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以来房地产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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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房地产政策概述自2016年以来,中国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
这些政策主要涵盖了限购政策的调整、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内容。
1. 限购政策的调整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泡沫,避免过度投资和投机炒房,政府在2016年实施了限购政策。
该政策限制了购房者的购买数量,以遏制过度投资和投机炒房的行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城市取消了限购政策,或松绑了限购政策,使更多人有机会购买房产。
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平衡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防止市场泡沫,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遏制过度投资和投机炒房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刚需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购房机会。
2. 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政府为了提高购房者的购买力,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降低住房贷款利率。
这些措施包括:降低首套房贷利率、降低二套房贷利率等。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购房需求,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鼓励银行提供更多的房贷产品,以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3. 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包括适配的经济政策。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进而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创新创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增长。
同时,政府还通过优化土地供应、降低地价等措施来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鼓励更多的开发商进入市场,提供更多优质的房源供购房者选择。
此外,政府还通过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筑等措施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总结自2016年以来,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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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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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1月11日)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价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房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
2016-2016年房地产政策汇总【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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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0年初房地产新政汇总2010年初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後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7%.1-3月,中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594亿元,同比增长35.1%;房屋新开工面积3.2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0.8%;商品房销售额7,977亿元,同比增长57.7%.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另外,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
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55bcdc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b.png)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京价[房]字[2002]018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北京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价房字[1994]201号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价房字[1994]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c9243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61.png)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3日宁价房字[1994]201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省物价局、建委、财政厅、建设银行《转发国家物价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居民商品住宅开发经营的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商品住宅,是指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普通商品住宅和政府给予政策优惠的解困房、微利房、经济用房、合作建房等优惠商品住宅。
第三条居民商品住宅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管理政策和规定,并负责本市居民商品住宅的价格制定、调整和管理监督工作。
区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法人登记关系隶属于本区的开发企业,开发经营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
第四条制定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利益,并考虑房屋的建造质量、所处地段、层次等因素,按质论价。
第五条开发建设优惠商品住宅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三个月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销售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一九九四年南京市建成区土地级别的划分,制定区域最高销售价格,适时公布。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d67d49c850ad02de80417f.png)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是物价管理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其作用将更为重要。
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和协作,对商品住宅计价实施综合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对违反《细则》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切实把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做好。
各地在执行《细则》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维护商品住宅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省建委资审合格,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或房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公司),为销售或出租而建造的住宅,包括在旧城区建造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出售实行国家定价,其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费构成,同时考虑住宅层次朝向等因素,按项目实行差别价格。
第四条商品住宅成本由以下费用构成:1.征地费。
指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或是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征地包干费用。
2.拆迁补偿费。
指拆除小区或组团红线内原有建筑和附属物而支付的收购费、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安置费、损失费及拆迁电力电信线路、供排水管道的迁建费。
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费用的结算必须符合《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规划设计勘察费。
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收费标准,支付的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察、设计等费用。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https://img.taocdn.com/s3/m/8e24bff05a8102d277a22f00.png)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地上物补偿费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57)市冯字第321号《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计算方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评字[1997]第356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中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地价评估费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将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并入地下水资源费的函》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1]2177号《关于同意市人防办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2001]422号《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修费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基字[1997]0711号《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185号《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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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2016年的楼市一直热度不减,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2016国家出台的房地产政策一、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
今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总额余额增长13%左右。
央行数据显示,2015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为13.3%。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货币政策的表述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到2016年时,这个表述变成了“稳定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灵活适度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M2总量增速全年可能会超过13%甚至更多;第二,增速不会平均分布,根据经济局势的情况,阶段性的M2供应量、社会融资总额余额增速会突然提高。
比如,今年1月信贷投放量的突然增长,这样的情况,在2016年剩下的9个月中仍然还有可能出现。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试点,目前已经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等行业,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
对于房地产业来说,首先会带来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
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一些业务操作规范、各类收支票据齐全、财务健全的房企,容易享受减负的利好。
而一些包括供应商材料采购、成本核算不清晰的房企,会发现反而税负增加。
纳入营改增后,会使得房企有动力去改进企业管理模式和财务核算模式。
三、要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意味着中国正尝试建立房地产第四级市场,需要让部分房企积极转变去库存思路,从卖房转变到租房的策略上来。
租购并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去库存,但相对于刺激购房消费来说,作用相对有限。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doc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4478133052ea551810a687a0.png)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1992年8月10日【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建行【发布文号】(1992 )价费字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井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FONT>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
