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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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概述

第二章教育法概述

第二章教育法概述本章摘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章对有关教育法的涵义及特征、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教育法的渊源等一些基本理论作一简明介绍。

第一节教育法的涵义及特征一、教育法的涵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

教育关系是在教育中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目的、内容,向受教育者施加影响的活动,以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教育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

其所涉及的对象是多样的,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有关组织等,这些组织和个人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教育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教师、学生,学校与教师、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区,学校与家长等等。

我国加入WTO 之后,外国教育机构进入中国办学,出现了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之间新的关系。

这些复杂的关系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需要用法律对这些复杂的教育关系进行规范。

教育主体及其活动的多样性、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教育法这一概念时必然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

二、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的特征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

了解教育法的特征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法的性能、作用,把握教育法的自身规律,以便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

(一)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上半年真题
6.教师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了县教研室组织的一次学术研讨会,让学生在教室 自习。学校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当月部分绩效工资,李某对此处分不服。关于 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不应该处分李某,李某享有学术研究权 B.学校不应该扣除工资,李某享有报酬待遇权 C.李某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 D.李某的旷课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021下半年真题 12.小学生宋某多次旷课、逃学,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对于宋某,学校可以 ( )。 A.予以处分 B.予以训诫 C.开除学籍 D.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 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6.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 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7.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青年孙某闯入一所农村小学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对孙某应由( )。 A.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教育 B.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受害学校给予罚款 D.乡级人民政府实施管制
2022上半年真题 6.为了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顾老师计划带他们去参观当地的科技馆,科技馆以学生 年龄小,人数多,管理不便为由,婉拒了请求,它的行为( )。 A.应当改进,科技馆应为师生参观提供便利 B.可以理解,科技馆并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 C.值得肯定,科技馆应当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 D.有待商榷,科技馆所有的设施应向师生免费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教育法》: 对违法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 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形式:十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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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 和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共十种。


【案例】幼儿逗留幼儿园,身体受伤谁负责? 【视频】幼儿园里起纠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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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 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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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自然人,包括受教育者、教育者、 学校管理者、家长、教育公务员 集体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 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加国际教育 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在国内,主要通 过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和教育行政 机关来体现,它们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
四、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历程




(一)前“十七年”的教育立法(1949-1966年):起步阶段 1、“过渡”时期的教育立法(1949-1956年) 《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了国家教育的性质、内 容与任务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几个问题的 联合通知》 2、“建设”时期的教育立法(1957-1966年) “大跃进”: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整顿与调整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立法受到破坏( 1966-1976年)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教育立法( 1977-2000年) 这一时期学前教育的发展历程? (四)进入新世纪以来的教育立法( 2001年----) 8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A 宪法 B 教育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
灵魂。( )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 教育法律 B 教育行政法规 C 教育政府规章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 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使教生范围发生的争议就会形成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 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属于横向性(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它是平等主体 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在法律地 位上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如教师与教师之间、学校 与家长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等都是平等主体。他们 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等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教育法规
(一)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 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 两种。
由次可见,教育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一般认为,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的综合性 的法律关系,而在具体的教育案件中,可能形成的教 育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民事 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五、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一、教育法理论概述[了解]:(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征(1)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意志性(2)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规范性(3)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强制性(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二、教育法律规范[熟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三、教育法律关系[应用]:(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4)其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1)自然人(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的对象(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概念课件

教育法的概念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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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二节
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
二、教育法的功能
(一)规范功能
(二)标准功能
(三)预示功能(如《学位条例》对大学 生获得学位的条件的规定)
(四)强制功能
如取消招生资格、收回毕业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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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如正向指引——《教育法》规定“全社会都应尊 重教师”。
(三)教育法的涵义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 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可 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二是应该这样行为 (命令性规范);三是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 规范),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 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
负向指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划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评价作用
(三)教育作用
(四)保障作用(如教育经费的保障、学生受教
育权、教师教育教学权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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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一)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宪法规定了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思想 1、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只有 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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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
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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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 从不同的意义出发 , 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 解。通常情况下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 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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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 (二)教育法律 ♦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文件,称教育法律。教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文件,称教育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 1 。教育基本法律 ♦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 条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 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 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 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 育法律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育法律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 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 2。教育单行法律 。 ♦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 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条的规定, 第 67条的规定 ,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 主要有以下几部 : 条的规定 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980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年 月 日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育法》 (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年 月 日 育法》 另外, 育法》( 1998年8月29日)。另外,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 年 月 日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 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训。

