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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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3—(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河北省不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

河北省不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9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美容美发店
40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41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42
技术咨询服务
43
商品的储存、包装、递送
不涉及危化品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
44
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其他
45
单独仪器、设备采购 (除涉密项目)
15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16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7 公路交通 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
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
18
道路养护,道路景观整治
19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ETC 不停车收费系统
20
输气、给排水管道等线性工程及中转站、泵房
21
城市基础 设施
路灯,护栏,广告牌
22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建设,停车场
17道路养护道路景观整治18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不停车收费系统19etc输气给排水管道等线性工程及中转站泵房20城市基础路灯护栏广告牌21设施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建设停车场229序号行业项目类别备注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23城市绿化小区公园公共健身设施公交站点24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25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不含影剧院26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不含实验室27及建设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28的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29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30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复印打字店的店属微型企业范围的31面设立家用电器维修店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的店面设立32使用清洁能源且无油烟产生的包子店馄饨店面条社会事业33店粥店冷热饮店的店面设立与服务类不涉及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小吃店有集中烟道无强噪34土建的声设备所排污水能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社区个体诊所早教中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35婴幼儿护理中心不扰民文化站水文站计生站收容站36铝合金门窗组装广告字牌制作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7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8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美容美发店39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40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个体经营的宠物店41技术咨询服务42商品的储存包装递送不涉及危化品43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44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其他不含放射性无强噪单独仪器设备采购除涉密项目45声10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下载(密码8780216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冀环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设,我们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8年11月3日附件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有力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有关要求,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是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入库是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前置条件。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谋划,应紧紧围绕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核心任务,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污染减排和环保指标考核为抓手,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安排重大环保项目实施。

各市(区)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着力完善本级环保项目库管理机制,保障环境保护重点任务顺利完成,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动态管理,择优排序,提前做好前期准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及时更新本级库内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已获资金支持、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剔除无实质性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索引号:000218077/2015-00041 分类:厅办文 ; 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4日名称: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文号:冀环办发【2015】36号主题词:冀环办发【2015】36号附件: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类别序号管理事项名称调整类型管理形式行政规划1《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河北省海河流域污防防治规划(2011-2015年)》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河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7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同时授权试点县(市)直接办理无线通讯几张环评文件审批9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许可10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分级管理省直管的,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其他的,由直管县(市)直接办理1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1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4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15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6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7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8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监督管理20现场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1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2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3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5总量减排核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跨省转移,仍由省直管27辐射污染防治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8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监督管理接报省30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1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2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4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6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7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8环保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9环保公益性科研立项项目验收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0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1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3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44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分级管理区域环评限批,仍由省环保厅审批45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7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8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9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0环境保护技术职称评审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1 委托机动车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2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3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4流域生态补偿监测、扣缴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5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6关闭尾矿设施验收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57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59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0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1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培训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2环保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征收63 征收排污费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征收;而30万千万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直收64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征收行政裁决65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确认66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奖励67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办理68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处罚69环境行政处罚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办理行政复议70环境行政复议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

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

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冀环评函〔2017〕1068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环评函〔2017〕10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管,积极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9月30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程序,加大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省重点项目审批、建设、运行环节,深化环评制度改革,规范环境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行政绩效管理。

坚持差别化的环境管理和环境准入政策,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保障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省重点项目、环保“领跑者”企业良好运行秩序。

二、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1、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在满足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要求的基础上,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审批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环保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优选出一批符合试点要求的园区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

对落户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实行行政审批备案制,不再履行行政审批。

2、建立省重点项目调度协调机制。

环评审批服务工作重心前移,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积极与建设单位、地方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会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冀环办发〔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

各级环保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在管理中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观念,建立环评事中事后齐抓并举的管理思想。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一)统一管理尺度,严格依法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清单等国家相关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按照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环评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简称“三挂钩”机制),严守环境准入条件,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目前各市存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职能归属不同部门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要求,及时上传有关项目信息,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双创”环境建设,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力,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

在区域上,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

在行业上,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

在准入上,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立分级分类的环评审批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环评等级分类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

(二)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将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冀环评函〔2018〕661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选择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红线划定规范贫困地区,以及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其他根据申报、审核确定的开展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地区,实施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

为保障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把握好以下原则:《工作方案》只适用于特定的、已被确定为开展试点的地区执行,不适用于开展试点以外的地区。

《工作方案》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所涵盖的项目。

对于个别项目由“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在网上电子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以进行纸质文件受理和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备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积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试点成果应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附件:《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30日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2021

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2021

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目录2021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生态环境部审批和本目录规定的市县(区)、重点园区审批权限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外应编制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由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选线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市县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县、自治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以下项目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畜牧业03。

2.渔业04。

3.非金属矿采选业10。

4.农副食品加工业13。

5.食品制造业14。

6.酒、饮料制造业15。

7.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公共设施管理业。

9.卫生84。

10.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影视基地建设。

11.水利: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12.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中心渔港码头。

以上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除外。

13.海洋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海洋人工鱼礁工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其他海洋工程。

以上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海口市、三亚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同的审批权限(不含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不含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共89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60日不收费分级审批行政许可12002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3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省环保厅总量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排污单位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环保厅辐射处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15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7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9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核技术利用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0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1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污防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53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90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20日不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1201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省环保厅总量处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一(二)2.《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一(三)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三(一)项目建设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3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5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6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7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8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9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0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1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2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3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4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5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7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8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9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2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3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4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5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2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3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5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6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省环保厅辐射处环境监察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技术利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征收123001排污费征收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月或按季征收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行政征收123002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省环保厅生态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未开征行政裁决125001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确认126001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环保厅监测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案件行为人5日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1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省政府政法处大气处水处总量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2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环境污染举报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1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2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项目建设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3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4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5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6总量减排核查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省环保厅污防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8辐射污染防治省环保厅辐射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0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1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中心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随时不收费128012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省环保厅机动车处、省环境监测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3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机动车处《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4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5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每季度一次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7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国控重点污染源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1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不定时不收费其他类129002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3环保科技鉴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4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5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环保厅科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8行政复议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级环保部门2个月不收费其他类129009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0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省环保厅政法处环评处《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1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环保厅科技处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视具体工作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不收费其他类12901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环保厅总量处、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排污企业5天不收费其他类。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

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核减用地批准文件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核减用地批准文件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核减用地批准文
件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号】2020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核减用地批准文件清单
的公告
2020年第2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规定,为积极促进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现将2020年度符合自动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清单和经省政府批准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清单予以公布。

有关市、县应将核减的用地批准文件信息向被征地村和农户进行公告,相关土地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变更为用地批准前地类。

附件:1.2020年度自动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清单
2.2020年度省政府批准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清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30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号】冀财资环〔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政
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资环〔2020〕7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出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
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2年本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2年本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2年本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水利
跨区的水库,跨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二、能源
火力发电: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

水电站: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

三、冶金
黑色金属冶炼:炼铁、炼钢、烧结、球团。

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四、汽车制造
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的除外)。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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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

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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