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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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

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

新闻与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石莹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并能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

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我国司法界公开审判原则的逐步落实,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与监督也日益加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媒体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争论。

以刘涌案为例,这一事件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

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祸社会,情节恶劣。

由于这一案件具备了反常性、重要性、显著性等新闻价值要素,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

而当刘涌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中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其团伙另一成员却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时,立即受到了媒体的普遍关注与强烈质疑。

《外滩画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纷纷发表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加上网络媒体的转发,由此引发了极为热烈的舆论。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并判处刘涌死刑。

事后,人们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对媒体间接提出了批评,认为刘涌案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控方指控的刘涌团伙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报道控方的指控,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严重误导了舆论,以致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时难以被公众接受,并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

”根据这样的逻辑,刘涌最终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无疑是媒体误导的结果。

该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它显示了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的不可回避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冲突的原因媒体监督司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早已无需赘言,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层面来说,媒体的报道与监督,对于推动司法改革,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声 屏 世 界 2 1/ 02 9
l 闻法 新 与
实践与创新 l
动, 求同存异 , 才能充分 履行宪 法赋 予 的职责 。完善司 法规 则, 发挥媒体作 用 , 笔者认 为应该体 现在 以下三个 方面 。 维护社会 公正性 。媒体监 督与 司法 独立都在 以 自己的
体 采 访 人 员 自 由查 阅和 正 确 报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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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责 编 : 陈道生
注释 : ( D张旭著 :犯 罪学要 论》 北 京 , 《 ,
法 律 出版 社 20 03年 版 . 3 0页 。 第 0
媒 介 融合 带 来 的冲 击 与 挑 战
的 目标 。在 建设社 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中 , 正确 的传 媒报 道 有
助于 实现 司法公 正 . 明 的司法 审判 制度 有助 于媒体 报道 透
客 观公 正 。发挥 媒体 监督作 用和 司法独特 性 , 二者 良性 互
48 此 外 . .%。 对罪犯 不恰 当的描述 会扭 其影 响 力越来 越大 ,更 加 广泛而 又 深 了其 内容难 以被搜 索。视频 不是文 字 , 曲青 少年 的 “ 英雄 观” 。在通 过一道 多 远 ,这种 冲击 主要 来 自于 网络 与手机 而是 声 画结 合的文 本 .现在 的 网络技 选题 调 查青 少 年对 罪犯 的 态 度 时 , 虽 等 新媒体 。
新法实创 闻1践新 与 与
媒 体 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的关 系构 建
口 曹 薇 呼 芳
当前 .我国媒体 与 司法 自身 的发育都 远未成 熟 ,都 处 于探 索 与改革 之 中 . 媒体 监督 与 司法 出现 许 多不协 调 的地 方 。主要表 现在 : 是媒体 报道越位 , 一 放大 了“ 无冕之 王” 作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

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斷,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这一现象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罚。

“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不 可转授 ,除非诉方 或控方将 需要 判断的事 项交 给其他组织 ,如仲裁机构 。因此 其他任何 非司法 主体未经职业训练的人员 不得行使判断权 。 第六 ,司法权具有终局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 它是 最终判断权 ,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 判断的范围不仅针对行 政权 ,还针对立法权 ,司法权对行政与立 法行 为进行判 断的 效力是终局 的,法治原理假设了这个判断机构的权 威性 ,尽 管该机构不可能完全 、一贯正确 。 第七 ,司法权具有交涉性 。司法权 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 方进行 明确 的角色分工 ,在程序 中,控 、辩 、审三方是基本 的角 色 ,“ 审”者 内部又存 在分工 ,陪审者从 事事实 审查和 判断 ,法官负责法律审查和判断 。在这些角色 中,控辩双方 展开交涉 、抗辩 ,令判断者兼 听则 明,做 出理性选择和判 断。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 的关联性分析 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传 媒监督 的主要对象 ,司法权作为一 种 国家权力 , 其行使 当然是传媒监督 的对象之一 。司法权作 为一种 判断权 ,其关 系到公 民的人身 、财产 、 自由等切身利 益, 不仅 当事人而且普通公民也会关注 司法权 的行使 。另外 , 司法权 作为一种判断权 ,其裁判结果 的不确定性也 吸引着人 们的 目光。因此 ,司法活动本 身就具有新 闻价值 , 案件越重 大越复杂 ,其新 闻价值就越大。所 以 ,司法权 的行使必定是 传媒报道的 内容之一 ,而传媒通过报道司法活动客观上就起 到 了监督司法的效果 。 传媒监督作 为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传媒监督司法则意 味着权利对权力 的制约 ,这也符合宪政 的要求。作为一种权 利 ,传媒监督 的广泛性 、及时性 以及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它 能够担 当起监督权力 的重任 。而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 ,司 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 的大权 ,司法权 的专属性 、终局性等 特点决定 了其必须受到监督。因此 ,传媒势必监督司法 。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蒙星宏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当今社会并不是毫无联系的两种事务,相反,二者相互依靠,不可或缺。

