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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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索赔

【摘要】索赔已成为承包人提高合同价格,减少或转移工程风险,争取赢利的经营策略之一。在许多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额达到工程合同价的10%-20%,有些工程索赔要求超过合同价。因此,建设管理者必须重视索赔问题,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

1 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对方未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当事人双方索赔的权利是平等的。索赔与反索赔相对应,被索赔方亦可提出合理论证和齐全的数据、资料,以抵御对方的索赔。

2 工程索赔的目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人,即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并且两者往往相互伴随。

2.1 工期延长

承包合同中都有工期延误的罚款条款。如果工程拖延是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则其必须接受处罚。承包人工期索赔的目的是争取业主已经拖延了的工期作补偿,以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不支付或少支付工期罚款。

2.2 费用补偿

由于外界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人工程成本增加而蒙受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费用索赔要求。费用索赔实质上

是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如果该要求得到业主认可,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加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因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并且证据确凿,资料、数据齐全,业主应同意给予补偿,但是必须经过详细计算和核对后确定索赔数量。

3 常见的发生索赔的情况

3.1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增加了施工难度,使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3.2 工程延误造成的索赔

工程延误造成的索赔指的是发包人因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提供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供应的材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拖延的索赔。

3.3 工程变更造成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则应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

3.4 不可抗力造成的索赔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3.5 业主不正当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

业主不正当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并有权要求赔偿其赢利损失。

3.6 工程加速引起的索赔

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受到干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时,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的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的资源,加班加点来完成工程项目。这会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引起索赔。

3.7 业主拖延工程款支付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有权获得工期的补偿和额外费用补偿。

3.8 其他索赔

政策、法规变化、货币汇率变化、物价上涨等原因引起的索赔,属于业主风险,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

4 施工索赔的现状

我国工程索赔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中出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因此进入中国。经历近20年的风风雨雨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索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呈不断递增的趋势。倍受业主、承包商及有关部门的关注。是否运用索赔以及索赔是否运用得到,直接关系自己的利益、生存和发展。

但工程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我国工程企业目前索赔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缺乏索赔专门人才;缺乏索赔经验和索赔实例资料;“人情纽结”严重;法律意识淡薄、索赔意识不足;索赔未被国内企业重视;法律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过于买方市场。

5 成功索赔的重要技巧

针对目前国内的索赔现状提出以下几点索赔的技巧:

5.1 树立正确索赔意识、提高员工素质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着重培养索赔方面的人才。

5.2 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勘查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

5.3 签商好合同协议

在商签合同过程中, 承包商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 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注意。

5.4 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口头指令变更, 如果承包商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 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 以后, 有

的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口难言。

5.5 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

承包合同通常规定, 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每隔一定时间(28 天) 应报送一次证据资料,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 天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 提交索赔报告。

5.6 索赔计算方法和款额要适当

索赔计算时采用“附加成本法”容易被对方接受, 因为这种方法只计算索赔事件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 计价项目具体, 使经济索赔能较快得解决。另外索赔计价不能过高, 要价过高容易让对方发生反感,使索赔报告束之高阁,长期得不到解决。还有可能让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 以高额的反索赔对付高额的索赔,使索赔工作更加复杂化。

5.7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事项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往往工程结束后还得不到付款。

5.8 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索赔争端是难免的, 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问题, 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承包商尤其要头脑冷静,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争端。其次, 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 既要据理力争, 坚持原则, 又要适当让步, 机动灵活。所谓索赔的“艺术”,往往在谈判桌上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所以,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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