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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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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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集锦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吉列公司诉邱雪昌商标侵权案⏹英国吉列公司于1962年与1963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NACET”文字及图商标分别用于保险剃刀、保险剃刀刀片以及金属制的保安刀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分别至2012年与2013年。

⏹被告邱雪昌系“大昌厂”的投资人,邱雪昌独资的“大昌厂” 于2001年10月到2002年1月间,生产了冒用“NACET”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刀片324.8万片,金额达103948.56元。

吉列公司以大昌厂与邱雪昌多次假冒吉列公司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雪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雪昌在经营私营大昌厂期间,冒用“NACET”商标生产刀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1、这个案件有无涉外因素?⏹2、本案是否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法律关系中,确定属于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是哪一项?( )⏹A.中国境内的某企业与国内某企业买卖印刷机械设备的合同纠纷B.甲国人乙因在丙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及于我国,而由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C.中国两企业之间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商事合同,约定以英文作为合同作准文字D.中国公民甲与具有法国国籍的乙决定缔结婚姻关系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南方公司与美国玩具销售公司玩具买卖合同争议案⏹1991年3月,中国某市南方公司与美国某州玩具销售公司通过往来传真达成玩具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玩具销售公司提供玩具10万套,每套单价5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不迟于4月5日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

买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卖方同意,将卖方签字且内容与合同相同的成交确认书寄交买方。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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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国际私法案例1.1977年7⽉2⽇,美国⼈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门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本来……“空中旅⾏”.狄恩*司考特的⽗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赔偿⾦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500万美元…..美国法院提交了答辩.问:本案中,中华⼈民共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案应适⽤何国法为准据法?答:本案中中华⼈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中华⼈民共和国是⼀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民共和国为被告⾏使司法管辖权.本案中,中华⼈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出⼝贸易.因此,将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本案应适⽤美国法律.侵权⾏为适⽤侵权⾏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为发⽣在美国,所以适⽤美国法律.2.1986年4⽉30⽇,⼤连市⼟产进出⼝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连市⼟产进出⼝公司按……据此,开证⾏东⽅惠理银⾏已书⾯通知中国银⾏,……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付拖⽋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问:1)本案⼤连市⼟产进出⼝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连市⼟产进出⼝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连市⼟产进出⼝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能适⽤中国法律.因为本案双⽅当事⼈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的甲公司⾃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中国法律.3.1994年8⽉,⼀俄罗斯货船“斯⼤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级⼤风,另⼀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就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争议,协商未果.“斯⼤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给“斯⼤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答:应适⽤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为及其法律适⽤问题.我国对于侵权⾏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为之债,适⽤侵权⾏为地法律,事⼈双⽅国籍相同或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碰撞,侵权⾏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中国法律,也可以适⽤俄罗斯法律.⽽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为之债的准据法.4.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本籍公民佐佐⽊智⼦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有⼀⼦,取名赵⼩虎…….同意离婚.在⼦⼥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产⽣争议…….赵耿虎要求赵⼩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1.本案应适⽤何国法作准据法?答: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被监护⼈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虎在中国出⽣,其⽗是中国公民,赵⼩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与被扶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虎在中国出⽣,具有中国国籍,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虎出⽣后,⼀直在中国⽣活,这表明赵⼩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中国法律.