然而事务总是具有两面性,所以我们在看到二者相互支撑的时候,也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而合理解决,不断发展创新。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矛盾;解决一、媒体监督的界定(一)什么是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二、司法独立(一)什么是司法独立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2.司法系统内部的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

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的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原因基于: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

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实的报道,使司法活动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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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联解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联解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联解析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 (一)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大众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刚正行使。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一般情况下,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积极的,它有助于司法人员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威慑力来防治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刚正。

但是有时候,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往往存在较大的弊端。

人们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评价或看法很容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左右,即使是接受过专心训练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难免考虑社会舆论的因素。

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民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受舆论环境的影响,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刚正的审理,甚至在定罪量刑时出现显著的偏颇。

正是这种舆论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影响司法独立,严重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三)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比如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某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一案,有报道说,仅2003年3月20日至24日四天开庭审理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

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结的这件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结论。

蒋某的律师认为,蒋某的行为是否组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决,没有判决结论,一些媒体报道便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甚至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有违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显然,媒体在报道此起案件时,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只是从满足受众情感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

这种做法干扰了司法人员独立刚正的进行司法活动,也给审判人员增添了无形的民众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最终目的在于追求司法公正。

而媒体的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

在理论上这两者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共同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方面两者存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抵制。

本文从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二是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三是法院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

标签: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1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内涵1.1 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司法机关的独立;三是法官的独立。

1.2 媒体监督的含义所谓新闻媒体就是指传媒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在逐渐扩大,在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其功能主要包括:沟通情况、传播新闻、发布信息的功能;宣传、反映引导舆论的功能;传播知识、促进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批评、监督功能。

2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2.1 理论上的冲突2.1.1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虽然其具体含义在不同的国家各有侧重,但司法应当独立于媒体和舆论是普遍公认的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也有人民法院不受新闻媒体的不当干涉之意。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

“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

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摘要: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但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之关系作法理分析,从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进而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关系作了初步制度设计,以期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权;传媒;监督;良性互动当前,有关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渐完善,在法律程序上有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自身监督机制,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法律程序外则有社会监督、人大监督以及传媒监督。

学术界对前五种司法监督机制已经做出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而对于传媒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单薄。

本文拟对司法权的传媒监督问题做初步探讨,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作制度设计。

一、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传媒监督,又称媒体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揭露,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法、不良行为及时得到纠正,由此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表现为二者在以下三方面具有相容性。

(一)相同的终极目标在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要求下,我国传媒将民主与法治作为自己基本的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从司法职能出发,对法制与民主的目标更是分外关注。

传媒以宣传法制、弘扬道德为主要任务,司法机关以维护法制、执行法律为己任。

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容性,传媒和司法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也具有相容性。

此外,传媒和司法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也相容,传媒充分体现公众意志,司法机关密切关注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

