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在这种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可能性。
与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显著特点是其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而非财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在合同中,应明确指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此外,还应确定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特定疾病史,以便保险人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
2.保险期限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
一般而言,保险期限可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短期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下,而长期保险期限则可长达数十年。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并注明保险期限是否可延长或可变更。
3.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应考虑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因素。
此外,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设定不同的保险金额限制。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注明该金额是否可变更。
4.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在确定保险费时,应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特定疾病史以及所选的保障内容等。
此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能还需要加收附加保费或拒保。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并注明是否有任何折扣或免赔额。
5.保障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是被保险人在遭受特定事件时获得保障的具体事项。
这些特定事件可能包括死亡、残疾、疾病、意外伤害等。
在合同中,应明确列出所提供的保障内容,并详细说明何种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金以及支付金额的多少。
2022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2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其中,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具体事物或利益。
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1. 个人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家具、首饰等,这些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可能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2. 企业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这些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1. 个人人身:包括投保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如寿险、健康险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群体人身:包括员工、会员等,如团体人寿险、团体意外险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或某一群体在工作中或特定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经济损失。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1. 企业责任:主要包括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环境责任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在产品制造、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专业责任:如医疗责任、律师责任、咨询责任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从事某一专业服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人身及责任方面。
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合同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需求和经济情况来确定合适的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同时,在保险合同中,确保客体的明确定义和相关责任条款的合理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人身保险合同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
2、特征:1)给付性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 3)保险责任为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伤残 或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用 4)危险程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和所 从事的活动,费率低于其他人身保险 5)短期保险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 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 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 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试 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保险法》第45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是指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导 致的伤残或死亡,如果自杀是由故意杀人导致的,保险人不 负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是否是故意犯罪的认定由审判机关经司法程序审判 定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里没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保险公司不得认定被保险人有罪;这里也不存在被保险人抗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法条所规定的保险人不 承担责任的情形。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被保障的长期性,采取长期保险形式有利于降 低保费 5、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 险费组成,早期缴纳的保险费高于被保险人当年根据保险金额计算出来 的危险保险费,多出的部分构成储蓄保险费,历年储蓄保险费积存的终 值即成为责任保险金。保单抵押、退保是返还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 就基于此。 6、不存在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疾病等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又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7、被保险人的限定性:只能是自然人 8、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这两项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大小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产生影响。
这是保险合同中需要被特别关注的条款之一。
3. 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申报程序等。
被保险人需要遵守这些义务和责任,以免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这些条款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总结回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对待。
只有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以上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内容撰写的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文章,请查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保监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身保险保单册第一节保单册的构成第二节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第三节保单册制作规格第四节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五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六节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七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三章人身保险条款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第三节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四节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五节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六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帐户;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二、单、多选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2、魏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变化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1由内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三、简答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内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3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2、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主体必须合法(2)内容必须合法: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②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③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人寿保险的特征: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4投资和储蓄性6、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①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②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①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②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①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②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①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②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③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④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①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②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2“一费、二户”通过分设两个帐户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帐户的资产价值;5产品的随意性强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1接案①出险报案②索赔申请③索赔时效2立案①提交索赔资料②索赔资料受理③立案条件3初审①案卷移入登记②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③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④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⑤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4理赔调查①理赔调查的依据②理赔调查的方法5理赔计算6复核、审批7结案、归档四、论述1、人身保险的作用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上的保障⑴身故利益⑵满期利益⑶伤残利益⑷保全资产⑸抵御通货膨胀⑹保障财产有效传承2、投资手段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答:一健康因素1、年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2、性别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6、家族病史二非健康因素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2、生活习惯⑴吸烟⑵酗酒⑶药物滥用3、业余爱好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4、兼职状况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张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5、生活环境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三道德或心理因素1、投保动机:⑴选择的保险种类⑵投保时间⑶主动投保者⑷跨区域投保⑸催促保单生效2、保费缴纳方式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四保费支付能力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3、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二组织形式的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停业、解散的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2、保证金监管;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二准备金的监管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三资金运用监管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等几个方面;四财务核算的监管四、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1、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其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2、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内容是: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3、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和层次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1、正常层次的监管2、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五、其他不明确题型重点1、人身保险的种类: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3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4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5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其他: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射幸合同 