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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王延 军法律论文网 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王延军我们曾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申 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原告提供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协议书的申诉人 签名吴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民行科将此协议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

经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协议书上的吴签名不是申诉人吴本人所写,而是 他人摹仿吴的签名笔迹。

在这起签名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较高,摹仿签名的迷 惑性较强,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文字的布局、字的笔画形态等方 面存在相同之处,如字的最后一笔,竖较长,而且收笔都带有明显的反射 勾。

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但是,我们通过收集大量的原始笔迹样本共收集了 21 份与检材笔迹 进行认真细致地比对,发现送检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反映出两种不同的 书写习惯特征。

属于他人摹仿签名笔迹。

正常情况下,人们书写的字迹,多数具有形态正常,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墨水层次清晰,墨迹与笔压 痕协调一致等明显特点。

而摹仿笔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 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 己固有但只能是局部的书写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地调节运 笔方法,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 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 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 特点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

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 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 点。

摹仿笔迹的特点及检验

摹仿笔迹的特点及检验

摹仿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一、摹仿笔迹的定义及其鉴定意义(一)摹仿笔迹的定义摹仿笔迹,是指摹仿书写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以特定人的字迹作为范本,然后根据自己对特定人笔迹特征的认识,在伪造文书上进行描摹仿写形成的近似于特定人笔迹特征的伪装笔迹。

摹仿书写人摹仿书写主要是掩盖自己的书写习惯代之以他人的书写习惯表现形式,造成为他人书写的假象,达到栽赃嫁祸于他人、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的目的。

也有部分是试图在案情暴露后通过鉴定认定为摹仿书写并排除自己书写的可能性而故意摹仿自己的笔迹特征书写的。

无论摹仿书写的目的如何、摹仿对象是他人还是自己,其结果均与其他伪装手法存在明显差异,后者仅为歪曲自己的书写习惯而改变固有书写动作,而前者是要造成书写假象。

由于摹仿书写人的书写行为具有仿真的特点,因此被西方笔迹学界称为伪造笔迹。

(二)鉴定摹仿笔迹的意义和作用在商品经济社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受利益驱动,采用摹仿书写方式从国家、集体或他人手中违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债务或责任。

这种手法在经济犯罪案件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被采用,且在整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贪污、挪用、侵占犯罪案件中的领款、收款票据上的摹仿笔迹,盗窃犯罪案件中的冒领他人存款的摹仿签名笔迹,继承纠纷案件中假遗嘱上的摹仿签名笔迹,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各种字据上的摹仿笔迹等等。

更随着科技的发展,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普遍使用,文书中手写文字越来越少,往往表现在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等几个方面,书写少量字迹又为摹仿书写提供了方便。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准确识别摹仿笔迹,认定摹仿笔迹书写人,对于打击经济类刑事犯罪、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对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于摹仿笔迹既反映摹仿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点,也反映被摹仿人的书写习惯特点,尤其是书写水平高、摹仿能力强、具有笔迹鉴定知识的人进行摹仿书写,所造成的自身书写习惯特点反映极少,因此鉴定难度大。

仿真签名印章伪造签名笔迹的检验鉴别

仿真签名印章伪造签名笔迹的检验鉴别

仿真签名印章伪造签名笔迹的检验鉴别摘要:现阶段,签名笔迹相对于印刷文本更有其更独特的证明力。

而对于工作性质所需而长期进行手写签名的人群,签名印章无疑更迎合了其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但是由于签名印章内容字数少、便捷易得及其与手写笔迹高度相似的特点,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借此伪造亲笔签名的案件,在司法检案实践中更容易忽略这种新兴的伪造方法而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

有鉴于此,本文从仿真签名印章入手,并全面地分析其伪造出的签名笔迹的特征及检验的依据与方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实践检验体系,满足鉴定客观、准确、科学的要求。

关键词:签名印章;仿真签名;伪造签名一、概述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文字材料都是打印而成,而签名便越来越成为了一种独具证明力的方式。

现阶段,制作仿真签名印章的服务在网上已屡见不鲜,许多工作人员需要经常使用签名印章来提高工作效率,比如政府官员、公司经理、公关人员等。

但是,由于手写签名字数少、便捷易得,现代科技手段的发展以及司法惩治力度较轻,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出于经济利益和不法目的等,在经济、民事等领域摹仿、伪造签名,造成一定程度的滥用,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给司法鉴定人员带来了极大挑战,甚至还导致了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

笔迹鉴定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手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应该关注到新型的伪造方法,并全面分析检材的印文痕迹特征进行鉴别工作,而不仅仅将目光局限在传统的模仿、激光打印或者套摹。

有鉴于此,本文系统地总结了签名印章伪造签名笔迹的重要特征,并将其扩展到识别的依据及方法,以进一步完善实际的鉴定体系,满足客观准确、科学性的要求,对文件检验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仿真签名印章伪造签名笔迹的特点和检验鉴别1.微孔、露白特征。

