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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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唐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冀建节科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直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19〕3号)相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李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7日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科〔2017〕34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河北省2018年度省级建筑节能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方案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对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

同时,为今后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8-2019年秋冬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8-2019年秋冬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8-2019年秋冬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冀建安〔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8-2019年秋冬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8〕34号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按照《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确保扬尘治理达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要按照《河北省2018年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管控体系,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裸露土地和细颗粒建筑材料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

对未落实扬尘治理防治措施、现场管理混乱、扬尘污染严重的项目,以及擅自进行土石方作业或房屋拆除作业的、重复违法违规的项目,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顶格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辆,一经查出,按上限处罚渣土运输单位,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各地要将违法违规项目及时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向全省通报并予以曝光。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建筑工程应急响应相关规定督促施工现场落实。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计划方案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计划方案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2013-9-12 9:20:16 我要投稿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2.具体指标:(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下降30%,、、下降25%以上,、下降20%以上。

(2)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

(3)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x农厅办发〔2019〕号)精神,精心组织开展我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提高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和淘汰治理老旧农业机械为重点任务,减少秸秆焚烧和农业机械废气排放污染,提升我市空气质量。

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到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1.推动秸秆农用产业发展(1)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利用。

规范技术工艺流程,推进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化在秸秆还田中的集成应用。

科学采用粉碎还田、深翻深耕轮作等方式,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利用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还田耕地深翻作业。

鼓励生产秸秆腐熟剂和秸秆生物质有机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加快推进以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

因地制宜推广使用联合收割机加装粉碎装置、秸秆灭茬机、秸秆掩埋深翻犁等秸秆还田适用机械装备和大型少免耕直播设备。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科;责任单位: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2)推广秸秆基料化利用。

实施以食用菌栽培为重点的秸秆基料化利用,重点推广平菇、双孢蘑菇、草菇等能够充分消耗农作物秸秆的种植模式。

扶持食用菌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粮菜种植大户,充分利用当地稻草、桑枝等秸秆,采用设施栽培、露地大田、房屋前后等多种栽培方式,周年示范种植。

同时,鼓励有机肥厂收购食用菌废料,生产有机肥实现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产科;责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3)推广秸秆饲料化利用。

结合肉牛、奶水牛、肉羊等产业发展,优先扶持新建规模养殖场购置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铡草机械及氨化膜、尿素等氨化处理物资。

推广秸秆窖(池)青贮,鼓励在大中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种植基地或与农户建立订单生产关系,促进全株青贮专业化种植。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冀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后十”之外;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严格环境准入。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

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2.5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1—(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

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钢铁项目,禁止外地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2018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1000万吨以上,山西省压减退出225万吨,山东省压减退出355万吨。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管控工作,落实减排专项行动计划。

全年アパート等级及优良天数比2018年分别增长5%和10%。

二、重点工作1. 压实减排责任。

各单位按照降低排放指标,严格履行减排任务。

2. 加强工业源减排。

重点行业完成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和技术改造。

3. 加强交通源控制。

推行轻量化汽油和电动汽车,建这里有一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内容示例: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规划,牢固树立“蓝天”意识,持续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空气质量为重要突出口,加强城镇空气污染治理,促进实现今年国家重要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1. 加强工业源头控制。

进一步规范限排限放政策执行,强化高污染行业应急准备工作,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2. 倡导低碳生活。

研究推行低碳出行政策措施,提倡低碳绿色消费理念。

3. 扶持清洁能源。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和公共交通,推广清洁用。

4. 加强监测预警。

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响应机制。

5. 强化公众参与。

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自律能力。

6. 推进区域合作。

与周边地区加强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7. 提高执法监管。

严格执法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充实监测预警设施,健全执法队伍建设等,为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以上工作计划将贯穿于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部署执行。

各相关部门需结合自身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任务质量顺利完成。

河北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简介

河北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简介

日报、周报通报制度
日通报
周通报
内容 提要
1 基本情况
2 工作要求和成效
3 下一步工作安排 4 系统功能特点
工作要求
确保对辖区内露天焚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具备自动巡航、监控 定位、火情报警、数据发送等功能,实现我省环境质量和文明形象的明显改善。 确保发现火情第一时间组织当网格化环境监管人员或应急灭火队伍进行处 置,避免出现因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 确保监控人员足不出户就能实时掌握第一手现场资料,确保各级环境监管 人员只需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客户端就能对辖区进行实时监控。
实时火情 火情处理
火情定位 火情上报
火情确认 4G
扑火指挥
功能特点
环保部赵英民副部长现场调研指导
河北许勤省长、李谦副省 长表扬批示
山西副省长现场调研指导
主要特点
一是“人防+技防”的手段,打破了过去的人海战术,露天焚 烧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各级重视程度明显提高。通过秸秆禁烧 视频监控平台,可以全面了解各县市区的露天焚烧火点数量和秸 秆禁烧工作开展进行,采取通报、调度、约谈等方式,传导压力, 督促县市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二是扑灭火情的时间极大缩短。减少了过火面积,通过平台对 火情的及时发现和交办处理,着火点被迅速扑灭,杜绝了大面积 过火现象,减少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 三是节省人力物力,事半功倍。95%以上的火点能够在2小时 内处置,60%以上能够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的视频、影像等资 料,迅速找到相关嫌疑人,还原事实,实现精准打击。
覆盖半径 挂高要求 前端设备
传输
3公里/5公里 30~40米 热成像高清摄像头 10M/100M专线
功 热成像技术 夜间监控 能 透雾技术 定位功能 目 非火点识别 手机APP管理 标 智能告警 统计分析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现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2.具体指标:(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

