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21•【文号】统人函[1992]51号•【施行日期】199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5月21日统人函(1992)51号)现将《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做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针对《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后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助理统计师资格“专业统计”考试设七个专业,即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商业统计、物资统计、交通运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社会统计。
应考人员根据自己所在岗位选择一个相应专业。
二、企事业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通过评审已取得统计员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客观原因未被聘任的在岗人员,高中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三年,经单位出具证明,允许其参加一九九二年的考试。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人员可允许参加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
四、对具有非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在统计岗位工作,并符合《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学历和任职时间要求的人员,可允许其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五、考虑到统计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计的相近专业除《人事信息代码》规定的财经类专业外,理科数学类的数学、应用数学、经济数学三个专业以及未列入《人事信息代码》的数理统计也视为统计的相近专业。
这四个专业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在统计岗位工作,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规定,考核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统字[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适应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决定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电力企业统计按新的规定执行。
现将电力企业统计单位确定原则、产值和财务指标计算方法等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力生产企业统计原则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直接作为法人企业,发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和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均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即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电量收入减去外购电费,计算公式为: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的售电平均单价可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计算,由其所属公司平衡测算后通知各电力生产企业。
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的财务资料由其所属的发电公司或供电公司按照其各自的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发电企业填报;或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模拟计算。
二、电网经营企业统计原则独立核算的省、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法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非独立核算的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报表;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作为管理机关只填报本级的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收入全价计算,计算公式为: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如没有财务核算资料,由区域电网公司按照各省级分公司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省级分公司填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国统办字〔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18〕45号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18年,国家统计局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强化解读、回应关切,注重时效、优化服务,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务公开。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统计规范性文件,重要统计改革方案、重大统计政策措施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在出台前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继续推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调整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慎稳妥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继续全文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办公室、执法监督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二)围绕统计重点领域加大公开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7.12.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7.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9月30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6件部门规章和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4.07•【文号】国统办字[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现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七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制定本工作流程。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负责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1、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2、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3、省级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国统办执法函〔2024〕554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函〔2024〕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大力弘扬统计法治精神,厚植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理念,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统计法治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内容本次征文以“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谱写依法统计新篇章”为主题,可围绕以下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撰写:交流对《统计法》修改重大意义和新修改《统计法》主旨要义的理解认识;反映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法》规范引领保障统计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和宝贵经验;提出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思路和举措;抒发对统计工作及统计法治建设的感想和感受等。
二、征文要求(一)投稿文章要紧扣征文主题,紧密结合作者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谈思想认识、谈工作实践、谈落实举措;要言之有物、有的放矢。
(二)文章字数在1500字以内。
(三)投稿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四)征文来稿必须为原创作品,同时承诺未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征文时间征文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四、征文投稿方式作品通过电子邮件投稿,投稿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投稿”字样。