另外,⽇本《法例》20条规定:“⽗母⼦⼥间的法律关系,依⽗之本国法”.根据⽇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中国法律.2.赵⼩虎应由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答: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离婚,其⼦⼥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批复,判赵⼩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5.1996年,北京某⾼校教师辞职到⽇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家⽇本公司…….不幸遇车祸⾝亡.遇害⼈亲属…⼈民币80余万元.为继承这笔存款,…提起诉讼.问:本案应适⽤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个顺序,第⼀顺序继承⼈为配偶.⽗母.⼦⼥;⽇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顺序为⼦⼥,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答:本案应适⽤⽇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在⽇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在⽇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死亡时住所地在⽇本,故本案应适⽤⽇本法.本案中,受害⼈的⽗母根据⽇本法律⽆继承权,死者的⼦⼥是继承⼈,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6.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本籍公民⼭⼝在中国结婚,……⼭⼝同意离婚.在⼦⼥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产⽣争议.⼭⼝要求将⼉⼦带回⽇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与被扶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的⼉⼦在中国出⽣,具有中国国籍,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后,⼀直在中国⽣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中国法律.另外,⽇本《法例》20条规定:“⽗母⼦⼥间的法律关系,依⽗之本国法”.⽗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中国法律.7.1999年11⽉20⽇下午,某⼤学⼯⼈陈强在该校校园…..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车前轮被撞坏,….于是陈强向当地⼈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双⽅都是外国⼈,法院由该如何适⽤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为适⽤侵权⾏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为的加害⾏为发⽣地和损害发⽣地是⼀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双⽅都是外国⼈,并且都具有同⼀国籍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可使⽤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国家有住所,则应适⽤侵权⾏为地法.8.2000年3⽉6⽇上午10时,俄罗斯商⼈埃⽴克和⼀位朋友从宁波开元⼤酒店出发,……埃⽴克取出⾏李.交了车费,未要发票即离去,…“⾯酬8888元”.3⽉8⽇下午两点,…桂利军写下“拾物经过”,并于3⽉10⽇将酬⾦交到公管处……请求判令公管处返还埃⽴克交付的酬⾦.桂利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问: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关系?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哪国法律调整?为什么?答:1.涉外运输合同关系,适⽤中国法调整,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涉外代理合同关系,适⽤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3.涉外物权关系,适⽤中国法,依据物权关系适⽤物之所在地法.4.涉外悬赏合同关系,适⽤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5.不当得利关系,适⽤中国法,⾏为发⽣地在中国.9.2000年3⽉6⽇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艾⽴科与⼀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酬⾦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式.3⽉8⽇下午2时许……并写下“拾物经过”.3⽉10⽇,司机将酬⾦交到公管处,……上岗证,被扣了,⽽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法院受理案件后,进⾏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艾⽴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艾⽴科发布悬赏⼴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艾⽴科⽪包失⽽复得后,委托代理⼈进⾏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的情况下交出酬⾦,这违反了“禁⽌反⾔原则”这⼀国际惯例,艾⽴科索要酬⾦构成不当得利.这⼀法律关系适⽤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10.德国籍⼈尤塔?⽑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答: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实⾏国民待遇,允许外国⼈委托与之有同⼀国籍的外国⼈担任诉讼代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名义担任诉讼代理⼈.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的外国⼈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11.⽅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美国国籍的华⼈,2006年2⽉回中国探亲……⽅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某在上海的⽗母向⼈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法律?说明理由.答:此案中,适⽤的法律包括以下⼏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2.甲公司与⼄公司同为在⾹港注册成⽴的企业法⼈.1986年3⽉,⼄公司与⼴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州某酒店合同……甲公司要求⼄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州市⼱级⼈民法院起诉.⼄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l)对于本案,⼴州市中级⼈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州市中级⼈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双⽅均为⾹港法⼈,合同签订地.履⾏地也为⾹港,当事⼈也⽆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公司取得的贷款投⼊了在⼴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州市的法院起诉,⼄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州市中级⼈民法院作为⼄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我国法律.