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0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简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如劫持、恶性炸弹威胁、网络攻击等。
为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变得至关重要。
银行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便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和风险。
报告制度的目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迅速收集、分析和传达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以便银行能够及时做出决策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该制度将帮助银行管理层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从而更好地应对和管理风险。
报告制度的内容和流程报告内容突发事件报告应包含以下重要信息:1. 事件的描述:详细描述事件的发生经过、时间、地点等。
2. 事件的性质和分类:对事件进行准确的分类,如劫持、恶性炸弹威胁、网络攻击等。
3. 事件的影响和损失评估: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包括财务损失、声誉损失、人员伤亡等。
4. 相关证据和信息:提供与事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如安全摄像头录像、网络攻击的日志等。
报告流程1. 发现事件:任何员工或客户发现或遭遇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
2. 上级主管评估:上级主管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报告给高级管理层。
3. 高级管理层决策:高级管理层接到报告后,将权衡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并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理计划。
4. 报告记录和传达:所有相关报告和决策记录应进行清晰记录,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报告制度的培训和演练为了确保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银行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辨识和报告突发事件、执行应急处理计划、保护员工和客户的安全等。
演练可以通过模拟突发事件实施,以检验报告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结论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是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银行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和风险,并保持业务连续性。
银行应定期评估和改进该制度,以确保其与时俱进并符合最佳实践。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沪银监通[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7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经上海银监局2011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以及《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四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其安全与稳健对整个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护银行利益和市场稳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告,以便上级机构和市场能够做出有效的反应。
本文主要探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定义重大突发事件通常指国家重视的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客户权益的事件,例如网络攻击、突发性恶劣天气、重大市场事件等,需要银行及时组织应急响应,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确保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时、有序和有效,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并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具体建立步骤如下:1.确定报告责任人银行应当确定负责人员,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人,负责接受、处理和逐级上报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并及时汇报给有关部门和银行管理层。
2.建立报告机制报告机制应由各级报告员、报告渠道、报告内容组成。
银行应制定可操作性强且明确的报告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紧急通信渠道以确保双向沟通和及时汇报。
3.识别和分类重大突发事件银行应该建立识别和分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制定相应的报告标准和流程。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快速准确识别,进行分类,进行及时报告。
4.建立演练机制银行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响应体系的有效性、贯彻执行情况及应急响应能力。
5.设立专门应急处理机构银行应当设立专门应急处理机构或人员,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高效、有序地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理。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保证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事件,银行在报告时应该根据事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报告程序,具体如下:1.即时报告发生危及客户资金安全、即时需要上报的事件,银行应立即通过电话或面对面向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过专门的应急通信渠道通知主管部门及同业机构。
银行重大及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辖内各机构重大及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及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本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本行监察保卫部为具体负责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的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室及辖内各网点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兼职合规管理员负责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汇报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本行营业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三)抢劫本行网点或运钞车,盗窃、诈骗本行网点的案件;(四)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五)员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经济案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六)因管理不善、重大决策失误、违法违规经营等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风险的;(七)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或被逮捕等,致使大额贷款形成风险的;(八)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本行员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十)造成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网点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十一)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二)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或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上客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案件;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财务岗位人员携款潜逃事件;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客户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发生风险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十三)信贷客户因非法集资、借用高利贷等导致出逃、失踪、死亡等突发事件;(十四)员工参与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的;(十五)员工帮助客户融资还贷的;(十六)员工中有涉嫌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和购彩票的。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银行突发事件,保障银行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以及其他在我行开设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及时响应,科学处置;(四)信息畅通,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协调、指挥、监督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应急工作小组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二)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四)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和报告。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九条应急领导小组应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第十条预警信息包括:(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二)影响银行系统稳定运行的信息;(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组织现场救援;(二)维护现场秩序;(三)保护客户和员工安全;(四)确保银行系统稳定运行;(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沪银监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沪银监发[2010]25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营运中心),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中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但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落实银监会工作会议关于严控案件风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能力,进一步健全银行业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案件风险,在总结2009年全市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重点对201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提出监管意见。
