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作者:汪安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2期汪安摘要创造性评述时,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需要用到“三步法”。
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过程中,应在准确理解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按照整体原则,从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公开特征的多少等多个方面对现有技术进行审视。
关键词创造性评判“三步法”一、引言“三性”审查是我们审查时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指南中明确指出,所谓发明的创造性,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指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3个步骤进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步法”。
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创造性评述时,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需要用到“三步法”。
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具体审查案子时,到底是选择技术领域最相近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选择公开特征最多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案例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SAR(合成孔径雷达)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方法,以弥补现有技术中的提取方法效率低、精度差等缺点。
笔者通过检索,检索到了一篇文献(文献1),其公开了一种SAR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方法,但具体方法与本申请的方法不一致。
另外检索到了一篇文献(文献2),其方法步骤与本申请的基本一致,但没有公开其可以运用到SAR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中。
于是在确定选用哪篇文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笔者有点拿捏不定。
后来带教老师说,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并不一定要生搬硬套,只要看哪样的结合更有说服力,说理起来更加透彻,能更加让申请人信服,这样的结合方式都是可以的。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摘要: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技术问题,在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获得保护发明。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了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从现有技术出发,整体上考量其改进动机,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
关键词:三步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改进动机引言在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保证创造性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采用“三步法”来进行[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寻找技术启示。
而现有技术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一个整体,在考量现有技术方案只有不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才能有效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减少简单拼凑的错误。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如何更为客观和准确地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
案例解析案例涉及名称为“多功能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现有技术中多功能机在工作头和输出轴之间设有用于传递扭矩的形配合机构,工作头的星形开口与输出轴上的凸起形状相匹配,输出轴可以连接的工作头的种类受到了限制。
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解决的技术手段是:在输出轴末端的驱动部上设置摩擦面,工作头的安装部设置与该摩擦面配合的上表面,通过摩擦面和上表面的紧密配合,摩擦面与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工作头上,阻止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图1 本发明的示意图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多功能机,包括用于安装工作头并驱动所述工作头旋转往复运动的输出轴、将工作头安装在所述输出轴上的紧固件,所述工作头具有可连接到输出轴的安装部,所述输出轴末端具有与所述工作头的安装部配接的驱动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具有摩擦面,所述安装部具有上表面,所述磨擦面和所述上表面紧密配合,所述摩擦面与所述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所述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所述工作头上,阻止所述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评价一个作品或想法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过程。
在评判一个作品的创造性时,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而“三步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而在实际运用“三步法”时,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因为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方法和技巧。
下面就让我们来浅谈一下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我们需要了解“三步法”是什么,它是如何帮助我们进行创造性评判的。
所谓“三步法”,指的是联想、组合和摒弃。
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可以通过这三个步骤来评判一个作品或想法的创造性。
通过联想,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原始概念,了解其创造性的起点和根基。