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人商品住宅价格: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7fd471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33.png)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3.13•【字号】宁政办[1986]028号•【施行日期】198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1986]028号1986年3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制订的《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往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以便研究修改,使之臻于完善。
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改革我市一贯沿用的公有住宅无偿分配制度,逐步推行城市公有住宅商品化,在商品房开发、经营、作价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兼顾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作价原则1.根据商品销售价格构成要素,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括:商品房成本、利润1%、管理费2%、营业税(暂时免征)、适当加减地段朝向、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加减后持平,个人购房不负担绿化设施费。
商品房成本构成包括:(1)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2)征地、拆迁补偿费(即旧房折价费);(3)勘察设计费;(4)三通一平(小区内给排水、供暖、供气、配电及道路建设费,包括为施工用外水外电)。
2.公共设施如学校、商店、邮局、保育院、粮店、理发店、煤场、派出所、办事处等不得摊入商品房售价内,谁经办谁负担。
3.房产开发公司按拆迁旧房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折价补偿。
一次拆迁,一次补偿;并负责拆迁户住宿安置,若回迁户购买商品房则按优惠价格出售,价款由个人支付三分之一,其余部分摊入商品房售价内,以优惠价购买商品房的回迁户同样拥有产权、使用权。
若回迁户按优惠价仍无力购买,则回迁户所住商品房的成本可由其余商品房负担,回迁户居住房屋的产权属市房屋经营公司;市房屋经营公司负责管理、维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
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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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5年,被大家称为“楼市政策年”,2016年,刚刚2个月,目前已经有不少和房产有关的政策颁布,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2016房地产政策汇总
1.居住证新政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首套房首付比例
今年2月2日,央行及银监会发布通知,宣布不限购城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可降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3.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
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4.降低契税营业税
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调整房地产环节契税和营业税。
重点调整为: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最高契税也仅按2%收取。
这无疑给购房者节约了一笔购房支出。
2016房地产还可能出现哪些政策
降息降准都有可能,那么商业贷款利息有可能会降到,比历史最低还最低。
农民享受的进城政策会进一步提高,比如:在基地可抵押,农地可抵押等等。
有些小伙伴会有疑问,房价只涨不升,政策再利好,还是不敢买房怎么办?其实这还是犹豫,等着房价往下降的时候再出手。
但是不如换个角度想,如果房价一直在跌,你不会担心自己出手买的房子越来
越不值钱吗?所以说,大家瞅准时机,置业亦或是投资该出手时就出手。
2016年房地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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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2016年2月2日,央行下调首套房首付比。
在不“限购”的城市中,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2016年2月21日,央行上调公积金存款利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1.50%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6年3月1日,央行宣布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税收政策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调整营业税优惠政策。
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2016年3月23日,“营改增正式实施”。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二手房税率仍按5%征收,实际税负负担减少。
■房屋新政、土地政策2016年5月4日,国务院鼓励个人出租房,允许商业房改租赁住房。
国务院常务会议共推出四项举措,分别从房源、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规范方面,给予住房租赁市场支持。
2016年2月23日,国务院要求减少土地储备规模,叫停土地储备贷款。
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此外,三四线城市为了去库存,制定购房补贴政策,鼓励进城上学、结婚、养老的农民工在城市购房。
除此之外,各地因城施策,不断加大去库存力度。
海南、河南、内蒙古、重庆规定: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地区,一般不再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甘肃、福建、青海、河南规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
陕西、山西首套房最低首付20%;江西鼓励以租代售;江苏加大棚改力度;四川、黑龙江推“购房补贴”助推楼市;吉林省取消住房限购限贷;云南打出去库存“组合拳”;辽宁出“新15条”,全力去库存。
■限购政策4月份以来,部分城市相继出台调控政策稳定楼市。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bd591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ec.png)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长沙市限价商品房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湘发改函〔2017〕35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按合理标准建设、政府限制销售价格的商品住房,不含住保部门建设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市住建、国土等部门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凡违反国家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制定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面利益。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计算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
价格的具体构成:一、成本构成(一)楼面地价:指经国土部门认定的开发经营单位取得土地时的土地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及修改作价办法部分条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及修改作价办法部分条](https://img.taocdn.com/s3/m/0e4f84cfb8f67c1cfad6b8c9.png)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及修改作价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价房[2002]39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12.11【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及修改作价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2002年12月11日宁价房[2002]397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土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地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商品房价格合理回升。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商品房的价格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办发[1998]10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服[2002]272号),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经研究,决定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进行修改,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允许销售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
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为:基准价格(元/㎡)=第三条第一款成本构成+利润+税金。
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元/㎡)=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
各楼层、朝向销售价格(元/㎡)=综合平均销售价格×(1±楼层、朝向差价)。
二、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总额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商品房的各楼层、朝向差价,须随申报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时,一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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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
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新购房契税税率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新购房契税税率](https://img.taocdn.com/s3/m/dded5d48168884868662d623.png)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新购房契税税率2016房产契税新政策出台了,但是好多人对房产契税新政不了解,对于购房契税税率也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房产契税新政策和新的购房契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新的房产契税政策。
新的房产契税政策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也就是,只要2月22日之后去办理的,就可享受到新的税收优惠!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新的房产契税政策无疑就是一大利好。
2016年房产契税的新政策:(一)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面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了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者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的结果,并且将查询的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而且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的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的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真实的,属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将不诚信的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的结果,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的操作办法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且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的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呢?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来计算,此前市民需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在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就意味着市民就可以省下4.35万元。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f021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37.png)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1997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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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有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
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