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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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26
•【字号】市政办〔2021〕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
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切实做好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落实中央、自治区政策的基础上,履行好市本级、县(市、区)责任,充分发挥好市、县(市、区)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26号)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交通运输
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4)道路运输管理。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4)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5)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桂林海事局(桂林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事项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实施。(6)其他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负责实施。
3.铁路。(1)干线铁路。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其中具体运营管理,根据自治区人
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市本级承担组织协调、监督评价等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民航。(1)运输机场。根据全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实施。(2)通用机场。根据自治区批准的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本级与县(市、区)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本级与县(市、区)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3)农村客运。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二)县(市、区)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建设、养护、管理中除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县(市、区)承担除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