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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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员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1.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2.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4.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临时工。
第三章招用程序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雇用临时人员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工作内容、雇用条件、雇用期限,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送人力资源资部,凭此雇用人员。
2.临时工可由用工部门自行招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或由人力资源部代招。
3.临时工应聘时应提供符合雇用条件的证实性材料
第四章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或工作期满的,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工作交接单”,经主管领导核签后送人力资源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五章临时工待遇
1.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固定劳动报酬,报酬标准以招聘时双方达成
的统一意见为准。
2.临时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3.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根据其工作性质决定。
4. 临时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
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5.临时员工原则上不享受餐补,如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就餐者,按2元/顿在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临时工管理
1.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2.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
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4.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
益考核。
5.公司可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制约临时工。
6. 临时工入职应签署《风险责任协议书》。
第七章附则
1.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
人力资源部
二OO八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