投稿接收单位:中国信息报社统计部投稿电子邮箱:****************联系人:叶子淳联系电话:************五、征文评选和登载评选出的优秀征文作品将在《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等登载。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000内资公司1100 有限责任公司111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151国有独资公司112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121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330外资企业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30外资企业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52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200 股份有限公司1210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12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21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1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1220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2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223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1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2000内资分公司210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11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151国有独资公司212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12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330外资企业212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12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330外资企业213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4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15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15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20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221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21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21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21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2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222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222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22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22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2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3000内资企业法人3100 全民所有制110国有企业3200 集体所有制120集体企业3300 股份制151/159/160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400 股份合作制130股份合作企业3500 联营141/142/143/149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4000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4100 事业单位营业4110 国有事业单位营业110国有企业4120 集体事业单位营业120集体企业4200 社团法人营业4210 国有社团法人营业110国有企业4220 集体社团法人营业120集体企业4300 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 4310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110国有企业4320 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120集体企业4330 股份制分支机构151/159/160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340 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130股份合作企业4400 经营单位(非法人) 4410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110国有企业4420 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120集体企业4500 非公司私营企业4530 合伙企业4531 普通合伙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453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4533 有限合伙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4540 个人独资企业171私营独资企业455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4551 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172私营合伙企业455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172私营合伙企业4553 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172私营合伙企业456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171私营独资企业4600 联营141/142/143/149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4700 股份制企业(非法人)151/159/160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5000外商投资企业5100 有限责任公司511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12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13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330外资企业514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330外资企业515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330外资企业516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330外资企业5190 其他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200 股份有限公司521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2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3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4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90 其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300 非公司531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3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330外资企业5390 其他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80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5810 分公司330外资企业58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5830 办事处330外资企业5890 其他330外资企业6000台、港、澳投资企业6100 有限责任公司611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12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13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4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5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6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7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230/3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6190 其他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200 股份有限公司621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2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3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4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5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240/3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6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240/3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90 其他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300 非公司631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作)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32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390 其他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800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6810 分公司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820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830 办事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890 其他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7000外国(地区)企业7100 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7110 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7120 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7130 外国(地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190 外国(地区)其他形式公司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720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30外资企业730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7310 分公司330外资企业7390 其他330外资企业8000集团 9000其他类型910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0其他企业920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支机构190其他企业9900 其他190其他企业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26•【文号】国统字[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制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
