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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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0〕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

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公平合理分担风险。

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省厅将发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程计价调价的指导意见。

三、合理顺延工期和确定赶工费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一起来了解↓↓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

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

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建筑业企业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支持市政公用企业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

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建办厅〔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20〕40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政策解读回应,着力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服务水平,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用权公开(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以2020年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年为契机,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我部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权力运行过程的留痕、查询、追溯机制,推动用权公开。

(二)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督促建立健全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公开形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建房〔202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建房〔202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建房〔2022〕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推动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房地产企业支持力度(一)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贴。

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控中,自费采购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84消毒液、酒精、喷雾器等防疫物资和消杀支出,统筹组织做好相关补贴工作,帮助物业服务企业纾困解难。

(二)鼓励企业减免房屋租金。

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和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租金,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对减免租金的企业和出租人,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

(三)顺延企业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的,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原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6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黑建房[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黑建房[2018]8号为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黑高法〔20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惩戒和限制。

1. 加大对公布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 对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实际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停止其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房屋交易手续,两年内禁止资质升级;相关部门和机构配合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3. 限制新项目准入,对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新项目开发建设。

4. 对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企业资质;对尚有尾盘的企业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待尾盘处理后再予以注销。

一、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41家)安达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中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福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钧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黑龙江省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舜龙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珍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祺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虎林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滴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齐齐哈尔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安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92家)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禧年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县跃通国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铁路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口海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力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双鸭山北方新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兆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协旺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绥棱县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鸡西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福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程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05家)黑龙江省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林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来县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国泰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大庆市一建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高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壹嘉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荣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龙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鑫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水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嘉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市嘉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府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栢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馨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远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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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建办质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一)强化政治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

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房屋建筑完成情况等指标,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和规费核定等工作,经研究决定,我省建筑业企业需按要求上报企业上年度生产完成情况。

具体要求如下:各地市建筑业企业于每年4月1日至15日,将本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一式三份上报至各地市住建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各地市住建局于4月30日前将签有主要负责人意见的纸质材料上报至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各一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

《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作为企业资质延续和规费核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限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刘澍电话:*************附件: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计负责人联系电话统计报表人联系电话主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全年完成产值(万元)地市住建局审核年月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省住建厅审核年月日建筑业生产情况(表一)企业详细名称:()年度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乙丙1甲乙丙1一、建筑业合同情况-总台数台17签订的合同额千元01总功率千瓦181、上年结转合同额02七、从业人员情况-2、本年新签合同额千元03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人19二、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年末从业人员数人20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4其中:管理人员人212、分包出去的工程产值千元05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人22三、建筑业总产值千元06其中:一级建造师人23其中:装饰装修产值07其中:现场施工工人人24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千元08其中:持证上岗人员人25按构成分-八、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1、建筑施工产值091、钢材吨262、安装工程产值千元102、木材立方米273、其他产值千元113、水泥吨28四、竣工产值124、平板玻璃重量箱29五、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13平方米30其中:本年新开工面积平方米145、铝材吨31其中:实行投标承包面积平方米15九、补充资料-六、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企业总产值千元32净值千元16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千元33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报表人:报出日期: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二)企业详细名称:()年度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代码金额(千元)指标名称代码金额(千元)甲乙1甲乙1一、年初存货11工程结算利润50二、年末资产负债-其他业务收入51流动资产合计12其他业务利润52其中:存货15经营费用53长期投资18管理费用54固定资产合计19其中:税金55固定资产原价20财产保险费56其中:生产经营用21差旅费57累计折旧22工会经费58其中:本年折旧23财务费用62在建工程24其中:利息支出63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26营业利润64其中:无形资产27营业外收入67其他资产28营业外支出68资产总计29利润总额69流动负债合计30应交所得税70长期负债合计32应付利润71负债合计33劳动、失业保险费73所有者权益合计34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74其中:实收资本35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751.国家资本36四、工资、福利费-2.集体资本37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763.法人资本38其中: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774.个人资本39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785.港澳台资本40其中: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796.外商资本41五、补充资料-三、损益及分配-应收工程款91工程结算收入43其中:竣工工程92工程结算成本48六、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94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49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报表人:报出日期:()年度施工项目统计报表(表三)序号工程名称结构建筑面积(m2)层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当年完成产值(万元)备注——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黑建函〔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黑建函〔2020〕2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第92次厅党组会议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及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杨春青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高起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泰峰党组成员、副厅长赖晓峰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守志党组成员、副厅长薛凡军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刘晓东二级巡视员王首良总工程师陈勇志总经济师成员:苑晓东、刘双、康凤莉、于海生、胡东昭姜殿彬、王亮、于海洋、吕杰、王维明艾锦飞、徐东锋、于镇、XXX、李会义刘文凯、王钢、孟凡旭、李若冰二、下设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三供服务窗口防控及保障组、环境治理防控组、施工现场防控组、联防联控组、公积金服务窗口防控组、机关防控组、舆情与宣传组。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高起生副组长:苑晓东、康凤莉、孟凡旭成员:办公室、规财处、测评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全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制定实施厅防控工作分工方案;督促厅属各处室各单位和其他防控组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任务;及时汇总上报住建行业和厅属各处室各单位疫情防控情况。

