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模板doc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
附件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模板doc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一号黑体)申报单位:(盖章)测评机构:(盖章)(小二号宋体)二○××年××月(三号宋体)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理论值标识)(二号黑体)所在省市:(四号宋体)建筑名称:建筑类型:测评机构:联系人:电话:测评时间:目录(三号黑体)1. 建筑与用能系统概况 (1)1.1 建筑概况 (1)1.2 用能系统概况 (1)2.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2)2.1 计算软件 (2)2.2 计算条件 (2)2.3 计算结果 (2)2.4 结论 (2)3.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3)4. 居住/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5.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5)(小四宋体)1.建筑与用能系统概况(三号黑体,下同)1.1建筑概况(四号黑体,下同)对建筑概况进行介绍,包含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
(小四宋体,下同)1.2用能系统概况对用能系统概况进行介绍,包含《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中规定项与选择项的情况。
规定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务必满足的项目,包含围护结构、空调采暖冷热源、空调采暖设备、水泵与风机、室温调节、计量方式、水力平衡、操纵方式、照明等情况。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与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包含可再生能源、自然通风采光、蓄冷蓄热技术、能量回收、余热废热利用、全新风/变新风比、变水量/变风量、楼宇自控、管理方式等情况。
2.基础项计算说明书2.1计算软件选用计算软件及版本。
2.2计算条件分别列出参照建筑与标识建筑的计算条件,包含各类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围护结构的窗墙比与热工参数、房间内热负荷的强度与运行时间表、设备(锅炉、水泵、风机等)效率、机组性能系数(COP)等。
2.3计算结果包含标识建筑与参照建筑的峰值负荷、累计负荷、要紧分项能耗、全年能耗及节能率计算方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万元
仪器设备总 台(套)数
发证机关
仪器设备固 定资产原值
经济性质
1、测评机构的机构设置(检测部门、实验室及其他机构的情况介绍)
人 万元
2、测评机构或其所在单位是否参与国家级示范工程(包括可研报告的编写、设计、技 术支撑等,如果参与须注明内容)
二、测评机构业务内容(纸不够,可附页)
1、测评机构主要工作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 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 行考核。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 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 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 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70%,工程师以上 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50%,其中,从事本专业 3 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 于 3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填写)
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申 报书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申报业务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制 二○○八年四月
填表须知
一、 本表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 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 本表内容应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款项应当统一 填写“无”。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 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国家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得少于 9 人;省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 不少于 7 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对国家和该项工作负责的态度,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 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 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获准国家级的测评机构认定名单。省、 自治区、直辖市将获准省级测评机构认定的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检验检测专项调研督查的通知-陕建科发〔2018〕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检验检测专项调研督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检验检测专项调研督查的通知陕建科发〔201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节能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计划于2018年4月9日至5月30日对建设工程节能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业绩等情况进行调研、督查。
一、在陕从事建筑工程节能检验检测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不发纸质文本)填报机构资质、检验检测类别等情况(详见附件),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报送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采集的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类别等信息,将录入陕西省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报告在线查询信息平台,作为各地建筑节能监管的基本依据。
二、专项调研督查期间,将选择部分城市和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际调研、座谈,具体单位与时间另行通知。
请你们结合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建设工程节能检验检测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请各城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在本行政区划内从事建筑工程节能检验检测的机构及时填报《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表》,配合开展调研、督查工作。
联系人:白云中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建筑节能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30日——结束——。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3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3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节能建筑的社会认知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80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标识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体形系数、窗墙比、采暖制冷效率以及建筑耗能量等进行测评,将建筑物的能效水平以标识的形式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建筑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居住小区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2、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3、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工程和申报长安杯、鲁班奖的建筑;4、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5、其他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
建筑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基本要求的,标识为一星;超过10~15%的,标识为二星;超过15~20%的,标识为三星;超过20~25%的,标识为四星;超过25%的,标识为五星。
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和管理1、测评与标识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进行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建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的工作任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并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一)试行省市。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二)试行建筑项目。
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请各试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试点建筑的选择、测评标识过程监管等工作,同时应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我部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科学技术司胥小龙电话:************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程杰电话:************传真:************E-mail:*********************.cn联系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处尹波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样式(略)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由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006-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一批建筑能效测评
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实验小学虹桥校区重建工程等44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苏建函科(2015)279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
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苏建函科(2015)279号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完成了2015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现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单
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名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杨映红,联系电话:025-********。
附件: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第四批、第五批和第六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第四批、第五批和第六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号】〔2020〕第20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第四批、第五批和第六批)