一、2009 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情况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资金需求殷切,民间借贷活跃。
特别是一些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个别企业资金需求殷切,出资方欲求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各种手法,甚至勾结银行人员,诈骗银行业机构的客户资金,给上海银行业的案件防控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案防形势相当严峻。
2009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案件8起,涉及银行7家,涉案金额3.752 亿元,均为百万元以上案件。
案件数量与2008年持平,但涉案金额及百万元以上案件均比上年增加。
从案发机构情况看,案件主要集中在国有银行、中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涉案金额较大的是中外资法人银行、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为千万元以上案件。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沪银监通[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06]75号)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韫(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处);联系电话:58881000-8179;传真:58404972联系人:何晖(外资银行现场检查处);联系电话:58881000- 5447;传真:68885169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以及其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涉及外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引发银行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金融挤兑事件。
第五条聚众到外资银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第六条抢劫、盗窃、诈骗外资银行案件。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合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二)涉嫌受贿、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的;第八条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有下列情形的:(一)重大的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损失;(二)新发生或者新发现重大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三)造成外资银行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四)造成外资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中断,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工作目标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银行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银行业务运行和员工生命安全的影响,保障银行业务连续性和稳健经营。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2)建立健全预防措施,定期开展公共卫生隐患排查。
(3)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全体员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运转。
三、组织管理1、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
3、各部门设立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5、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
6、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7、建立应急处置评估和总结制度,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水平。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制定并严格执行银行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办公环境、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标准和消毒规范。
(2)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特别是人员密集区域和高频接触表面。
(3)建立卫生巡查制度,确保卫生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改善卫生条件(1)优化室内通风系统,保证空气质量,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上海银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44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为全面掌握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简称《报告制度》,见附件一)。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于3月31日前报我分行。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求两人,并实行A、B角),并于3月31日前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附件二)报送我分行。
联络员负责按照《报告制度》向我分行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三、《报告制度》发布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行的各项报送制度仍按其规定照常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反映。
四、报送方式:已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详见附件三、四),尚未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纸质材料报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2013年上海外资银行风险防范和稳健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2013年上海外资银行风险防范和稳健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沪银监通[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2013年上海外资银行风险防范和稳健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15号)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根据银监会2013年外资银行工作要点和我局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精神,现就2013年上海外资银行风险防范和稳健发展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坚守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一)防范经济转型期的信用风险。
一是加强风险形势预判。
根据2013年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全年形势预判,合理制定全年的发展目标,审慎选择行业客户和设定风险偏好。
尚未建立起行业偏好和选择策略的外资银行,要尽快建立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行业选择机制。
二是企业集群风险。
探索建立对过度授信和多头授信企业的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防止风险放大。
对相互拖欠和担保过度企业,要稳妥化解风险。
在风险处置中,要区分清偿性问题与流动性问题,对因市场变化出现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有市场、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允许银行重组贷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理介入,防止资金链断裂。
三是特定行业风险。
对钢贸、造船、外贸、房地产、铜融资等行业加强监测和行业关注,定期对信用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充分的准备和应对策略。
四是传统业务风险。
对传统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近年来风险不断上升,各外资银行也须加强对这类朴务的风险管理。
五是贷后再融资风险。
要做好贷后(特别是异地贷款)的财务跟踪和走访,密切关注企业因贷后再融资而改变原有杠杆率、财务状况和付息能力,进而导致资金链断链和新的授信风险,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
春天伊始,万象更新,随着上海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和企业对金融服务和金融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针对银行业机构的各种潜在作案因素也始终存在,不时兴风作浪。尤其是近两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企业资金需求殷切,民间借贷融资活跃,使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又趋活跃,上海银行业的案防形势更加严峻。作为监管部门,上海银监局一直致力于真正建立起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防能力,努力有效地控制案件风险,维护银行业声誉,取得了一定成效。
2.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认真剖析已往发生的各类案件,可以发现部分从业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不端、漠视法纪,是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而这种现象的根源,与部分从业人员对法律规章的不了解,对内控制度执行的不严格,对违法违规案件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等都有一定关系。所以我们认为,抓好银行业从业人员案件防控知识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案件防控意识,是银行业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立的前提与基础。案件防控,关键在人。
12.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3.什么是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改进方 向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智能 化、绿色化等
未来监管要求: 更加严格、更 加透明、更加
规范等
未来技术创新: 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链、人工 智能、大数据
等
未来业务拓展: 国际化、综合 化、专业化等
汇报人: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完善的报告 流程和制度
加强报告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