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2.优化方式。
科学设计普查业务流程,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
在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国办发[1994]27号)《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决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构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7.06•【文号】国统字〔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统字〔2015〕64号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组建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农业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国家统计局2015年7月6日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一、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主任:张为民统计局副局长第一副主任:鲜祖德统计局总统计师副主任:张淑英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司长陈学斌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汪长海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副司长王小兵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副司长刘富江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司长张仲梁统计局财务司司长胡帆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主任成员:常戍中宣部宣教局副局长张冬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局局长冯亚平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叶跃进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王俭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副局长张岩松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冯文利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倪文进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副司长田玉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传司副司长孙建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副司长张顺喜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副司长侯晓明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农副业生产局副局长张文祎武警部队后勤部军需物资部副部长曾玉平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徐晓海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盛来运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程子林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司长王萍萍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主任杜希双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曹志刚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主任夏荣坡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主任钟守洋中国信息报社社长叶植材中国统计出版社社长二、办公室内设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预算编制、普查设备采购等工作。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国统字[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国统字〔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配合下,全国各级普查机构和近800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克服重重困难,扎实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了丰富、翔实的国情数据,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年多来,全国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牢记使命、科学谋划、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按时、高效完成了人口普查各项工作任务,涌现出一大批工作成绩突出、精神风貌高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做出了突出贡献,为统计工作树立了楷模。
为弘扬普查人忠于职守、开拓创新、为国奉献的崇高精神,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家评比表彰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各地人口普查机构认真评选、层层推荐和全国公示,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授予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等202个单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崔京民等797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国普查队伍的优秀代表,是新时期统计工作者的表率。
全国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计部门和广大普查和统计工作人员,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不畏艰难、甘于奉献的崇高品质,弘扬他们恪尽职守、依法普查的工作作风。
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0.24•【文号】国统人口函〔2024〕244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国统人口函〔2024〕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为加强对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康义国家统计局局长副组长:刘苏社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志忠公安部副部长郭燕红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成员:王光彦教育部副部长段毅君国家民委副主任胡海峰民政部副部长宋其超财政部部长助理吴秀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国洪自然资源部副部长董建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昕广电总局副局长阮健弘国家统计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及职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协调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担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阮健弘兼任。
国家统计局2024年10月24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1999]27号1999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国铁路总工会、中国金融工会财务部、中国民航工会办公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现将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 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该通知精神,在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含下岗)的职工中,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而由企业发放的生活费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应据此由原有企业计提工会经费。
对新出现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项目,也要计入工资总额,并计提工会经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1998年10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资司:现将《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设计管理司、人口和社会科技司联系。
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一、新增指标解释1.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己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国统办函[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2000年2月16日国统办函[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曾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将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以及1999年1至9月和9至12月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临时代码进行了通告。
