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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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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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
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
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
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
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
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
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
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一条升挂旗帜
一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升挂国旗应遵守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大型机动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航行时或在航行前分钟应显示本船舶名呼号旗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
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运输作业的机动船舶应遵守航行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缺陷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载客装货
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客船客货船客渡轮交通船游览船应严格按照乘客定额载客不准超额其他船舶一律不准擅自搭客
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符合相应的稳性规范和载重线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高长大件货物不准伸出舷外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
一除本条第四五项所规定的船舶外任何营运性船舶在本规则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申请
一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小时申请并出具无可燃气体证明书
三作业要求
一明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配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灭火工作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明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操作证明
四停泊外港锚地的船舶可由该船船长审定但事先必须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
五禁止明火作业的船舶
一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蒸舱的油轮
二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
第十五条报废船舶
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的报废船舶除遵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在拆解前还应按有关拆解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交纳规费
船舶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收费规定按期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有关费用逾期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禁止进港过境离港或航行
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过境或令其离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改善之前主管机关可以不准其离港或航行
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二载货超过载重线
三载客超过定额
四装载不当有碍航行安全
五船员配备不足或者无合格的适任证书
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手续未清
七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有效担保
八危及港口他船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航行通则
第十八条了望
航行于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船舶应经常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九条分道通航
船舶应根据本船吃水船舶流向在相应的航道内航行并遵守分道通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靠右航行
一船舶应遵守靠右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在本船航道右侧外缘行驶
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在相应的小船航道内行驶
三允许大小型船舶在同一航道内通航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二十一条船舶动态预报及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大型设施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移泊其船长所有人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日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通告主管机关如有临时变更应及时向主管机关补告
二船舶和大型船队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位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船长值班
船舶遇到下列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
一大型船舶在航槽航行时
二大型船舶在新港航行时
三各类船舶在里港航行时
四航行中船舶遇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
第二十三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守听
一大型船舶设施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守听值班
二外国籍船舶还应遵守有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航速
一船舶应以不危及本船和他船或设施的安全以及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航速行驶
二船舶航经复杂航段警戒区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或水域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航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