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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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城市,然而在这座城市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群面临着生活困难。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成都市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成都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旨在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温饱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为了让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这一标准的出台,使得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成都市政府也表示,将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其能够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人们纷纷表示,这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建设美好成都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成都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成都市制定了低保政策,以确保这些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

那么,成都低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成都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低保对象
主要包括城市困难群体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重病患者、孤儿等,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对于这些群体,成都市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认定,确保低保资金
的精准投放。

其次,成都市对低保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的规定,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医疗救助。

生活补助金是指城市困
难群体每人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金,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
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医疗救助是指对
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成都市对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及时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成都市对低保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以确保低保标准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关怀,让他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总的来说,成都低保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在困难时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成都市的低保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成民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成民发〔2010〕113号成都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城区及高新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如下:(一)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家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2.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但未取得租、售收入的;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

(二)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援助的家庭;2.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援助的家庭;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家庭;4、城市家庭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控制标准的。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成民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相关部门: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将《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2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核对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成府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府发[2006]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细则实施住房保障:(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

五城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

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镇(街道)村(居)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您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超过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其他原因:;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审核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人已获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通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拒绝或未当面签收其不予审核确认通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
审核确认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无法或拒绝接收本告知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无法签收或拒收事由。

2.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告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佌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4.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成府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1997年成都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2]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低保对象是弱势群体,对他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实施“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

在成都怎么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在成都怎么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申购家庭选房

签订购房合同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8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在成都怎么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成都保障房政策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一、廉租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
拥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或年满35周岁,且年收入低于2万元的单身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领租赁补贴。
申请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或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区民政局

社区公示区房管局审核公有住房情况市房管局审核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网络媒体公示

确认保障资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
市物价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

市房管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

登记申购家庭信息

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成府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8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取得了很大进展,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目前,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待规范和完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新机制,切实落实配套救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应救尽救。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
您好!
经您本人申请,根据《XX县(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您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以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现正式通知您已通过XX县(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该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

在有效期内,如您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请及时向我们申报相关情况,以便协助申办或调整相关保障政策。

(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成府发[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8月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落实“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接轨”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障原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凡我市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目标任务构建城乡基本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做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衔接、救助制度配套完善、救助体系功能健全。

三、资金来源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

资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和其它资金安排。

市财政根据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对财政困难区(市)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五城区及高新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新都、温江、双流、郫县,市财政补助20%;龙泉驿、都江堰、新津,市财政补助30%;青白江、彭州、邛崃、崇州、大邑、金堂、蒲江,市财政补助50%。

低收入认定表.格式(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经济适用房)

低收入认定表.格式(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经济适用房)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为申请人,根据救助需求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11.申请人授权低收入认定管理部门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授权书;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医疗□(申请救助项目住房□)教育□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户主)家庭户籍地址:____街道(乡镇)_____居委会成都市民政局监制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授权书本人自愿授权:涉及低收入认定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我家庭相关收入和财产等个人信息。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第一篇: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附件6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我们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人申报、张榜公示等程序,现将你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告知如下:一、家庭人口人;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二、家庭年(月)收入元;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四、机动车辆辆,购买价格万元;五、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六、其他财产万元。

若你对此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要求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此告知书民政局留存附件6-1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我们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人申报、张榜公示等程序,现将你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告知如下:一、家庭人口人;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二、家庭年(月)收入元;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四、机动车辆辆,购买价格万元;五、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六、其他财产万元。

若你对此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要求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民政局年月日备注:此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家庭第二篇: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附件6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贫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贫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贫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成办发[2001]16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贫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1]16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贫困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贫困户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的农村扶贫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经过各区(市)县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7年来,全市累计扶持贫困户8.9万户,脱贫8.8万户,脱贫率达99%,贫困人口由7年前的4%下降到现在的1.3%。

但是,由于我市山、丘、坝的特殊地理结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致使农民增收比较困难,贫困、相对贫困的现象客观存在。

特别是邛崃市革命老区、青白江区、金堂县、蒲江县(即“三片一地”)山区及深丘地区的交通、用水、用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加之近年来个别区(市)县连年灾害,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

据统计,全市还有2.69万户贫困户(不含新增贫困户)和1万户特困户生活仍十分困难。

为使这些贫困对象尽快脱贫,走上共同富裕的路子,促进我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奋斗目标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指针,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创造条件。

二、主要任务从今年起至2007年,使2.69万户贫困户中的90%以上脱贫,走上致富之路,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将特困户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使有条件的特困户脱贫,住房基础条件明显改善。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6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具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而作相应调整,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其它区(市)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月足额拨付给民政部门。

财政、民政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保障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以下人员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

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

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家庭住址:。

(二)法律援助机构名称:联系方式:二、法律援助机构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证明用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或者由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四)证明的内容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宜。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如因本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本人自愿赔偿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承诺人赔偿相关费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赔偿到位的,该机构有权就上述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接受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一)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本人现工作为,家庭共有成员()人,近十二个月内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不足居住地/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元/月),符合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具体经济状况附表说明。

(三)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时(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将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如未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本人自愿支付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后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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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
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我们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人申报、张榜公示等程序,现将你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家庭人口人;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二、家庭年(月)收入元;
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机动车辆辆,购买价格万元;
五、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六、其他财产万元。

若你对此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要求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此告知书民政局留存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
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我们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人申报、张榜公示等程序,现将你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家庭人口人;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二、家庭年(月)收入元;
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机动车辆辆,购买价格万元;
五、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六、其他财产万元。

若你对此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要求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
民政局
年月日
备注:此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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