〔2020〕第20号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完成了2020年度第四批、第五批和第六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的标识评定工作。
经评审、公示,核定辽河路以南、寒山路以东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动物实验中心南楼等29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现予以公布。
附件:1. 2020年度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第四批)
2. 2020年度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第五批)
3. 2020年度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第六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8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吉建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的通知吉建科〔2017〕21号长春市建委,白城市、珲春市、敦化市、伊通县、梨树县、靖宇县住建局,各示范项目单位: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价标准》(GB/T50801-2013)和《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02号)要求,根据工作部署,决定对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开展能效测评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要求为规范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管理,确保示范项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计划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20日,对2017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开展能效测评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单位做好能效测评准备工作。
能效测评报告将作为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凡能效测评报告不合格的示范项目,不予通过综合验收,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能效测评费用由各示范项目单位负责。
二、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区域分工(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区域:长春市、白城市、伊通县、梨树县联系人:孙秀刚联系方式:0431-******** 138********(二)吉林省建材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区域:珲春市、敦化市、靖宇县联系人:朱晓东联系方式:0431-******** 139********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6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4]62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4〕62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近期,在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中,发现我市部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漠,其个别建设项目在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情况下提前投入使用。
为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充分发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事前警示、责任追溯”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5000㎡及以上);(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及以上);(三)新建居住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四)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限价商品房)项目;(五)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等);(六)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的相关项目;(八)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九)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建科节函[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科节函[2009]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标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和能源消耗量,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标识活动分为自行标识和测评标识两种。
自行标识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所建建筑物耗能量进行告知的活动;测评标识是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对其所建建筑物进行能效标识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标识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提供依据。
是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主要职责是:(一)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二)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为建筑能效标识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三)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颁发建筑能效证书和标志;(四)按年度向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机构提交建筑能效标识工作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三)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示;(四)建筑能效标识争议的处理;(五)对从事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六)统一监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建筑能效标志。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山西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体系介绍.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宣传材料一、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概念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和计算机模拟,并判定其所处水平;而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以标识形式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
能效测评标识可以客观地反映建筑物的能耗水平,达到建筑节能信息公开化,为政策制定提供定量依据和引导消费者节能意识的目的。
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法规及政策依据1、法规依据:(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内容如下:“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2)《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9月,山西省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2、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提出:“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
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2.21
•【文号】建标标备[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1]21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等3项备案内容的报告》(沪建交[2011]8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三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J11788-201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验与评估规程》J11789-201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J11790-2011
该三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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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
•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确保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际节能效果达到设计标准,现将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
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
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2、以下工程应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2)新建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
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
4)申请国家级或上海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活动的能效测评机构应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见附件)。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委托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委托合同应报受监质量监督站备案。
5、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节能竣工测评,得出能效测评理论值,并出具节能竣工测评报告。
能效测评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竣工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给能效测评机构的设计图纸和资料予以确认,并根据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节能竣工测评报告,将节能竣工测评情况和结果写入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7、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收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并做好节能竣工测评现场配合工作。
8、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的监督,并将节能竣工测评的情况记入监督报告。
9、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固的初步建议;
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能效测评机构,对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研究制定改进方案。
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改进方案,施工单位在设计改进方案基础上应编制改进施工方案,改进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改进施工完成后,应按照改进设计方案和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并重新进行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直至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阶段理论值测评。
1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