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扶持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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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答: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多长时间,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答: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四、怎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答: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时间足额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

五、实现灵活就业还有什么优惠,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关心我市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方法》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方法第一条为了关心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一)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二)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托付存档手续;(四)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参与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一)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二)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的。

第四条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根据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

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费。

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根据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

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根据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托付存档人员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京劳社养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4]14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执行《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件(以下简称78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4年7月1日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按照78号文件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2004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78号文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78号文件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符合78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应按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在78号文件实施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抵减按78号文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缴费年限前后相加累计计算。

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1年4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吉林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吉林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吉林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及《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文件,吉林省政府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三、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四、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七、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答: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多长时间?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答: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四、怎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答: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时间足额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

五、实现灵活就业还有什么优惠?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天津 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将享受三项优惠补贴

天津 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将享受三项优惠补贴

根据新标准 。 今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 由 的 , 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 费 。 其标准今 年拟 由 2 0 0 7年人 均 8 5 5 这意味着。城市户籍居民家庭若人均月收入不足 3 0元 , 月。这是今年社会保障各项指标 中。 9 调整幅度最大的一项。
标准 4 6元 。 7 调整为 5 6元 。 5 平均增加 8 O元。 计缴费年限 。 共分为 5个档次标准 , 去年为 4 2元 ( 2 保险累计缴
4 O周岁的女性 大龄 自谋职业人员 , 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 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的一半 , 在接续 养老保险 、 大病 统筹 医疗
保险 、 失业保险时 , 给予应该缴费总额 二分之一的补贴。
调整后 ,最低 工资标准将每人每月增加 7 O元 ,增幅将近 恤金 由 2 0 0 7年人均 8 0元 /月 , 整为人均 9 5元 /月 。 1 调 4 人均
职工 因工致残并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 元 /月 。 整为 2 0 调 0 8年人 均 1 1 2元 /月 , 均增加 3 7元 / ,7 人 1 退休人员养老金 量怔标准月■ ’ 元 ∞ 北京市各企业退休 、 退职 、 退养人员将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 标准 。其 中 。 退休人员养老金 最低标准由现行 的 6 5元调 整为 7 失业保 险金月均增 8 0元 同 时 。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标 准 也 将 上 调 , 由现 行 的 平 均 7 5元, 失 将 7 每人 每月增加 1 元 ; ∞ 退职人 员养老金 最低标准 由现行
的 5 2元调 整为 6 2元 , 9 8 每人每月增加 9 O元 ; 退养人 员养老金
据 了解 , 北京市现行 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按照保险 累 最低标准 由现行的 5 7元调 整为 6 7元 , 2 0 每人每月增加 8 O元。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以下称《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根据《试行办法》,现将社保补贴的主要类型及计算方式说明如下:一、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我市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减轻其自主创业的压力。

根据《试行办法》第九条,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以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的部分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属单位缴纳的部分,属个人缴纳部分仍需自行承担。

具体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符合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二、低保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给予低保残疾人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解决我市低保残疾人“老无所养、病无所依”的社会难点问题。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但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按规定,15年为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为其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不满15年且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以“延缴延退”的方式,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清的低保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不足年限的缴费月数。

延缴延退低保残疾人的补贴应逐年申领,补贴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txt两个人吵架,先说对不起的人,并不是认输了,并不是原谅了。

他只是比对方更珍惜这份感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二十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全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附件3: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甲方:
乙方:社会保障号:
经__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存放在__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乙方同意按规定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按月自_年_月起给予乙方共_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五、乙方自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每年4月5日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通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六、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甲方有
权对乙方经营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有歇业、停业或转租他人经营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甲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乙方有权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并要求予以补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要求,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现就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以灵活自雇的方式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本意见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三)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自谋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关于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一)本意见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种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一、申请对象:1.就业困难人员;2.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①残疾人员;②“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⑤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⑥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自毕业次月起2年内(即24个月)为有效申请时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不符合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②已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包含已注册登记但未正常营业的,或未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③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④其他规定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获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存在以上情形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即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或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1.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补贴期限:女性就业困难人员:1.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至5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25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提出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2年冬季及以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免费存档工作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承担。

二、享受个人免费存档服务的退役士兵需符合以下条件:1、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2、退役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3、在首次安置中,申请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已经用人单位招用、纳入失业人员管理或档案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转出后,再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享受个人免费存档服务。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个人免费存档需持以下材料:1、各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2、复员士官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伍义务兵的《退伍证》;3、户口簿(或影印件);4、个人档案。

四、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均应免收存档费,直至其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将档案转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3167920、63167922(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2002年12月1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三)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四)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五)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自谋职业扶持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自谋职业扶持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自谋职业扶持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哪些人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办理?答:经认定的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且在社区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性就业人员,可以申办社会保险补贴。

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持:①户口簿;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④从业证明;⑤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经资格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对于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

(五市三区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2、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⑴大龄失业人员。

⑵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⑷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⑹残疾失业人员。

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⑻失地失业人员。

⑼协保人员。

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

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

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

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谋职业(⾃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什么“申请补贴时,⼥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可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今年4⽉,本市出台《北京市⿎励城镇就业困难⼈员⾃谋职业(⾃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旨在⿎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员通过依法申领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谋职业(⾃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员就业。

《办法》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谋职业(⾃主创业)⼈员”),可以申请⾃谋职业?⾃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是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续;三是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办理了个⼈委托存档⼿续。

⾃谋职业(⾃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养⽼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最低⼯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缴纳8%。

⾃谋职业(⾃主创业)⼈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最低⼯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缴纳0.5%。

⾃谋职业(⾃主创业)⼈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平均⼯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缴纳1%。

⾃谋职业(⾃主创业)⼈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委托存档⼈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

《办法》在⾃谋职业(⾃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中规定,⼀,申请补贴时,⼥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可按第相关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时,⼥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劳社发[2006]9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96号)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精神,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异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

(三)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杭劳社就[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杭州市区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一)申报灵活就业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1)。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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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扶持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哪些人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办理?
答:经认定的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且在社区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性就业人员,可以申办社会保险补贴。

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
9、12月的25日前持:①户口簿;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④从业证明;⑤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经资格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
险补贴申报手续,对于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

(五市三区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2、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⑴大龄失业人员。

⑵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⑷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⑹残疾失业人员。

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⑻失地失业人员。

⑼协保人员。

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

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

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

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3、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

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
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金或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灵活就业扶持政策人员)。

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

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4、怎样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可申请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进货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灵活就业扶持政策人员)。

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两年,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

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6、怎样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答: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按年度分两次审核拨付,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第一次申领满1年后,如继续正常经营,可进行第二次申领,对一年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不能进行第二次申领。

第一次、第二次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均应提报以
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7、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下同),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
办法,按年拨付。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
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区市北区延吉路38号83668259
8、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报那些材料?
答:(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年初、年末);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年初、年末);
(6)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7)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8)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9)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10)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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