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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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结算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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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09.20•【文号】•【施行日期】1989.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实行)(1989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发布)第一条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第二条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第三条银行汇票的签发,由发有银行汇票、结算章和压数机的银行办理。

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银行汇票的兑付,所有银行均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第五条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

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第八条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并加盖结算章和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第九条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汇票知识

汇票知识

第一章定义一、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施行。

二、行政规章(一)《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支付结算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0]32号),结合审判实践,对受理、管辖、保全、举证、失票举证、背书等进行了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发布)(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三)《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四)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五)关于印发《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基本规定(第二版)》和《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的通知(招银发〔2008〕744号)(六)关于印发《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协议》的通知(招银会字(2003)第030号)(七)关于银行汇票出票小写金额启用打印方式的通知(招银办发〔2008〕491号)第二节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一)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浙江省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xx银[xx]13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各银行开展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完善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相关的配套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三省一市汇票)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三省一市汇票业务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分省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浙江省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银行直接签发三省一市汇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结算业务;(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半年以上,且业务处理平稳,系统运行稳定;(三)具有适合办理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场所和设施,且有一定的异地结算业务量;(四)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五)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六)清算账户资金充足,能够保证三省一市汇票资金的及时解付和清算;(七)行内系统符合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三省一市汇票接口要求,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接口验收;(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代理清算方式的银行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满足本条第二、六、七项的规定,但应与代理清算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三省一市汇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四)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还应当报送代理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简答题账户类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答: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

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

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1)汇款单位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结算时,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连同款项送交银行办理签发银行汇票手续。

(2)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后,将款项收妥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单位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

(3)汇款单位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直接往异地办理结算,交由指定收款单位或收款人于银行汇票背书后,向兑付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单位。

采用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1)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开出银行汇票时,应根据汇票委托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汇款单位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后,收到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及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

(2)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汇票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019年4月19日,上海申通物流公司向当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将款项8000元交存银行,取得汇票,由采购员持往异地采购物资。

4月25日,采购员交来发票等报销凭证,其中货款6000元,增值税税额1020元。

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4月19日: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8000贷:银行存款8000。

4月25日:借:在途物资7020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70204月28日,余款980元自动退回银行:借:银行存款980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980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这种结算,票随人到,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的急需用款和及时采购。

使用范围广,灵活方便,结算迅速,剩余款项由银行负责退回,防止交易尾欠发生等特点。

会计在注册公司记账凭证填写的常见问题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7.30•【文号】银发[1998]348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银发〔1998〕34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