微孔、露白特征是图文部分出现的空白点,微孔、露白一般出现在平实、齐整的印文笔画中间或边缘不规则处。

盖印字迹一般很清晰,图文笔画的边缘平实、齐整,有时有微孔、露白和疵点现象。

检验是否为签名印章印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察点就是检材上的空白部位。

摹仿签名笔迹特征价值评判

摹仿签名笔迹特征价值评判

178LI LUN YU SHI JIAN理论与实践摹仿签名笔迹特征价值评判◎王 慧在笔迹鉴定的实践中,对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是工作中的难点,它具有字数少、特征反映少、隐蔽性强等特点。

因此对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从其笔迹特点形成的原因入手,遵循立足整体、着眼细节原则进行系统分析,找准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关键。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商务来往的方式随之变化,传统的手写文书的方式已经逐步被电脑排版打印并手写签名进行确认的方式所取代。

签名在确认文件内容、证明文件真伪、乃至事实真相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签名字迹逐步成为笔迹鉴定的主要对象1。

由于摹仿签名笔迹字数少,形成原因复杂以及暴露书写人的笔迹特征数量少,是笔迹检验的难点所在。

本文拟从摹仿签名笔迹特征形成的原理入手,对摹仿签名笔迹各种特征进行价值评判。

一、摹仿签名笔迹的识别科学性及可能性1、注意力的局限性心理学上关于注意力的解释是:注意力又被称为专注力,是指人的心理活动集中于某种事物的能力,具有指向性与集中性的基本特征。

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书写时的注意力集中在所写的内容之上,而书写这个动作的则是由本人已经形成的书写动力定型所控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自动化”的过程。

如果要改变原有的书写动力定型,就只有根据注意到的书写特征,控制并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

然而集中性恰恰反映了注意力的局限性,由于每个人的观察能力不同,只能将已观察到字迹的一个或几个书写特征置于个人注意力的范围内,并以此为标准对自己的书写动作加以控制与改变,而其他存在但未被书写人观察到的书写特征则被置于书写人注意力之外而反映得十分模糊。

在摹仿签名中,签名的写法、布局、连笔、大笔画的搭配以及签名的组合特征是比较明显的外在特征,也容易被摹仿者观察到,因而在摹仿活动中放在“注意的中心”,而一些字的起笔、收笔时的的细小动作如抖动、顿笔等、运笔过程中的节奏与压力变化、细小笔画间前后的照应关系等微小细节特征往往不容易观察到,或者说处于“注意的边缘”,因而形成摹仿书写形成的签名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签名笔迹“大同小异”,“形似而神异”的情况。

浅谈常见仿写签名笔迹手法的识别及鉴定方法

浅谈常见仿写签名笔迹手法的识别及鉴定方法

浅谈常见仿写签名笔迹手法的识别及鉴定方法摘要:长期以来,仿写签名字迹辨认始终是字迹辨认的关键与难题。

本文从模仿技术签名笔迹的概念以及鉴别对象入手,归纳其特征原理。

通过编写本文,期望对模拟技术签名笔迹鉴别实践操作发挥一些影响。

关键词:手写识别;仿写签名;仿写特征不同的仿写手段,必然在字迹中显示出他们独具有的、特定量的特征。

检材字迹中有无仿写笔迹的特征,反映是判断其是否是由模仿技术写字而产生的最主要根据和办法。

而模仿技术签名字迹总的特征为:写字形快实慢;运写动作生涩,且笔划有明显抖动扭曲的印迹;其他单字之间、上下笔画之间并无对应关系或照应关系较弱;字笔力统一,墨迹颜色浓淡统一;有不适当停笔和另起笔画出现,和错误的修描、加注、涂改等印记;文字大小不一致,字体形状大小不一,字间排列布局不完整等。

一、摹仿签名笔迹的概念与鉴别含义(一)摹仿签名笔迹的定义签字,古称签字、写押等,是为行使特定权力并须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在有关文书中署名本人的名字,而产生的文字。

署名象征着承认,即发生效力,在法学上赋予了该文书的真实性。

而摹仿式签字笔迹则是指书写人按照他人的签署字迹形式,书写了与别人签字字迹相同的签名。

签字字迹通常是"少之又少"的少量文字类型,通常由2—4个单词组成,虽然结构上比较简单,但结构特征却相对固定且个性特征比较明显。

而同样的书写字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组成形式,这也就造成了书写人的写作习惯无法进行完整的表达,也因此不能全面了解该书写人完整的写作规律和书写特点。

由于每个人本身的历史、职业、社会经验、地位、个性、文字技巧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了每个人的姓名都有其特殊之处,而且基本和平时的同样文字都不大一样。

这就给仿技术者创造了既容易掌握,又难以在实质上掌握的摹仿条件,也就为摹仿者签名笔迹的鉴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意义在当今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部分人受经济效益驱使,通过模拟技术他人签名笔迹在国家、集体或他人身上,非法获得经济收益或规避欠款或民事责任。