然后,通过组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组成部分和结构,从而判断其创造性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摒弃,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判断其创造性的成熟度和完整度。
实际运用“三步法”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灵活运用。
我们需要考虑作品或想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从而选择合适的评判方法和技巧。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考虑自己的评判标准和偏好,从而避免主观偏见和片面看法。
我们还需要考虑时效性和实用性,从而保持评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们还可以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交互式展示。
我们可以通过联想,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原始概念和根基,从而吸引评价者的兴趣和好奇心。
然后,通过组合,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具体细节和相关关联,从而吸引评价者的想象力和探索欲。
通过摒弃,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引导评价者进行深入思考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评价者进行创造性评判,并且增强他们的评判能力和判断力。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对一些创新性的思想、作品或决策进行评价的过程。
在创造性评判中,常常会运用到“三步法”,即收集信息、评价信息、做出决策。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这个过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首先,收集信息这一步骤并不是简单地搜集一些资料或事实。
对于创造性评判而言,收集信息更应该是一种主动探索、了解和发现的过程。
可以从多个维度去搜寻信息,包括历史背景、环境影响、成本效益、市场需求等。
因此,在执行这一步骤时,我们需要注重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比较,在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进行取舍,充分挖掘信息的多面性和丰富性。
其次,评价信息这一步骤也是需要充分发挥创造性思维的重要环节。
评价尺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定制化设置,灵活自主。
同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采用多角度、多样性的视角进行评价,吸纳更多的想法和意见。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评价标准进行重大调整,以适应新颖或复杂的事物。
最后,做出决策也需要高度的创造性和灵活性。
当评价后,我们可以有多个可选的方案。
在选出一个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对各种方案的优劣进行权衡考虑,同时仔细考虑各种实施后的可能影响。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以决策的思维程序套路去执行,而需要从创造性的角度去思考,尝试不同的思维路径和决策策略。
在团队决策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团队氛围的建设和沟通协作,提高整体决策效率和质量,在创造性评判的过程中实现多赢。
综上所述,创造性评判过程中的“三步法”需要在灵活应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创造性思维和决策能力,从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吸纳各种想法和意见,以达到更优秀的评判结果。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在评估创造性问题时,采取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和步骤来评估创造性水平和创造性成果的过程。
创造性评判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三步法”。
这种评判方法是在基于创造性评价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三个步骤来评估创造力的程度和质量。
本文将对“三步法”的背景和运用进行初步探讨。
“三步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价创造性的方法,它分为问题提出、解决过程和解决方案三个步骤,分别对不同方面的创造性进行测评。
在问题提出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是否能够针对给定的问题找到新颖独特的思路。
在解决过程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是否能够采取创新手段和方法。
在解决方案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并具有实际可行性。
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评估,可以全面地评估创造性成果。
在实际运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时,也需要考虑其灵活性。
因为创造性评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创造性问题可能需要不同的评判标准和方法。
在运用“三步法”时,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灵活运用,调整评判标准和步骤。
在问题提出阶段,评判者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背景来确定评判标准。
对于某些问题而言,创造性的要求可能更加强调新颖性和突破性,而对于某些问题而言,创造性的要求可能更加强调可行性和实用性。
在评判问题提出的创造性时,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来确定评判标准,使评判结果更加准确和科学。
在解决方案阶段,评判者可以根据解决方案的实用性、创新性和可行性来评判创造性成果。
创造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当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创新性。
创造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是否能够带来实际效益,都是评判创造性成果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评判者可以综合运用以上几个方面的评判标准,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需求,灵活运用“三步法”。
创造性评判是一项复杂且具有主观性的工作,评判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会对评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评判创造性时,评判者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结合创造性评价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而准确的评估。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1. 引言1.1 介绍创造性评判创造性评判是指评估新颖、独特和有创意的想法、方案或产品的过程。
