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证据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如何举证、举证的方式和标准,以及法院如何依据证据作出判决等一系列内容。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是我们理解和应用证据法的基础,下面我们就对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论。
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证据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在举证责任、证据采信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证据采集和提交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真实可靠的证据。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程序合法的采集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证据公正性原则证据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过程中,要求法院必须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还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获取的便利,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4、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也有义务在证据不足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审理。
证据全面性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采纳并综合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片面、偏颇地审理案件。
只有依据全面的证据审理案件,才能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上述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证据法中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证据合法性原则和证据公正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而证据公正性原则则要求法院在证据采信和审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这两个原则共同约束,可以有效避免违法证据的使用和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的情况出现。
证据法学-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己的 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内心的确信(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实时应当达到的认识程度或认识状态。
在证明标准层面上,所谓“内心确信的心证”首先
是指裁判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确信其为真的 主观心态;其次,裁判者心证的内容是法官主观上 视其为真与思想、自然和经验规则的统一;再次, 心证的对象是事实主张的真相。
练习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2
日,被告人刘某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某将三晋 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 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 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 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提取成现金。另查明:福 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 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 人刘某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 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 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 三方面的含义: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 定事实。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二、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体现
与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不同 的是,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侧重于规范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权力的诉讼主体。
此外,随着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地位逐渐提高,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滥用证据 方面的诉讼权利也具有积极意义。
3.只有亲自参与法庭证据调查的法官才能参与 本案的裁判活动,而且,从事法庭审理的法官须 自始至终地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如果在审 理过程中更换迫不得已必须更换法官,原则上应 当重新进行原来的法庭审理活动。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2022秋国开(新疆)《证据学》形考任务题库
返回测试第一讲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
单选题(20分)20分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心证原则2.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单选题(20分)20分人民检察院监察委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3.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这是证据法的()。
单选题(20分)20分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4.直接言词原则由()合并而来。
多选题(30分)30分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判断题(10分)10分错误正确返回测试第二讲程序法定原则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
多选题(20分)20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监察机关2.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判断题(20分)20分错误正确3.程序法定原则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4.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严格加以遵守的规则。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5.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判断题(20分)20分正确错误返回测试第三讲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随堂测试答题版本试卷得分1001.()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单选题(20分)20分证据言词观念法律2.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单选题(20分)20分•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指的是证据的()o 单选题(20分)20分排他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4.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多选题(30分)30分明白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确立事实、证明主张、解决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争议与发展等方面。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真实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法庭应以真实记录事件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庭会接受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不同类型的证据来确立事实。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应当公开审理,以确保公众的监督和表达诉讼权益的机会。
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了解他人提供的证据,并提出质疑和反驳。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保了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获取证据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不得违反他人合法权益。
法庭不接受非法获取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财产权益等。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整体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勘验等多种证据类型。
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争议与发展1. 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互联网时代,很多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证据保全是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保存和防止证据灭失。
证据保全程序的完善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4. 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证据规则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是必要的,以使证据制度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证据法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需要遵循一系列证据法基本原则。
一、证明责任原则证明责任原则指的是,谁主张什么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须举证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事实;被告必须举证自己辩护的内容或者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好举证责任,则其所主张的权利或事实将无法成立。
二、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指的是,在判断一个事实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该事实所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充分、可信。
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尽可能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和鉴定。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指的是,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合规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能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任何非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在外。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盗窃来的物品作为证据。
五、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保障公正、公平。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并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还需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防御权利和听取意见权利。
六、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指的是,在判断证据是否成立时,司法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对同一份证据作出不同的判断。