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

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1997年4月28日二、金融管理类01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1982年6月1日02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86〕86号1986年4月12日03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88〕249号1988年8月16日04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40号1989年5月10日0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1日06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67号1989年5月31日07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银发〔1990〕120号1990年4月25日08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324号1991年1月22日09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92〕6号1992年1月7日10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1992〕138号1992年6月11日1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银发〔1992〕273号1992年11月20日12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31号1993年8月19日13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1994年2月15日1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6〕213号1996年6月20日三、利率储蓄类01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银发〔1981〕字41号1981年5月18日02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3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465号1981年12月18日0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银发〔1982〕字22号1982年2月3日05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6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银发〔1982〕字190号1982年6月22日07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1号1983年1月4日08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9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10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3〕字355号1983年12月2日11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380号1983年12月26日12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4〕字76号1984年4月4日13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85号1985年3月23日14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09号1985年4月4日15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37号1985年4月23日16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39号1985年4月25日17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40号1985年4月25日18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280号1985年7月25日19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银发〔1985〕字388号1985年10月26日20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21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银发〔1987〕14号1987年1月24日22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9号1987年2月6日23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7〕143号1987年5月14日24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1987年5月14日25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80号1989年6月20日26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1995〕42号1995年3月7日四、保险类01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2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3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04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0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银发〔1986〕60号1986年2月8日06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1991年4月13日07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58号1992年11月2日08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129号1994年5月26日09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6号1996年2月2日五、会计类01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2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8〕391号1988年12月19日03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7号1989年1月5日04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97号1989年5月5日0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9号1991年9月1日06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4〕256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银会发〔1982〕字第60号1982年10月25日02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121号1986年5月8日0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银发〔1987〕31号1987年2月17日04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银发〔1987〕244号1987年7月30日05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56号1987年8月15日06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1989年12月15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银发〔1954〕字208号1954年8月19日02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银发〔1957〕字169号1957年8月24日03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82〕字332号1982年10月20日04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银发〔1983〕字263号1983年8月22日05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银发〔1985〕字250号1985年7月19日八、国库类01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04号1989年10月24日02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1991〕154号1991年5月14日03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122号1994年5月18日九、稽核类01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银发〔1990〕90号1990年02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1992〕152号1992年7月4日0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银发〔1996〕182号1996年5月30日十、外资机构管理类0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1〕155号1991年6月4日附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1990〕50号1990年2月27日02主办银行管理办法银发〔1996〕221号1996年6月29日二、金融管理类0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97号1986年4月26日02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1989年11月13日03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1993年1月12日04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1994年8月9日0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1996年9月27日06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1996年4月9日三、利率储蓄类01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1990年12月11日四、保险类01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1990〕282号1990年11月1日五、会计类01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5〕字281号1985年8月2日02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6〕177号1986年6月24日03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86〕326号1986年10月23日0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328号1987年10月23日05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209号1989年7月24日06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银发〔1989〕275号1989年9月20日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0〕336号1990年12月24日08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1991〕190号1991年7月12日09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1993年12月11日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342号1993年12月24日11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254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4〕13号1984年1月19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02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八、调统类01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1995年11月30日。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是否正确;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

其分录为:(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科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借)现金(贷)汇出汇款科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户(二)出票银行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以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银行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

(掌握)1.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如果填写错误应将银行汇票作废。

2.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出票银行须在两联汇票凭证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

4.出票银行加编不超过20位的银行汇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密押”栏内。

5.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6.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应在汇票正面加盖“请划付××银行××支行×××××”戳记(××××××为代理清算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下同)。

(三)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然后将第二联汇票交给申请人。

银行汇票的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的结算方式

银⾏汇票的结算⽅式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银⾏汇票是汇款⼈将款项交存当地银⾏,由银⾏签发给汇款⼈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取现⾦的票据。

银⾏汇票结算⽅式是指利⽤银⾏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式。

与其他银⾏结算⽅式相⽐,银⾏汇票结算⽅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范围⼴。

银⾏汇票是⽬前异地结算中较为⼴泛采⽤的⼀种结算⽅式。

这种结算⽅式不仅适⽤于在银⾏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且适⽤于未在银⾏开⽴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

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需要在异地进⾏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银⾏汇票。

并且银⾏汇票既可以⽤于转帐结算,也可以⽀取现⾦。

(2)票随⼈⾛,钱货两清。

实⾏银⾏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开票,票随⼈⾛;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交票,⼀⼿交钱;银⾏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在途时间,⽅便购销活动。

(3)信⽤度⾼,安全可靠。

银⾏汇票是银⾏在收到汇款⼈款项后签发的⽀付凭证,因⽽具有较⾼的信誉,银⾏保证⽀付,收款⼈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取款项。

⽽且,银⾏内部有⼀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和银⾏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

⼀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汇票,汇款⼈可以向银⾏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银⾏可以协助防⽌款项被他⼈冒领。

(4)使⽤灵活,适应性强。

实⾏银⾏汇票结算,持票⼈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办理分次⽀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动退回。

⼀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信定具体购货⾦额,因⽽出现汇多⽤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及核算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及核算