为了使各地和各部门及时了解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及代码的变动情况,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统计信息网络,定期通告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
现将具体查询方式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通过统计系统的内部网,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进行查询,网址为:10.6.28.54查询步骤:第一步,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后,点击“统计制度”;第二步,点击“统计分类标准”第三步,点击“全国行政区划代码”。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www.stats.gov.cn具体查询方式与上述步骤相同。
三、统计信息网上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主要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CB /T2260—1999),按地区分列;第二部分为:1999年及以后各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变更表。
随文将1999年全年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九九九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2.对安徽省六安市行政区划代码的更正附件1 一九九九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仅供统计上使用)┌────┬─────────────┬────────────────┐│地区│原代码│新代码│├────┼────────┬────┼───────────┬────┤│北京市│昌平县│110221│撤销││││││设立昌平区│110114│├────┼────────┼────┼───────────┼────┤│山西省│晋中地区│142400│撤销││││榆次市(县级)│142401│撤销││││││增设晋中市(地级)│140700│││││增设市辖区│140701│││││榆次区│140702│││榆社县│142421│榆社县│140721│││左权县│142422│左权县│140722│││和顺县│142423│和顺县│140723│││昔阳县│142424│昔阳县│140724│││寿阳县│142427│寿阳县│140725│││太谷县│142429│太谷县│140726│││祁县│142430│祁县│140727│││平遥县│142431│平遥县│140728│││灵石县│142433│灵石县│140729│││介休市│142402│介休市│140781│├────┼────────┼────┼───────────┼────┤│内蒙古│哲里木盟│152300│撤销│││自治区│通辽市(县级)│152301│撤销││││││设立通辽市(地级)│150500│││││设立市辖区│150501│││││设立科尔沁区│150502│││科尔沁左冀中旗│152322│科尔沁左冀中旗│150521│││科尔沁左冀后旗│152323│科尔沁左冀后旗│150522│││开鲁县│152324│开鲁县│150523│││库伦旗│152325│库伦旗│150524││├────────┼────┼───────────┼────┤││奈曼旗│152326│奈曼旗│150525│││扎鲁特旗│152327│扎鲁特旗│150526│││霍林郭勒市│152302│霍林郭勒市│150581││├────────┼────┼───────────┼────┤││包头市郊区││更名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石拐区││├────┼────────┼────┼───────────┼────┤│黑龙江│绥化地区│232300│撤销│││省│绥化市(县级)│232301│撤销││││││设立缓化市(地级)│231200│││││设立市辖区│231201│││││设立北林区│231202│││望奎县│232324│望奎县│231221│││兰西县│232325│兰西县│231222│││青冈县│232326│青冈县│231223│││庆安县│232330│庆安县│231224│││明水县│232331│明水县│231225│││绥棱县│232332│绥棱县│231226│││安达市│232302│安达市│231281│││肇东市│232303│肇东市│231282│││海伦市│232304│海伦市│231283│├────┼────────┼────┼───────────┼────┤│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东洲区││├────┼────────┼────┼───────────┼────┤│上海市│青浦县│310229│撤销││││││设立青浦区│310118│├────┼────────┼────┼───────────┼────┤│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秀洲区││├────┼────────┼────┼───────────┼────┤│安徽省│巢湖地区│342600│撤销││││巢湖市(县级)│342601│撤销││││││设立巢湖市(地级)│341400│││││设立市辖区│341401│││││设立居巢区│341402│││庐江县│342622│庐江县│341421│││无为县│342623│无为县│341422│││含山县│342625│含山县│341423│││和县│342626│和县│341424││├────────┼────┼───────────┼────┤││六安地区│342400│撤销││││六安市(县级)│342401│撤销││││││增设六安市│341500│││││增设市辖区│341501│││││增设金安区│341502│││││增设裕安区│341503│││寿县│342422│寿县│341521│││霍邱县│342423│霍邱县│341522│││舒城县│342425│舒城县│341523│││金寨县│342426│金寨县│341524│││霍山县│342427│霍山县│341525│├────┼────────┼────┼───────────┼────┤│福建省│宁德地区│352200│撤销││││宁德市(县级)│352201│撤销││││││设立宁德市(地级)│350900│││││增设市辖区│350901│││││增设蕉城区│350902│││霞浦县│352225│霞浦县│350921│││古田县│352227│古田县│350922│││屏南县│352228│屏南县│350923│││寿宁县│352229│寿宁县│350924│││周宁县│352230│周宁县│350925│││柘荣县│352231│柘荣县│350926│││福安市│352202│福安市│350981│││福鼎市│352203│福鼎市│350982│├────┼────────┼────┼───────────┼────┤│湖南省│娄底地区│432500│撤销││││娄底市(县级)│432501│撤销││││││设立娄底市(地级)│431300│││││设立市辖区│431301│││双峰县│432522│设立娄星区│431302│││新化县│432524│双峰县│431321│││冷水江市│432502│新化县│431322│││涟源市│432503│冷水江市│431381│││││涟源市│431382│├────┼────────┼────┼───────────┼────┤│四川省│达川地区│513000│撤销││││达川市(县级)│513001│撤销││││││设立达州市(地级)│511700│││││设立市辖区│511701│││││设立通川区│511702│││达县│513021│达县│511721│││宣汉县│513022│宣汉县│511722│││开江县│513023│开江县│511723│││大竹县│513029│大竹县│511724│││渠县│513030│渠县│511725│││万源市│513002│万源市│511781│├────┼────────┼────┼───────────┼────┤│贵州省│盘县特区│520202│撤销││││││设立盘县│520222│├────┼────────┼────┼───────────┴────┤│云南省│畹町市│533101│撤销,并入瑞丽市│├────┼────────┼────┼────────────────┤│西藏│隆格尔县│542528│全部撤销││自治区│盐井县│542134││││碧土县│542135││││妥坝县│542136││││生达县│542137││├────┼────────┼────┼───────────┬────┤│陕西省│榆林地区│612700│撤销││││榆林市(县级)│612701│设立榆林市(地级)│610800│││││增设市辖区│610801│││││增设榆阳区│610802│││神木县│612722│神木县│610821││├────────┼────┼───────────┼────┤││府谷县│612723│府谷县│610822│││横山县│612724│横山县│610823│││靖边县│612725│靖边县│610824│││定边县│612726│定边县│610825│││绥德县│612727│绥德县│610826│││米脂县│612728│米脂县│610827│││佳县│612729│佳县│610828│││吴堡县│612730│吴堡县│610829│││清涧县│612731│清涧县│610830│││子洲县│612732│子洲县│610831│├────┼────────┼────┼───────────┼────┤│青海省│湟中县│632124│湟中县│630122│││湟源县│632125│湟源县│630123│├────┼────────┴────┼───────────┴────┤│新疆维│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南泉区││吾尔族││││自治区│││└────┴─────────────┴────────────────┘注1.本行政区划变更表中的新代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仅供统计上使用。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统办字[2006]66号【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发布日期】2006.07.20【实施日期】200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现将《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国家统计局派出各调查队遵照执行,地方各级统计局参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国家统计局制二○○六年七月目录● 案卷(封页)●卷内文书目录● 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立案审批表●统计报表催报单● 统计检查查询书●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行政处罚告知书(一)● 行政处罚告知书(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结案审批表●销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备案汇总表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案卷案件名称处理结果承办人立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年月日归档日期年月日卷内文书目录序号材料标题或内容页次说明:有关举报人的情况、领导的指示、内部讨论等材料不宜存入案卷。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调检通字[ ]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机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内容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检查方式:要求:________________请你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
