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焊气割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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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l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
须严密不漏气。 l 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
火防止器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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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 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l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 规定的水位。
l 8) 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 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 管、电焊电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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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气焊、气割用胶管
l (1) 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 管为兰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l (2) 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 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l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 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 卡严密固定。
l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 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l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 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 内液体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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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气体减压器
l 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 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 调节使表针降到0位。
l (2)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 T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l (3)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 体进入的单向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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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氧气瓶
l (4) 氧气瓶的使用 l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
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l 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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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气体减压器
l (1) 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 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 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 验合格的减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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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气体减压器
l (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l 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l 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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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溶解乙炔
l (3)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 一转达半,一般情况开启四分之三转。
l (4) 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 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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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液化石油气
l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 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 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 应齐全。
l (5)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 95oC,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 oC,当 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oC。
l (6) 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 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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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 7 ) 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性。 l (8) 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
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l (9)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
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l (10) 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
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 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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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11) 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 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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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气焊、气割用胶管
l (4) 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 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l (5) 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l (6)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
l (8) 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 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 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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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溶解乙炔
l (1) 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 应符合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l (2) 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 严禁在地面上卧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入的乙 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 器进行使用。
l 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 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 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 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l 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 禁止随便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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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氧气瓶
l (1)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 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 均不准继续使用。
l (14 )氧气、乙炔和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 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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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1)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 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 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 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 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l 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 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 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 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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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液化石油气
l (3) 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 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 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 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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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氧气瓶
l 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l 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
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 难时,应采用妥善防护措施。 l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 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l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l (6) 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 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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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液化石油气
l (7) 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l 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
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 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 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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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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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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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一般安全要求
l (1) 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 147KPa(1.5kgf/cm2)表压。
l (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 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l (3)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 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 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 解冻。
l (16)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 高处的飞溅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l (17)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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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18) 回火防止器。 l 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
防止器。 l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
l (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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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一般安全要求
l (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 闭瓶阀,戴上瓶帽。
l (12) 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 垫。
l (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 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字号。
l (12) 乙断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邮口接出,禁止 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l (13) 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 积污。
l (14)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 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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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15) 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 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 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 上。
l (2)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 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水位计、逆止阀及压力 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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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乙炔发生器
l (3)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按TJ31《炔站设计规范》的 规定安装、使用。
l (4) 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 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 平整牢靠。 l 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 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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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气体减压器
l 4)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 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 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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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液化石油气
l (2) 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 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规定。
l 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 液化石油气。
l 室内地面板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 漏孔连通。
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气割安全操作
2.8.5 液化石油气
l 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 火采暖。
l 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 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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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电石
l (1) 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 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l (2) 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流通、不漏 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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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一般安全要求
l (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 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 火检漏。
l (5)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 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l (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 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l (7)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 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 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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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一般安全要求
l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 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 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 气。
l (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 标志不符的气体。
l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 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公斤(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 贮藏室。
l 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 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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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液化石油气
l (4) 液化石油气瓶庆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 禁止超装。
l (5) 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 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 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 10米以上。
l (3) 禁止采用滚滑方式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 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l (4) 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l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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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电石
l (6) 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 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l (7) 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 水不得排入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 而产生局部火花。
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 出。 l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 法消除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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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氧气瓶
l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 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l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 大于5米。
l 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 -10oC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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