(二)三供服务窗口防控及保障组组长:刘晓东副组长:王维明成员:市政处负责供水供热供气企业服务窗口疫情防控与保障工作。

督导各地加强供水供热供气设施日常检查,确保设施稳定运行,保障医疗机构和群众生产生活三供需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建办质〔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3月24日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1 总则1.1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

1.3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

1.4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

坚持分区分级精准监管,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策略,开展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

2 复工复产条件2.1 防控机制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统筹指导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2.26•【文号】建办市〔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传染病防控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黑建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

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哈政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9日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科学引导社会预期,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平稳增长,奋力完成全年经济发展预期目标,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消费市场加快复苏(一)加快恢复消费氛围。

围绕百货(不含超市)、餐饮、娱乐、体育、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发放4亿元政府消费券,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二)大力营造消费场景。

支持举办冰雪博览会、国际绿博会暨大米节、种业展、秋季车展、家博会等大型国内展会,鼓励组织冬季体育赛事、体育培训、商务年会等活动。

对2021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既有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承办单位场租费20%和专业展馆租赁费10%的补贴。

支持商圈、步行街、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大型促销和特色产品展销活动,允许企业周末、夜间免费在指定区域内发展“外展经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提示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提示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提示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黑建安办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全生产提示函黑建安办函〔2021〕6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切实加强冬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省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冬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示的函》,依据《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制度》(黑建安办函〔2020〕5号),现对近期重点工作提示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建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历年冬季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全省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保卫战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对目前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奠定基础,确保我省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冬季在建项目疫情防控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黑建疫防〔2021〕1号)要求,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加大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止项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督导,特别是哈尔滨市住建部门应重点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人员密集、用工量大的施工标段进行防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扩散。

三、加强值班值守,提升应急能力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

密切关注各项工作动态,做好舆情应对,维护信访稳定,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值班领导要亲自带班,加强风险点巡查,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提示。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冬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示的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6•【字号】〔2020〕171号•【施行日期】202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171号各市城管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鸡西市环卫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20〕12号)和省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决定,现就全省城管系统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抓好措施落实,全力以赴、科学有序做好当前城市管理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要将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传达至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各级城管部门、相关企业以及城管执法和环卫人员,努力形成疫情防控的强大合力。

二、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强化与卫健、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防控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一要强化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要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垃圾中转站、处置场所以及城市公厕等重点部位进行卫生清理,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

致全市企业:
为了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职工上班,做好职工健康管理,以确保职工健康安全,并对复工复产进行全面管理。

二、优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资金。

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优先为企业提供支持性贷款,帮助企业抓紧复工复产,支持企业振兴发展。

