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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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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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工业项目的建设规模日益庞大,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评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控制,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土地审批等环节。

三、控制指标详细内容1. 工业用地总体控制指标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为每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公顷,具体分区工业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总体控制指标。

2. 工业用地布局控制指标(1)禁止在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限制性区域设置工业用地;(2)工业用地应与城市主体区域合理连接,便捷交通条件应满足;(3)工业用地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尽量减少生态破坏。

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持合理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

4. 工业用地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建设工业项目用地时,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工业用地空间布局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保障气候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报告书模板》2. 《工业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书模板》3. 《工业项目土地审批流程图》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业项目:指不包括采矿业和能源产业的制造业项目。

2. 环境敏感区:指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3. 生态保护区:指为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区域。

4. 水源涵养区:指对水源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

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用地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但可能面临施工难度大、成本增加等问题。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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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该文档旨在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进行详尽规定,以便统一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并确保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三、用地分类1. 工业用地按照功能划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2. 工业用地按照性质划分为:独立工业用地、集中工业用地、混合工业用地。

四、用地规模根据工业项目的需求及相应的工艺流程,确定工业用地的规模。

(详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五、用地布局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工业用地布局要合理利用地形地势,尽量充分利用自然资源。

六、用地条件工业项目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土地面积符合工业项目建设要求;2. 土地具备良好的承载能力,无地质灾害风险;3. 土地是否具备通风、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七、用地环境保护要求1. 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 工业项目用地要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

八、用地审批及备案1. 工业项目用地的审批及备案程序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 工业项目用地的审批及备案需进行环评及其他相关手续。

九、附件1. 附件一: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示例2. 附件二:工业项目用地相关审批申请表格3. 附件三:工业项目用地相关附加条件十、法律名词及注释1. 见国家法律名词解释的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十一、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一:用地规模与项目需求不匹配;解决办法:调整项目规模,推进与用地规模的协调;2. 困难二:用地环境保护问题;解决办法:加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保要求;3. 困难三:用地审批及备案程序复杂;解决办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资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一、前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土资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工业项目建设规范、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控制指标。

本指标规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的范围和指标,旨在引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三、控制指标(一)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一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控制在规划建设区内。

若在规划建设区外已有用地,需要重新规划,评估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影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选址。

(二)每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详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表。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优化利用:应配套建设企业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并进行整合、共用。

(四)对于城市周边地区出现的大面积城市更新用地和空置铁路、厂矿用地,应优先利用,避免新增用地。

四、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合理利用,避免非法占地和乱占乱建。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指标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环保部门、发改委、工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污染防治、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录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表六、附录2:名词解释(一)规划建设区:已经确定或者正在规划建设的城镇规划区、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村集中连片行政村等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城市更新:对已有城市进行的新城区建设,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绿地建设及城市公共设施配套等。

总结:1、本文档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建设区、城市更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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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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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本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确保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程度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现有工业项目用地的调整和更新控制指标。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指标(1)工业用地规模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建议减少用地规模,减轻对资源的占用。

(2)用地结构用地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优先满足生产、办公用地和公用设施的需求。

限制住宅、商业、服务业等非申报用途的占用。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以工业配套设施为主要重点。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共设施,保证实际投用效果与规划相符。

2. 环保指标(1)环保设施对于环境排放和噪音等需要进行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环保措施合法合规。

(2)环境监测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立环保监测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测。

(3)环境治理对于排污、废气、废水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治理,不得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3. 安全指标(1)安全防护在工业项目建设中,应特别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围栏、安全出口等。

(2)应急预案在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防火设施严格落实相关防火规定,建立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用地规模确认表2. 环保设施建设方案3. 安全防护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土地管理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保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工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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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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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引言
二、背景
工业项目的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合理的用地规划和管理可能会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发布了该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要点
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适用范围
该指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设计。

2. 用地控制指标
该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工业用地规模控制:规定了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进行分类。

工业用地的区域布局:要求合理布局工业用地,避免集中和过度拥挤,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的平衡。

工业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强调对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并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3. 执行和监督
文件规定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构,确保指标的正确执行,并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和管理。

四、意义和影响
文件的发布对于推动工业项目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土地占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工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五、结论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文件,为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本月修正2023简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本月修正2023简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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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指标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标。

1.2 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厂区等。

2、用地性质划分2.1 工业用地分类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将工业用地分为以下几类:重型工业用地、轻型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用地、绿色工业用地等。

2.2 用地性质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分类标准》等相关标准,确定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性质划分标准,包括生产工艺、排放标准、投资额等。