一起练习摹仿签名笔迹的检验

一起练习摹仿签名笔迹的检验

一起练习摹仿签名笔迹的检验作者:郭晓玲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在一起合同纠纷案的笔迹鉴定中,通过外观观察、分析比较检材和样本,得出检材签名是练习摹仿的结论,从此案得出的思考是:练习摹仿笔迹的摹仿特征不明显,在分析检材时需更细致地观察,可从相同字、偏旁部首、笔画的特征是否反映一致进行分析。

关键词:摹仿签名;笔迹检验中图分类号:D91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87-02作者简介:郭晓玲(1987-),女,汉族,山东菏泽人,硕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随着现代办公设备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写文字检验的案件逐渐减少,而少量手写文字鉴定却占主导地位。

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摹仿他人签名的案件不断增加。

笔者实习期间参与了一起关于鉴定摹仿签名笔迹的案例,经过对案例的分析得出的一些心得。

一、案情简介2015年10月,安徽马鞍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与安徽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且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安徽马鞍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出示了两份分别署有“黄某某”签名字迹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承诺函》,但是由于黄某某不承认自己曾与该支行签署过这样的两份合同,因此要求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承诺函》上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过程(一)分析检材与样本本案共两份检材,分别是:1.日期为“2014年8月7日”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第14页“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处“黄某某”签名为需检字迹;2.日期为“2014年8月7日”的《个人承诺函》原件1张,“承诺人”处“黄某某”签名为需检字迹。

受案后,鉴定人及笔者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初步检验,发现:两份检材中需检字迹均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速度较快,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初步观察两份检材签名没有出现运笔生涩、抖动弯曲和停笔另起、笔画重描等摹仿笔迹特征,但在相同单字笔画的运笔方式、连笔形态、搭配比例以及细微书写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均有不同,正常笔迹中相同字、偏旁部首、变化等特征是基本一致的,而检材签名,由此初步认为两份检材虽不是正常笔迹,但是同一人书写形成的(见图1)。

签名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分析

签名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分析

签名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分析摘要:作为笔迹鉴定中较高难度的一种,摹仿签名笔迹鉴定常见于司法实践领域中。

本文旨在对签名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做出系统研究及相应分析,以期为司法工作中笔迹鉴定水平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做出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签名笔迹;鉴定价值;司法签名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用和常见,各界人士都会涉及在相关文件或书面签署自己的姓名,以达到批准、阅览或认同的证明目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攀升,摹仿签名也越来越多发,摹仿签名笔迹属严重伪造笔迹的一种,常见于经济犯罪及民事诉讼案件中。

摹仿签名笔迹的多发趋势严重危害了财产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及个人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签名笔迹特征鉴定工作就尤为重要,对司法案件的审判和归责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一、摹仿签名笔迹特点通常情况下,人们在正常状态下书写的字迹多具有正常形态、笔锋自然、笔迹连贯、笔画及起收笔运行自然的特点,同时,字迹的墨水层次自然清晰,同笔压痕迹协调一致等较为明显的特点。

而摹仿笔迹则由于签笔人在书写过程中为求摹仿字迹逼真,会刻意克制自己的笔迹特征流露出来,有意抑制自己长久以来形成的固有书写习惯和动作,不断运用反馈动作调节原理来对自己模仿的内容不断调节运笔方法,导致其书写运动失去了灵活和自由。

在摹仿他人笔迹进行签名时,由于摹仿人将自己的全部注意力及控制力都局限于原签字人的签字形态中,对其特点并不十分理解,无法将原签字人的自己特点全部体现出来。

因此,摹仿笔迹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异常特点。

这种异常特点一般指大体结构和概貌上同被摹仿人笔迹具有极为相似的特点,但在细节上难以把握被摹仿人签名的个性特点,一般体现在运笔方面,一些笔画间虽有连贯性衔接,但缺少轻重疾缓的节奏感和流畅感,一些笔画运笔生硬呆板,或有笔画弯曲及抖动现象。

二、签名笔迹的鉴定价值分析1)笔迹的字形,笔形,整体的形体的异同。

笔迹相对于一些抽象的文化来说具有可视性,所以笔迹是在多角度视觉的控制下完成的。

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及其思考

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及其思考

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及其思考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改变书写方式、书写工具等书写形式的改变来掩饰自己的书写习惯,甚至将其嫁祸给他人,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左手笔迹与右手笔迹由于个体大脑的言语优势,以及社会规范对于写作的约束,都会形成诸多不同。

一直以来,司法鉴定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都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当今社会,不法分子作案方式五花八门,签名笔迹鉴定难度又显着增加。

想在左手伪装签名笔迹中发现破绽,在鉴定时,就要频繁进行对比观察,把握其基本特征,并对它做出全面判断和分析。

本文着重研究了合同中左手伪装笔迹的书写方式的判断,并将其与其它伪装笔迹进行比较,然后对左手伪装笔迹的鉴别进行了归纳。

关键字: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左手掩饰笔迹是一种习惯于用右手写字的人,为了掩饰自己的右手书写特点,而暂时选择了左手。

左右笔迹的不同和联系,一方面取决于人脑的语言功能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文字规范的限制和心理因素的作用,导致了左右笔迹的不同。

绝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中,常习惯用右手进行文字书写。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签字者有可能会为了掩饰自己的笔迹,暂时改成用不擅长书写的左手负责书写和署名。