七、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司法人员不受政治压力、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并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诚信原则及其实现 1、诚信原则的含义 • 诚实,即强调真实反对虚假 • 信用,即强调守信反对食言 2、诚信原则的实现 • 取证方面:排除非法取证 • 举证方面:防止诉讼突袭,制裁伪证 • 质证方面:防止故意拖延
(三)公平诚信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7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 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 承担。
三、证据为本原则 认定事实,必须是根据具有证据能力 的证据,而且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 认定构成犯罪核心内容的事实。“事 实”的概念、“依据证据”的概念都 具 有特殊的规范意义。
——(日本诉讼法学者)田口守一
(一)证据为本原则的含义 是指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 据为基础,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基 础之上,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 • 待证事实必须以证据证明 • 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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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 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 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 想。
(二)证据为本原则的实现 • 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 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或猜测 • 要实现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 的办案观的转变 • 要实现从“倚赖人证”到“重视物证” 的证明观的转变 • 司法认知和推定是证据为本原则的例外 和重要补充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运用的方法和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总结出来的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将围绕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公正性原则等。
二、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这一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效力的重要保障。
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证据的充分性不仅仅是指证据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
只有当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具备时,才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2. 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观地推定被告无罪或者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而是应该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 多元证据的使用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1. 合法获取证据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2. 证据的保全和封存在证据的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损毁或者伪造证据。
对于篡改、损毁或者伪造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的保密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证据的保密性,不得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公开或泄露。
同时,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印证,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独立性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不能相互依赖,以免出现证据循环论证的情况。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确定并采纳证据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科学规范和规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就这些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真实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真实的事实为根据,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质和实质。
真实性原则是证据的根本和出发点,也是验证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从各种渠道搜集证据,保持证据的真实性,严禁伪造、篡改、捏造证据,确保所采纳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其次,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特点和证据的规定,要求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完整、综合地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充分性原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在事实上全面而真实地了解案件的各种情况,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事实的片面性和偏颇性。
法院在采纳证据时,应当尽量多方面、多角度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充分掌握整个案件的实质,确保裁判能够做到公正、准确和全面。
最后,公正性原则。
作为证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正性要求法院在收集、审查和采纳证据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种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应当在处理证据时遵循客观公正、严密科学的原则,做到无论对待哪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公正的。
公正性原则是确保司法实践能够正确、公正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综上所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确保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全面得到呈现,确保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法院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运行。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事诉讼中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司法活动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
在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下,⼈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决定了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了审判⼈员审查、认定提的基本原则,即“⼈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为了使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具体明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规定:“⼈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逻辑推理和⽇常经验法则,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85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原则,即“⼈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法官通过⼀定的标准对当事⼈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进⾏判断,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据裁判主义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须以证据为依据。
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存在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或者猜测对案件事实进⾏认定。
这⾥所说的证据包括所有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但证据裁判主义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对⽅当事⼈⾃认的事实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明确规定免证事实,当事⼈⽆需举证,法官对这些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是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应达到⼀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才能被认定。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民事证据规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确保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 证据的真实性原则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事实。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存在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瞒事实。
2.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使用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提供证据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使用证据。
3. 证据的关联性原则证据的关联性原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4. 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指证据应当充分、全面,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足够充分,能够使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断。
三、民事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如合同、协议、信函、文件等。
2. 物证物证是指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如物品、痕迹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鉴定。
6.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7.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
四、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包括向他人调查取证、自行制作书证、物证等。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真实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基于虚假或捏造的信息。
2. 合法原则: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地支持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
4. 直接性原则:证据应直接证明与争议相关的事实,而非通过推理或推断来间接证明。
5.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关联性,不能是无关的或不相关的证据。
6. 公正原则:证据必须是公正的,不能存在偏见、歧视或偏向某一方的情况。
7. 自由原则:证据应以自愿的方式提供,当事人具有自由选择提供证据的权利。
8. 重复审查原则:证据应经过重复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9. 独立性原则:证据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存在过度依赖或过度倚重某一证据的情况。