借:银行存款
6 1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6 100.00
7
1.3银行汇票结算业务的账务处理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纳员收到银行汇票审核无误后在银行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将第二联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和填制的进账单提交开户银行办理进账 银行审核无误后退回进账单第一联。
2)支付手续费 【例4.6】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3.50
贷:银行存款
理 【例4.7】 借:在途物资——安华有限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0 500.00 3 400.00 23 900.00
收到银行退回的多余款收账通知时:
•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时,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主 动退交申请企业账户,并将第四联多余款的收账通知送交申请企业。
2.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情况下
销售企业收到第二联银行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时,首先审查银行汇 票的各项要素,审核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 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将填制的进 账单连同已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 行印鉴的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提交开户行办理进账。
出纳实务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及核算
1.1银行汇票的概述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用于异地结算。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2
2.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
(1)银行汇票的申请
3
2.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字号】上海银发[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银发[2008]287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精神,为做好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在上海市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分行制订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一)。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汇票专用章(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

上海市各银行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之后(含12月1日)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不予受理;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以前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仍应予以受理,并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结算事宜。

(二)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银行应停止使用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

对剩余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各银行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自行组织销毁,并按规定做好销毁记录。

(三)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由我分行负责组织定货和管理。

首次订购的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签发行(以下简称各签发银行),由我分行汇总需求数量后集中向印制厂家订购(注:此项工作已开展);后续订购的,由各签发银行按规定程序自行与印制厂家联系订购。

(四)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刻制。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五家银行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到指定厂家刻制(厂家名称: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树华,联系电话:62443542);其他签发银行需刻制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向我分行提出书面刻章申请,由我分行统一组织刻制。

国内支付结算-单选

国内支付结算-单选
A2日
B3日
C5日
D6日
(B)
44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
A10天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B)
45核心系统中汇票/本票业务所涉及的()账户的开户集中到省行集中管理。
A8322/8381
B8341/8371
C8322/8361
D8341/8331
(A)
AT42D0040
BT42D0030
CT42D0050
DT42D0044
(B)
26汇入汇款的手工解付有()。
A:经办解付
B:核准解付
C:转账解付
D:上述三通主账号,需输入其子账户的。
A:产品类别
B:产品名称
C:货币代码
D:货币类别
B可以
C可以部分
D以上都对
(B)
73开户行只能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A1个
B2个
C3个
D多个
(A)
7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A1
B2
C3
D4
(B)
75核心银行系统对客户唯一性的保障机制是通过()来实现的。
A:转账解付
B:现金解付
C:汇入冲正
D:退汇
(A)
2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2个月
(A)
2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A6年
B4年
C2年
D5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3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6]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6]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银传[1996]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人行自发一中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为做好票据凭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提高票据凭证的印制质量,确保票据的安全使用,现就票据凭证印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票据印制标准。

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清分机支票和其他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措施,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全国银行汇票,底纹颜色共分5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按行分色,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汇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用一色。

在汇票正上端分别按各家银行名称印明“××银行”的字样,在汇票号码前以省为单位冠以地名。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统一使用一种底纹颜色,正上端印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只参加省内通汇的商业银行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底纹颜色由各商业银行省(区)分行与印制厂商定,在汇票正上端印明“××银行××省(区)分行汇票”的字样。

此种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采用统一版本。

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基本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指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收款人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办理转账。

(二)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第二条基本规定(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六)如果遇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编押有误、印刷质量有问题、存在疑点等情况,应主动办理汇票查询。

华东三省汇票兑现流程

华东三省汇票兑现流程

华东三省汇票兑现流程When it comes to the process of cashing a bank draft in the three eastern provinces of China, it can be quite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说到在中国的华东三省兑现汇票的过程,可能会相当复杂和耗时。

Firstly, one must ensure that the bank draft is legitimate and properly filled out. This includes confirming the amount, payee, date, and any other necessary information. If there are any discrepancies or errors, it could delay the cashing process or even result in the bank refusing to cash the draft. 首先,必须确保汇票是合法的并填写正确。

这包括确认金额、收款人、日期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如果有任何差错或错误,可能会延迟兑现流程,甚至导致银行拒绝兑现汇票。