增加报告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
建立有效的监督 和反馈机制
PART SEVEN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重要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 是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报告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报告程序: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告事项进行记录和归档。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流程中的责任人 各级管理人员在报告制度中的职责 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人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PART FIVE
监督主体: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监 管机构、股东大会等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专项审计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监督内容: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一、背景本文档旨在建立和规范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事件,例如系统故障、网络攻击、法律诉讼等。
及时报告和共享这些突发事件的信息,能够提高银行内部的应急响应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制定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于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报告对象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部报告对象:包括银行高层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等。
2. 外部报告对象:包括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合作伙伴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的银行。
三、报告内容与要求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1. 报告时间要求:银行应当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并及时更新报告内容。
2. 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预计的解决时间等。
3. 报告方式要求:银行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报告等方式进行报告,并保留相应的报告记录。
四、报告流程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流程如下:1. 发现突发事件:银行员工应当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突发事件的发生,并立即向直属上级报告。
2. 内部报告:直属上级应及时向高层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等内部报告对象进行报告。
3. 外部报告:经过内部评估后,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相应的外部报告对象进行报告。
4. 阶段性报告与更新:银行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及时向相关报告对象提供阶段性报告和更新报告,直至突发事件解决。
五、报告评估与改进为了不断完善银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银行应进行报告评估与改进,具体措施如下:1. 定期评估:银行应定期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进行评估,包括报告流程的合理性、报告内容的准确性等。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报告制度的执行效率和报告内容的可读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府办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要求》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
第四条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报告事项。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以电话、短信方式报告为主。
第六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七条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的不可避免。
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金融市场和整个经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报告制度对于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定义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指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营过程中突然发生并且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定和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的破产、重大欺诈案件、系统性运营故障、恶意攻击、自然灾害等。
这些事件有时可能难以预测和预防,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这些事件至关重要。
二、建立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金融系统的突发事件频发,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因此,要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势在必行。
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完善报告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披露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增强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信息报告的主体:银行和保险机构是信息报告制度的主体,他们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报告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2. 报告流程: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报告流程,确保突发事件信息能够及时上报,并且流程规范、明确责任。
3. 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基本信息、影响范围、应急措施、处理进展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其他支持材料。
4. 报告时限:信息报告应尽快完成,特别是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在48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5. 信息的披露:银行保险机构应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尽快向公众和市场披露突发事件的信息,以维护市场信心和机构声誉。
四、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意义1. 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通过建立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能够更及时地发现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局部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
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2004年8月13日)
本市各中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我局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海银监发[2003]19号)以来,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单位发生的各种重大情况,为我局、银监会及政府有关方面准确掌握金融领域内发生的各类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争取了时间,提供了决策依据,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送渠道不统一,不规范,延误处理时机。
为规范报送方式,提高重大事项接报后的处理效率,现再次重申:
<。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摘要:重突发事件报告容包括事件起因、、地、当前情况、已采取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报告容包括事件发生、地、性质、原因、危害程、影响围、可能造成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和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等,事件处置完毕要向领导部门、监管机关提交事件面处置报告报告容包括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和处理结《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报告制》和《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报告制条及妥善处置我行重突发事件切实防和化银行风险根据国银监会《重突发事件报告制》要以及总行和四川银监局相关要特制订制二条重突发事件报送围()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我行营业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事件;(三)抢劫银行营业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现金30万元以上案件诈骗涉案金额000万元以上案件;(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以上(含人)银行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事件;(五)造成银行济损失000万元以上事故、然灾害;(六)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支付结算系统断3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事件;(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济秩序混乱事件;(八)其他可能引发辖银行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要及报送事件发生敏感地区、敏感涉及敏感人物重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三条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应事发将有关情况报分行办公室并随关事态发展及报送续情况分行办公室应接报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和四川银监局四条重突发事件由分行各部门络员、支行综合管理部责以面形式报送五条重突发事件报告容包括事件起因、、地、当前情况、已采取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人数、被挤兑分支行存取款变化、产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人数、持续、