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是调整职业教
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
(四)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 整的教育法。

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 的教育法。

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 重要的组成部分。
(五)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在本行政区内域生效,由这些地方的立法机 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可分为两种:


Hale Waihona Puke 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
内生效。
三、教育法的效力
(三) 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

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 和组织全部或部分有效;

岗培-教育法-第2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岗培-教育法-第2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 三 节
一、法的渊源
1、历史渊源
2、理论渊源
3、形式渊源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省(市)政府规章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四节
教育法律体系
3、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五节
教育法的地位
《第二章 教育法基 本理论》导读笔记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 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 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p18] 二、教育法的本质 [p19]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 七个原则[p21]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 源 一、法的渊源[p26]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 源[p27]

第2章 教育法概述

第2章 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基本法 (二)义务教育法 (三)职业教育法 (四)高等教育法 (五)社会教育法 (六)学位法 (七)教师法 (八)教育投资法









上位法(1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位法(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相关的教育法律(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校纪是不是法律? 学校对学生有没有行政处罚权?(如罚 款)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是不是意味着对违 纪学生可以不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开除违法乱纪 的学生吗? 学校是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几点教育法制常识
校纪不是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学校对违纪学生有纪律处分权,但无行政处 罚权(如罚款)。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但不是说教师可以对学 生弃之不管,而应依法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 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但应当对在校 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 教育关系是在教育中产生的广泛的 社会关系。 父母 学校 学生 教师 国家

在现代社会,教育涉及到每一个家 庭、每一个人。其所涉及的对象是多样 的,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 师、学生、家长、社会有关组织等,这 些组织和个人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职 能、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教育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关系的复 杂性和多样性。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与学校、教师、学生,学校与教师、 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区,学校 与家长等等。

02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二)

02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二)

模块二教育法律基础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的概念1、教育政策的含义:是指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总称。

是党和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育政策与教育路线、教育方针教育路线是社会发展教育事业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路线实际上就是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政策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是国家一切教育工作所遵循、执行的教育基本政策,同样对具体的教育政策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二、教育政策的类型1、根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党的教育政策是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的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政策的合法化、行政化。

2、根据政策内容和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第二节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一切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的总称,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教育法律法规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体系,亦即教育法律渊源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内容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内容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目前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就是1995年9月1日实施的《教育法》,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

3、教育单行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4、教育行政法规如:《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

5、地方性教育法规如:《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由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制定。

6、教育规章教育部制定部门规章和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政府制定。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二) 法律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的根本性、 普遍性的法律。
二、教育法的特性
(一)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 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三)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典型案例
南昌8所学校幼儿园食堂无证经营被立案查处。 2018年6月5日至7日,为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南昌市食药监局分两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学校、幼儿 园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回头看”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了学校、幼儿园食堂20所,发 现问题45个,对8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食堂,要求属地监管 部门立案查处。此次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学校、幼儿园能够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制 度建设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优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对前期专项 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也发现,部分学校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存在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不整改、选择性整改或不彻底整改等问 题,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此次专项检查的结果出来以后,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类学校、幼儿 园要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签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书(状),每学期研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不少于3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 及时整改到位,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自律管理。
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