在创新驱动的时代,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发现并实现创新的潜力,促进持续的发展和竞争力。
创造性评判与传统评判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注重的是创新性和独创性。
传统评判往往更注重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而创造性评判则更关注解决问题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着重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1.2 引入“三步法”在创造性评判中,为了有效地引导和发挥团队成员的创造力,我们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和工具来帮助我们进行评判和决策。
“三步法”是一种常用且实用的方法之一。
三步法包括明确问题与目标、生成和发散想法、评价和选择最佳想法三个步骤,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导团队成员进行创意思考和判断,从而达到更加有效和高效的决策结果。
在实际应用中,三步法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更清晰地理解问题的本质,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并且通过集体的头脑风暴和讨论,从多个角度和思维角度出发,生成各种想法,在评价和选择阶段再进一步筛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通过灵活运用三步法,可以帮助团队在创造性评判中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最终达到更加创新和出色的决策结果。
【200字】2. 正文2.1 了解“三步法”的原理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是一个广泛应用于创意思维和创新设计中的方法论。
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其原理。
该方法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问题与目标。
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需要清晰地界定问题和确定目标。
只有明确了问题的本质和要解决的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下一步的思考和行动。
生成和发散想法。
在“三步法”中的第二步是通过生成和发散想法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创新方案。
这一步需要进行大量的头脑风暴和创意思维,激发团队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以便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评价和选择最佳想法。
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中,需要对生成的想法进行评价并选择最佳的方案。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常常会运用到“三步法”来评判一个创意的好坏。
这种评判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评判创新性、评判可行性和评判价值。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往往会发现这三个步骤并不是线性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因此,我认为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应该对“三步法”进行灵活运用。
首先,评判创新性。
创新性是衡量一个创意是否新颖、独特的标准。
在评判创新性时,我们通常会关注创意的新颖程度、突破性和与现有知识、经验的关联性。
然而,在实际评判中,我们应该更加灵活地考虑创意的创新性。
一个创意虽然可能不是完全全新的,但它可能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或者将多个现有创意进行了创新性的组合。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死板地判断创意的创新性,而是应该思考它在何种程度上对现有知识、经验进行了突破。
其次,评判可行性。
可行性是衡量一个创意是否实际可行、可落地的标准。
在评判可行性时,我们通常会考虑创意的技术可行性、资源可行性和市场可行性。
然而,在实际评判中,我们应该更加灵活地考虑创意的可行性。
一个创意可能在技术上存在一些困难,但是通过适当的改进和资源配置,仍然可以实现。
或者一个创意可能在现有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但是通过开辟新的市场或者改变现有市场,仍然有可能成功。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严格地要求创意的可行性,而是应该思考如何克服挑战,寻找实现创意的可能性。
最后,评判价值。
价值是衡量一个创意是否有益于个人、组织或社会的标准。
在评判价值时,我们通常会关注创意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
然而,在实际评判中,我们应该更加灵活地考虑创意的价值。
一个创意可能在经济上没有直接的盈利,但是它可能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或者对环境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或者一个创意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它可能为组织或社会创造了长远的价值。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狭隘地看待创意的价值,而是应该思考如何从多个方面评估创意的真正价值。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针对创造性作品进行评价和判断的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和多元的过程。
在创造性评判中,评价者需要考虑到作品的原创性、创新性、艺术性等多个方面。
而在评价过程中,“三步法”是一种常见的灵活运用方法,通过对作品进行分析、评价、反馈,来达到全面、客观的评判结果。
本文将就“三步法”的灵活运用进行浅谈。
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是指对作品进行评价的三个主要步骤,即分析、评价和反馈。
在这三个步骤中,分析是对作品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解,评价是对作品进行好坏、优劣的评估,反馈是向作者提出建议和指导。
这三个步骤相互衔接、相互作用,是评价者能够全面理解、客观评价和有针对性提出建议的重要手段。
灵活运用“三步法”需要评价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批判性思维。
在分析环节,评价者需要对作品的创新点、表现形式、艺术技巧等进行深入剖析,要善于发现作品中的特点和亮点,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和缺陷。