原.⼄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港法律和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同意适⽤中华⼈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13.甲国的甲公司委托⼄国的⼄公司⽤⼄公司的A拖轮将……在墨西哥湾的国际⽔域遇暴⾬,造成钻塔⽀架折断,……A拖轮在萨帕姆港被扣,并被迫提供350万美元的保释⾦…….指证A拖轮再拖航中有过失,且违反了合同,并要求35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 扩⼤管辖权,并宣布享有对该案的审理资格.在该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以当事⼈选择由伦敦法院审理⽽推定适⽤英国法.问:1.本案中的意思⾃治是明⽰还是默⽰?两者的区别是什么?2.中国法律是否承认默⽰的意思⾃治?答:1.本案中的意思⾃治是默⽰的.因为在明⽰的意思⾃治中,当事⼈必须明确指出适⽤的准据法;在默⽰的意思⾃治中,当事⼈只是制定管辖法院,并不直接指定准据法,⽽制定管辖法院就含有以法院地为准据法的默⽰意思.2.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为选择法律的,适⽤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我国与世界绝⼤多数国家⼀样,也采⽤意思⾃治原则,并将其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要原则.但是,最⾼⼈民法院在《关于适⽤〈涉外经济合同法〉诺⼲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当事⼈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确的”,从⽽⼜排除了默⽰的意思⾃治.⽬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废⽌,但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14.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作的甲国公民A和⼄国公民B签订了⼀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民币的钻⽯戒指⼀只……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结婚…诉之中国法院.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作出约定?为什么?3.该合同当事⼈约定适⽤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的,可以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地的⼈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看出B是⼄国公民,在我国没有住所,并且合同是在中国履⾏的,所以中国法院对此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2.:我国⼈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时所遵循的原则之⼀是:意思⾃治原则.也就是说合同双⽅的当事⼈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主地约定解决合同纠所适⽤的法律,所以A与B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作出约定.3.该合同当事⼈约定适⽤甲国法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意思⾃治原则”合同的当事⼈可以明确约定适⽤本国或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15.某英国公民家⽣前⽴下了7份遗嘱⽂件,……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了⽐利时法,承认依⽐利时……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利时法官⼀样去适⽤法律……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的是⽐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法律的做法有⽆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依⼄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利时的实体法;⽽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的是⽐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法和实践的态度不⼀.英国法官适⽤⽐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属⼈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层⾯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16.⽇本某公司于1988年5⽉7⽇向⽇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1988年10⽉3⽇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中国某⼤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也成功地研制出……⼤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10⽇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的发明专利申请.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本某公司.中国.⽇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断定.《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为不⾜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本某公司.17.⽇本某企业于1986年8⽉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近视矫正器”……1992年6⽉10⽇,专利号为86106541.1,并淤992年9⽉23⽇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告.问: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本企业可否⾃⼰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2.倘若上述⽇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其依据是什么?答: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8.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并规定这类外国⼈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因此,本案中,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只能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我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机构代理申请.2.依照《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业产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成员国境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不管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即便是⾮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他在公约任⼀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地.