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税(3篇)
第1篇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该法规定,对排放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施工扬尘、工业废气等。
二、征收对象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具体包括:1.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施工单位。
2.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
3. 施工单位分包商:在施工现场从事相关施工活动的分包商。
三、征收标准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具体包括:1.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施工现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总量。
2. 税率:根据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
3. 免税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申报缴纳1. 申报: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 缴纳:施工单位应在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环境保护税。
3. 税款缴纳方式:施工单位可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法律责任1. 违反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未申报、少申报、迟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恶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施工,降低环境污染。
施工单位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共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2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等施工活动日益频繁。
《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都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治尘办[202x]7号文件要求和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待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施行封闭施工。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
第五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第六条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
在建区域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区域由建设方负责。
第七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
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第八条施工现场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第九条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第十条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总平面施工和基槽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土方、水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施工场地内各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设置围挡,并且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建渣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的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保、住建、城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协税护税。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核定方法第五条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
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第六条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总施工面积结合工期进度计算。
市政工程的总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
月施工面积=总施工面积×已施工月数/计划总工期月数(二)建筑施工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分别计算月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应纳税额:1.土石方和桩基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通知)
附件7
税务事项通知书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通知)
(文书字轨)
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事由: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之规定,确定你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及适用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核定内容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确认表》,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一、纳税人的认定01税法条例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PS: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超出上述空间范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税法》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污染物排放者不承担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相关文件补充财税(2018)117号中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识别,纳入环保税管理。
环保税法第十七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02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是指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税〔2018〕117号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属于大气污染物)03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某省某房地产公司A,请B建筑企业建设楼盘,规划面积10000平米,2018年2月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该建设施工时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确定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B,所以B企业为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确定征收方式:未安装自动检测设备,没有检测报告,适用特征值系数法进行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扬尘的环保税政策一、纳税人的认定01税法条例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PS: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超出上述空间范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税法》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污染物排放者不承担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相关文件补充财税(2018)117号中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识别,纳入环保税管理。
环保税法第十七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02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是指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税〔2018〕117号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属于大气污染物)03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某省某房地产公司A,请B建筑企业建设楼盘,规划面积10000平米,2018年2月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该建设施工时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确定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B,所以B企业为环保税纳税义务人。
确定征收方式:未安装自动检测设备,没有检测报告,适用特征值系数法进行计算。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城市或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道路、工地、建筑工程等场所存在扬尘污染的治理管理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1. 目标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扬尘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对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2. 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的管理体系,制定扬尘治理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扬尘治理责任:城市道路、工地、建筑工程等场所应负责扬尘治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三、扬尘治理措施1. 道路扬尘治理:对于道路表面的积尘和扬尘现象,可以采取进行洒水、铺设沥青等方法进行治理,确保道路平整并降低扬尘污染。
2. 工地扬尘治理:工地应配备洒水车或喷雾设备,定期进行洒水或进行覆盖等方式控制扬尘。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置帷幕进行封闭治理。
3. 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建筑工程应加强现场管理,采取湿喷雾、封堵、覆盖等方式,控制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
四、监督和考核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工地、建筑工程等场所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曝光。
2. 考核机制:制定扬尘治理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或企业的重要依据。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扬尘治理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六、宣传和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宣传栏、媒体宣传、公众教育等形式,向公众传递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以上是针对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范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实施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扬尘防治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道路养护、物料堆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机构及分工1. 市环保局负责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2.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的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3.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 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四、扬尘防治要求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制定扬尘防治措施,并向监理单位、环保部门报备。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围栏,并采取防尘网、喷淋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3. 道路养护作业中,应使用高效除尘设备,并遵守作业时间和路段限制。