Once the bank draft has been verified, the next step is to submit it to the bank for processing. This typically involves waiting in line at the bank, filling out additional forms, and providing identification. The bank will then review the draft and may contact the issuing bank to verify its authenticity. 一旦汇票通过验证,下一步就是将其提交给银行进行处理。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以下简称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经济活动的需要,促进华东三省一市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第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代理付款行是指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四条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签发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申请印制、订购银行汇票;(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刻制汇票专用章;(三)完善行内密押系统,使之具备自动加编、核验密押的功能。

第五条跨系统银行汇票原则上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汇票也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信息的实时核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银行汇票业务不受金额限制。

第六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行或出票银行在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核无误后按实际结算金额将票款即时解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

未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业务,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将银行汇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基础结算产品

基础结算产品

基础结算产品基础结算产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产品,以及各种跨行业务派生产品。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两种,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全国银行汇票产品名称银行汇票产品说明全国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根据客户申请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全国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两种,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产品特点1.使用范围广泛,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收款2.中国银行系统内见票即付,跨系统提示付款收妥抵用适用范围单位及个人客户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各种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全国银行汇票。

办理流程1.汇票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加盖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2.银行审核无误办理扣账并收取费用后,开立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连同客户缴费回单一并交付汇票申请人;客户申请开立现金汇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双方均应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签发时须指定代理付款行;3.汇票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收款人或背书人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签章;4.收款人(持票人)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兑付手续,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现金汇票必须到指定的代理付款行兑付。

温馨提示1.全国银行汇票有效期1个月,请于到期前及时到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2.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全国银行汇票,避免因破损、水洗等影响票面质量。

3.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产品名称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产品说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出票银行根据客户申请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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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时间:2008-6-27 [ 大中小] 浏览次数:259 [ 打印] [ 关闭] [ 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以下简称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经济活动的需要,促进华东三省一市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汇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第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代理付款行是指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四条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签发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申请印制、订购银行汇票;(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刻制汇票专用章;(三)完善行内密押系统,使之具备自动加编、核验密押的功能。

第五条跨系统银行汇票原则上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汇票也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信息的实时核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银行汇票业务不受金额限制。

第六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行或出票银行在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核无误后按实际结算金额将票款即时解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

未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受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业务,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将银行汇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第二章出票与背书第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仅限于转账支付。

第八条现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行应为同一系统银行。

银行对收款人提示付款的非本系统银行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不予受理。

第九条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均无需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出票银行收妥申请人交存的款项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十条签发银行汇票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标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出票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八)加编的密押。

欠缺第一至第七项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欠缺第八项记载事项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大写,汇票金额以大写中文字符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

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支付密码。

第十三条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书,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汇票并加编密押后,将银行汇票交付申请人。

出票银行在银行汇票上的签章,应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后,应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二)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加编密押;(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五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的有关栏目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七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全称。

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述银行汇票仅限于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背书转让和使用。

第十九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核背书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章付款第二十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为账户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本人填制支款凭证,签章并交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第四章银行汇票代理、信息比对和资金清算第二十六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银行汇票时,应选择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代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

签发银行汇票时,应在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二十七条采用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清算方式的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采用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清算方式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将银行汇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并同时向代理清算行全额移存汇票资金。

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银行汇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包括银行汇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汇票业务回执两个业务处理阶段。

银行汇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

银行汇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汇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汇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汇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三十条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汇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汇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信息应与银行汇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三十一条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汇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三十二条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汇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汇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汇票业务。

出票银行对已作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汇票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三十三条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汇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汇票后,银行汇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五章退票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汇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一)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二)银行汇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三)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四)签章不符合规定;(五)未填写密押;(六)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七)超过提示付款期;(八)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九)出票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汇票已背书转让;(十)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一)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二)未使用规定格式的汇票专用章或票面上未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十三)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四)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十五)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三十七条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汇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一)汇票号码不符;(二)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不符;(三)出票日期不符;(四)密押不符;(五)出票金额不符;(六)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七)超过提示付款期;(八)非本行票据;(九)重复提示付款;(十)汇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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