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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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门法学课程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也不例外。

该课程所进行的思政改革主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展开。

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导入法、专题分享法、数据驱动法、思维导图法,将学科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联系。

学生在知识迁移中提高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完成了价值塑造。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责任,来源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内容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及继承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观。

“法律指导生活”。

学生应具备运用本课程内容筹划自己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生活能力。

为了实现“夫妻恩爱、相濡以沫,子女孝顺,老人幸福,兄妹间互帮互助”和谐目标,学生自身应先作出表率,依照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自律生活。

一旦社会上出现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时,学生具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二、课程思政实施方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好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创新能力,实时获得学情反馈,助力教学改革成效。

(一)案例导入法通过视频案例的感官刺激,学生对案例中呈现内容形成感性认识。

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离不幵案例中答案解析。

视频案例提出问题、传授知识分析问题、厘清答案解决问题,是案例导入法的固有路径。

案例导入法不仅使学生收获了知识,而且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现了价值塑造。

例如讲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知识点时,笔者让学生观摩了解放军守卫边境界碑的视频。

当视频播放结束时,课堂内自发响起了学生雷鸣般的掌声。

学生是被解放军克服艰古自然条件,脚步丈量边界线,日复一日守护界碑顽强不屈的精神所感染,被军人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的忘我奉献精神所感动。

学生的爱国情感油然而生。

当学生们内心激情澎湃之时,教师适时拋出军人婚姻为什么特殊保护的问题,接下来介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九页,共62页
(二)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继承?
继承谁?
何时继承?
继承什么? 怎么继承?
第十页,共62页
1、继承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继承法总体上为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 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二页,共62页
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
第三页,共62页
案例:学习、讨论分析有关遗产背后纷争的继承法知识点:
1、从法律上看:胡青是胡老先生的什么人?
2、胡老先生在片中以何种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保姆张爱兰?
3、片中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4、胡老先生的60万存款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 5、保姆张爱兰是否能获得巨额财产?
6、遗嘱形式是否合法? 7、如何正确化分遗产?
( 一)继承人与顺序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法律有特别规定:胎儿、儿媳、女婿
第十三页,共62页
案例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 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 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 依靠儿媳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四 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

继承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3篇)

继承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继承关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通过对一起继承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简介李某,男,60岁,生前在市区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李某的妻子已去世,留有子女两人,分别为儿子李甲和女儿李乙。

李某去世后,李甲和李某的妻子共同居住在李某的房产内。

李乙在外地工作,未与李某共同居住。

李某去世后,李甲和李某的妻子要求继承李某的房产和汽车,但李乙不同意。

李乙认为,李某的房产和汽车应由其继承。

李甲和李某的妻子与李乙协商未果,遂将李乙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2. 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在李某的房产内,李某的妻子在李某生前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的房产归李某的妻子所有,汽车归李甲所有。

4. 李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非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约定,也可以取得遗产。

在本案中,李乙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也未取得遗产,因此其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非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约定,也可以取得遗产。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道德、法律以及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在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家庭内部因继承问题产生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性,60岁,退休工人;被告乙,女性,55岁,甲的妻子;被告丙,男性,30岁,甲与乙的儿子;被告丁,女性,28岁,甲与乙的女儿。

甲与乙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20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全部赠与乙,金银首饰由乙与丙、丁共同继承。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丙、丁则认为遗嘱有效,应按照遗嘱执行。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本案中,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且甲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甲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应为有效。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甲立有遗嘱,乙、丙、丁作为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乙、丙、丁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甲在立遗嘱时未征求乙的意见,违背了家庭伦理;二是甲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丙、丁,有失公平。

从道德角度来看,乙的担忧不无道理。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甲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乙无权干涉。

继承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继承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具体为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关于遗产分配的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与妻子育有二子一女,妻子已故。

张老先生去世时,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归长子继承,存款由次子继承,汽车由女儿继承。

然而,在张老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对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长子认为口头约定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次子认为口头约定有效,应按照约定执行;女儿则认为口头约定应得到尊重,但同时也应考虑其他因素。

本案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处理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约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遗产所在地办理继承手续。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本案中,张老先生生前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非正式遗嘱,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口头约定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前或者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遗赠人之间,可以就遗产的继承、遗赠达成协议。

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未采取书面形式,且未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名或盖章,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综上所述,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无效,不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2. 法定继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妻子已故,长子、次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思修案例