有效的⼯商业营业所,也可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按此原则,如果上述⽇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但是,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时有保留声明,我国现⾏的《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知⾜,因此该⽇本企业必须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委托专门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18.⽇本神户发⽣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钱某在⽇本死亡后留有遗产……继承依被继承⼈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中国法律….⽇本法院适⽤了⽇本的实体法对这⼀案件进⾏了审理.请问:⽇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下该制度.答:⽇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外国法,⽽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19.上海某⼤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本留学….李某在⼤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汽车撞倒,经抢救⽆效死亡.李某的妻⼦王某 (70)多万元⼈民币.为遗产分配⼀事,…李某的家⼈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为被告,诉⾄法院.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应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处是位于⽇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本已居住两年,⽇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2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初审法院根据“侵权⾏为适⽤侵权⾏为地法”的冲突规范,……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般有⼏种⽅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法⼤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予以协助.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辩.22.王钰.杨洁敏夫妻⼆⼈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婚姻纠纷……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民法院申办离婚⼿续.问:请⽤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王.杨⼆⼈达成的分居协议.答:王.杨⼆⼈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王.杨⼆⼈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分居协议的效⼒.⼀国法院及⼀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的只能是⼀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不能是当事⼈之间的协议.23.⼀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将货物装上⼀艘德国船…...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危难的情况下……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系属公式进⾏解释.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等民事关系,应适⽤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是解决⼀切物权问题的唯⼀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器等运输⼯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24.⼀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在英国死亡,在⽇本留有遗产…死者的⼉⼦为继承遗产在⽇本法院提起诉讼…….⽽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本法.问:如果⽇本法院适⽤⽇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下该制度.答:如果⽇本法院适⽤⽇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国法律,⽽⼄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25.英国妇⼥A与法国⼈B(19岁)在英国结婚,⽽双⽅⽗母…..婚姻⽆效.“男未满25周岁,⼥未满21周岁,⾮经⽗母同意不得结婚”的规定,判决该婚姻⽆效……被宣告⽆效或解除,问:1.当事⼈的⾏为能⼒应适⽤何国法律确定?2.各国法律对当事⼈⾏为能⼒的确定规定了哪些例外?3.我国法律对当事⼈的⾏为能⼒作了哪些规定?答:1.由于⾃然⼈的⾏为能⼒与他的⾝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然⼈的⾝份地位既包括他的⾃然状况,如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等,也包括同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等.因此,⼀般主张依当事⼈属⼈法来解决⾃然⼈⾏为能⼒的法律冲突,只是对属⼈法的理解有所不同,如⼤陆法系国家是指当事⼈的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指当事⼈的住所地法.因此出现了本案英.法两国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2.随着国际贸易关系及相互交往的发展,为保护相对⼈或第三⼈因不明他的属⼈法规定⽽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然⼈⾏为能⼒依其属⼈法这⼀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1)处理不动产的⾏为能⼒和侵权⾏为的责任能⼒,⼀般都不适⽤当事⼈属⼈法,⽽是分别适⽤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为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当事⼈的⾏为能⼒也可以适⽤商务⾏为地法,即商务活动当事⼈如依属⼈法⽆⾏为能⼒,⽽依⾏为地法有⾏为能⼒,则应认定为有⾏为能⼒.3.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同的民事⾏为能⼒可以适⽤定居国法律.”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为:(1)定居国外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为能⼒,如其⾏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我国法律;在定居过所为,可以适⽤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民事⾏为能⼒,⽽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为能⼒,应当认定为有民事⾏为能⼒.(3)⽆国籍⼈的民事⾏为能⼒,⼀般适⽤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则是⽤其住所地法律.26.原告A(妻⼦)与被告B(丈夫)于1918年在甲国结婚,…养育两个孩⼦.1933年,被告抛妻弃⼉,只⾝前往⼄国,…1935年,原告从甲国来到⼄国丁州,…给原告80英镑,以维持原告和孩⼦的⽣活费…约定⽀付⽣活费….请求按双⽅1935年达成的别居协议取得被告应付的款项……被抛弃在甲国的原告及⼦⼥给付抚养费.因此,丁州上诉法院依据甲国法律推翻了渊深法院的判决,⽀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特点是什么?3.丁州是别。