因为签字者的左手握笔姿势比较困难,书写动作协调能力差等原因,这就会使得他们的左手写字与右手的写法有所区别。

所以在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上,需要证明和澄清左手伪装笔迹识别原则。

一、左手伪装签名笔迹的书写方式判断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习惯使用右手进行书写,这一特征使个体在写作暂时转向左手的过程中,不仅难以习惯于用右手写字,同时又受到视力监督纠正的阻碍。

因此,左手的伪装签名势必会有较多的左手书写特点。

客观地说,左手伪装签名笔迹内部存在着各种不同属性的特点。

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个人内在书写习惯笔迹特征之外,也存在一些左手字迹共性特征夹杂其中。

由于这些特征与右手笔迹间具有高度相似性,故极易被鉴定人混淆,从而产生误鉴。

摹仿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摹仿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摹仿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作者:杜文娟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1期摘要:摹仿笔迹是违法犯罪人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常见于司法实践中。

通过一起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反映出文件检验鉴定工作在办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摹仿笔迹涉及的字数较少,特征不明显,检验难度较大。

本文主要分析常见摹仿笔迹的特点,并指出摹仿笔迹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摹仿笔迹;笔迹检验;伪造签名笔迹,指各个人所写的字所特有的形体特点一指手迹。

不同的人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笔迹,它能反映不同书写者的特征。

生理、心理因素甚至身体外表都会对笔迹有影响。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手写文字检验日益减少,少量的手写文字鉴定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尤其签名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程序,因而检验签名笔迹鉴定占很大比重。

近年来,受理的文书检验案件中,少量文字鉴定占93%以上,其中签名笔迹检验约占90.5%,而伪造或摹仿“签名”约占9.9%。

摹仿签名笔迹检验是笔迹检验中相对比较难的一类检验。

因为摹仿笔迹是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抵制自己固有的书写动作,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推动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

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

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

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

简论伪装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探讨

简论伪装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探讨

简论伪装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探讨论文摘要随着伪装笔迹鉴定需求的增大及错误的增多,其科学性也备受争议,而本文作者一直坚信伪装笔迹的鉴定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之上的,解决此问题是解决其他技术问题的先决条件。

文中围绕伪装笔迹必然能够反映书写人固有书写习惯这个核心,从其特点及鉴定条件等方面来探讨其鉴定的科学性。

论文关键词伪装笔迹笔迹鉴定科学性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自己不该获得的利益或是为了逃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通过伪装借条、收据和合同等涉及利益纠纷的文件上的笔迹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在过去,由于人们知识水平普遍较低,伪装笔迹的手法较现在简单且程度轻,鉴定人对伪装笔迹还相对容易区分。

但是,随着人们社会经验、阅历的丰富、知识水平的提高,伪装笔迹呈现伪装程度高、不易辨识等趋势,这些都给笔迹鉴定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再加之伪装笔迹鉴定时有错误发生,其鉴定的科学性也备受争议。

确定伪装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不仅关系到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笔迹鉴定学科的长远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解决其他一切技术问题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因此,对伪装笔迹鉴定科学性的深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伪装笔迹概述伪装笔迹是指书写人出于某种目的,在意志力、注意力的控制下,借助某一方法,故意改变已有的正常书写动作习惯而形成的一种非正常笔迹。

由于书写活动是在神经系统控制下的运动,它和机械运动不同,不具有精确的可重复性,而是具有宏观的可重复性,因此书写活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使得伪装书写成为可能,并且伪装手法多种多样。

常见的伪装笔迹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一般性伪装笔迹。

它是指书写人在正常的书写条件下,有主观故意伪装动机,通过各种手段改变自己的笔迹特征,掩盖自己的书写习惯,从而达到不被识别的目的,主要包括改变书写速度、字形、书体伪装笔迹,局部呈规律性伪装笔迹,混合伪装笔迹等;第二类,改变书写笔迹运动器官伪装笔迹。