4. 物料堆场应选择合适的场地,并进行固定和封闭管理。
5. 扬尘防治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清洗,确保良好的工作效果。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扬尘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报告。
3. 执法部门发现违反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和处理。
4. 对于多次违反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停工整顿。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2. 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扬尘防治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防尘意识和技能。
3.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扬尘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奖惩措施1. 对扬尘防治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多次违反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罚款。
3. 对拒不整改或者阻碍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执法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我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工地,是指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拆迁工程(含拆除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农村自建住宅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工地纳入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施工地点100米半径范围内有居民住宅,且工期为30天以上(含30天)的;施工工地属于拆除工程的。
第五条扬尘排污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
建设单位除缴纳扬尘排污费外,还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面积、扬尘排放系数,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施工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第六条扬尘排污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征收主体为受理施工工地扬尘申报的区级环保部门。
施工工地或项目合同段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以及组织拆除工程的镇(街)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实时更新施工工地相关信息,定期(不低于每月一次)向环保部门提供辖区内施工工地信息,并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的施工工地及时、准确地申报排污情况。
第七条区级环保部门应引入第三方监理服务机构,协助环保部门现场采集施工工地防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第八条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一般性粉尘当量值为4千克。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探讨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探讨尹杰【摘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仅要从征收依据、征收对象等两个层面来把握政策确定性,而且还要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视角来认识其实施的必要性.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模式有天津、南京和扬州等三种典型模式,这些模式各有其特点与优势.考虑到施工扬尘属于无组织排放,且监测困难,因此,建议现阶段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应以核定征收的方式为主.【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32)002【总页数】5页(P58-62)【关键词】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模式【作者】尹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江苏扬州 22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过去的部分征收范围不再征收环保税,如建筑噪声、VOC(挥发性有机物)等。
对于施工扬尘是否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及如何征收,各方尚未达成一致。
本文就此问题,提出政策和征管方面相关看法和建议。
一、政策确定性探讨排污费征收近40年间,全国范围内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地区屈指可数,开征时间也相对较晚,基本始于2012年之后。
同时,各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往往单独发文予以明确,征收对象有的地区确定为建设方,有的地区确定为施工方。
因此,扬尘费征管在排污费时代就较为特殊。
“费改税”后,环保税税额税目表中明确没有建筑噪声、VOC(挥发性有机物)等,不再征收相关环保税。
但是,扬尘是否继续征收环保税,以何种税目征收,以及向谁征收(建设方或施工方)都需要加以探讨和确定。
1.征收依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模版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净化城市环境,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住区、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扬尘较为集中的地区和项目。
第三条定义1.扬尘:指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物料搬运等过程中生成并在空中漂浮的固体颗粒物。
2.扬尘治理:指对扬尘的源头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和空气质量的污染。
第二章扬尘治理责任第四条责任分工1.市政府负责制定扬尘治理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2.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工作组,负责该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
3.施工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明确扬尘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4.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合格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职责1.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明确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并确保扬尘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
2.负责组建扬尘治理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并进行工作考核。
3.监督施工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及时整改不合格行为。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掌握扬尘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制定扬尘治理方案,明确扬尘治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确保按照方案进行工作。
3.配备必要的扬尘治理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和使用。
4.定期进行扬尘治理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章扬尘治理措施第七条机械化作业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人工搬运等造成的扬尘。
第八条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合适的防尘网、防尘栏等扬尘防护设施。
2.开展喷洒降尘作业,控制扬尘的扩散。
第九条清洗措施1.定期清洗施工现场,保持清洁。
2.使用合适的清洗工具,避免扬尘再次产生。
第十条环境监测1.施工单位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监测扬尘的浓度。
2.每天记录扬尘的监测数据,及时总结和分析。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市环保局负责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泰政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5日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410号)、《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环保部门或受环保部门委托并经政府批准的住建、建工等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价格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标准的制定,财政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资金管理。
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的管理。
第四条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扬尘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扬尘污染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等。
三、责任部门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2.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管理制度内容1. 施工前准备- 施工单位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 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2.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减少扬尘扩散。
-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定期进行硬化处理,保持路面湿润,防止扬尘产生。
3. 物料堆放-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覆盖防尘网或使用防尘布覆盖。
- 物料堆放区域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4. 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现场应使用自动喷淋系统或雾炮机进行定期喷洒,降低扬尘浓度。
- 土方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产生。
5. 运输管理- 运输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进行清洗,防止泥土散落。
- 运输车辆应覆盖严密,防止物料散落造成扬尘。
6. 应急管理- 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扬尘污染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7. 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五、违规处理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施工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七、签字盖章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环境保护部门盖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环保工程施工税(3篇)
第1篇一、环保工程施工税的计算方法1. 大气污染物税大气污染物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额 =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 单位税额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 =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如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
