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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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3.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7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3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下同)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是指杭州湾北岸包括金山航道、上海化学工业区东航道、金汇港航道、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码头、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以及相关的锚地和可供游艇活动的封闭水域及其附近水域。

具体范围为下列5个地理坐标点与岸线的连线范围:(一)地理坐标点A:30°41′32″N/121°16′00″E;(二)地理坐标点B:30°32′55″N/121°16′00″E;(三)地理坐标点C:30°33′03″N/121°21′30″E;(四)地理坐标点D:30°29′49″N/121°40′00″E;(五)地理坐标点E:30°51′00″N/121°40′00″E。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上海金山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船舶穿越航道、进出锚地及靠、离码头前应当用VHF16频道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进入锚地和起锚前应当使用VHF8频道向上海金山海事处报告。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在指定的锚地内锚泊,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确需延长锚泊时间时应当报告上海金山海事处。

因紧急情况在航道中锚泊的船舶,应当及时用VHF16频道通报本船动态,显示规定信号,并尽快采取措施离开航道;同时用 VHF 8频道向上海金山海事处报告。

第七条引航员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作业区登、离被引船舶。

第八条能见度不良时,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及液化气体船进行靠、离码头作业;(二)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进行靠、离码头作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监督检测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水卫生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用水意识。

第二章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第八条(水质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第九条(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在选址、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分别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在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水上作业的项目,包括船舶维修、建筑工程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和实施本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上报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与考核,以保证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第八条水上作业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施工,必须有相关资质和批准文件。

第九条水上作业中的具体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求,应根据不同作业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章安全设备和药品第十条每个水上作业基地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浮标、救生绳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时,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戴好安全帽,穿好救生衣,不得擅自脱下或不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基地和船舶上应设有紧急救援装备,如急救箱、潜水设备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基地和船舶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药品和急救用品,以便及时处理轻伤和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每个水上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能力。

第十五条每个水上作业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水上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岸上救生培训,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中,严禁在艇舱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进行水上作业前,应检查船舶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

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上海水上交通的安全运行,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明确了各类水上交通工具的管理责任。

根据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和船舶管理者都有责任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的安全性能。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并确保船舶的适航条件。

同时,规则还要求船舶管理者要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明确了各类水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操作要求。

船舶驾驶员需要持有合法的船舶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航行区域和航行时间进行航行。

在船舶驾驶过程中,驾驶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的航速和航向,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还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调查人员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规则还要求责任人必须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还对水上交通工具的装备要求进行了规定。

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船舶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好有效。

此外,规则还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道航行,并严禁在禁航区域和禁航时间内航行。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还规定了水上交通工具的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是水上交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和执法。

他们将定期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船员进行处罚。

同时,规则还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不得干扰和阻碍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上海水上交通的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船舶管理、安全操作要求、事故处理程序、装备要求和监督措施,上海市相关部门将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工作做到了严格细致,为上海市民和游客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服务。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海安全[2009]657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N/121°02'59"E、30°34'01"N/121°02'42"E和30°33'54"N/121°02'2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N/121°04'20"E、30°33'53"N/121°02'47"E和30°33'11"N/121°01'15"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3'59"N/121°03'25"E、30°33'44"N/121°02'53"E和30°33'06"N/121°01'3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为062°-242°。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02'59\、30°34'01\°02'42\和30°33'54\°02'26\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04'20\、30°33'53\°02'47\和30°33'11\°01'15\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3'59\°03'25\、30°33'44\°02'53\和30°33'06\°01'30\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为062°-242°。

4号通航孔(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29'22\°08'00\、30°28'24\°06'40\和30°27'26\°05'20\三点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为049°-229°,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3篇)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3篇)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条本监理细则适用于进行水上作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以安全为重点,科学、合理地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事前监理、事中监理、事后监理的全过程监控。

第二章监理主体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机构为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地方分支机构。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八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具备独立、公正、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及结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理流程第十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监理和评估四个环节。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在开展水上作业前,必须向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等。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组织实施监理工作。