拒绝接受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国统办函[2001]158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20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已批准使用。
现将《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为规范“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志涵义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标志内部为饼形图。
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标志使用单位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三、标志使用规范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规定的规范。
四、标志使用范围标志使用的范围限于第二款规定的统计机构的公务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其它非公务活动。
下列载体上应当使用标志:(一)办公类统计调查证、统计执法证;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信封(党政机关内部交换信封除外);会标;新闻发XXX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三)网页(四)建筑物五、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凡本规定以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标志,或在《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规定之外对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批准。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逢节假日顺延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逢节假日顺延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逢节假日顺延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现将逢我国法定节日顺延工业、贸易、投资、核算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逢元旦时,12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B201表、B401表)顺延至1月10日上报;12月份的《主要工业产品销售量与库存量》(B403表)顺延至1月13日上报;12月份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E401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5表)顺延至1月8日上报;12月份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E402表)、4季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E403表)顺延至1月11日上报;12月份的《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H401表)、《更新改造投资完成情况》(H402表)、《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H403表)、《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H404表)、《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H407表)顺延至1月11日上报;《季度国内生产总值》(Q401表)顺延至1月15日上报。
二、逢劳动节时,4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B201表、B401表)顺延至5月11日上报;4月份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E401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5表)顺延至5月11日上报;4月份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E402表)顺延至5月13日上报;4月份的《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H401表)、《更新改造投资完成情况》(H402表)、《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H403表)、《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H404表)、《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H407表)顺延至5月11日上报。
城乡划分的定义
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6‟6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统一各专业统计城乡划分口径,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各地区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经费和人力上予以必要的支持。
― 1 ―附件: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2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3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一套表问题解答(二)
(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
一、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是如何编制的?
答:为统一设计、规范管理企业一套表指标、分组和目录,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在企业一套表数据处理采集软件中应用。
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时按基层表、综合表和汇总表三种报表类别,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机构编制本级管理的指标、分组和目录等主要元数据代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
要求注意以下问题:
(一)凡是国家已有的指标、分组和目录,省级统计机构可直接使用。
(二)省及省以下新增加的调查内容,经国家审批后,要求按照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由省级统计机构设计管理部门对地方增加的指标、分组和目录编制代码。
二、省级统计机构扩大行业统计范围,增加的调查单位及基本情况数据、专业历史数据由哪级负责整理和提供?
答:省级统计机构扩大行业统计范围,增加的调查单位及基本情况数据、专业历史数据,由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整理和提供,并自行导入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
地方增加的调查单位不得与国家统计局确定的调查单位重名重码。
三、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增加“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由哪个部门负责?什么时间完成?
答:使用京云万峰软件的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由系统管理员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增加‚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
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首先确定本地区需要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名单,并根据《企业一套表问题解答(一)》附件3的要求编制统计管理机构代码;待企业一套表数据处理软件2012年1月底部署完成后,指定专人增加到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供确定调查单位管理级别使用。
此项工作要求在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
四、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如何确定统计管理机构?
答:依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的规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由法人注册地所属的统计机构负责管理。
五、基层表数据填报错误,如何进行修改?
答:原则上,调查单位基层表数据上报期间,如果发现调查单位基层表数据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改数据,审核通过后重新提交基层表,直至各级验收通过为止。
不允许统计机构代调查单位修改基层表数据。
六、“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催报、审核和上报的职责分工是如何确定的?
答:‚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由负责工业、投资和贸易统计部门进行催报、审核,
并报本专业上级部门;同级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通审和综合汇总,专业部门协助处理发现的问题。
七、“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202-1表)填报、审核期间重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202-1表)年定报填报、审核期间重点需要注意三点:
(一)2012年4季度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12-1表)季报由负责建筑业统计部门进行催报、审核和综合汇总,其他行业免报。
(二)规模以上工业2012年定报‚财务状况‛(B203表)中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指标,调查单位免填3月、6月、9月份月报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工业统计部门直接使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其他月份数据由负责工业统计的部门进行采集、审核和汇总。
‚上年同期‛数口径如有变化,调查单位可以修改。
(三)在劳动工资基层数据上报、审核过程中,各级劳动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劳动工资的最终数据以劳动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八、各行业的”信息化情况”(109表) 催报、审核和上报的职责分工是如何确定的?