在主要的价值层面上,二者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矛盾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矛盾
保持距离与沟通
司法机关应保持与媒体的适当距离,确保审判不受干扰。 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解释审判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增进公众对司法的理解。
03
解决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矛盾的探讨
加强司法透明度
公开审判过程
通过公开审判过程,让媒体和公众了解司法的运作,增强对司法系 统的信任。同时,公开审判也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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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应始终保持独立,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审判。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 作,让媒体了解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减少误解和偏见。
媒体自律与责任
媒体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报道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在涉及司法案件 时,要尊重司法程序,避免过度炒作和误导公众。同时,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素养。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 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平衡 点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个 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强 化公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共同 推动社会公正和进步。面对未来发展 方向与挑战,我们更应保持清醒头脑 和坚定信心,不断创新和探索适应新 时代要求的发展路径和监督模式。
胁,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03
寻求平衡点
司法机关和媒体应在尊重彼此的基础上寻求平衡点,既确保司法机密不
被泄露,又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压力
实时报道与审判进程
媒体的实时报道可能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要求加快审判 进程或提前透露审判结果。
媒体偏见与公众预期
部分媒体可能带有偏见地报道案件,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 产生预期,当审判结果不符合预期时,可能对司法机关产 生质疑。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很多,而传媒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担当着监督司法、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往往沦为变相的行政监督,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方面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正传媒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传媒作为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对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对司法的干涉超越了界限,导致司法不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我国的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传媒监督在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作用(一)通过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曾经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有利的印证了传媒的监督是抗衡权力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

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并认定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这意味着邓玉娇可能被判有罪,但罪不致死。

最后邓玉娇之所以能逃过一劫,其实不是警检方面良心发现或者回归常识,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在百度,只要输入一个“邓”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玉娇”,大众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声援、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和不满通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再地放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此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此案。

(二)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或明或暗的体现,传媒自身具有受众群体多,覆盖范围广的优势,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摘要】虽然传媒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在惩治贪污腐败、正本清源方面发挥着巨大威力,但传媒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愈演愈烈。

如何通过对二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和配置,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

也成为各界人士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传媒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一、绪论我们知道传媒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是“感官正义”,而法治所一贯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目前,对于大多数热点事件,传媒都通过讲述当事人或受害人艰辛的生活磨难、忠厚的性格品质、令人愤慨的现场冲突、无法容忍的冤屈不公等,加之生动的文学化言语修饰,强化对悲惨的描述,以此来博得民众的同情。

现今,传媒日益成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竭力防范的力量,成为法律机关谨慎前行的原因。

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差别和冲突异常激烈。

2009年5月,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性别鸿沟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她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而最初引发民众愤怒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群女服务员在是事发后立即自首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杀人被连侦查的消息。

在媒体和网络上,大部分受众的态度高度一致,即认为邓是正当防卫。

甚至有网民以诗歌等形式表现对邓的高度同情和涉事官员的愤怒。

而在认定邓无罪之后,法学界泰斗马克昌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虽然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同时他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至少”会判缓刑,而他也表示了对民意,包括网友抨击的理解。

在类似事件中不难看出,有些媒体在报道中已经从“传媒监督”滑向“媒体审判”,虽然传媒监督对防止司法专制和腐败功不可没,但“媒体审判”却是对传媒监督权的滥用,客观上是传媒监督违法行为的延伸。

几字之差,“传媒监督”的真理也就变成了“媒体审判”的谬误。

二、“媒体审判”的相关问题说到这,我们必须正确了解“媒体审判”的动机。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论我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摘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持续发展,传媒技术的持续发达,舆论对于司法热点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近几年来发生的许霆案、药家鑫案、小米案等一系列热案不断拨动着民众的神经,也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极大挑战。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如何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下达到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是每一个法律人都亟需思考的问题。

本文意图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以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关系前言2009年,中国的舆论集中到鄂西山区一个叫邓玉娇的女子身上,她手刃一个索要“特殊服务”的官员,被舆论塑造为弱势者维护自身尊严反抗强暴的“英雄”而广泛传播,从而,最终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2010年,西安音乐系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

许多人认为药家鑫行为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也有人认为,应该给这个大学生一个赎罪的机会。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纵观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案件,舆论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审判的过程与结果,这一切无不体现出现实中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之复杂与微妙。

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两者的平衡,从而形成推动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合力,是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现状(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涵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关键词] 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

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

[1]。

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

这从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

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自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

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诚然,正如有人指出的,我国的“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如果由它来行使舆论监督,会出现权力部门如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排除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

但由于这种监督是以大量信息为基础,以在光天化日下的传播为手段,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督所当然具有的公正性,使得这类矛盾很少发生。

