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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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招投标案例
案例 3.1
某造价不到300万元的公路项目,招标文件售卖费800元。近60家施工队伍报名,收取售卖费近5万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有关部门认定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通过售卖招标文件牟利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该招标代理机构辩解,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复杂劳动,以一定价格出售招标文件是国际惯例,800元并不算高,其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对吗?
分析:
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并无不当之处,但招标文件的售卖费应归招标人所有,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招标代理费已经包含了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应将此收入归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弥补招标费用的支出。
案例3.2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编制了投标文件,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
案例3.3
某医院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19945m2,预计造价74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3998万元。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
入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立即分别到该省4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四家公司在未对郑某的公司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某支付;二是家建筑公司代郑某编制标书,由郑某支付“劳务费”,其余三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某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某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
2001年1月郑某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甲建筑公司1.5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为承揽到该项目,郑某还拉拢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处处长张某,办公室主任李某。郑某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二人吃喝玩乐,并送给二人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张某和李某积极为郑某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泄漏招投标中的有关保密事项。
问题:(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哪些规定?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分析:
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本案中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依法应当受到惩处。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3.4
某市为解决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受干扰、招标人压价、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问题,采取抽签办法产生招标代理机构。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才能进入抽签名单。为此引来了业主和招标人的极大不满。
问题:该市的这种做法对吗?
结果分析:
抽签办法违背公平竞争,应取消这种做法。
此举干涉了招标人自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这种抽签办法实际上是变相为招标人指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同时这种做法,也侵犯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竞争。此外,审查进入抽签名单的做法,属于违法设置行政许可,损害了公平竞争。
工程索赔案例:
某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6200万元,工期为300天。
施工过程中,该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发生了以下几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基坑工程开挖后,发现有城市供水管道横跨基坑,须将供水管道该线并对地基进行处理,为此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工10天,以完成以上工
作;
(2)由于发包人原因,某一分项工程设计图纸变更延误导致承包人停工3天;(3)承包人租赁施工机械由于运输原因延迟入场2天,造成相应工作施工滞后2天;
(4)由于天气原因,连续过日高温造成供电紧张,该工程所在地区停电3天,工程不能施工;
(5)施工地区下了特大暴雨,造成工程停工2天。
问题:
说明每个工期事件应批准延长时间及原因?
案例分析
(1)地下障碍物影响工程施工,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的,工期应顺延10天;
(2)图纸延误属于发包人责任,工期应延长3天;
(3)施工机械延误属于承包商责任,工期不予延长;
(4)停电属于发包人责任,工期应延长3天;
(5)特大暴雨属于发包人责任,工期应延长2天;
案例3、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B、E、G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乙方自备),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240元/台班。施工网络计划如图5-1 所示(单位:天)。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8月15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 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D推迟2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2. 8月21日至8月22日,因供电中断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3. 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中该工作的全费用单价为110元/m3, 经协商调整后全费用单价为100元/m3;
4. 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m3,该工作全费用单价为128元/m3;
5. 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