在评价环节,评价者需要具备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要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作品的优劣评价,不受主观情绪影响。
在反馈环节,评价者需要能够妥善地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传达给作者,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作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能够给出中肯有效的建议。
灵活运用“三步法”需要评价者具备跨学科的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的能力。
在创造性评判中,作品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学科,需要评价者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和思维能力,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作品进行分析和评价。
评价者还需要具备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对作品进行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作品的整体性、创新性、表现力等多个方面,不能仅仅滞留在局部和细节上。
灵活运用“三步法”需要评价者具备沟通交流和合作协调的能力。
在创造性评判中,评价者和作者之间需要进行频繁的沟通和交流,评价者需要善于倾听作者的意见和想法,同时也需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评价者还需要与其他评价者进行合作协调,相互之间进行交流和讨论,从而得出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结果。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在创造活动中对创意进行评估和选择的过程。
创造性评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因为创意通常是非常主观的,而且创意的价值往往是因时而异的。
为了提高创造性评判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人们提出了许多评判方法和工具。
其中一种常用的方法是“三步法”,它有助于评判者在评估创意时思考全面、系统和客观。
“三步法”是指创造性评判过程中的三个关键步骤:收集信息、点评创意和做出判断。
下面将对这三个步骤予以阐述,以了解如何灵活运用“三步法”来进行创造性评判。
首先是收集信息。
在这一步骤中,评判者需要了解创意的背景信息和相关参考资料,以获得对创意的全面理解。
评判者可以通过与创意提供者交流、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来收集信息。
评判者还可以借鉴过去的创意评估经验,以帮助评判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当前的创意。
评判者还可以与其他评判者一起进行讨论和交流,从而获取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
通过收集信息,评判者可以获得对创意的全面了解,从而有助于进行更准确和客观的评判。
接下来是点评创意。
在这一步骤中,评判者需要对创意进行分析和评价。
评判者可以使用一些评判标准来对创意进行评估,例如创意的独创性、创意的实用性、创意的可行性等。
评判者还可以将创意与已有的创意作比较,以确定创意的优劣。
评判者还可以通过将创意与目标群体的需求和期望进行对比,以确定创意的适应性和可接受性。
通过点评创意,评判者可以对创意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从而提高评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是做出判断。
在这一步骤中,评判者需要根据对创意的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和判断。
评判者可以根据创意的优势和劣势、创意的潜在价值和风险等因素来做出判断。
评判者还可以根据创意的实用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考虑创意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评判者还可以考虑创意的成本和效益,以确定创意的经济和商业价值。
通过做出判断,评判者可以将创意进行分类和排序,从而更好地选择出有价值的创意。
需要强调的是,“三步法”并非创造性评判的唯一方法,而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摘要】在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首先介绍了“三步法”的基本概念,即观察、思考和执行。
随后探讨了“三步法”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实际运用,包括创意创新、问题解决等方面。
在灵活运用中,需要注重在不同情境下灵活调整“三步法”的顺序和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也提出了在使用“三步法”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如避免过度依赖模式化思维等。
通过实例展示了“三步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进一步说明了其重要性和灵活性。
结论部分强调了“三步法”对于提升创造性评判能力的重要性,鼓励读者在实践中多加尝试和探索。
通过不断练习和应用,“三步法”将成为评判创造性的有力工具。
【关键词】三步法、创造性评判、灵活运用、引言、介绍、应用场景、注意事项、实例展示、结论1. 引言1.1 引言评判是一个人们在决策和选择之间进行思考和判断的过程。
在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是一种常用的评判方法,它可以帮助评判者更好地分析和评价创造性作品。
本文将从“三步法的介绍”、“三步法的应用场景”、“三步法的灵活运用”、“三步法的注意事项”和“三步法的实例展示”这几个方面来探讨“三步法”在创造性评判中的灵活运用。
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三步法”。
三步法是指评判者在评价某一作品时,可以通过三个步骤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包括描述、分析和评价。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评判者系统地审视作品的各个方面,从而更准确地做出评判。
在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可以应用于各种场景,比如评价一幅画的创意性、评判一篇文章的表达能力、或者评估一个产品的设计创新性。
通过三步法的运用,评判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作品的优劣之处,为创作者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反馈。
2. 正文2.1 三步法的介绍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是一种系统化的评判方法,旨在帮助评委或者评价者在评判创造性作品时更加客观和有条理。
三步法包括问题阐释、信息查找和方案确定三个步骤。
问题阐释阶段是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明确,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确定评判的标准和目标。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设计地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创造性评判是指对创意或创新作品进行评价和判断的过程。