答:各行业‚信息化情况‛(B109表、C109表、E109表、S109表、X109表)由负责工业、投资和贸易统计部门进行催报、审核,并报本专业上级部门;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负责对已审核通过的数据进
行通审和综合汇总,专业部门协助处理发现的问题。
九、“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和季节性经营的调查单位是否纳入年定报统计范围?基层表数据如何处理?
答:根据专业统计管理的要求,分专业确定‚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和季节性经营的调查单位是否纳入年定报统计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纳入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统计范围;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入2011年年报统计范围,退出2012年定报统计范围。
具体调查单位名单由国家统计局专业部门和普查中心共同确定。
(二)2011年年报,上述调查单位的数据由县级(或其他直接接受基层表的统计机构)将停业或关闭之前最终确认的报告期累计数据复制到年报基层表中;2012年定报,由县级统计机构将上述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的2011年定报各报告期历史数据导入基层表‚上年同期‛中,2012年停业期间,各报告期数据免填。
十、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及分项指标是填报本期实际支出数还是填报累计余额?
答: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及分项指标填报本期土地购置、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实际支出数,不可填报跨报告期的累计结余数。
十一、工业能源统计增加两个标识
2012年定报,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中工业能源
增加两个专业标识:
(一)‚P93 是否为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调查单位‛,编码:1 是 2 否。
国家统计局能源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二)‚P94是否为‘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的调查单位‛,编码:1 是 2 否。
国家统计局能源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附件: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附件:
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一、国家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一)指标
1.基层表指标
一套表制度基层表涉及指标由设管司统一整理并编制代码。
基层表指标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
+
2.综合、汇总表指标
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指标不与基层表指标重复设置。
如在基层表指标整理内容中未涵盖的,可以由专业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综合表中已新增的指标,汇总表不再重复增加。
新增综合、汇总用指标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综合、汇总表指标临时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二)分组/目录
1.基层表分组/目录
一套表制度基层表涉及分组/目录由设管司统一整理并编制代码。
基层表分组/目录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从0001至4999的顺序码。
2.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
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分组/目录不与基层表分组/目录重复设置。
如在基层表分组/目录整理内容中未涵盖的,可以由专业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综合表和汇总表中新增的分组/目录不重复设置。
新增综合、汇总用分组/目录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临时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
+ 二、省级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省级主要元数据代码要与其编制机构信息结合,以区分元数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级别,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
(一)指标
1.基层表指标
省级新增基层表指标由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编制代码。
新增基层表指标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
+ 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代码按照指标类别元数据整理中对应的代码编制。
其中,列示出的二级类别未涵盖的内容才能归入‚其他‛,代码为‚99‛。
核心指标代码按照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中核心指标对应的代码编制,如核心指标不能涵盖的,代码编制‚99
‛。
省级新增基层表指标后3位顺序码从901开始编制。
2.综合、汇总表指标
省级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指标不与国家基层表、综合表、汇总表,以及本省新增基层表指标重复设置。
如所用指标在上述内容中未涵盖的,省级各专业可以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省级综合表和汇总表中新增的指标不重复设
置。
新增综合、汇总用指标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省级新增综合、汇总表指标临时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
(二)分组/目录
1.基层表分组/目录
省级新增基层表分组/目录由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编制代码。
新增基层表分组/目录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从9001至9999的顺序码。
2.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
省级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分组/目录不与国家基层表、综合表、汇总表,以及本省新增基层表分组/目录重复设置。
如所用分组/目录在上述内容中未涵盖的,省级各专业可以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省级综合表和汇总表中新增的分组/目录不重复设置。
新增综合、汇总用分组/目录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省级新增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临时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 +
附表:1.主要元数据编码规则表
2.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代码
附表1:
主要元数据编码规则表
附表2:
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