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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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京建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

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本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申请条件:1.符合北京市户籍要求:申请人应为北京市户籍居民,包括本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2.符合家庭经济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在一定范围内,通常会根据具体人口规模和地区标准进行要求。

3.符合住房需求条件:申请人应具有正当的住房需求,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府提供的住房补贴或租赁住房。

4.符合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满65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流程:2.资格初审:办理登记后,申请人需要等待资格初审。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进行公示。

3.面试: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会收到面试通知。

面试主要是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

4.资格复审:经过面试的申请人需要等待资格复审。

复审主要是审核面试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5.配租选房: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参与配租选房。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选择的住房项目,工作人员会根据规定的租金标准和居住面积范围,为申请人推荐适合的住房。

6.签订合同:申请人选定房屋后,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签订租房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7.履约验收:租赁期满后,租户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约验收手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注意的事项:1.及时准备材料:申请人在办理登记前要准备好所有需要的材料,确保材料齐全。

2.关注政策变化: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可能会随时变化,申请人需关注最新政策。

3.遵守申请规定: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申请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遵守流程。

总结起来,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符合户籍要求、家庭经济条件和住房需求条件,申请流程包括登记入库、资格初审、面试、资格复审、配租选房、签订合同以及履约验收。

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准备好所需材料,关注政策变化,并遵守相关申请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京建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实现精准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家庭复核申报材料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组织开展资格定期复核工作。

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等情况。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参加复核时,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2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家庭收入仍符合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填写复核情况说明书(附件1)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无须重复填写家庭情况。

二、明确定期复核家庭申报期限(一)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之日起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向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进行申报。

在申报期限满前,家庭因资格变更或摇号分配已申报家庭情况的,应自此次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方式,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附件2)。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北京市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推出了公租房政策,通过政府购买、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以下是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的详细介绍:1. 条件审查。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北京市的公租房:家庭户口在北京市,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无法在市场上购买、租赁住房。

2. 申请材料准备。

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格。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无房证明。

3. 网上申请。

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填写在线申请表格,并上传以上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4. 审核。

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家庭收入、社保缴纳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将通知申请人进行面试。

5. 面试。

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主要是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了解。

面试通过后,将进入公租房的选房环节。

6. 选房。

通过公租房管理部门提供的选房平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符合自己家庭情况的公租房。

7. 签订合同。

选房成功后,申请人需要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8. 入住。

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即可搬入所选的公租房居住,开始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政策。

总结。

北京市的公租房申请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需要申请人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通过公租房政策获得合适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享受幸福生活。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公租房是很多⼈都想要进⾏申请的房屋,因为⼤家知道公租房相对⽐较便宜。

但是由于公租房的数量有效就需要⼤家进⾏申请,那么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呢?这是很重要的常识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第⼀、提出申请:属于本地居民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其他⼈员在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

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新就业⼈员或务⼯⼈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第⼆、申领表格。

第三、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登记。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作⽇内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第五、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0个⼯作⽇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进⾏公⽰,公⽰期7天,公⽰⽆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

第六、复审: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应⾃收到申报材料之⽇起7个⼯作⽇内要对材料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复审意见后上报。

第七、终审:市住建局对申请⼈的申请材料进⾏终审。

终审符合条件的,在报纸、⽹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公⽰期10天,公⽰期间⽆异议并终审合格的,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

⼆、什么是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式筹集房源、专门⾯向中低收⼊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住房或者住房⾯积低于规定标准;(⼆)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2023年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一、背景和目标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广大市民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公租房政策,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收入线标准和证明材料公租房的申请首要考虑的是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情况。

根据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或个人年收入低于4.5万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对于收入超过上述标准但有特殊情况者,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这些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

三、特定条件除了收入标准外,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1. 户籍:申请人需具有北京市户籍。

对于非北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人员,需满足一定的居住和就业年限要求。

2. 住房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对于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需在申请公租房前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

3. 年龄: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轮候库管理流程申请公租房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网上申请: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住房保障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2. 提交材料:按照网站提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3. 审核: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或实地考察。

4. 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5. 配租: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租房轮候库。

根据家庭人数、收入情况等因素,住房保障部门会为申请人分配适合的公租房。

6. 入住:申请人按照分配的房源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时需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押金。

五、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申请公租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人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