教育法教程大纲

教育法教程大纲

《教育法教程》(教育法规)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一、法律与现代教育二、依法治国与教育的法治化(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二)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学者总结)三、教育法的渊源四、教育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五、教育法的地位(一)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二)教育法与政策第三章教育基本法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三、教育基本制度四、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一)教育投入(二)教育条件保障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一)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含义(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六、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概述(二)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四章教师法一、教师法概述(一)教师法的概念(二)《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二)教师的义务(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措施三、教师资格、职务和聘任(一)教师资格许可制度(二)教师职务制度(三)教师聘任制度四、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一)民事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一、《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一)立法宗旨(二)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一)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二)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三)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三、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一)高等学校学制规定(二)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四、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一)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二)高等学校的组织与活动五、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六、高等学校的学生(一)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二)高等学校学生的毕业七、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政府部门(二)高等学校(三)社会机构(四)高等学校教师(五)高等学校学生第六章职业教育法一、职业教育法概述(一)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法(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二、职业教育的内容与体系(一)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二)职业教育学校(三)职业培训三、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制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第七章义务教育法一、义务教育法概述(一)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二)义务教育的年限(三)《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二、义务教育法的修改第八章民办教育法一、《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二、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三、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一、教育侵权行为与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性质与特征(二)法律救济与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三)法定教育权、教育侵权行为与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三者之间的关系(四)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五)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六)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二、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与教育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三)学生申诉制度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及原则(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概念2、行政复议的管辖3、行政复议程序四、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1、诉讼管辖2、行政诉讼当事人3、行政诉讼程序考试题型:1、单选题(10×2分 = 20分)2、名词解释(5×4分 = 20分)3、简答题(5×6分 = 30分)4、论述题(1×15分 = 15分)5、案例题(1×15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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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定义。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整体或 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 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 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
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 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 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 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 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 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 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 “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 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 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 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 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2003年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 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 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 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 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举例2: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 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 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该幼儿园门卫徐 和平。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大的6岁半。事件发生 后,北京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下发文件, 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选聘属地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专职 保安人员承担校园值班守护巡逻工作,并要求加大对技防设 施的投入,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备。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可怜的80后





当我们读小学的时候,读大学不要钱; 当我们读大学的时候,读小学不要钱; 我们还没工作的时候,工作是分配的; 我们可以工作的时候,撞得头破血流找工作; 当我们不能挣钱的时候,房子是分配的; 当我们能挣钱的时候,发现房子买不起; ……。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教育立法的基 本历程

二是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 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 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2.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 育的责任,他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 育行为。
三个案例的分析
举例1:放学后幼儿摔伤,幼儿园免责(附录p101页)
•《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 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律
1.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 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 2.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3.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4.五部已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 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二十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 评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 行),该法共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 共9章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日29日通过,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
举例: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等

特点2 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特点,既有管 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有平等关系。
举例: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学校与家长、班主任与 家长、学校与教师、学生与教师等。

特点3 教育法制裁的方法有特色。
正面奖励和规范突出、依靠社会力量维护和公民的 自觉遵守、制裁手段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 济的、刑事的制裁方法。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 定

教育法的概念

什么是法? 法的特征? 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的特征?
知识回顾
内容回顾

遗嘱可以剥夺幼儿的继承权吗?
王某离世,自立遗嘱,剥夺山山继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山山能够得到一定 数量的遗产,能维持他正常的生活。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 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 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 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工作,给予鼓励和帮 助”。 宪法第49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 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宪法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规定了国 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教育法律体系
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 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 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宪法
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 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 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关于教育的13条 。


宪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 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 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高全国 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 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 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 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 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三是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
教育关系是围绕着培养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 它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存在其特殊性。
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杀人、盗窃、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争夺、品牌纠纷、土地征用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行政机关违法、执法不当 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死亡真相
什么是教育法?


广义: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 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一般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 基本法。
教育法四个特征

首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是什么 2.社会规范有多种 2.教育法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调整教育关系 为对象的社会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应建 立健全安全制度。 关于学校工作人员的聘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4 条关于“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的规定。
•举例3: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 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 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 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 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 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 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 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 算。“
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 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 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 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 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第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 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 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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