2是要式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5是格式合同 6是诺成合同 7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2解约终止 3履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5、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种形式表现;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转换;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⑴保费低廉⑵保险费具有可比性⑶可续保性⑷可转换性6、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7、特种人寿保险1简易人寿保险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免验体、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缴费灵活、免验体、低保额、低保费等特点;2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存在超过风险即为弱体时,保险人用特殊的方法予以承保的人寿保险;3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保单形式销售的保险;具有免验体、手续简化、低成本、等特点8、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三类,分别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9、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2保险金额不同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10、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1保单收益来源不同2费用不同3身故给付不同4透明度不同11、健康保险的特点1承保条件严格:①由内部原因所致②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③偶然性原因所致2赔付不易预测性:①科技因素②人为因素③垄断因素3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①免赔额法②给付比例法③给付比例与免赔额结合法④限额给付法1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1观察期条款2等待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连续有效条款: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伤害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2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基本特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的只为几天或数月;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体检;3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4纯保障性,非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具有低保费,不返本的特点;显著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它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比例赔付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的;15、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1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2以团体保单代替个人保单3一般不需要体检4经营成本低5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16、团体人身保险的优势1创造员工福利2享受税收优惠3稳定企业经营,降低运作成本:由寿险公司运作企业的福利费: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17、投保团体要具备的条件1团体存在不应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2团体的稳定性3团体成员的流动性4团体投保人数上的限制①对投保团体总人数的要求②团体投保人数比例5团体业务危险评估6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7团体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18、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险种1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的常见险种:①团体定期寿险②团体终身寿险③团体信用保险④团体遗嘱收入给付保险2团体健康保险: ①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②团体收入保障保险:短期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收入保障保险、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①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②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③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④外出人员平安保险19、选择保险公司1了解保险公司历史情况:①考察管理经验②了解公司美誉度2了解保险公司发展前景:①保险市场占有率②新产品研发与推出3了解保险公司规模:①资金规模②服务网络③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0、选择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作用:①发现隐性风险②制定保险方案③有效持续的服务④专业服务2选择保险代理人的方法:①检查证件②电话核实③网络寻找④拒绝败类⑤其他注意事项:频繁跳槽要剔除;慎买人情保单;遵纪守法;21、明确投保险种1大病保险:病种数量①合法合规②适用即可③合理选择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限2投资理财类保险:①分红保险:定期返还;红利分配;保险保障②投资连结保险③万能保险3附加险22、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1亲自填写投保单2亲自签名3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填写投保单的其他注意事项1索取首期缴费收据2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3善用契约撤销权23、人身保险核保流程⑴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①重要性:业务员初审是核保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选择②业务员初审方式与内容:面晤、观察、询问、报告⑵体检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①必须采用体检核保的几种情况: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存在问题;。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
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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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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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11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 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 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
债务;
--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 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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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 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只
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 又称等待权。
——就财产保险而言,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 险人自己,故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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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2、 条件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 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 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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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11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
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按险种分类,主要分为人身保险 经纪人、财产保险经纪人和分保经纪人三种。
被保险人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 内容和格式 风险提示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及其内容和格式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内容和格式以及风险提示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风险。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1. 主体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要素包括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保险公司是合同的出保方,而投保人则是购物人身保险的一方。
被保险人是受益人身意外损害险或理赔的一方。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主体。
2. 相关文件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还需要包括相关的文件,如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声明等。
这些文件对于确定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起着重要作用。
3. 合同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还包括合同要素,如投保人的申请、保险公司的承保和合同的生效等。
只有这些要素齐全,人身保险合同才能够成立。
二、内容和格式1. 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一内容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2.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这有助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清楚投保的时间范围。
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这些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
4. 格式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以便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的编写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格式规定。
三、风险提示1. 投保需谨慎在购物人身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对各种险种和保险责任进行充分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2. 注意合同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内容,并注意条款中的免责规定和理赔条件等。
3. 维护权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赔流程和方式,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理赔申请。
