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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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发表单位(盖章):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社区: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社区: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 户籍所在地址: 住宅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 号 NO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特别告知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柳州市市区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三)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承租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除未成年家庭成员外,已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 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差价部分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如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的,不需补交。同等条件下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具体计算及缴交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本次申购只能选择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并做为以后轮候选房的重要依据,请申购家庭慎重考虑。
五、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六、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承诺书
本人及参加申请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公示。
申请人由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名(按捺印):
共同申请人签名(按捺印):
时间:年月日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申请小区名称
实际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联系电话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共同申请人情况关姓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年收入申
申
家庭年人家庭年总收
申请人历年申请经适房次数:次,
申请人是否具备优先购买条□70岁以上的老人;
□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
二、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住房地址住房建筑居住产权
住房性质栏填写:借住亲友产权房、租住单位宿舍、承租的市场住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非住宅用房、其它住房
家庭现住房套(处)数家庭住
房总
建筑面
积
(M2)
家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
(M2)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收入证明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
。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或社区(村委)(盖章)共同申请人1(姓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
。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或社区(村委)(盖章)
共同申请人2(姓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
。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或社区(村委)(盖章) 共同申请人3(姓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
。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或社区(村委)(盖章)
共同申请人4(姓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
。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或社区(村委)(盖章) 共同申请人5(姓名):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
。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或社区(村委)(盖章)
说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意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
居(租)住,属房,房屋产权人(承租人)为,建筑面积
为㎡。
特此证明。
经办人: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日期:年月日
单位(盖章):说明:居住工作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宿舍或工作单位了解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