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减轻复工复产的费用负担。

四、完善企业复工复产管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组织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设立健康营养食品,帮助企业解决支持复工复产的人力资源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2.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资金
3.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
4.企业复工复产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6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规划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必须落实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企业必须落实依法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总监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综合类、土建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优选安全生产业绩优良、信誉良好的承建单位,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发包、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严格管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设置,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和高支模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要按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班子人员,不得违规进行人员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进行在岗带班,项目负责人要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单位要按合同约定配齐监理人员,实行实名上岗,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加大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现场管控力度.(三)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班后总结会,施工现场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现场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作业区和生活区安全生产巡查、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明确各类检查责任人、频次、重点和内容,对发现的隐患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要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责任人和复查情况等进行书面记录,形成闭环管理,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四)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入场教育培训,转场、转岗教育培训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教育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要组织"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五)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关于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的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定期开展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材料.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过程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严肃处理.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和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要加大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力度.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制度及技术规范,加大对占压老旧管线的整改置换力度,加强对燃气场站内安全阀、报警器等设施设备的检测,按要求更新和保养生产及消防设施设备.要督促供热企业对热源、管网、换热站及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要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检查检修各类设施、设备,及时了解景区运营现状,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游览安全.要强化对供排水设施、管网及窨井盖的排查和维修,并监督指导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供水安全和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要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规范车辆、人员作业流程,执行垃圾堆放有关标准,严禁闲散人员随意出入厂区.要加强清雪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应急值守责任制,24小时待命,确保政令畅通,保证以雪为令,随时开展清雪工作.遇到暴雪天气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要重视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风险点管控,避免事故发生.三、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一)强化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住建系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他具有行业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业"照单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照单检查台账",明确检查事项和检查流程,实现"照单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住建系统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照规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知或移送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移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查处.(三)强化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按规定数量和专业要求足额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9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17日——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物业服务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物业服务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物业服务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8•【字号】〔2020〕173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物业服务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173号各市(地)住建局,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城管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为全力做好物业服务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业主、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物业管理工作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形成疫情防控的工作合力加强与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联动,做好疫情排查、登记、信息报送等工作;充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科学预防和应对疫情,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三、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一)配合当地街道社区做好疫情防控的排查工作。

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摸排登记,发现疫情信息,要及时向当地街道社区和疾控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人员车辆进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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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2.21
•【字号】黑建疫防〔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
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建疫防〔2020〕22号各市(地)、县(市)住建(住房保障)局,省房地产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针对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强化因城施策、因企施策,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业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复工复业时间,积极指导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同时,要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业情况,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监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复业情况要进行登记公示(企业在复业前需登录“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业登记及公示管理系统”https:///fgba/ba/gs.do,注册并填报相关
信息后方可复业),方便群众查询复业门店信息。

二、适当调整预售标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责任分工方案》中提出的,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做好“六稳”工作,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有关要求。

鉴于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关闭了商品房销售门店,对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快资金周转和回笼。

现将“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新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的,多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时、高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二时准予预售”政策,进行疫情防控影响之调整,执行时间顺延至2020年1月1日起,即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上述政策标准执行。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尽快返还监管资金。

2020年底前,对于实施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满足返还条件的要尽快返还。

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项目建设顺利并且监管资金充足,各地可根据企业信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现有各阶段返还监管资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还额的10-20%比例予以返还,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二)暂缓缴纳配套费用。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暂缓缴纳配套建设费,待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缴不影响工程建设及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四、改进预售审批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新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要尽量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

各地要在现有审批方式基础上,采用互联网传输资料、邮寄等不见面方式进行申请和批
准资料交互。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要及时在政务网站公示,供企业打印和群众查询。

五、加快房屋网签备案
各地要加快推进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实行不见面备案。

要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成网签备案促成交易,加速企业销售资金回笼。

六、帮助企业多渠道销售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要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开辟网上项目和房源展示专题专栏,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方便交易。

引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商品房销售方式和渠道,通过微信、微博、APP、VR等信息化手段,推行线上看房、选房、售房。

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并及时报省住建厅备案。

联系人:王岩
联系方式:186****6088
电子邮箱:**************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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