在评价的过程中,传统的
评判方法可能不足以全面评估作品的创造性,因此提出了一种灵活运用的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指通过三个步骤来评判创造性作品。
第一步是鉴赏,即对作品进行感性
的评判。
在这一步骤中,评委或评价者要感受作品中的情感和美感,并理解作者的创作意图。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从主观感受的角度来评价作品的有趣性、新颖性和个性化。
第二步是分析,即对作品进行理性的评判。
在这一步骤中,评委或评价者要对作品进
行细致的分析和解构,并从技术、逻辑和结构等方面进行评价。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从客观
角度评价作品的创造力,看它是否有独特的思考方式、以及是否能够带来新的见解和解决
问题的方式。
在实际评判中,可以根据情况对“三步法”进行灵活运用。
这意味着不同的创造性作
品可能需要不同的评判重点和方法。
在评价科技创新作品时,重点可以放在分析和评估上,强调作品的技术难度、创新性和实用性;而在评价艺术创作时,重点可以放在鉴赏和分析上,强调作品的情感表达和美学价值。
“三步法”还可以与其他评判方法结合使用。
可以将“三步法”与“SWOT分析”相结合,即在评价作品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基础上,进行鉴赏、分析和评估;或者将“三步法”与“五力模型”相结合,即在评价作品的竞争力、供需关系、替代品、进入障
碍和竞争对手的基础上,进行鉴赏、分析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评价作品的创造性和
市场竞争力。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评价个体或团队创造性能力和表现的过程,是对创造性思维和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的一种方法。
在创造性评判中,常常会使用“三步法”来进行评判,即问题定义、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产出。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评判者全面地了解被评判者的创造性能力和表现。
在实际应用中,仅仅依靠“三步法”可能会限制评判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对于“三步法”在创造性评判中的灵活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问题定义是评判创造性能力的第一步。
问题定义涉及到评判者选择何种创造性能力进行评判,以及如何界定和定义这些创造性能力。
在实际应用中,“三步法”可以被灵活运用在问题定义的过程中。
评判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对创造性能力进行评判,也可以根据被评判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问题定义的调整和修正。
在评价一个团队的创造性能力时,评判者可以根据团队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对团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产出进行评判,也可以根据团队的具体情况对这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和定义。
这样可以使问题定义更加贴合被评判者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使评判更加全面和准确。
创造性思维是评判创造性能力的第二步。
创造性思维涉及到评判者对被评判者的创造性思维方式和过程进行评判。
在实际应用中,评判者可以运用“三步法”来全面地评判被评判者的创造性思维。
评判者可以根据“三步法”的要求,对被评判者的创造性思维进行全面的评价,包括创造性思维的特点、过程和方法等。
在具体实践中,评判者可以结合被评判者所展现出的创造性行为和成果,全面地了解其创造性思维的特点和过程,从而对其创造性思维进行准确的评判。
这样可以使评判更加全面和准确,也可以使评判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被评判者的创造性思维。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三步法”是一种常用的创造性评判方法,包括生产(flux),评估(flow)和选择(focus)三个环节,在评估创新方案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促进创意的创造与选取。
然而,“三步法”的具体运用需要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本文将对其进行浅谈。
生产(flux)环节:创造创新选项生产(flux)环节是指创造创新选项的过程。
在这一阶段中,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创造尽可能多的创新选项。
可以通过大量的头脑风暴、交互式讨论和资源共享等方式,从不同的视角、角度和思路,产生大量的创意选项。
在这一阶段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点。
首先,应该鼓励发散性的思考,以便在创造性评判中留下足够的余地,从而避免在问题解决过程中陷入思维定势。
其次,需要注意尽可能地多产生有效的选项,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优秀的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因为需要去掉不好的方案。
评估(flow)环节:对创新选项进行评估评估(flow)环节是指在创造出大量创新选项之后,对其进行评估、筛选和排序的过程。
在这一阶段中,需要通过不同的评估方法和工具,对各个选项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量化和分类,以便挑选出最好的选项。
评估的方式可以采用分析法、模型法、比较法等多种方式。
在这一阶段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需要主动评估创新选项的创造性和实际可行性的平衡,以避免评估过程的偏见或保守。
其次,评估方法和工具的选择应该根据评估的选项特点和诉求的需求量身定制。
选择(focus)环节:选择最好的创新选项在评估过程完成之后,还需要在选择(focus)环节上确定最佳的创新选项。
在这一阶段中,需要结合评估结果,采用决策模型或者决策技术,决定哪些选项可以采取行动,并规划实施计划。
也就是说,选择环节是为了将评估最好的选项付诸实现,并积极推动其实施,以取得最优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环节需要真正做到选取最好的方案,而不是选取相对最好的方案。
选择最优方案的过程通常涉及到多种意见和情况,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综合权衡多个因素,并能够灵活判断,以取得最好的结果。
发明创造性审查中“三步法”的常见问题
link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任倩倩(1985-)女,硕士研究生,数控技术在智能制造中的应用要点在智能制造中,数控技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以代替人类来完成一些具有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在生产制造方面能节约劳动力, 并且安全系数也得到提高。
概括来说,主要的应用要点为以下方面:1、合理应用数控技术数控技术的优势及特点是显著的,将其应用到智能制造中,既有利于制造效率的提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制造质量。