2. 水污染物税水污染物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额 =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 单位税额其中,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 = 排放量×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3. 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 单位税额二、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对象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对象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
三、环保工程施工税的意义1. 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降低环境污染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使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更加注重环保,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2. 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发展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有助于引导建筑企业采用绿色施工技术,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环保水平。
3. 增加环保资金投入,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为企业提供了环保资金,有助于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管理1. 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环保工程施工税。
2.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提高环保水平,确保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效果。
总之,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共同努力,加强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征收和管理,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第2篇一、环保工程施工税的定义环保工程施工税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扬尘治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扬尘治理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扬尘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扬尘治理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包括扬尘治理技术措施、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道路、场地、设施保持清洁,避免扬尘污染的发生。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扬尘治理设施和设备,如喷淋装置、封闭罩、尘埃吸附装置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限制现场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次数,尽量减少尘土扬散的机会。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露天堆放的材料和物品,严禁将渣土和垃圾等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扬尘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与周边居民和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和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并给予回应和解决。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照或证照。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内容需经专业部门审核和批准后生效。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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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1 总则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用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包括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税额的核定、税收征收管理等内容。
2.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土地开发等。
2.3 税收的计算和核定2.3.1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扬尘环境保护税 = 扬尘排放量×扬尘排放系数×环境保护税税率扬尘排放量通过监测数据或者理论计算得出,扬尘排放系数根据施工活动进行分类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率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确定。
2.3.2 税收的核定由泰州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进行,需要申请核定的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核定工作的调查和监测工作。
2.4 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4.1 泰州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包括核定的税额的通知、征收的通知、税款缴纳等。
2.4.2 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扬尘环境保护税。
如发生欠缴、拖欠或逃税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3 纳税义务人有权依法申请税款减免、缓缴等,但需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
2.5 监督和检查2.5.1 泰州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扬尘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5.2 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及时通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6 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的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保、住建、城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协税护税。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核定方法第五条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1。
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第六条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总施工面积结合工期进度计算。
市政工程的总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
月施工面积=总施工面积×已施工月数/计划总工期月数(二)建筑施工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分别计算月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应纳税额:1.土石方和桩基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
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条扬尘排污费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乙方)负责交纳。
建设(拆迁)单位(工程甲方)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拆迁)面积、工程调整系数,按不低于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的总额,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施工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第五条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章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第六条征收标准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扬尘收费计算方法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拆迁)面积(平方米) 〕×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施工期(月)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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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模板】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提高,施工扬尘成为现代城市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环保法规措施。
2018年,泰州市政府发布了《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和处罚,推动城市环境质量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依据和范围
《办法》规定,泰州市对施工扬尘实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征收的范围包括建筑施工、路面铺设、堆场搬运、拆除工程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
扬尘指空气中悬浮的颗粒物、烟尘和气溶胶等细小物质。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式
《办法》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施工扬尘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素,采用污染物排放系数、标准地区价格和规模控制系数等方法,计算出环境保护税应征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环境保护税应征金额= 排放量× 单价× 系数(其中,单价为标准地区价格,系数为土地使用权的规模控制系数,根据项目土地性质和使用期限确定)
三、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办法》规定,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建筑施工、路面铺设、堆场搬运、拆除工程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一时间应当主动缴纳环保税,并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施工扬尘的信息。
四、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根据环保税政策和相关法规,纳税义务人在合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环保税减免和优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保护奖励政策。
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减少施工扬尘排放、提高环境质量等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的生态保护奖励。
(二)示范企业优惠政策。
具备自主创新、先进技术、优良产品和环保管理等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示范企业优惠政策。
(三)创新型企业优惠政策。
积极推动创新与应用,并为环保税征收与管理提供便利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创新型企业优惠政策。
五、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监督和处罚
《办法》规定,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须遵守有关环保税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被环保部门依法加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纳税义务人改正错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重要性的提醒
施工扬尘是诸多污染源中的一种,长期以来已成为困扰城市环境的一个难题。
管理和治理施工扬尘,实际上是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质量的一项基础工作。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施工扬尘的监督和治理,强化环保税的征收和缴纳,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总之,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加强施工扬尘治理的坚定态度和努力。
各具体单位和纳税义务人应遵守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排放,共同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