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单位名称本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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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及燃气热水器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各配消毒间或者消毒设备及消毒柜,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4.应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文化娱乐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3.视距

3.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 倍,大于宽银幕的 0.75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3.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 6 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 3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 1.5

倍。剧场舞台高度为 0.8-1.1m。

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 1 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 45°。

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0.8 m2),音乐茶座、卡拉 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 m2。

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 40 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1 lx。剧场前厅为 60 lx。

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8.座位在 800 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 50 人一个(男女蹲位比 1:3)。小便池每 40 人设一个,每 200 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 1.4m,采用双向门。

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11.场所内应设有禁止吸烟标识。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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