为此,未来的机械制造行业将数控技术的应用作为一个发展大趋势,带动行业发展。
在智能制造加工过程中,对于高精度要求、复杂尺寸规格的零部件来说,数控技术的合理应用,再加上对数控技术的加工标准的严格控制,那么数控技术的应用价值就可以完全发挥出来了。
2、计算机辅助编程能力较强要求智能制造数控技术的专业人员对计算机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辅助编程能力,并且运用要非常熟练。
因此,作为工作人员,应在机械零部件的图纸绘制时应用计算机编程来完成。
此外,还应该全面优化数控技术的使用流程。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能提高其准确率,促使合理的去应用好机械生产资源,将它们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3、不断改造机械数控机床如今,数控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智能制造中,这对数控机床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可以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数控机床不断引进过来,使得经济性数控机床得以全面推广,从而创新升级数控机床技术,也能全面升级我国的智能机械制造加工产业。
另外,在大力改造经济型机床的过程中,能有效控制加工复杂精密零件的所需成本,企业效益由此提高。
智能化技术得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动,智能制造中也发挥出重要作用,在智能监控下,制造所需的加工原材料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
4、应用于智能机器人自动化生产在智能机器人工业中,应用数控技术最早是在汽车工业中。
汽车工业有着雄厚的研发实力,同时也是依靠智能机器人技术率先完成高度自动化的重工业。
此外,在汽车及其配件进行流水化生产的全过程中,智能数控系统以数控机床、计算机软件、工业机器人最为其代表,由此就实现了生产制造出的产品具有小批量、多品种、个性化的特点。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
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
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
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
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
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
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
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
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摘 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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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
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
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
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
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
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
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
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
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摘 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
不过,从创造性标准设置的初衷来看,“三步法”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及缺陷,本文试图从源头说起,对上述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同时对创造性判断中另一方法“整体比较法”进行简要的梳理。
关键词:三步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比较法1 专利法基本宗旨有两个方面,鼓励和保护创新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保障公众有自由利用已有社会科技成果的自由。
可以说,专利法基本宗旨是这两方面的和谐相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实质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中,“新的技术方案”也表明,发明必须要与现有技术拉开一段距离,其不能属于现有技术。
术的距离拉不开的话,一旦授予其专利权,便起不到鼓励创新的作用,反而可能会妨碍公众自由利用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以“新”作为要件,还需要同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与现有技术能够产生一段明显的距离,这段距离,欧洲用“inventive step”表述,我国台湾地区用“进步性”,都是比较贴切的。
创造性的概念,是围绕着什么是“新的”技术方案的判断而从判例法中脱胎的。
美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要想取得专利保护,该发明就必须满足“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三大专利要件,其中“非显而易见性”在明确写入美国1952年的专利法典前,但其被美国的专利判例所接受的时点,至少可以上溯到1850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门锁”案——Hotchkiss v. Greenwood3中明确表示,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不仅应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而且必需具备比新颖性更高的条件[1]4才能取得专利权。
争议专利为一种制造门把的方法,其以制作陶器的成型方法来制造门把,而当时的现有技术采用常见的金属或木制材料来制造门把。
然而,制陶方法在当时也早已是现有技术,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争议专利缺乏技术及巧思(skill and ingenuity),判决该专利无效。
1952年,美国利用又一次修改《专利法》的机会,首次在成文法中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5(unobviousness),从此奠定了现代专利体制的基本构架。
可见,将“创造性”要件法典化(codify),编为美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即35 U.S.C.§103),美国用了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
这也说明,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的理解与适用,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