论摹仿签名字迹的检验分析

论摹仿签名字迹的检验分析

(四 ) 练习摹仿签名字迹 . 指对照被摹仿人字迹, 连笔一般是间断性的, 似连非连; 运笔常突然中断,
收稿日期: - ) , 男, 湖南洞口人, 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文检工程师.
作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月
断而不连, 或断而后连; 起笔不准, 时重时轻; 运笔不 规律, 形状歪歪扭扭, 带棱带角. 临摹字迹时, 常因走 样而不得不改 出现描 , 添, 涂现象 .当然, 临摹字迹 与被摹仿人字迹差别的程度,与摹仿人书法水平的 高低和对书法检验知识了解与否有关联 .书法水平 高, 或了解书法检验知识的人, 摹仿他人字迹比较相 似 .而书法水平低 , 或不了解书法检验知识的人, 摹 仿他人字迹则难以相似 . (三) 套摹签名字迹受书写习惯的制约及客观条 件的限制和影响 . 尽管套摹字迹与被摹仿人的字迹 外表形状比较相似,但却只能摹仿字和笔划的大概 轮廓,有些起收笔细微特征和笔划多而复杂的特征 难以摹仿, 而且必然会出现书写速度快慢不匀, 笔力 分布同笔形不协调, 有不自然的停顿 , 修饰, 重描 , 抖 动现象,有些还可能出现笔顺同运笔趋势不相称的 大小不一, 倾斜度不规则 , 前一字的收笔与后一字的 起笔缺乏照应关系等现象. 也会出现相同字完全重 合的现象. 同时, 还可能出现纸张被划破和墨迹洇散 现象. 有的会染上复写纸颜色或留下笔划的压抑痕 迹和固定纸张的夹痕, 钉孔 . 还有的会出现复写后用 钢笔或园珠笔描摹的复盖笔痕. (四 ) 练习摹仿签名字迹书写动作比较自然流 利,字形结构和比较突出的写法特征摹仿得比较相 一个人的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而形成的,具有 自身的反映性 ,稳定性和特殊性. 当摹仿他人笔迹 时,即使经过多次练习,由于受自身书写习惯的制 约, 也难以达到非常熟练, 完全相同的程度, 在一些 具有个性特点的运笔动作, 笔画和其他细节特征上 难以摹仿. (五 ) 记忆摹仿签名字迹运笔比较自然流利, 抖 动, 不易觉察出是摹仿字迹 . 摹仿人受自身书写习惯 的制约和局限, 只能对那些特点突出 , 印象最深的字 迹或笔画 , 偏旁, 部首进行摹仿, 而对那些特征不突 出, 印象不深的细节特征往往不能摹仿 .这样, 必然 会出现某些字的特殊写法和某一笔画的特殊形态等 与被摹仿人的书写特征大体相同,而其他字的许多 细节特征都是摹仿人自身的习惯写法 . 三, 摹仿签名字迹的检验方法 (一) 观察检材字迹有无摹仿迹象 除复制摹仿签名字迹外, 其余几种手工仿写签名 字迹, 无论哪一种都有两重性特征. 因为它是两种截

浅谈摹仿笔迹的检验

浅谈摹仿笔迹的检验

浅谈摹仿笔迹的检验作者:贾吉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所谓摹仿笔迹,是作案人仿照他人笔迹写成的字。

采取这种伪装方法形成的笔迹,特征变化比较大,是文字检验工作有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难题。

摹仿笔迹从摹仿手法上分为临摹笔迹、套摹笔迹和记忆摹仿笔迹三种。

(一)临摹笔迹,临摹,就是边看被摹仿人的笔迹边进行仿写,其主要特点有:形快时慢、中途停顿、抖动弯曲。

(二)套摹笔迹,套摹笔迹是把纸张覆盖在被摹仿笔迹上面,通过透视进行描摹,其主要特点有:形体不一、布局失调、文理不通、原样重复。

(三)忆摹笔迹,其主要特点是特殊运笔上与被摹仿笔迹大体相似,但在细节特征上相距甚远。

通过对这三种摹仿形式笔迹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其影响因素,以及在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摹仿笔迹;检验;案例分析;影响因素;注意事项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53-03作者简介:贾吉仙(1983-),女,安徽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犯罪的手段与时俱进。

利用电脑、网络等手段进行高精尖犯罪的违法犯罪者也就与日俱增。

作为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文书鉴定”也没有被落下。

近年来,网路上有一些人员竟然打出广告,可以专业的摹仿别人的笔迹,以骗过司法鉴定人员。

岂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再高明的犯罪手段,也会有其差异性,也逃不过鉴定人员的法眼。

由于签名字数少,可摹仿性强、简单易行等特点,在经济利益和不法目的的确实下,民事、经济领域出现了大量摹仿签名的案件。

为了更好的发挥文检专业技术的作用,提高办案质量,打击犯罪分子活动,我们有必要对摹仿书写笔迹的共性和各异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全面的研究[1]。

笔者通过对3个案例的分析,谈谈对摹仿笔迹的检验中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一、案件介绍(一)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关于劳动者有无签署劳动合同存有争议,劳动合同上签名是否为劳动者本人书写便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浅析临摹笔迹的特点以及检验

浅析临摹笔迹的特点以及检验

浅析临摹笔迹的特点以及检验作者:俞芳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摹仿笔迹特点的分析,提出了检验摹仿笔迹的方法以及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临摹笔迹是模仿笔迹的一种。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纠纷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而在经济纠纷中,很多鉴定都涉及摹仿笔迹或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

【关键词】临摹笔迹;特点;检验方法笔迹是个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书写习惯特征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笔迹从书写条件划分,分为正常笔迹与非正常笔迹。

摹仿笔迹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非正常笔迹,是指书写者以特定人的笔迹为范本,根据其个人观察理解到的特征进行仿写描摹,使笔迹表现出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而形成的一类笔迹。