北京申请公租房的要求

北京申请公租房的要求

北京申请公租房的要求
在北京这座大都市中,公租房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对于有需要的人群来说,申请公租房是一种保障,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然而,要想成功申请到北京的公租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条件。

申请者必须是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

通常来说,符合条件的人群包括无房家庭、新就业青年、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

这些人群可以通过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来进行申请。

申请者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无房证明等。

这些证明材料需要真实有效,以便审核部门核实申请者的真实情况。

如果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信息,将会被取消公租房的资格。

申请者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这个费用是为了支付相关的审核费用和手续费。

通常来说,这个费用并不高,但是需要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缴纳。

申请者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租房类型和位置。

北京的公租房种类繁多,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公租房类型。

申请者需要等待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

通常来说,审核的周期并不
长,但是需要耐心等待。

一旦审核通过,申请者可以领取公租房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和管理规定入住公租房。

总的来说,北京申请公租房的要求并不是很苛刻,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缴纳相关费用,选择合适的公租房类型和位置,就有机会成功申请到公租房。

希望有需要的人群能够顺利申请到北京的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享受幸福生活。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申请政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办法》》》北京保障房申请窗口地址电话一览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

2“三房”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所需材料: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点击下载)2.符合其他条件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点击下载)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北京公共租赁住房:1、"三房"轮候家庭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9年北京公租房新政策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他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

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京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定向安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公租房政策消息一览

北京公租房政策消息一览

北京公租房政策消息一览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在推进公租房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

本文将为您梳理一下有关北京公租房政策的消息,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公租房政策的信息。

一、公租房的归属管理1.北京市公租房归属机构: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管公租房建设的工作。

3.公租房的建设主体:区县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开发企业。

二、租赁对象和方式1.公租房租赁对象为北京市户籍家庭,其中单身和小家庭优先。

2.公租房的租赁方式包括首次申请、二次申请和留宿子女公租房等。

3.公租房租金的收取标准:根据住房面积和全市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公租房租金。

三、公租房的申请与审核1.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并符合发放机构所规定的收入、财产以及申请条件。

2.申请流程:网上申请- 审核资格- 面试及摸底- 公示名单。

3.审核标准:评估申请家庭的社会保险、纳税和财产状况,以及家庭人口数、经济负担等因素。

4.公租房申请的审核时间一般是在3个月左右,申请人需关注官方发布的公示名单。

四、公租房的房屋配套设施1.公租房的配套设施包括儿童乐园、健身房、会议室等设施。

2.公租房居住环境要求:房屋稳定、安全、透气、采光充足,周边环境和谐、方便、舒适。

五、公租房的管理和维护1.入住房屋还需向物业或街道办事处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公用事业费用。

2.公租房居住期限一般为5年,结束后可办理续约。

3.公租房租赁期内要求按时缴纳租金、管理费用、公用事业费用等相关费用。

六、公租房的违约处理1.公租房租赁人违反租赁协议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公租房租赁人通过公租房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综上所述,北京市公租房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缓解北京市住房压力。

租赁公租房是一种住房保障手段,以低廉租金的形式,为北京市困难群体提供良好、安全、稳定的住房条件。

2021北京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1北京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1北京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更具优势。

更多2021北京公租房申请指南请点击“公租房申请”查看。

北京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三房"轮候家庭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2017年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2018年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申请材料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指南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指南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指南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指南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指南,希望大家喜欢!申请公租房一般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

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

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为主要说明申请流程。

其他请咨询当地区管委会保障房部门为准。

第一步,备案,有时也可以和意向登记同事办理。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可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北京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23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具体将根据各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北京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第二步,意向登记在项目公告发出后,这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均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2015年06月25日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介绍(ppt)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介绍(ppt)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1人 2人
3人以上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 丧偶)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 的单亲家庭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 庭
夫妻及子女
配租套型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单居、小或中套型 中或大套型 中或大套型
配租方式
(二)配租形式
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由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
申请与审核
(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按照北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 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 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 限执行。
街道(乡镇)住保办 公示 区(县)住保办 公示 市住保办
配租方式
(一)配租标准
配租方式
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家庭类型
租金补贴占
租金补贴
房屋租金的比例 建筑面积上限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 低保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 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市场租金补贴资格的 家庭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 庭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 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 不超过5年。
配租方式
(三)租金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 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 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 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 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 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95% 90% 70% 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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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

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第八条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

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十一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

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

程序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

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

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

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

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租后管理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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