10. 公正公开原则:证据的收取和运用应当公正公开,对证据的使用应当进行公正的评判和权衡。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4有独立的意识.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4出资人身份不同.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2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答: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P121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度1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答:1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P12013.哪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答: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P115 14.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页数:105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答: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2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页数:13116.什么是复代理答: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成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产生的条件: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课本:P128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页数133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答:区别: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2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司考书19.代理的特征答: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答: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诉讼时效,时效利益抗辩权未完成时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其利益不得抛弃.7功能不同: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功能在于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2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力答:事由:a.提起诉讼即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 b.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c.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效力:a.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b.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c.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答: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24.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a.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b.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c.权力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d.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e.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25.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a.涵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b.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_王利明
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王利明内容提要 证据立法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保障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限、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问题,对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 证据 举证 质证 认证一、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关于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不相同。
英美法系采用统一的证据立法模式,将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规范规定在一起,大陆法系则采取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分立于民法典或民诉法典的模式。
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究竟应采何种模式,学者看法各不相同,主要有统一证据法说、完善程序法说、制订单独的民事证据法说、民法典组成部分说共四种观点,各种观点均不无道理。
应当看到,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具有一定的共性,如关于举证的原则、在庭审中必须质证等方面,然而从总体上来说,两者的个性大于共性,主要表现在: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涉及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重大问题;而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加以补偿,这一差别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英美法系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超过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而民事案件则要求优势的盖然性。
再如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中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将这两种标准放入同一立法中,可能使法官在适用时产生混乱,无法正确运用,在目前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更会如此。
据此,我不赞成制订一部统一的证据法。
尽管民事证据法涉及大量的不宜在实体法中作出规定的程序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交换证据的程序规则,然而,程序法与实体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因为证据的形式与法律行为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证据的使用具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发生纠纷后用来解决纷争(主要是用于诉讼活动中);另一方面,证据也可以用来规范、指导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基本原则字数:2569证据法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确保法院对案件有正确的判断,通过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法官或陪审团做出判决。
它是法治社会中确保公正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证据必须合法获取。
这意味着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尊重个人的合法权益。
警察或其他执法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必须遵守程序的规定,合法获取证据,以免违反被告人的权利。
对于私人调查人员或其他非法调查人员,他们获取的证据可能无效。
因此,在法庭上,只有合法获取的证据才能被接受并用于判断案件。
其次,证据还必须是可信的。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可以被法院接受和信任。
法院将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包括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来源和相关性等因素。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可能会质疑其可信度。
而如果证据是匿名来源或有可能被操纵的,它的可信度也将受到怀疑。
因此,获得可信证据是确保正义的关键。
第三,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有力,能够支持对案件的正确判断。
法院将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足够支持裁决的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如果证据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院可能会无罪释放被告人。
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此外,证据还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证据应该是基于合理的假设或推断,并且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相符合。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合理性来评估其可信度和相关性。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证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接受他的证词。
相反,如果证据不合理或与案件的事实不符,法院可能会拒绝接受它。
因此,证据的合理性是其在法庭上被接受和使用的重要前提。
最后,证据法还包括保护证据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一、引言民事证据法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证据的形式、内容、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掌握民事证据法很有必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
二、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客观真实为标准,确保案件事实得到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
在举证和认定证据时,应当尊重客观真相,不得捏造和篡改证据。
2. 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收集和利用各种能够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自己所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有权利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3.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哪些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以及应当采用何种证据来证明这些行为。
在举证和认定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4.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三、民事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具有独立意义的文件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例如合同、发票、凭证等。
书证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等特点。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看到、摸到或者听到的实物或其他物品。
例如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残骸、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等。
物证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等特点。
3. 人证人证是指出庭作证或者提供口头陈述的人所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例如目击者、被害人等。
人证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等特点。
4.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物品、情况或者行为进行专门鉴定的证据。