摹仿笔迹就其摹仿手法分为临摹、套摹、描摹、忆摹以及自我摹仿等五种类型。

临摹,即临写摹仿。

摹仿人将被摹仿人的笔迹作为仿本,通过隐蔽自己的书写习惯,摹仿他人的书写习惯而形成的笔迹。

运用临摹手法摹仿笔迹有两种情形:一是临时临摹,即以被临摹笔迹为样板,边观察边照样本书写,基本是一次性完成;另一种是练习摹仿,即经过反复多次地临摹练习,由于模仿实践的程度有别,与仿本笔迹相似的程度也不相同。

一、临摹笔迹的特点(一)形快实慢正常书写运笔比较流畅、自然,运笔较快。

笔画的运笔形态、起收笔的动作和运笔的连贯性与书写速度是一致的。

而临摹笔迹,由于边看边摹仿,必然要降低书写速度,虽有连笔但往往在一些字或笔画上运笔迟疑,墨迹或普遍浓重,或轻描淡写,或浓淡不均,运笔的形态、节奏与书写速度的缓慢明显不协调。

(二)笔力平缓书写水平比较高的人,其运笔富有轻、重、疾、徐的节奏感,笔迹显得流畅有力;书写水平低的人,虽然书写功力较差,但只要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其笔迹也有不甚得法的轻重疾徐的节奏,也不失为流畅自然。

临摹笔迹,由于边看边摹仿,在笔力上没有轻重之别,从笔画上看该粗的不粗,该细的不细,着墨往往无浓淡之分;运笔显得平缓无力,缺乏节奏感;特别是在某些钩笔、挑笔以及某些上下笔的连接部位,不是疾速轻提有节奏的环绕连接,而是拖、送,收笔无笔锋等。

一起利用复写手段套摹案件的检验及体会

一起利用复写手段套摹案件的检验及体会

一起利用复写手段套摹案件的检验及体会作者:贾吉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领域十分活跃,犯罪分子采用复写手段摹仿签名作案的方法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这类案件由于检材与被摹仿人笔迹十分相似,检验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笔者通过一例利用复写手段摹仿笔迹的案件,并运用文检技术成功地进行了鉴定。

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探讨,用于科学鉴定和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复写;摹仿;案例分析;体会中图分类号:D91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71-02作者简介:贾吉仙(1983-),女,硕士研究生,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1]。

人在长期书写实践过程中,经过反复练习,在大脑皮层各中枢与书写运动器官之间形成稳固的条件反射系统。

这种条件反射达到自动化程度时,就形成了书写动力定型,动力定型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根据巴普洛夫神经学说原理,动力定型是人类经过艰苦神经劳动才建立起来新的动力定型,但这是倍加困难的[2]。

近年来,采用复写方式进行临摹的情况在经济案件中时有发生。

但是,复写文字经常出现纸面不清晰,拓写特征不明显,笔迹特征反映较少,而这一特征是在鉴定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做出错误结论的重要原因。

签名笔迹存在字数较少,可摹仿性强、简单易行等特点。

因此我们应该更好的发挥文检专业技术的作用,提高办案质量,打击犯罪分子活动。

我们有必要对利用复写条件摹仿签名笔迹进行科学的分析、全面的研究[3]。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利用复写纸临摹笔迹的鉴定,并谈谈对此类案件检验的认识。

一、案情简介我们受理了一起法院委托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交于法院9张租金收条和2张电费收条,为收据的第二联,均为复写件。

其中6张租金收条均未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原告觉得不符合常理,故提出被告提交的6张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租金收条的真伪进行鉴定。

临摹笔迹的检验鉴定

临摹笔迹的检验鉴定

临摹笔迹的检验鉴定作者:闫文革来源:《卷宗》2015年第12期摘要:临摹笔迹鉴定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鉴定工作,它具有字数少、仿真度高、隐蔽性强等特点。

因此对摹仿笔迹的鉴定应依照其自身的特点而进行,遵循一定立足整体、着眼细节、符合和差异兼顾等原则进行。

本文从归纳出临摹相同字帖笔迹的特征种类及特征变化规律,研究其笔迹特征的特定性和稳定性,探索具体检验方法,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的、可靠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临摹字帖;笔迹鉴定;特征规律;文件检验临摹,即临写摹仿。

即摹仿人将被摹仿人的笔迹样本作为摹本,通过知觉、视觉、记忆等生理机能记下被摹仿人笔迹的形象特征后,再克制自己的书写动作,使之书写出与被摹仿人的字迹相近的笔迹而回避自己原有的书写动作特征。

这种摹仿方法书写出来的笔迹不可能达到惟妙惟肖、自然清楚的程度。

因此,在许多民事、刑事案件中,尤其在呈明显上升趋势的各类贪污犯罪、经济案件中都涉及到同类字帖临摹笔迹检验问题。

1 临摹相同字帖笔迹检验含义及分类笔迹检验,广义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笔迹物证资料进行勘验、分析、识别、鉴定等活动的总称。

它既是一项专业技术手段,又是一项技术工作。

狭义的笔迹检验是指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他们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的专门手段。

临摹相同字帖笔迹检验即对通过临摹或套摹相同类型字体的字帖来练字的人所书写的笔迹的检验。

实践中,各类经济案件和民事纠纷中的证据大多涉及文检技术,尤其是摹仿签名笔迹鉴定最为突出。

对于临摹者来说,只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通过强制力,刻意的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克制自己的书写动作,而去有目的的摹写被摹仿人的笔迹。