监理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安全操作指导、安全培训等。

第十四条监理结束后,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被监理单位反馈。

第四章监理要求第十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公正和准确。

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水上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作业现场及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对水上作业单位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水上作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作业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水上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理。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的目标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主要配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章水上作业基本要求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确保作业现场的环境安全和作业设备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必要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等。

第八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定期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共同提升水上作业的安全水平。

第三章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流程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作业准备阶段:确定作业计划和作业区域,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

2. 作业前检查:检查作业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3. 作业过程监测: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4. 事故处理与报告:在发生事故或安全事件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5. 事故调查与分析: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水上作业安全监理责任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责任由作业人员、监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监理的要求,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保证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作业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安全与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1995年1月9日,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 m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 h至北漕中高潮后1 h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 m或吃水大于9.8 m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 h之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

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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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第八条过境航行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第十一条升挂旗帜一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升挂国旗应遵守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大型机动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航行时或在航行前分钟应显示本船舶名呼号旗第十二条安全检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运输作业的机动船舶应遵守航行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缺陷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纠正第十三条载客装货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客船客货船客渡轮交通船游览船应严格按照乘客定额载客不准超额其他船舶一律不准擅自搭客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符合相应的稳性规范和载重线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高长大件货物不准伸出舷外第十四条明火作业一除本条第四五项所规定的船舶外任何营运性船舶在本规则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申请一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二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小时申请并出具无可燃气体证明书三作业要求一明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配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灭火工作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负责监督检查二明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操作证明四停泊外港锚地的船舶可由该船船长审定但事先必须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五禁止明火作业的船舶一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蒸舱的油轮二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第十五条报废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的报废船舶除遵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在拆解前还应按有关拆解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交纳规费船舶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收费规定按期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有关费用逾期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七条禁止进港过境离港或航行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过境或令其离港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改善之前主管机关可以不准其离港或航行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二载货超过载重线三载客超过定额四装载不当有碍航行安全五船员配备不足或者无合格的适任证书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手续未清七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有效担保八危及港口他船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航行通则第十八条了望航行于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船舶应经常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保障航行安全第十九条分道通航船舶应根据本船吃水船舶流向在相应的航道内航行并遵守分道通航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靠右航行一船舶应遵守靠右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在本船航道右侧外缘行驶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在相应的小船航道内行驶三允许大小型船舶在同一航道内通航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第二十一条船舶动态预报及报告一国际航行船舶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大型设施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移泊其船长所有人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