人身保险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条款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身保险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1. 死亡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 残疾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的计算可能涉及到个人的价值,但实际赔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3. 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 停工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可能有不同的条款和限制条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应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费用、丧葬费等等,具体计算方法也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律咨询: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店铺律师解答:1.⾃愿原则相对于社会保险⽽⾔的原则。
2.最⼤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有调整)《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②配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订⽴合同时,投保⼈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效。
4.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才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知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法的依据,⼜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种危险管理制度,⽬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到最低程度,由此产⽣此⼀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主要适⽤于保险事故发⽣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管理,具体内容包括:①调查分析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投保⼈采取防范措施,并进⾏检查监督;②向投保⼈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③与社会各⽅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④必要时,经被保险⼈同意,由保险⽅采取安全预防措施;⑤对不同的投保⽅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
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3. 合同内容合法: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 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保险合同还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等。
5.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亲缘关系的、利益关系的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人身具有利害关系的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因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有效。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这些要件是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要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这些条件可能因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节选)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 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的语 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 项,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 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 够迅速解决。
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面冠以“国务院”字样,表 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只能由中国保监会确定,地方 保监局无权决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 下承保。本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 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 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 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保险利益
张三为其妻李四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80万元,由李四指定张三为受益人。一年后张三与 妻子离婚,离婚后李四因意外身故。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80万元,李四的父母提出,张三已与李四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张三。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 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探析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探析作者:广西大学姜霜冬来源:《南方论刊》 2021年第2期姜霜冬(广西大学广西南宁 530004)【摘要】《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所谓被保险人自杀,是指其在精神状态自由的情形下独立决定并进行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因抑郁症自杀的不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两年期限的设置存在合理性,规避风险的同时不违背保险的经济补偿目的。
自杀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司法实务和实际特点使得责任的分担公平化和合理化,以期在今后的《保险法》发展中有所完善。
【关键词】自杀条款;期限;举证责任一、自杀条款的适用条件(一)自杀的内涵及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作为一个存在的社会问题,其定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得到统一认可。
1996年埃米尔·迪尔凯姆在《自杀论》对自杀作出定义,即行为人在认识且能理解自杀行为结果的情形下,仍自愿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促使死亡结果的发生[1]。
我国学界中有观点将其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型自杀两类,也有基于刑法层面的自杀从主客观方面分为故意和非故意的观点,域外相关立法也采用这一分类。
[2]自杀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适用于人寿保险,因自杀不属于意外,故排除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
然而学界对自杀条款鲜少有深入的认知,更多地停留于被保险人自杀属于免责条款的研究中。
从《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自杀条款的字面意义上理解,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购买保险后被保险人自杀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但需要退返现金价值;而两年后则必须赔付,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受两年的时间限制。
(二)构成要件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自杀的界限有所规定,因而会极大地引发因被保险人过失行为造成的自杀是否适用自杀条款的纠纷。
而台湾地区的保险法明确了故意自杀的概念,如此既能避免过失自杀的问题争论,又可将意外风险造成的死亡区分在外,进一步明晰自杀概念的主观因素。
人寿保险合同的文件构成
人寿保险合同的文件构成1、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2、保险单:是寿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户保管。
3、保险条款:是寿险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4、声明:在投保时,被保险人要作出对其告知事项真实性的说明。
5、批注及批单:在寿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提出申请变更受益人,保险金额等内容,寿险公司要作出批单,并附在保险单后,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原保单。
6、健康告知书或健康声明书:申请投保时,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告知书。
相关阅读:人寿保险的意义1、老年生活的可靠保障人到老年退休,没有了正常收入,但仍需支出。
如果没有足够的老年生活费用,就得在年老时继续劳碌下去,凭劳力赚一分用一分。
然而,人一生之中最难赚的钱就是风烛残年苦命钱。
如果这样度过余生的话,真可谓悲惨至极。
更何况到老年,即使愿付出劳动,也往往力不从心或无人接受。
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费用提前打算,在年轻时购买人寿保险,为年老时的生活提供保障。
2、病残时的有力保障意想不到的病残会侵吞劳动力,减少或剥夺收入,然而并不减少支出。
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病残时提供经济保障。
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使许多原来是绝症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
比如,尿毒症可以通过透析得以维持,通过更换肾脏彻底治愈;血癌可以通过注入新的骨髓得到治愈。
但这些疾病的治疗,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病人只要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保全生命。
但很多病人和家属即使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无法凑齐足够的钱,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
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疗费而不得不放弃生命,是一个人的真正悲剧。
人寿保险,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这样的悲剧。
3、储蓄美德的养成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
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
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
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适当地储蓄是种美德,它是为将来美满生活所做的事前准备。
但是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而人寿保险可以说是种半强迫的储蓄方式,促使人们养成储蓄的美德。
第二十一章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章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依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情形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保险金额来确定。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保险金定额给付合同,这是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最显著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保险利益状况以及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
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少数定期死亡保险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储蓄权利。
(四)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如一个年度或一个航程。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则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直至被保险人的终生。
(五)人身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保险费在初期年份较多,以后逐年减少,以避免健康者不愿投保,弱者想投保却又交不起保费的这种不稳定的情形。
从而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六)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情形。
二、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一)根据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三种。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一般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年金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时,依约领取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指被保险人由于疾病致残或失去劳动能力,依约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根据被保险人的多少或投保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单独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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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通常会购买多种保险,而且保险的种类繁多,其中就包括了人身保险。
一般购买保险后会签订相关合同的。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
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
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人身保险合同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客体是受益人,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