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burningoil-burninggas-firedboiler
〔GWPB3-1999〕
代替GB13271-91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准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以及建设工程环境碍事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治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准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钞票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进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3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及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国家及地⽅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2014年5⽉16⽇国家发布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年7⽉1⽇起,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开始正式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的地⽅标准⼭东省⼭东省2013年发布《⼭东省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2013年9⽉1⽇开始实施。
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4年,⼭东环保厅发⽂要求,新建燃⽓锅炉项⽬⾃2014年7⽉1⽇起、现有燃⽓锅炉项⽬⾃2015年1⽉1⽇起,⼆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上海市上海市2018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2018年6⽉7⽇开始实施。
⾃本标准实施之⽇起⾄2020年9⽉30⽇,在⽤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第⼀阶段)单位:mg/m3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北京市2015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2015年7⽉1⽇开始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河北省河北省2015年发布《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2170-2015),⾃2015年3⽉1⽇开始实施。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是指燃烧煤炭、油、气等化石燃料的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标准,旨在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一般来说,锅炉大气排放标准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包括如下几条:
1、烟气浓度排放标准:一般锅炉烟气浓度排放标准不超过20mg/m3。
2、废气温度排放标准:一般锅炉废气温度排放标准为300℃。
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超过
100mg/Nm3。
4、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不超过
200mg/Nm3。
5、粉尘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粉尘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Nm3。
6、水汽排放标准:锅炉排放水汽不超过20mg/Nm3。
上述排放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排放应当依据本地区的环保法规和标
准来制定。
此外,锅炉大气排放还需要定期的检测和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大
气污染。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
3m 以上。
4.5.3 锅炉房烟囱高度达不到 4.5.2条规定时,在 GB 3095 的二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00mg/m3(标态);在 GB 3095 三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浓度,按二类区的要求执行。
4.5.4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45m。
4.5.5 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 GB 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与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5 监测
5.1 锅炉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应在锅炉额定出力时测定。
5.2 本标准中烟尘和烟气黑度的监测方法按 GB 5468 规定执行。
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8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8 时的烟尘浓度;测定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7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7 时的烟尘浓度。
5.3 二氧化硫监测方法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0)中规定的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采用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机电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机电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而异,同时,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标准也与锅炉的容量、燃料类型、排放方式等因素有关。
在我国,针对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这一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如下:
1. 颗粒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其他地区为100mg/m³。
2. 二氧化硫: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其他地区为200mg/m³。
3. 氮氧化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其他地区为300mg/m³。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值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和升级。
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可能还会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单位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按照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5mg/m³、50mg/m³;燃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5mg/m³、10mg/m³、50mg/m³;燃油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20mg/m³、80mg/m³;燃生物质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³、30mg/m³、150mg/m³。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锅炉在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锅炉的使用也带来了大气污染问题,其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提高空气质量,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发布了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锅炉都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针对硫氧化物的排放,新标准规定硫分含量不得超过0.5%,并对燃煤锅炉的硫氧化物排放浓度进行了严格限制。
其次,对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
此外,对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得超过30mg/m3。
为了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对排放监测和治理提出了要求。
对于已建成的锅炉,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对不达标的锅炉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锅炉,要求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就要考虑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确保达到最新的排放标准。
这些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和监测治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锅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同时,这也给锅炉制造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总的来说,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举措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蓝天白云。
希望未来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让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
GB13271_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13271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代替GB *****-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 7——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gb 327-20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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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
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 80 1
燃(〈 1t/h ) 二、三类区150 120
煤─────────────────────────────────锅一类区100 80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 200 1
三类区350 250
───────────────────────────────────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 80 1
燃二、三类区100 100
油─────────────────────────────────
锅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 80* 1
炉二、三类区200 15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 50 1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烟气黑度锅炉类别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Ⅱ时段
──────────────────────────────────自然通风锅炉/ 150 120 1
(〈 1t/h )
层燃───────────────────────────────锅炉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 4t/h ) Aar〉25% 2000 1800
───────────────────────────────
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 4t/h ) Aar 〉25% 2200 2000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锅炉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MW 〈〈〈〈7 7-〈14 14-〈28
机总容量──────────────────────────────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
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