例如司法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证据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等特点。
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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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大家知道,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这就会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
比如,我是一个外地当事人,我根本不了解本地法院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就可能吃亏。
所以“证据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我认为,仅仅只是制订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着手制订证据法。
这些年我一直大力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开展证据立法的工作。
我认为,司法解释是不能代替证据立法的。
理由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证据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在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暂时不能出台的情况下,采用司法解释制订《证据规则》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来说,恐怕还是要有专门的证据法,或者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解决。
因为《证据规则》它涉及人们的基本民事权利,也涉及到基本的诉讼程序问题。
证据规则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的问题,例如,在诉讼的哪一个阶段可以提出新证据,是否可以在再审阶段提出新证据,并发动再审程序等。
再如证人、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这些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证据规则不仅仅是要确立一些诉讼活动的准则,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这些都涉及到民事基本法的范畴。
因此只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而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确认。
第二,大家知道《证据规则》的很多内容是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尤其是一些规则改变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我不否认,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则确实需要修改,所以,在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之前,某些规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合理的地方。
《证据规则》是不是可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呢?修改肯定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很多学者也就这些合理性的问题都作出了很好的解释。
关键的问题在于,能不能修改。
比如,关于举证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可以随时提出的规定的重大突破;审前交换证据、专家证人、当事人申请鉴定人等的规定也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由于实际需要,我们要把这些规则制订出来,但是制订出来之后,怎么执行就是一个问题。
比如说,我就经常听到有的律师说,在法庭上,一方举出了某个新证据,对方提出说,根据司法解释已经过了举证时限,该证据无效。
举证的一方说,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应该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因为《民事诉讼法》采取的证据可以随时提出的办法,坚持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就在法庭上双方都有依据,这叫法官怎么裁判呢?法官能够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只能适用《证据规则》呢?法官也没有办法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定。
第三,民事证据规则是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既包括诉讼,也包括仲裁、调解等。
在仲裁过程中证据规则的使用亦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怎么能适用于仲裁活动中呢?还要看到,证据规则也具有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它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提供了可预期性,使当事人清楚采用不同的证据形式定合同、立遗嘱将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进而预防纠纷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不能为民事主体制定行为规则。
总之,在立法程序启动较慢、法律修改极为困难、立法解释极少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该司法解释,其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但司法解释的出台,应当成为证据法制定和颁行的催化剂,而不应当成为法律的替代品。
为此,我们呼吁,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证据法。
但是,民事证据法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制订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民事证据法,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模式制订,现在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的人主张应该采取统一的证据法,把民事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放在一起统一规定。
有的人主张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证据制度,因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我认为从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来说,与其将民事证据法放在程序法不如将其放入实体法。
理由主要是:第一,如果将民事证据法放在民事诉讼法里面作出规定,那么,它没办法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规定,而只能集中规定。
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可能涉及证据问题,而不能把证据分解成支离破碎的规则放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中。
可一旦将关于证据的规则集中规定之后,又使民事证据法在民事诉讼法中显得过于臃肿庞大、极不协调,从立法技术上看也是不合理的。
大家想想民事证据法这么复杂,如果放在民事诉讼法中,将来在民事诉讼法中成为一个大肚子,光证据法就成为一大编,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部分也不协调。
第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久,民事诉讼法短期内可能不会作大的修改,如果我们现在要把证据法不管是放在民事诉讼法还是放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去,直接会导致这两部法律的作“伤筋动骨式”的大修改,甚至是重新起草。
更何况民事证据放在刑事诉讼法厘里面肯定是不恰当的。
第三,民事证据法和民法有着天然的联系,大家可以看一看法国的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还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有很多涉及到证据法上的规定。
如果将民事证据法作为一个整体规定在民法典中,则可以把它放在分则中加以规定,这样也可以实现证据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的协调一致。
为什么民法里面可以规定证据规则,我曾经请教过搞证据法的学者,他们提到这样几个看法,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一是,有关证据的形式和法律行为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使用证据可以说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解决纠纷而服务,就是说在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而解决纠纷,可以说对纠纷的解决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证据本身也可以用来规范、指导当事人所从事的一个法律行为,比如说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哪一类法律行为应当采用法定形式并把法定形式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达到了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大家提到合同法上对合同形式的效力或者说法定形式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就是认为合同形式具有证据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定形式取得了证据的效力。
这就进一步说明了证据在对规范行为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实际上与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不可分离的。
《民法通则》中有大量的条文用来规定特殊侵权,但是这个特殊侵权中所谓的“特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特殊在行为上。
如果对这一点你不能够很好的了解,要想深刻的研究侵权的或者说特殊侵权的规则,我觉得很困难。
证据和合同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也涉及到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怎样举证的规定,这就说明它和违约责任是不可分割的。
三是民事责任最终都要靠证据来支撑的。
能不能打赢官司关键还是要看证据是否充分。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据规则是介于主体和程序之间的一个制度,或像有些学者所讲的是一种从实体到程序、从程序到实体的联接的桥梁。
我觉得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
有大量的证据规定是民事的规范,把它放在民事里面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又不能否认,它和民事程序规则还是有区别的。
单纯将证据规则放在程序法里面,我觉得也不是特别的确切,因为它毕竟有许多不同于程序法的一些东西,而且和实体法规则也结合得非常密切。
我国的证据法,要真正的深入研究的话,恐怕需要有很好的程序法功底,也要有非常好的实体法功底。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证据法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需要各个学科的学者共同研究,那种认为,证据法只能由搞民法的人或者搞诉讼法的人来研究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就此举证,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不仅要有反对的一方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实体法对反证的一方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严格限定的。
对于被告反证证明的内容,并不是说没有任何限制,也不是说证明自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就能免责。
如果这样的话,被告就会轻易被免责。
比如,被告说自己已经把狗拴好了或者让人看住这只狗,我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这样的反证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他只要轻易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而免责的话,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民法通则》第127条对作了严格限制:对被告反证证明没有过错的事由,主要限制在两点上,一是,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是由原告自身造成的,比如原告挑逗被告的狗;二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第三人解开拴狗的绳,让狗咬伤原告。
曾经有一个案例。
原告到被告家里逃债,被告养了一条狗,拴在大门边上,被告的邻居要带这只狗出去遛遛。
刚揭开绳子,这只狗就突然扑向原告并咬伤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