思修案例

思修案例分析1.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法是指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首先应当由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共同继承,如果小明没有父母或者父母已经去世,那么小红将成为小明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继承小明的遗产。

案例二,小李和小芳离婚后,小李去世,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又有何规定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不同于夫妻关系的。

在离婚后,对方去世时,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首先是子女,再是父母,再是兄弟姐妹。

如果离婚后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那么遗产将由国家继承。

案例三,小华和小明结婚多年,小明去世后,他的父母不同意小华继承小明的遗产,是否合法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权是由法律保护的。

夫妻一方去世后,对方的父母不同意对方的配偶继承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小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继承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处理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问题,当事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继承法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有所了解,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王某,男,70岁,原为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被告李某、张某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其儿子小王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张某则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小王长大成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张某系王某的前女友,两人均育有一子,分别是小李和小张。

2. 原告王某在生前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小李和小张。

3. 原告王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4. 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张某开始分割遗产,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5. 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受遗赠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故小王有权继承原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被告李某、张某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享有原告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23案例5:儿张甲-妻A -儿a 张某(男)儿张乙-妻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死,B 未再嫁。

李某(女)女儿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2、张丙能分遗产吗?3、B 可否申请获得遗产?4、妻A 可以寻求儿a 的代位继承吗?5、如何分这12万元?(儿)张甲-A -(儿)a张某(男) (儿)张乙-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死,B 未再嫁。

93年)李某(女) (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可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以战友王某不可得两万元(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

93年)李某(女)(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张丙为张某直系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张丙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是拒绝赡养以及多次打骂老人,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张丙不能分遗产(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一生勤劳俭朴,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共同居住在一所自建房屋内,房屋及周围土地均属于张老汉个人财产。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在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在张老汉和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如何处理遗产产生了分歧。

张大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张二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们也有权平分遗产。

由于意见不合,四个子女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包括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以及存款等合法财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王老太和四个子女继承。

由于王老太已经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三)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3篇)

继承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继承法律规定的适用,旨在为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继承纠纷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兄妹关系。

甲某父母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

甲某认为,作为父母的唯一子女,其应享有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而乙某则认为,其作为父母的养子,也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甲某作为父母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而乙某作为养子,虽然与甲某享有同等权利,但甲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优先于乙某。

判决: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某所有。

案例二:遗嘱继承纠纷原告丙某与被告丁某系夫妻关系。

丙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全部留给丁某。

丙某去世后,其子女戊某认为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丙某在立遗嘱时已年过八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此,其遗嘱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

另外,若丙某在立遗嘱过程中存在被他人篡改的情况,篡改的内容无效。

判决:法院认为丙某遗嘱存在瑕疵,判决部分无效。

部分遗产由丁某继承,部分遗产由戊某继承。

案例三:代位继承纠纷原告己某与被告庚某系兄妹关系。

己某父母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

己某去世,其子女壬某要求继承该房产。

庚某认为,己某去世后,其子女壬某已丧失继承权,故其无权继承该房产。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合集-史上最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之欧阳学创编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合集-史上最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之欧阳学创编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修法律案例遗产(3篇)

思修法律案例遗产(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60岁,退休工人,住在某市A区。

张先生有一子一女,儿子李明,女儿李芳。

张先生的老伴去世多年,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近年来,张先生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子女照顾。

张先生有一套房产,位于B区,是该房产的唯一所有者。

二、案例经过2019年,张先生因病住院,病情恶化。

在此期间,李明和李芳为争夺房产继承权产生了纠纷。

以下是具体经过:1. 张先生住院期间,李明和李芳都表示愿意照顾父亲,但李明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产。

李芳认为,房产是父亲的遗产,应该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不应该只归李明一人所有。

2. 张先生病重期间,李明曾提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以方便照顾父亲。

但张先生考虑到女儿的感受,拒绝了李明的提议。

3. 张先生病逝后,李明和李芳就房产继承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李明以照顾父亲为由,要求独占房产。

李芳则认为,父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李明,因此房产应该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4. 李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产由自己和李明共同继承。

三、法律分析1. 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遗产继承的原则遗产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保留必留份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去世后,李明和李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根据平等原则,李明和李芳应共同继承房产。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李明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可能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到这一因素,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继承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继承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继承法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旨在加深对继承法条文的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分析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生前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李明、女儿李花均为继承人。

李某去世后,张某、李明、李花对遗产分配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作为妻子,她应获得房产的一半份额;李明和李花则认为,作为李某的子女,他们应平分遗产。