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影响;重要凭证、保密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和拟采取措施六条重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造成严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人根据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七条制005年月日起实施附件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妥善处置因各种原因导致银行突发事件防和化银行风险根据银监会《重突发事件报告制》及总行四川银监局相关要制定预案、成立处置重突发事件领导组组长王立新副组长唐贤平黎武组员办公室、保卫部、稽核部、党群监察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部、会计部责人二、职责分工领导组职责遇重突发事件及向总行及四川银监局报告;责启动我行应急预案处置风险;组织做计算机系统安全维护确保突发事件期或风险处置营业正常运行;相关部门职责办公室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将有关情况及向总行、四川银监局及人行报告报告容包括事件发生、地、性质、原因、危害程、影响围、可能造成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和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等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保卫部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恢复营业阶段提供强有力勤保障稽核部责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调事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协助行政保卫部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责事件对全行控体系重新评估工作针对事件暴露出问题进行整改完善控体系党群监察部责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协助调事件原因、涉案人员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见;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对行员工进行引导、安抚对外部人员进行释、疏导信息技术部责做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或事件处理营业正常运行计划财部责出现支付性危机、挤兑风潮及清偿风险调事件原因分析存取款变化、产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会计部责出现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或丢失造成支付清算系统风险调事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提出具体措施三、处置程序积极救重突发事件发生相关单位应积极进行救如上述救无法有效控制局面应及向上级监管、领导部门申请救助3重突发事件处置程对有携款潜逃嫌疑要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有犯罪嫌疑要立案侦由保卫部门责系当地公安部门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根据要向公安部门申请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四、责任追究及总结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根据事件发生具体原因及监管部门见对我行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事件处置完毕要向领导部门、监管机关提交事件面处置报告报告容包括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和处理结针对事件暴露出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风险预警体系—3—。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目的为提高银行应对重大事项的能力,确保银行在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等重大事项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银行稳定运营,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处置和后续处理。
1.3 工作原则(1)及时性:重大事项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准确性: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事项,应严格保密。
(4)协同性: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协同配合,共同应对重大事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事项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1)领导小组:1. 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2. 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事项的应急处置工作;3. 对重大事项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办公室:1.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 收集、整理、分析重大事项信息;3. 负责信息报送、通报和发布。
(3)各相关部门:1.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项的应急处置工作;2. 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重大事项分类及报告程序3.1 重大事项分类(1)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危机事件:金融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
(3)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客户权益、银行声誉等事项。
3.2 报告程序(1)重大事项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处置措施。
(4)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措施4.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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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臵上海市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辖内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外资银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的内容。
第四条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关注及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因资产负债管理出现困难,影响经营稳定的事件;
(四)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资料,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外资银
行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城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个城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第六条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有下列情形的:
(一)发生案件;
(二)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漏,或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运钞车或盗窃银行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造成银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自然灾害。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二)造成银行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第八条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有下列情形的:
(一)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二)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发生重大案件;
(三)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第九条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情形。
第十条外资银行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九条内容的限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外资银行应及时开展应急处臵,并在事发后 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海银监局直接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涉及外资银行境外股东或总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外资银行应在获悉重大突发事件后尽快将有关情况向上海银监局直接报告。
发生挤提事件的机构,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应每天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其他风险情况应每周上报一次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
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案件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种类和数量、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程度,经济损失的金额。
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外资银行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后
附),通过最快捷的方式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报告。
第十四条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银行公章后上报,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外资银行应在所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平息后,及时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处臵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完整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臵报告,正式上报上海银监局。
第十六条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
对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包括:对于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专项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第××期
报告单位:××签发人:××
关于XX情况的报告
上海银监局:
年月日
抄送: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