由此可见,授予专利除了满足新颖性要件之外,还必须满足创造性要件。
我们由此可以得出,不满足新颖性要件,必然不满足创造性要件。
但即便满足新颖性要件,也不一定就必然满足创造性要件。
或者说,创造性要件是在满足新颖性要件之后更高的“价值判断”要件。
接下来要指出的是,“创造性判断”不同于新颖性判断方式。
轮到创造性判断的时候,表明已经不能单纯用一篇对比文件(一个技术方案)来否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了,但是否能授予专利权,还必须经过“创造性判断”。
因此,既然一篇对比文件(或一个技术方案)“不好使”,应允许再找一篇对比文件(或一个技术方案)来帮忙。
“创造性判断”的方式由此就变成可以用两篇(或以上)对比文件结合一起来评价创造性了。
这样一来,如果对两篇(或以上)对比文件结合在一起来评价创造性的做法毫无限制,则在当前信息时代环境下,总能找到这些对比文件进行结合,便可得出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这样对“结合”不加以限制的的做法当然不妥,因此,现代专利制度中,对创造性的评价之难点,就在于如何理解“结合”及其限制上面了。
对于新颖性判断,堪比为“一对一”的“战斗”,即只能用一篇对比文件(或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做比对,这在程序上是公平的;但是如果允许用两篇(或以上)对比文件结合一起来评价创造性,就好比是“多个人”跟你一个人打架,如果你输了,你会服气吗?所以说,对于“多人打一人”的情形必须加以限制。
这是因为,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比多”的“战争”中,赢家通常是“多方”。
比赛还没有开始,就知道比赛结果了,就知道赢家是谁,这样的结果显然不会令人心悦诚服。
这也就是当前申请人在遇到由于创造性问题被驳回时的“苦恼与不服”之处。
如何解决“一比多”的上述“不公平”问题,专利先贤们能想到的就是:需要对“多方”的“出场人员”作出适当的限制,包括谁可以作为主力队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辅助队员(其他对比文件)出场的时机和动机问题。
创造性的专利法原理就是这样考虑的。
首先,“多方”可以“选”出一名“主力队员”,其他的队员,并3 参见:52 U.S. 248(1851).4 参见:贾尼丝•M•米勒[美].专利法概述,that patentability requires "something more" than novelty.5显而易见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用“进步性”。
对于创造性概念,各国(地区)专利法表述不同,例如欧洲用“inventive step”(发明高度),美国用“unobviousness”(非不是主力队员,只是“辅助人员”,起到“拾遗补缺呐喊助威”的作用,其杀伤力还是出自于“主力队员”,即“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身。
这样一来,如何选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便于创造性分析判断的关键所在,也就是本文下面要讨论的问题。
二、“三步法”及其内在逻辑《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的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方法,具体为如下三个步骤:(i)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ii)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iii)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这三个步骤,被业内俗称为“三步法”6。
“三步法”可以用通俗的语言表达:一是,确定能够跟“发明”抗衡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力队员”;二是,确定“发明”与“主力队员”之间的技术差距(通常用“区别技术特征”来表示);三是,判断两者之间的“技术差距”是否“显而易见”。
实务中,业内人士,无论是法官、审查员或者专利代理人,几乎没有人怀疑过“三步法”的逻辑正当性。
“三步法”中的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限制在以“最接近”为准,而不是随意找一份对比文件都能称之为“最接近”。
既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那其就应含有“新颖性标准”的“基因”,这个“基因”就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概念。
即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仍要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有益)效果”这“技术四要素”去“确定”。
这四个方面的衡量,是创造性审查中的“核心”,体现出两者“基因相同”的问题。
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明确回答两个问题:其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何定义?其二,为什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四3.2.1.1是这样定义“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上述定义似有不清楚之嫌疑7,笔者试图分解为“技术领域相同或不同”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技术领域相同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接近;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第二种情况是在技术领域不同时: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有上述分解可见,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在本文所称的“技术四要素”方面是最接近的。
由此可见,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具有共同的“基因”或血缘关系;但如果“技术四要素”方面完全一样,则属于新颖性判断的问题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表示6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三步法”的规定被称之为“问题.—解决方案范式(the problem-and-solutionapproach)”。
In the problem-and-solution approach, there are three main stages:(i) determining the "closest prior art",(ii) establishing the "objective technical problem" to be solved, and(iii) considering whether or not the claimed invention, starting from the closest prior art and the objective technical problem, would have been obvious to the skilled person.7 这段定义中文字表达上,给人以“混乱”的感觉,这也是导致业内对什么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认识不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