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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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的消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第三条所长负责领导全所的消防工作,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是本所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实行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的11月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月,11月9日至15日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周,11月9日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日。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由所长、分管所领导及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所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所防火安全工作。安全委员会在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防火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指示,研究部署本所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实消防逐级责任制度。

(二) 根据消防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整改工作。

(三) 研究决定消防奖惩事项。

第七条按全所职工人数的1.5‰设置专兼职消防干部。专职消防干部在所安全委员会和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所工作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消防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 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为所领导当好参谋,适时提出消防措施,制定消防方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所情况,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针对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抓好各级消防组织、制度的落实;加强重点工种管理,协助基层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指导义务消防队的灭火训练。

(三) 根据本所各部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和工具,加强管理,定期组织维修。

(四) 做好所内用火用电的审查、审批及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查。

(五) 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三不放过”(火灾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六) 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第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3-5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所安全委员会及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 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法规、知识,积极参加所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消防活动。

(三) 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

(四) 保管、维护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提出增设和改进意见。

(五) 表扬消防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职工,要及时制止和进行教育;对重大违章要向所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报告。

(六) 定期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布置、总结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七) 定期对本单位的重点工种(焊工、电工、木工、油漆工、驾驶员、修理工、保管员、司炉工)及重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八)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全方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九) 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年应有专款配备、维修消防器材。

第九条各单位设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二) 抓好本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常识的普及,指导义务消防员的业务学习和训练灭火组织工作,适时提出有关消防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三)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 检查、督促职工落实消防责任。

第十条科研、生产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本班组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做好本班组的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消防知识。

(二) 做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三) 带领本班组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责任落实到位,杜绝违章作业,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原则上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其职责是:

(一) 努力学习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知识、灭火方法,全面掌握本单位各部位情况,抓住时机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

(二) 熟悉本单位灭火器材、设施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要落实专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 发生火灾及时组织队员扑救并报警。在不影响灭火的情况下,保护火灾现场,为火灾调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逐级消防责任

第十二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责任制,即职工对班组负责、班组对单位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消防安全体系。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做到“所领导管全面、各单位领导管一片、班组长管一段、职工包一块”的逐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到“责任者日检、班组周检、各单位月检、全所季检”的四级检查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贯彻“四不找”的原则:即职工自己能解决的不找班组长、班组长能解决的不找本单位领导、本单位能解决的不找所领导、本所能解决的不找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消防工作与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同计划、同研究、同布置、同总结、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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