日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通告主管机关如有临时变更应及时向主管机关补告二船舶和大型船队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位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船长值班船舶遇到下列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大型船舶在航槽航行时二大型船舶在新港航行时三各类船舶在里港航行时四航行中船舶遇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第二十三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守听一大型船舶设施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守听值班二外国籍船舶还应遵守有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航速一船舶应以不危及本船和他船或设施的安全以及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航速行驶二船舶航经复杂航段警戒区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或水域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航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速行驶三如须避免碰撞或者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停车或者将船停住第二十五条追越一除禁止追越的水域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可能避免追越前船如确实需要追越时企图追越的船舶除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还应鸣放规定的追越声号以征得前船的同意二如果前船不同意或对追越船的行动有怀疑时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三前船同意后船除鸣放声号外还应采取使追越船能安全通过的相应措施四本条规定不免除追越船的避让责任第二十六条不准并排行驶除追越情况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准与他船并排航行第二十七条不得在航道中锚泊任何船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航道中锚泊船舶由于特殊情况在航道中锚泊时除向主管机关报告外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并迅速招请拖轮拖离航道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交通管制的规定船舶设施及其有关人员应遵照执行第二十九条能见度不良的航行规则船舶设施在航行中遇有浓雾或大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时应遵守有关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热带气旋强风期间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热带气候强风期间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登离船和装卸货船舶在航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准人员登船或离船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第三十二条试航试航的船舶除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主机功率大于千瓦的试航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试航证书二试航船舶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和有效的适任证书轮机部人员可由船厂指派但必须是合格的技术人员并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三里港不准大型试航船舶试航亦不得显示规定的试航信号四试航船舶在里外港水域航行时应采取足以保证本船或他船安全航行的相应措施五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试航的大型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运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和交换避让措施六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范围以外海域从事试航的船舶应办理试航进出口签证第四章里港航行第三十三条限速规定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航船舶其实际航速包括流速每小时不得超过海里二船舶的实际航速虽未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因鼓浪较大可能危及他船或设施的安全时该船还应适当减速三船舶已用最慢航速行驶但其实际航速仍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又无法减少时本船可以最慢速为限四由于风流或船舶本身条件的限制欲保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航速必定会危及本船安全时可以维持本船安全的最低航速为限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五不论在航船舶执行限速的规定如何均不能免除该船因其航速对处于正常航行停泊或工作状态的船舶设施所造成浪损的责任六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船舶航速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逆水船避让顺水船大型船舶拖轮船队在下列航段或地点相遇行驶时应遵守逆水船避让顺水船的规定顺水船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可以鸣放一长二短一长的声号本项规定并不免除顺水船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一弯曲水道或航段二主管机关公布的单程航道或者实行单程交通的水域第三十五条尾随航行一机动船在尾随航行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足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二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者大型排筏之间的距离最少应保持顺流米逆流米第三十六条禁止追越水域大型机动船和拖轮船队在下列弯曲航段水域禁止追越一吴淞口号灯浮到号灯浮之间二高桥号灯浮到号系船浮筒之间三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四号系船浮筒到陆家嘴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五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六曹家宅过江水下电缆标志到龙华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七鳗鲤咀转弯处八闸港转弯处第三十七条横越一横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艏二小型船舶如须横越航道应距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三小型船舶如从正在航行的船舶船艉穿越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四对江客渡轮横越航道时应遵守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五小型船舶因进出支流港或靠泊需要穿越航道时应在支流港或泊位附近穿越并尽可能地避免与顺航道的船舶流向成相反航向航行六小型拖轮船队穿越航道时应距离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七机动船和拖轮船队驶近规定的对江轮渡线或者发现有船穿越航道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客渡轮或横越船的动态必要时应鸣放声号减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第三十八条掉头一船舶和拖轮船队在航道中或者在规定的掉头区掉头时应在开始掉头前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如因气候不良影响能见度时还应每隔分钟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二大型船舶和大型船队在开始掉头之前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距离内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的距离内有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大型竹木排驶近时应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三掉头动作开始时掉头船应按规定鸣放一长声声号在掉头过程中该船应采取必要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可能避免阻塞航道四大型机动船或大型船队正在掉头时其他船舶应避免驶近如情况特殊必须驶过掉头船时则双方都应按规定的声号联系和行动五在掉头船的上下游同时有船要求驶过掉头船时应当遵照逆水船让顺水船的原则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驶过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离靠泊位和浮筒一船舶设施离靠泊位和浮筒时应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