三、案例分析1. 继承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的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某、李明、李花均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资格。

2. 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为:(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某、李明、李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2)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3)照顾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来源的人;(4)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可以给予照顾。

在本案中,张某、李明、李花均为李某的子女,应平等分配遗产。

4. 具体案例分析(1)关于房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应当将配偶的份额从遗产中扣除,其余部分由继承人平分。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从房产中分得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份额由李明和李花平分。

(2)关于汽车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遗产中的动产,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汽车为李某的遗产,应由张某、李明、李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由于张某、李明、李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汽车应由他们三人平分。

思修课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课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

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下将结合一起经典的案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经调查,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

三、法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4.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

赵某的死亡与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

李某的逃逸行为不仅导致赵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还使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变得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2. 道德观念的缺失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暴露出其道德观念的缺失。

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2013)..

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2013)..

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权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 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权主体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妻 子 刘 丽 谁是李威的 法定继承人

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 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 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 有法律根据?
答案要点: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 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 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
答案要点:
李 母
养 女 刘 招 娣
弟 弟 李 成
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 10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效力思修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效力思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在特定范围内产生约束力的表现,它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

思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视角出发,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影响。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三的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三去世后,其遗产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张三的子女与儿媳发生了纠纷。

儿媳认为,她在照顾张三生前的日子里付出了很多,应当获得更多的遗产。

而子女则认为,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儿媳并非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无权参与遗产分配。

但是,儿媳在照顾张三生前的付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结论:本案中,儿媳在法律上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补偿。

2. 案例二:李四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李四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与李四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李四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结论:本案中,公司应当支付李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案例三:王五的环境污染纠纷案情简介:王五所在村庄附近有一家化工厂,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严重污染了村庄环境。

王五和村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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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 有法律根据?
答案要点: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 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 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
答案要点:
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即腹中胎儿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遗产怎么处置?
1. 如果妻子顺产一子?
2. 如果妻子流产了或生出
来死胎呢?
3. 如果出生是双胞胎呢?
4. 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
但很快死去呢?
4
遗产处置方式
1. 如果顺产一子,则40万遗产由

答: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 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 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 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 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 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 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要点:
2.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 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 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 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 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 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 应视为个人债务。




答案: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 收回。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 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 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 事行为。
幸福的李威更加卖力赚钱养家,却不幸意外身亡。
李威去世后,家里留下财产80万元。李威还有年
逾八旬的老母亲,弟弟李成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问:李威家的80万元财产该如何分配?
80万元的性质?
受我国《婚姻法》调
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
产中一半归妻子
所有,另一半做 遗产继承,即40 万归妻子,40万 被继承。

妻 子 刘 丽 李威的 40万遗产谁
李 母
可继承
养 女 刘 招 娣
养女招娣有 继承权吗?
弟 弟 李 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继可 承以 遗相 产互
养 女 刘 招 娣
那么,40万元遗产 由妻子、养女、母亲 三人平分,对吗?
案例3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居住。同 年,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 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 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 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 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 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 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那么婴儿夭折后,婴儿所继承财产将作为婴儿的个人遗产,
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其没有子女、配偶,只有母亲,
所以由母亲一人继承。

这种情况下,妻子将得到40+20万,母亲和养女各得10万。
推 荐 书 目
母亲、妻子、养女、婴儿平分。
2. 如果孩子流产或生出死胎,遗
产40万,应由母亲、妻子、养
女平分。 3. 如果生下来是双胞胎,则意味 着丈夫去世时有五个法定继承 人:母亲、妻子、养女、婚生 4
双胞胎,各拿40万的1/5。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 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 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案例2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 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 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 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 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 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 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 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权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 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权主体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妻 子 刘 丽 谁是李威的 法定继承人
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 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 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 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要点


即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时间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呼吸。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4种情况遗产处置方式

假如婴儿刚刚出生不久就去世,但其符合法律上自然人的
特征,即脱离母体、独立呼吸,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民
事权利、享有继承权,所以就可以享受遗产继承。继承到 的遗产属于婴儿个人财产。
案例4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
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 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 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 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 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 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 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 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 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李 母
养 女 刘 招 娣
弟 弟 李 成
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 10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 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 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 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 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 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 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 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 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案例5
穷小子李威和刘丽结婚后开了家修理店,刘丽则 在家操持家务。因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两人遂收养 了一个女孩李招娣。2012年刘丽惊喜怀孕,沉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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