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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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回顾:据台湾“中央社”消息称,菲律宾参议院于今年1月28日通过了2699号法案“菲律宾群岛领海基线议案”,将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包括太平岛)和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划为菲律宾领土。2月3日菲律宾众议院通过3216法案即“菲律宾群岛领海基线确定案”将上述两处岛屿化为菲律宾领海基线。3月10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了“领海基线法”并会将该法案提交联合国进行审议。

2月18日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称: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是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我国外交部副部长王亚光紧急召见菲律宾驻华临时代办巴伯,就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提出严正抗议,对菲律宾不顾中方严重关切和多次交涉,执意通过侵犯中国主权的法案表示强烈不满和严正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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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主力胡正跃紧急召见菲律宾驻华大使布蕾迪,就菲总统阿罗约签署“领海基线法”提出严正交涉。至此中国和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已经成为中菲关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两国关系。

纵观2009年以来中菲两国就这一问题的争端来说,其关键问题在于南沙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归属。本文将概述南海地区的历史及当今主权状况,运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反驳菲律宾主张南海主权的理由,证实中国在法律上拥有对该地区不容置疑的主权。

南海的概况:

南海又被称为“南中国海”,是中国近海面积最大, 水最深的海区,北濒中国大陆,东临菲律宾群岛,西以马来半岛为界。

南海在经济资源和地理位置战略性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有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如鱼类资源和石油资源。南海各岛深厚和丰富的鸟粪层是现代农业三大肥料之一,经济价值极高。南海海底蕴藏着大量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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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最新探明有42亿吨。此外在战略方面,南海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地理位置极其重要,是我国与周围岛国联系的重要交通枢纽。

南海历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诸岛宣称主权完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菲律宾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占划入本国领土范围的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

对菲律宾占领该地的国际法分析:

菲律宾将南沙群岛和黄岩岛据为己有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有两点:

第一,先占和有效控制原则。菲律宾认为虽然中国对南海这些地方先占领,但这种“首先发现权、首先占有权和象征性占有原则”已过时了,菲认为中国过去并未对该群岛实施过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据此中国并未拥有该地的主权,相反菲认为他首先对其进行了先占和有效的占领,认为他们国家早在1947年就占领了南沙11个岛屿,成立了“自由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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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自古就对南海诸岛拥有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主权。

首先即使按照菲律宾的陈述,我们过去仅是非实质性的占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就不拥有对它的领土主权。因为象征性占有原则并非完全不适用,虽然18 世纪以后制定的国际法明确规定了领土获取的方式中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并且国家需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监理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非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但这一条款仅适用于18世纪以后对领土的获取, 而在15-16世纪的国际法都明确地表明象征性占领和先占都是合法地获取领土的方式,奥本海曾谈到“虽然大发现时代,各国并不主张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晓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占有往往是带有象征性行为。”“其后,真正实行占有才被认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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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8世纪,国际法才要求有效占领,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项规定相符合”《奥本海国际法》还明确地表明:“现在实行占有和行使管理实施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从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

而又根据国际法的时效法原则,即“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时刻的法律来确定,法律不溯既往”。综上,在18世纪以前对领土主权的取得就现在来看是不需要“有效占领”的。

而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海群岛的最早发现,命名南沙、西沙群岛并且开拓经营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 那时中国就先后发现了西沙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至少自唐宋以来已在西沙、南沙群岛从事捕捞、开垦等生产活动。明代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海参等物。宋、元、明、清的史书都记载了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到西沙、南沙群岛航行、开拓的情况及这两个群岛的位置和岛礁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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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由此可见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实施的占领和管辖

早于18世纪,可以不受现代国际法的约束。而上文表明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有效占领”原则并不适用于15-17世纪乃至几千年前的事实或行为。从这点我们可以发现,即使事实正如菲律宾所言,中国过去并未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进行有效地管理,也不能否认中国对该地领土主权的拥有。

综上在古代国际法生效的时期,中国在南海诸岛的活动完全符合当时获取领土主权的条件和要求。

但事实上中国在南海诸岛的活动也很明显地符合现代国际法关于取得领土主权的条件。早在中国汉朝时期,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18世纪中国正处清朝乾隆时期,北宋朝廷(960-1127年)的水师就曾率师巡视西沙一带,而明清时代将南海诸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并将西沙、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琼州府万州管辖。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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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从中国封建朝廷的政治制度角度看这些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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