夏恿先生说得较为深刻:“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成为了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媒体监督是公众对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司法独立则是一个人民国家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一些国家,媒体监督不够独立,司法也不够独立,这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保障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媒体监督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媒体作为公众意见的重要表达渠道,可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媒体监督的作用就像是一道照妆镜,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和地方上管理组织的工作状况,使有关部门更容易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比如,2019年中国湖北省疫情爆发时,媒体的报道严密细致,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重要信息透明公开,为全球控制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又比如,美国华盛顿邮报曾通过其对美国海军航母员工感染新冠的报道,揭露了美国政府和军方在新冠疫情防控方面的种种不足和缺陷。

这些媒体的报道都为改进政府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其次,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权利,包括自由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保证裁判过程公正公正。

司法独立是维护个人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决定同性婚姻合法,这一判决就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多个变化,并激发了其他法院、其他领域中的变革。

最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媒体的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政府和法官,也可以监督媒体自身,并且媒体的监督也是司法独立的一种方式。

比如,2016年《南方日报》与南昌市中院共同核查“莆田系”医院案件的报道,促进了有关机构的行动。

同时,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活动起到促进作用。

对于那些被认为错误的司法行为,媒体的揭露和舆论监督可以让公众意见使有关部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整改。

总之,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两者存在着积极互动和互惠互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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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

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

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

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

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

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

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

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

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

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

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

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二、司法改革下协调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关系构想
由于新闻传媒的特殊性,对新闻传媒的立法规范经历了30多年仍未出台,在没有立法规范的新闻传媒依旧有可能产生“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

尽管现实如此,但不意味着现在无所作为。

因此,在目前已经为司法独立进行改革,司法独立问题有了很大的解决的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在冲突中整合最佳的点,不仅让媒体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而且不妨碍司法独立?那么,笔者试图从以下角度去构想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加大新闻传媒正确监督司法的力度,打造互联网+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也应当打造互联网+时代。

在司法改革下,应该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不仅监督司法改革的进展和司法腐败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传媒如果以正确的方式介入司法,就会形成正确的舆论引导,在运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更加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构建法治社会的促进作用。

那么,新闻媒体如何正确
的介入司法的监督呢?笔者认为:首先,新闻媒体在庭审前对案件的报道应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倾向或妄加评论。

新闻媒体本来就不具有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功能。

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客观的报道真事的案情,发挥本有的传媒作用。

其次,加强传媒机构的行政性管理和提高新闻记者素质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加强媒体记者的行业自律,借用库尔·勒温的话说,“传媒必须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受众之间的‘守门人’”。

③众传媒在案件报道中要明确自己是中立的把关人,把那些不适合报道的信息过滤出来,简单来说,虽然司法审判应当公开透明,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不应该透露的信息,法律明文规定是禁止公开。

传媒在对司法案件报道时,既不应该站在司法部门的对立面,也不应该站在公众的对立面,而是应该站在争辩双方之间,在公众与司法部门之间发挥联络员的功能,做不偏不倚的观察者。

(二)坚决排除司法审判中传媒舆论的干涉
就目前从司法改革的措施上看,改革措施已经明确从财政、人员分配、上下院之间关系等措施去确保司法独立。

在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中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打造一个“隔音空间”拒绝传媒舆论的引导和干涉。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条防线,因此司法审判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司法审判不是以前以多数人投票或多数人意愿来决定有罪之人的罪行,这样是亵渎法律、法治的神灵。

“一
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④因此,传媒监督司法的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拒绝没理由拒绝新闻媒体合理的报道,唯一应该的是司法内部,法官心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公平公正。

与其说法律是无情的不如说法律是公正的,在改革后司法体制上,程序的公正也得到一定的改革,所以,司法审判中排除传媒舆论的干涉,更加有利于传播法治的精神。

(三)司法系统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在新常态下,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创新。

尽管新闻媒体和司法独立具有天然般的排斥,但是可以积极探索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一方面,法官不要畏惧面对媒体,认真公平公正地判决每一个案件,接受媒体采访,客观地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判决依据。

当然,面对新闻媒体的错误舆论引导,司法系统应该敢于站出来指正错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正义。

另一方面,司法允许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和报道,那么媒体就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不正确的舆论。

只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保持一致,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审判独立之间就能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传媒与司法就能形成合力、共创“双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前所未
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谢俊杰来源:商2016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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