如果有可能妨碍他船正常航行应当等候他船驶过并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招请他船先行驶过后再行离靠二船舶在离靠泊位过程中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准人员登离船和他船靠拢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三机动船在驶离码头或浮筒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在动车前注意周围环境以免造成损害第四十条移泊和进出船坞一大型船舶当其移动泊位的距离超过本船船长时均应由船长外国籍船舶由引航员负责指挥码头管理人员应予协助二大型机动船进出船坞时应当由持有合格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在驾驶台指挥和操作第四十一条进出港池或支流港口一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港池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港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支流港口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进出蕴藻浜杨树浦苏州河白莲泾日晖港洋泾港高桥港等港口的航行和停泊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通过大桥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通过大桥的各项规定和航行通告第四十三条其他规定一载重吨未满吨的水泥船禁止进入鳗鲤嘴以下水域二重载深吃水船舶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顺流航行小型拖轮船队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驶往陆家嘴和董家渡等险要航段三船舶在航行或移泊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四除执行救生任务或主管机关批准外船舶附属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浮具均不准放落水面第五章外港航行第四十四条引航作业一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设在南港南槽航道棧兜聘洹酱酌恢茫海禇灯浮联线中间偏南米附近引航作业范围棧兜聘咦蟆伊讲喔鳎罚担懊姿蚍段А鲇邢铝星榭觯酱汕ㄒ浦涟踩氐悖幸阶饕担?/P>一因限于吃水船舶或多艘船舶同时作业的需要二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二从长江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员交接锚地锚泊等候引航员登轮引航第四十五条使用航槽的船舶一使用南港北槽水道航行的船舶应是限于吃水的船舶或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可在南港南槽航行的船舶不得在北槽水道内行驶二使用航槽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公布的航槽内航行的规定进出航槽第四十六条穿越船舶穿越航道应尽可能与航道内船舶流向成直角航向穿越第四十七条不得妨碍通航下列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顺着船舶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一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二起锚后驶往航道的船舶第四十八条警戒区航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警戒区水域的船舶必须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二适当控制船速三空载和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四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免除重载船舶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环形航道船舶驶入主管机关公布的环形航道应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行驶第五十条南支航道航行于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南支航道航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大型船舶进行抛锚试验测速校正磁罗经测向仪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新港航行第五十二条引航锚地一海运码头引航锚地以大金山灯桩方位距离海里处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二陈山油码头引航锚地以北纬东经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第五十三条外国籍船舶禁航区禁航区范围北纬东经点与乱石礁联线以北水域第七章船舶停泊第五十四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停泊系船浮筒应与系船浮筒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付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并靠一船舶设施在码头或系船浮筒并靠时应遵守并靠宽度规定不得超宽二须在系船浮筒并靠的大型船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第五十六条竹木排停泊一设置调整竹木排停泊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撤除竹木排停泊区应报主管机关备案二竹木排在停泊区内停泊应牢固系带防止漂散三竹木排如发生漂散打横影响船舶航行或因竹木排停泊引起周围河床淤浅排筏所有人应负责清除和疏浚费用由排筏所有人承担四竹木排停泊码头或系船浮筒应依照船舶并靠宽度规定执行当在系船浮筒装卸竹木材时其在船旁的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并靠宽度长度不得超过该系船浮筒档的间距第五十七条锚泊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内停泊并应松出足够锚链防止走锚和尽量避免遮蔽灯浮二值班船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随时注意本船锚位三锚泊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四应确保本船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不超出锚地规定范围五在外港和新港锚地停泊应日夜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守听六发生走锚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通告附近船舶如影响航道和他船安全应立即招请拖轮拖离第五十八条不准停泊锚泊船舶设施不准在下列水域内停泊锚泊一黄浦江大桥中心线上下游各米水域内二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水域三竹木排停泊区外档四对江载客轮渡码头油码头和危险品码头外档五对江载客轮渡码头两端的安全水域内第五十九条试车和活车一主机马力在千瓦及其以上的船舶试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二船舶系带浮筒时不准试车三船舶试车时除应显示规定信号外如可能影响他船停泊和安全航行的必须指派专人艇值班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船舶活车期间亦应有专人在船艉了望第八章船舶拖带第六十条拖带核准除海滩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凡出海拖带船舶设施或从海上拖带船舶设施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拖轮船长或代理人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第六十一条特殊拖带一拖带起浮沉船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必须在小时前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盏三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第六十二条控制能力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海里第六十三条安全责任一拖轮与被拖驳船拖轮指挥被拖驳船的操纵并对被拖驳船的航行安全负责二接驳与放驳拖轮接放驳时应避开深水航道不得妨碍他船航行放驳时应能使驳船到达安全停锚泊位置三领头拖轮与傍拖拖轮合拖船舶或大型排筏或者拖轮拖带大型机动船时均应在起拖前明确在航掉头和或离靠泊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第六十四条长度和宽度及其计算一大型拖轮船队在外港新港水域航行时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二大型拖轮船队在里港水域航行时一吴淞口至张华浜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二张华浜至秦皇岛路鳗鲤嘴至闵行发电厂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三秦皇岛路至鳗鲤嘴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三拖轮船队长宽度计算一船队总长度的计算吊拖自拖轮船艉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舶艉止的最大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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