国际私法案例集

国际私法案例集

案例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国际私法学(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研究两个或者多个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婚姻、子女抚养等关系日益密切,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而产生了国际私法领域的问题。

下面介绍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案例:一、著作权保护2005年,美国的一家出版公司在北京发布了一本中文版本的关于美国高普考试的教材。

几个月后,一家中国出版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翻译并出版了该教材的中文版,导致该美国出版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严重下降。

该公司将此事诉诸法庭,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起案件展示了著作权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

二、跨国离婚案一位中国女性和一位法国男性在中国结婚并育有两个子女。

之后他们移居法国,但在法国生活了几年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

然而,两个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此事的判决存在争议。

最终,法庭认为在法国申请离婚的法国男性应该按照法国法律制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根据孩子的实际居住地(法国)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决定。

三、国际贸易纠纷案中美两国商界领袖曾经谈及一起关于一起国际贸易案件——美国一家公司收到了中国一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随后该中国公司就此事提出了诉讼。

由于两家公司所在的国家法律制度、行业标准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这起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但最终他们通过律师代表的协商和调解解决了纠纷。

国际私法是研究世界各国法律规则的交叉和相互影响的领域,其案件调解和解决需要律师具备深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背景的知识和技能。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全及答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全及答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2⽇,美国⼈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烟⽕本来指向空旷地⽅,但点燃后突然改变⽅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的“空中旅⾏”。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民共和国当作⽣产烟⽕的制造⼚商作为第⼀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民共和国的代理⼈,并以进⼝烟⽕的美国远东进⼝公司和烟⽕经销商作为第⼆、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对夫妇,夫为加拿⼤⼈,妻为英国⼈,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对犹太⼈夫妻,他们在匈⽛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列。

在去以⾊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利的⼀个犹太⼈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均在以⾊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后来来到加拿⼤多伦多与第⼆个丈夫举⾏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安⼤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个是该⼥⼦的再婚能⼒,根据安⼤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列法解决。

另⼀个是该⼥⼦与第⼀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效;但依照以⾊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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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成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成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概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概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概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确实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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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案例一:跨国离婚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中国籍夫妻,两人在美国定居并生活了十年。

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破裂了,并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同时在美国拥有财产。

问题:在这种跨国情况下,双方应如何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确定管辖权: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通常,根据居住地或离婚时双方的国籍等因素来确定。

2. 适用适用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是解决国际离婚案件的重要步骤。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方的选择,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婚姻法或离婚法。

3.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适用的法律,可以考虑均等分割或根据财产归属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还需要考虑谁有权管理、受益或处置财产。

4. 子女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可以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院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同纠纷背景:公司A总部位于中国,公司B位于印度。

双方签订一份商业合同,涉及供应链合作和产品交付。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问题,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出现纠纷。

问题:在这种跨国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如何解决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选择法律和法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通常,双方可以选择遵循一方国家的法律和在该国的法院解决争议。

2.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可以通过会议、谈判或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3. 简易程序或诉讼程序: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诉诸于国际仲裁或法院的程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4. 仲裁或法院判决:最终,根据国际仲裁或法院的判决,双方必须履行判决结果并解决争议。

结论: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在跨国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和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案例一:比尔与安娜的离婚案案例背景比尔和安娜是美国籍夫妻,他们在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

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变得日益紧张,最终导致他们于2018年决定离婚。

比尔和安娜在同一年共同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过程1.提起离婚诉讼:比尔和安娜分别聘请律师,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诉讼的相关事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等。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比尔和安娜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他们拥有一栋房产、一辆汽车和一笔存款作为主要财产。

根据美国法律,财产分割通常是公平和平等的,但法院也会考虑夫妻各自的贡献和经济状况。

3.子女抚养:比尔和安娜的子女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需要判定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

根据美国法律,法院通常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等。

4.配偶赡养:如果一方经济上依赖另一方,法院有权判定是否给予配偶赡养金。

在这种情况下,比尔可能需要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偶赡养金,以满足她的生活需求。

案件结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将房产划归比尔所有,但需要他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汽车由安娜所有,并且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给了比尔和安娜。

2.子女抚养:法院判定比尔和安娜共同分享子女的监护权,每周轮流照顾子女。

同时,比尔需要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

3.配偶赡养:法院裁定比尔需要向安娜支付每月一定数额的配偶赡养金,以保证她的基本生活需求。

启示和代表性这个案例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基本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跨国夫妻的离婚问题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以适用以下原则: - 财产分割问题:选择适用与夫妻共同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相关的法律。

- 子女抚养问题:选择适用与子女居住地或国籍相关的法律。

- 配偶赡养问题:选择适用与配偶居住国法律相关的法律。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

第二编冲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七节识别案例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

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

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

198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

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

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向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

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末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末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

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利息和经营损失等费用559万多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万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

国际私法补充案例

国际私法补充案例

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

“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

“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

“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主题: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合同纠纷案例一:跨境店铺签订线上销售合同产生纠纷某中国手工艺品店在国际电商平台上开设了自己的店铺并且与一名澳大利亚顾客签订了线上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交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调解方式等。

然而,在付款期限到达之前,澳大利亚顾客突然发生了经济问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中国店家通过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请求调解,平台未能促成调解,双方均不肯妥协。

