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与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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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电气10kV附以下变电所设计方案要求

电气10kV附以下变电所设计方案要求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配电装置的部署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吻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

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二节主接线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第3.2.3条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走开关或隔断触头。

第3.2.5条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适用一组隔走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花销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吻合以下规定: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施或跌落式熔断器;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走开关或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3.2.15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走开关。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断触头。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3.3.1条变压器台数应依照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

当吻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他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当用电设施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采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首先,该设计规范对变电所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变电所的布置应考虑到场地的利用率、施工与维护条件、电气设备的其他要求等。

变电所的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以及足够的空间容纳各类设备。

规范还对变电所周边的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给出了布置要求。

其次,该设计规范对变电设备的选择和布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变电所的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各类设备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保证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和通风、散热条件。

此外,规范还对变电所的建筑物、屋面和地基进行了规定。

变电所的建筑物应具有良好的抗震、防火和保温性能。

屋面应保证排水良好,地基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

规范还对变电所的绝缘配合和通风系统给出了要求。

在施工和验收阶段,该设计规范要求变电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

验收阶段,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变电所的安全可靠性。

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号: GB 50053-1994 替代标准号: GBJ 53-83 实施日期:1994-1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I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1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b.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c.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d.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e.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2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4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Ioo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5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7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首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
变电所,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变电所。

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变电所的设
计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

规范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变电所设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可靠性原则:确保变电所的设计满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要求,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并保证电力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满足安全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应根
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备和布置变电站,以实现最经济的设计方案。

3.灵活适应性原则:设计人员应考虑到变电所未来可能的扩建和改造
需求,保证变电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4.环境友好性原则:在设计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根据规范的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时需要
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应满足电力系统的负荷需求,确保变电所能够稳定、可靠地供电,并能满足故障时的应急需求。

2.设计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选择、配置和布置,以及对系统运行的监控和保护措施。

3.设计应满足变电所的安全要求,包括对电击、火灾等危险因素的预
防和控制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布置。

4.设计应考虑变电所的外部环境因素,如地震、风压、温度、湿度等,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设备和结构的安全稳定。

5.设计应满足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应
的检测和监控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一、引言1.1 编写目的为确保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1.3 设计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进行编写。

二、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率,提高运行效率。

2.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4 美观性原则变电所设计应考虑美观性,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三、设备选型3.1 变压器3.1.1 变压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

3.1.2 变压器类型选择根据用途、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油浸式、干式等类型的变压器。

3.2 断路器3.2.1 断路器类型选择根据负荷等级、开关次数等因素,选择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等类型。

3.2.2 断路器容量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断路器容量。

3.3 电缆3.3.1 电缆类型选择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交联聚乙烯、聚氯乙烯等类型的电缆。

3.3.2 电缆截面选择根据负荷电流、短路电流等因素,合理选择电缆截面。

四、电气布局4.1 电气主接线4.1.1 电气主接线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电气主接线。

4.1.2 电气主接线设备布置合理布置电气主接线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2 配电室4.2.1 配电室设计根据负荷性质、负荷等级、负荷增长率等因素,设计配电室。

4.2.2 配电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配电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4.3 控制室4.3.1 控制室设计根据监控系统、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等因素,设计控制室。

4.3.2 控制室设备布置合理布置控制室设备,确保安全、可靠、美观。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整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整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doc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doc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 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 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 1.0.6 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 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 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其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

10kv及其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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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0kv 则总第一章制,,确保设计质量 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第订本规范。

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 及以下新建第 1.0.2条以近远近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 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期为主,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第 1.0.4条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第 1.0.5条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1.0.6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第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第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当无法远离时,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当与有爆炸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条第 2.0.2 建, 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且不应设在人员,, 2.0.3第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应,,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第 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并应按现行国家,,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第 2.0.5 条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分气部第三章电定一般规第一节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条第 3.1.1相绿,l2 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

色别应为11相黄色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相红色。

色,13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第3.1.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工频试验电压,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3.1.4条第线相连。

线接第二节主高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第3.2.1条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条第 3.2.2 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条第 3.2.3 应采用断路器。

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3.2.4条配电所的10kv或第可装设,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条10kv或6kv第325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第 3.2.6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供电可能性相同时, 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

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第 3.2.7条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第 3.2.8条应装设线路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第329条10kv隔离开关。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或6kv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第 3.2.10条采用10kv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3.2.11条第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器回路中,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第 3.2.12条: 应符合下列规定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3.2.13第条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可不装设开关。

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应采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或3kv的总开关,第3.2.14 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6kv:用断路器一、出线回路较多;二、有并列运行要求;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0.4kv的总开关条第3.2.15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 3.2.16第条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变压器选择第三节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3.3.1第条:器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三、集中负荷较大。

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第 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二级负荷的用电。

负荷集中且运行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1250kva (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合理时:,可设专用变压器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第 3.3.4条,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宜设单相变压器;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照明负荷应设,系统(it)的低压电网中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专用变压器。

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第 3.3.5条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3.3.6第条所用电源第四节宜设所用变压器。

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条220/380V侧。

第3.4.1 100kg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条第 3.4.2 采用交流操作时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第 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的所用变压器。

操作电源第五节蓄电池组作或110v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 3.5.1第条分闸操,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作电源。

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第 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池装置或电容储能。

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分闸操作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电源。

,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第 3.5.3条配变电装置第四章型式与布置第一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第 4.1.1 ,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变电站;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315kva及以下时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所。

,6台及以下时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条,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第 4.1.2 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第 4.1.3可相,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具有符合ip3x 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能防止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注:ip3x 2.5mm直径大于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100kg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4.1.4第条,,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第 4.1.5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两者可靠级时,ip2x2m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近布置。

能防止: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注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直径大于12mm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第 4.1.6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第 4.1.7条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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