3、用地规模控制3.1 用地规模界定根据工业项目的产能、年产值等指标,确定用地规模的控制范围,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3.2 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工业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用地规模的控制标准,确保用地规模与工业项目的发展需求相匹配。

4、用地布局控制4.1 用地布局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工业发展的要求,确定用地布局的原则,包括合理布局、集约利用、错时利用等。

4.2 用地布局要求根据用地性质和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用地布局的要求,确保用地布局符合工业项目的生产流程和安全要求。

5、建筑控制要求5.1 建筑高度控制根据用地性质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高度的控制范围,包括最大建筑高度、最小建筑高度等。

5.2 建筑体量控制根据用地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建筑体量的控制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等。

6、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工业项目用地规划申请表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图纸模板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建设方案评审标准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指协助地方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的管理条例,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内容。

7.2 工业分类标准:指国家对工业项目进行分类的标准,根据工业项目的特点和功能进行划分。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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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引言旨在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实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场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建筑设施等指标,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建设用地规模2.1 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的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如下:- 轻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 重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0%。

2.2 工业项目所需的附属设施应与工业用地面积相匹配,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配电房等。

3. 环境保护要求3.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噪音控制:工业用地边界外日间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污水处理:工业用地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废气排放:工业用地应安装废气处理装置,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2 工业用地周边的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4. 建筑设施要求4.1 工业用地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厂房高度不得超过45米;- 设备安装平台应符合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4.2 建筑设施的布局应考虑生产工艺流程和物流的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率。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平面图附件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3.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能受到土地供应不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限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_word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_word版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和意义工业项目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划和管理工业用地对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和任务本指标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工业项目用地的占用和开发,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指标要求2.1 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在工业项目用地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合理布局:工业项目用地要根据产业结构和区域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分集中和无序扩张。

高效利用:要倡导节约用地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环境保护:工业项目用地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2 指标要求工业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工业项目规模和功能需求,确定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工业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要求。

绿地率:工业项目用地应保留一定比例的绿地,用于环境美化和生态保护。

建设限高:工业项目建设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的建筑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其他限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工业项目用地施加其他限制要求,如交通配套、供水供电等。

第三章工业项目用地规划与审批流程3.1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应遵循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根据工业项目需求进行专项规划。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内容。

3.2 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工业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包括前期调研、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用地合同签订等环节。

工业项目用地的审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程序合法、透明、公正。

第四章工业用地的管理与监督4.1 工业用地的管理工业用地的管理包括用地位置、用地功能、用地层数、规划设计等方面的管理。

工业用地的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保障工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一、前言
为了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制定本指标,供工业项目用地控制参考。

二、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我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包括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状况,制定土地利用总体布局,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分布范围和合理利用方式。

2. 用地总量控制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指标,限制工业项目用地的扩张规模。

3. 用地性质控制
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技术要求,确定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办公用地等。

4. 用地建筑控制
制定用地建筑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面积、高度、密度等,确保工业项目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

5. 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污染物排放限制、环境监测等。

6. 生态保护要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生态保护要求,包括绿化率、生态修复等。

7. 监督管理
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控制指标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四、
本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工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用地控制方案。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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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土地等别划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doc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行业分类容积率代码名称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 食品制造业≥1.015 饮料制造业≥1.016 烟草加工业≥1.017 纺织业≥0.8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21 家具制造业≥0.822 造纸及纸制品业≥0.8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 医药制造业≥0.728 化学纤维制造业≥0.829 橡胶制品业≥0.830 塑料制品业≥1.0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4 金属制品业≥0.735 通用设备制造业≥0.736 专用设备制造业≥0.7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五等: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六等: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七等:桂林市( 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九等: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 桂林市雁山区十等: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宁市邕宁区武鸣县玉林市玉州区来宾市兴宾区十一等:百色市右江区北流市十二等: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浦县合山市桂县柳城县柳江县容县田东县昭平县钟山县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十三等:荔浦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阳朔县平乐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藤县博白县陆川县平果县田阳县平南县上思县宜州市苍梧县南丹县十四等:宾阳县崇左市江州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绥县横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鹿寨县兴业县蒙山县灵山县浦北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十五等:都安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天峨县靖西县德保县那坡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武宣县象州县忻城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隆安县上林县马山县凭祥市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天等县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

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310谷物磨制132:132 1320饲料加工133:133植物油加工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 1340制糖135: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畜禽屠宰 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136水产品加工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137 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豆制品制造 1393蛋品加工 1399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141:焙烤食品制造 1411糕点、面包制造 1419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蜜饯制作。

143:方便食品制造 1431米、面制品制造 1432速冻食品制造 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制造 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1味精制造 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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