最终,店家将合同纠纷提交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线上销售合同属于国际私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二章有关跨境合同的规定》,以平台为送达地,对澳大利亚顾客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其有诉讼权利和义务。

澳大利亚顾客在公告送达后,并未出现,法院因此以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限时付款协议》为依据判决,同时扣除了部分预付款,判决澳大利亚顾客向中国店家支付购买商品的全部款项。

案例二:合作伙伴跨国合同纠纷某中国公司与一家西班牙公司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西班牙公司应承担采购设备和安装工程等任务,而中国公司则应负责提供资金和监督管理。

在工程进程中,西班牙公司由于工程量较大经费不足而未能按期完成任务,中国公司因此要求解约并要求对违约赔偿进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作协议属于国际私法适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约赔偿讨论。

经过多方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在扣除西班牙公司工程成本后,将剩余全部财产转移给中国公司,用以支付中国公司的赔偿金。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分析1、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诉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1997年5月14日,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载明由上海分行向苏州壳牌公司提供650万美元的担保融资,由上海分行根据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其获得人民币贷款。

据此,上海分行开立了编号为SHSC970009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苏州壳牌公司获得人民币贷款的担保。

此后,又应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上海分行于1999年10月18日开立了编号为SHSC990039的备用信用证,取代了SHSC970009号备用信用证。

1999年11月18日,上海分行收到备用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索偿通知,即于次日致函苏州壳牌公司,要求其偿付备用信用证下将支付的所有款项。

同年11月26日,上海分行向受益人苏州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农行)支付4899669.72美元。

然而苏州壳牌公司对上海分行的摧讨置若罔闻,分文未还。

上海分行请求判令苏州壳牌公司偿还其已支付的信用证金额4899669.72美元以及利息20603.11 美元,支付拖欠的开证费5563.94美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承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本融资协议应适用英格兰法律并根据英格兰法律予以解释”,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见”,“在英国法下,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通过选择,英国法可以被采纳。

当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规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时,“英国法就将被适用从而作为解决本案的实体法”。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英格兰法律作为适用于该融资担保协议的准据法。

另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英格兰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英国法下,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对使用备用信用证也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协议、上海分行出具的SHSC990039备用信用证等合同文件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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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合集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涉及国籍、财产、合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众多。

下面列举了一些著名的国际私法案例及其相关情况。

1.《沙特阿拉伯国际私法案》
该案件发生在美国,涉及一个沙特阿拉伯公民和一名美国公民的离婚案。

沙特阿拉伯的家庭法禁止外国人和本国公民的婚姻,因此,当沙特阿
拉伯公民移民美国并与美国公民结婚时,他们在离婚时面临困境。

法庭最
终裁定,虽然沙特阿拉伯禁止跨国婚姻,但由于他们在美国结婚,他们必
须遵守美国的离婚程序。

2.《法国国籍法案》
该案发生在法国,涉及到一个在法国出生的阿尔及利亚裔男子是否可
以获得法国国籍。

法国国籍法规定,出生在法国的孩子可以自动获得国籍,但该男子的父母是阿尔及利亚公民。

法庭最终裁定,尽管男子在法国出生,但他无权获得法国国籍,因为他的父母是外国公民。

3.《国际合同终止案》
这个案例涉及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

合同规定,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当中国公司没有按时交付产品时,
美国公司宣布终止合同。

中国公司不同意终止合同,争议最终提交给国际
商会仲裁。

仲裁庭判决,根据合同规定,美国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4.《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案》
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涉及到一家中国公司制造和销售一家美国公司
的专利产品。

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停
止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公司侵犯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国际仲裁争议案》
该案涉及到一家法国公司和一家德国公司之间的争端。

合同规定,任何争议应提交国际仲裁。

德国公司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规定,争议应提交国际仲裁,因此拒绝听取此案。

后来,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仲裁庭裁定德国公司确实违反了合同。

这些案例只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小部分示例,展示了在跨国争端解决、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应用。

这些案例反映了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改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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