这样就造成了临摹书写出来的字迹里表面上看都是被摹仿人笔迹的笔迹特征,而仔细分析后发现在微观方面,如笔痕、印压、笔画回转部分会出现与被摹仿人不同的特征。

在临摹相同字帖笔迹检验的分类中,从练字的程度上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

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
问题
王玉玖
【期刊名称】《俪人:教师》
【年(卷),期】2015(000)019
【摘要】我们曾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原告提供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协议书的申诉人签名“吴XX”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民行科将此协议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协议书上的“吴XX”签名不是申诉人吴XX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吴XX的签名笔迹.
【总页数】1页(P183-183)
【作者】王玉玖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1
【相关文献】
1.摹仿签名笔迹鉴定1例
2.再看摹仿签名笔迹鉴定
3.浅析摹仿签名笔迹鉴定
4.民事案件中摹仿签名笔迹鉴定实践及体会
5.浅议摹仿签名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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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原告提供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协议书的申诉人签名“吴XX”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民行科将此协议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

经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协议书上的“吴XX”签名不是申诉人吴XX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吴XX的签名笔迹。

在这起签名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较高,摹仿签名的迷惑性较强,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文字的布局、字的笔画形态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如:“X”字的最后一笔,竖较长,而且收笔都带有明显的反射勾。

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但是,我们通过收集大量的原始笔迹样本(共收集了21份)与检材笔迹进行认真细致地比对,发现送检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反映出两种不同的书写习惯特征。

属于他人摹仿签名笔迹。

正常情况下,人们书写的字迹,多数具有形态正常,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墨水层次清晰,墨迹与笔压痕协调一致等明显特点。

而摹仿笔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己固有(但只能是局部)的书写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

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

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

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以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

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划,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划连接的过渡部位。

连笔特征的特殊性较强,是个人书写活动中的高难动作,最能反映个人的书写水平和特点,较难仿写,所以连笔特征的异常是识别签名笔迹正常与否的关键。

二、运笔呆滞,笔力平缓正常的书写动作,是一个自动化的连贯动作,它包括上下笔的照应,虽然落在纸上两个笔划间是中断的,但是两个笔划的书写动作是连续的,并没有中断,运笔自然流畅,有浓淡过渡,笔力有轻有重,有快有慢,有一定的节奏变化。

而摹仿签名,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书写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书写动作不协调,签名的某些主要笔划呈现粗细不均、墨迹浓淡不匀、上下笔划间照应关系矛盾、运笔无轻无重、无快无慢、缺乏节奏变化,特别是勾、挑、连笔不是快速轻提而是环转、拖送而成,没有笔锋。

如上述鉴定中的“轩”字的收笔反射勾就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

此外,摹仿笔迹还有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画抖动、弯曲等特点。

摹仿签名时,由于被摹仿的签名大都是快速书写的行草体字,摹仿人短时间内难于掌握,仿写时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一些不应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局部笔划变粗,有的笔划还出现另起笔。

当摹仿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仿写的签名更加“真实”。

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笔划的开头、结尾的有意增补或延伸笔划,或者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划转折角度。

上述特点,有时在一份材料中同时出现,有时也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特点不等,为此,我们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深入细致地考查签名笔迹的特征。

特别应注意分析连笔特征,从起笔、行笔到收笔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点划形态和力度特点。

检验时要求送检的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以便了解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的形成条件。

要注意连笔异常所体现的部位,分析其成因,与样本笔迹材料相比对,看总体书写水平是否相一致,如果检材笔迹的书写水平明显超过同时期的样本笔迹,那么模仿的可能性就较大。

二、进一步了解案情。

对于签名笔迹的检验,不能就事论事,要善于运用签名案件特有的条件,来充实和验证检验初期所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联系真实的案情,了解是否存在具体的摹仿条件,从客观上论证摹仿的客观可能性。

如果不存在摹仿的具体条件,就会暴露出摹仿签名判断的根据不充足,促使检验人员再思考,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三、考查细节特征。

签名笔迹字数较少,尤其是结构简单和仅有姓或名的单字签名。

摹仿的签名笔迹,摹仿人容易注意对中心特征(姓名特征)的摹仿,而忽视一些不明显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倾斜等方面的细节特征。

如上述鉴定检材中的“秀”字的下半部分的笔顺特征与样本不同。

在与被摹仿人样本材料的比对中,上述细节特征恰恰是差异点。

在签名笔迹的比对检验中,细节特征的符合与差异,是对签名检材分析判断正误的又一次验证,从而确保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公正。

总之,在检验过程中,我们要全面、完整系统地应用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和特征分析检材笔迹,经过分析判断,认定特征的总体特殊性,以避免检验结论的错误。