(2)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

(3)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石政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基本思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问责,严格禁止“一刀切”,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三、主要任务(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正文:----------------------------------------------------------------------------------------------------------------------------------------------------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三)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四)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督查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

第五条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多年来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历程研究

20多年来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历程研究

趋势,O
且呈现明显上升趋势,CO
致呈下降趋势。

河北省空气质量改善步伐加快,优良达标天数增加,重污染频次减少,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明显。

SO
图1 河北省1999-2018年主要空气污染物 
年均浓度变化
图2 2013-2018年河北省优良天数及 
重度污染以上天数
根据《2019年河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19年,河北省PM2.5平均浓度为50.2 μg/m3,比2018年下降5.8%,PM10平均浓度为93 μg/m3,同比下降6.1%,提前实现《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确定的2020年目标(55 μg/m3), 空气质量为六年来最好[4]。

2020年以来,河北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坚持和树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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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现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冀财资环〔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资环〔2019〕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19〕6号),现预下达你市2019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万元,预算科目“2110301大气”,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安排衡水市一定比例奖励资金,请衡水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用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

二、为持续改善京津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安排雄安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新区统筹用于清洁取暖及洁净煤补助,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三、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低的市进行了适当扣减。

请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规定,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分解资金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请在8月2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级将按此对涉及省财政直管县的预算指标予以调整,过期不再办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共61页文档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共61页文档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9〕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9〕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9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9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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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省(河北省,下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工作目标
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5%以上,达到53微克/立方米;综合指数较2018年下降5%以上,达到5.95;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度减排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8年下降3.6%。

打好六大攻坚战
《方案》提出,着力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装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六大攻坚战,强化环境执法和监察督查,完善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走深走实走细,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工作措施:
化解过剩产能
2019年压减退出钢铁产能1400万吨、水泥产能1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煤炭产能1000万吨、焦炭产能300万吨;淘汰火电产能50万千瓦(或调整为应急电源)。

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实施24小时远程监控,坚决防止封停淘汰设备复产。

污染企业退城搬迁
对位于主城区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制药等重染工业企业,省市两级明确清单,分级推动,启动搬迁改造任务。

对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
明显的重点企业应实施关停(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企业除外),其余不适宜在主城区发展的工业企业也应根据实际纳入退城搬迁范围。

石家庄市加快制定燃煤机组关停和供热替代方案,着力解决“火电围城”现象。

唐山市二环线以内未进入工业园区的铸造、轧钢、石灰窑、砖瓦窑、家具制造(涉VOCs排放)、化工行业企业,全部向二环线以外工业园区实施搬迁。

2019年完成19家省定重点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或关停。

各市在省定重点污染企业搬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点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搬迁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报省大气办。

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

推进清洁取暖
妥善有序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落实补贴政策,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省定清洁取暖改造任务,4月底前,完成确村确户工作。

对清洁取暖暂不能覆盖的地区,完善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实行洁净煤托底政策;对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对各地清洁取暖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工程进展和洁净煤推广进度,严防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洁净煤的地区散装煤复燃。

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复燃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散装煤市场和劣质煤管控
加强散装煤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做到全链条、无缝隙监管。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违法行为。

对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清洁煤的地区,完善散装煤回收回购制度。

加大燃煤质量监管力度,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强检查抽查,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的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严惩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违法行为。

加强煤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煤质检测机构快速筛查和检验能力。

2019年全省散装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

落实罚款与没收并重措施,强化劣质煤追根溯源,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深化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
在2018年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2019年底前,全省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烟羽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强化节能监察,开展煤电节能改造、挖潜改造,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量。

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标准的燃气汽车。

研究建立重型柴油货车专用通道。

推广唐山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试点建设经验,2019年底前,全省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禁止雇用排放不达标车辆
按国家要求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禁止雇用排放不达标车辆。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全省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换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步提高;全省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

全省累计建成充电站1576座,充电桩52500个。

对不达标矿山实施停产整治
继续对810个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对1024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的煤场、料场、渣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料堆场,2019年9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

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

重点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19年底前,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等市辖,区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市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各市基本具备发布5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

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提高协同应对能力。

加强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联动,强化舆情管控和应对,高标准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全面修订完善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削峰降速”。

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

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

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

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

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

强化考核奖惩和追责问责
强化目标管理,完善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履行职责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

对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完不成目标任务,强化监督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以及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量化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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