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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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第二部分

第一章普遍的惩罚

从君主制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惩罚机制的流变,从启蒙思想家主张的惩罚之城到最终统一的监狱制度的规训。

刑法改革

一、刑法改革呼声产生的原因

(1)惩罚权力“变质”,权力体制处于无规则状态。

【解释:1、“化公为私”:法官职位被售,职位成为世袭的。2、根据法律主持正义和作出判决的权力,与创造法律本身的权力相混淆。君主至上权力。为筹集基金而将出售“属于”他的司法职位的权力占为己有。3、一系列特权使法律的实施不能一以贯之。(有些法庭、程序、诉讼当事人甚至违法行为都拥有“特权”;形式司法参差不一<87-88>)】

(2)民众非法活动增多

【解释:从流血的犯罪转向诈骗犯罪:从17世纪末,凶杀案以及一般的人身侵犯大幅度减少;对财产的侵犯似乎超过了暴力犯罪。偷窃和诈骗似乎超过了凶杀和斗殴///18世纪的罪犯是处于社会边缘的“诡计多端”的罪犯<84>

1、职工、监工、工头和工人共同参与,而且常常是积极参与。

2、存在着一个完整的非法交易

3、造假活动】

为控制这些非法活动,针对它们制定了新的法律

刑法改革产生于反对君主的至上权力的斗争与反对司空见惯的非法活动的地下权力的斗争的汇合处。

二、刑罚过程中的”人道“的形成根源

福柯将其归因于“惩罚权力经济学”。

【解释:福柯提出,在现代社会中,惩罚的目的已经不在于对过去罪行的救赎,而是为了防止其重演,所以没必要继续对肉体实行残暴的惩罚,而追求在进行惩罚时应该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

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的混乱。

从这个角度出发,福柯提出了惩罚权力的主要原则:

(1)最少原则,即使得惩罚的伤害略超过从犯罪中得到的好处即可;

(2)充分想象原则, 即处罚的核心不是痛苦的实际感觉, 而是这种“痛苦”的表象,所以应尽量扩展惩罚的表象,而不是体罚的现实;

(3)侧面效果原则, 即“如果人们能断定罪犯不会重犯罪行, 那么只要使其他人确信罪犯已受到惩罚就行了”。

(4)绝对确定原则;应该使关于一种犯罪及其可能获得的好处的观念都与关于一种特定的惩罚及其明确的伤害后果的观念联系在一起。

(5)共同真理原则,即用充分的证据并依照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确定罪行, 这也推出了一个分论点, “在罪行未被最终证明之前,被告应视为无罪” ;

(6)详尽规定原则,即所有的犯罪必须明确界定,毫无遗漏地分门别类。

在这种刑罚背后,所隐含的是所有那些认可,或准确地说是要求“仁慈”的原则,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但这些原则也引起了权力作用点的变化: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过度的痛苦和公开羞辱的仪式游戏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精神,更确切地说,运用于在一切人脑海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的表现和符号的游戏。

第二章惩罚的温和方式

惩罚制度:惩罚之城和强制制度

惩罚之城:在城市的道路两旁,有数以百计的小型惩罚剧场,这种惩罚是公之于众的。

强制制度:监狱、教养机构。(监禁具有劳动原则、隔离原则以及教化原则)

监狱和教养机构与改革者所倡导的惩罚之城相比,有哪些异同点呢?

两者的相同点:

(1)它们都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它们的宗旨在于防止罪行的重演。

(2)惩罚并不是为了消除己有的罪行,而是改造罪犯;

(3)它们都主张采用能够使刑罚因人而异的方法。

两者的不同点:

(1)改革者所倡导的惩罚之城主要将改造对象集中在人的观念上。

对人的改造应该确保通过加强符号系统及其所传播的表象将人重新确定为法律的权利主体的进程

(2)而监狱和教养机构所使用的不是被强化和被传播的表象体系,而是被反复使用的强制方法。

人们试图通过这种改造技术所恢复的,不是卷入社会契约的基本权益中的权利主体,而是恭顺的臣民。

事实上,社会实践的选择正是这种统一的监狱制度,巨大的监狱建筑所组成的网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遍布了整个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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