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当前法治建设──兼谈司法改革时代我们对价值理性的追求/彭卓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您现在的位置:范文先生网>>法律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正文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当前法治建设──兼谈司法改革时代我们对价值理性的追求/彭卓法律论文网时间:2006-11-25栏目:司法制度论文·邵东县人民法院彭卓·不久以前,笔者曾参与一起发生在农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并在审结后尝试着以旁观者的心态对这起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了一次力求深入的思考。

当然,由于这起案件极其普通,因而在技术层面上不具有太多理论探讨的价值。

但从另一意义而言,正因其普通,所以显得尤为典型,并进而使得对它的思考可以抽象为一种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观照。

遗憾的是,囿于笔者自身理论基础的贫乏,这种观照同样显得肤浅。

如果要说还有些许意义的话,大概也仅止于思考后萦绕在笔者心头的几许尴尬、欣慰和希望吧。

下面,笔者将对这一案件的特点、经过及其相关社会背景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需要说明的是,只所以要不各笔墨介绍与该案有关的背景因素,是因为在笔者看来,正是这些因素有力地影响和改变着本文所欲探讨的主题:当前我国社会中法治观念的发展状况及其缺憾。

同时,为了将该案中一些与主题无关的个别因素剥离开来,以便使下文中对这一个案的思考更具空间上的代表性,笔者以该案所涉及的全部参与者均将以“A、B、C、D……”等符号代表称,而忽略其各自的本名。

由此带来理解上的一些不便不处,请予以谅解。

一、纠纷的发生及案件审理情况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经常可以遇到的民事纠纷。

地点在B村。

B村是其所属的A镇镇治机关所在地,同时也是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所驻地。

由于距县城仅有十公里,就交通、通讯而言,B村并不显得闭塞,而就经济发展而言,B村因众多家庭承包经营户纷纷从事钢球的加工、生产,而成为远近闻名的“钢球专业村”,其业务触角远及全国各地。

在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之风的吹拂下,B村的村民自然不能说是还处于蒙昧之中。

“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这一类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也因其在B村的传播和初步施行,而不再仅仅是使村民们感到新鲜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村的村级管理机构一直以工作严谨闻名,其基层调解工作更是屡受表彰,被公认为是农村调解工作的典范。

就此,A镇分管司法的一位镇政府官员曾这样评价,B村工作确实搞得好,历年来很少把矛盾上交(“矛盾上交”意指村民间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成,而诉求至司法所调解或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C及被告E(男)、F(女)(E、F系夫妻关系)均为B村村民。

C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为B村电管员,负责村内部分电费的收缴。

2000年10月6日,C与被告E、F因收电费一事发生争执。

双方互相辱骂中C骂了F一句“偷人婆”(方言粗口,意指女性作风不正派)。

此时E、F即上前殴打C,并致C多处软组织挫伤。

后经治疗C用去医疗费500元。

纠纷发生后,B村村委会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调解。

后村委会提出如下调解方案:E、F谩骂且殴打C致伤,后负赔偿责任;C辱骂F引起纠纷扩大,应自负部分责任。

故C的医疗费由E、F负350元,其余由C自负。

在C已同意上述方案的情况下,F提出,B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系由村党支部制订和公布,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规定,凡辱骂她人为“偷人婆”者,由村委会处罚款200元。

故应罚C200元,否则F将不同意调解方案。

B村村委会成员均表示F的意见可予采纳,由此导致C的不满。

调解未成。

其后,C即委托年轻的律师D(生于1969年,自学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现在县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已满3年)为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F也委托了G(生于1955年,因原在县司法局工作而经授予取得律师资格,现在县城某律师事务所从业14年)为其委托代理人应诉,并以C辱骂其构成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

开庭审理后,法官当庭提出如下调解方案:由E、F共同赔偿C医疗费350元;C放弃其其余诉讼请求;F撤回其反诉。

对于所谓的“罚款”,法官是这样表态的:这是村委会与C的事,与C、E、F的诉讼无关。

该调解方案随即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

遂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诉讼前B村村委会就此纠纷进行的调解均有详细的笔录,且双方律师因循其所熟识的办案流程而为本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故而就事实建构而言,这起案件并不复杂。

其中的法律运作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选择适用亦颇为简单。

从调解协议被毫无阻力地迅即达成一事可推知,案件当事人其实在对实体结果的预期上,亦是基本一致的。

其争议仅仅在于上文所提及的所谓“罚款”的运用上。

争议的案值极少,于是便反衬了本案诉讼各方成本投入的相对巨大。

据事后调查,原告C为此案支付了诉讼费300元,律师费800元。

被告E、F为此案所作的经济投入同样是不遗余力的:诉讼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律师费1000元。

因而,如果说这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何特别之处的话,便是这种争议标的的细微与诉讼投入的巨大之间的反差了。

由此生发的疑问不由令人反复地对其持久“凝视”,以求获得合理的解释。

于是,在这种反复的“凝视”中,本案中各方参与者扭结的心态开始一一展开。

并且,在条分缕析后,坦率地讲,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由此的感受确实显得略微沉重。

二、对案件参加者不同法治观念的剖析在法律文化蓬勃发展的今天,大概已没有太多的法律人会怀疑,法治及其运作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的复杂的有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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