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保险案件审理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暨保险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 使合同解除权,直 接以存在保险法第 十六条第四款、第 五款规定的情形为 由拒绝赔偿的,人
第九条 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合同文本 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免赔额、免赔率、 比例赔付或者给付 等免除或者减轻保
第十条 保险人将 法律、行政法规中 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作为保险合同免责 条款的免责事由, 保险人对该条款作 出提示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以保险人未履行 明确说明义务为由 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
事诉讼法》第
四第 十二 八十 条一 规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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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释 讼; 。本 解 释 施
行前已经终审,
当事人申请再
审或者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决
定再审的案件,
【主旨】 【释义】 【适用】
谢谢观看
内容摘要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本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编写,他们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 于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并多次参与《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座谈会的讨论。本书在介绍 条文的同时,尽力使读者了解相...
目录分析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生故 效,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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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编者按: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刊特刊登资深保险律师胡廷梅的解读,供业内人士参考,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胡廷梅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解释。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身份关系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法原则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保险合同总则适用的解释,适用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是针对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同样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
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解决影响是非常大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实质的明确说明义务变为形式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不难理解,因为我们一直很注重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我们也看到了保护家庭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影子,那么《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即将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拭目以待。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保险人权利的承继)保险标的因转让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或者依约应当负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保险标的已转让,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静安法院涉疫情司法实务系列解答之二:涉疫情金融纠纷“十问十答”
静安法院涉疫情司法实务系列解答之二:涉疫情金融纠纷“十问十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3•【分类】问答正文静安法院涉疫情司法实务系列解答之二:涉疫情金融纠纷“十问十答”编者按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立足基层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静安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疫情防控政策及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等对涉疫情常见法律问题、常规案件审理思路进行梳理,以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本期就涉疫情金融纠纷进行探讨。
Q1:静法君,前段时间我在保险平台上跟风投保了“隔离险”,谁想后面就真的居家隔离了,像我这种情况能申请理赔吗?答:先要看你的保险合同约定哦。
如果保险合同对“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但是如果相关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Q2:静法君,那申请理赔的时候,哪些材料可以证明我被隔离了呢?答: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医院或疫情防控部门等机构印章的隔离证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或通过“随申办”等相关政府机关指定网络平台自助开具的居家健康监测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明你被隔离的证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⑤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劳动保护、休假、工资福利等。
(3)建立(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者社会保险缴费纠纷等行为之诉不属劳动争议。
(4)下面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要求及泵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不属劳动争议。
(二)基本养老保险争议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和二倍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实践中出现非因用人单位导致超过一个月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劳动者无理拒签等,故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如佛山2011年指导意见中认为二倍工资支付须区分原因。本条再次明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订立不成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劳动者不订立的,不但要支付二倍工资,解除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广州市中院2009年10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12条有类似规定。对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不再直接认定具有劳动关系但要承担工伤待遇和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当然,工伤认定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保险法原则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的范畴)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因下列权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所有权;(二)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四)占有权;(四)合同债权;(五)侵权损害赔偿债权。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性质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融资租赁购车的保险利益问题)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款项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购车的情况下,挂靠人、买方、承租人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除前款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挂靠人、卖方或出租人对车辆享有运营利益或使用利益,则其对车辆亦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其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条(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标的物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四条(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条件)除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一致之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仅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化形式,非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之要件。
第六条(保险人预收保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对拒绝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应当及时退还预收保险费,如未及时退还,还应赔偿投保人相应的利息损失。
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非因投保人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投保及时处理,合理期限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则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向投保人退还预收保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引言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具有法律规范的需求和保障,因此,保险法的制定和解释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阐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与内容概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于2021年生效。
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本解释围绕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一些具体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该司法解释一共分为十条,主要包括了保险费纠纷的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利益追溯原则的适用等内容。
下面,将对其中几条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保险费纠纷的处理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即生效。
对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解释指出,如果保险公司未按时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致使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返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然而,如果投保人故意欺诈,保险公司有权不返还保险费。
此外,该解释还对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投保人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支付效率。
保险合同的解释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
根据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在解释时应当依法采用保险业务常识、当地实际条件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索赔前自负额的,应当视为合同条款。
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自负额,投保人在索赔时需先承担自负额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会给付剩余的赔偿金额。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投保人滥用保险,增加投保人的风险意识。
利益追溯原则的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利益追溯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的规定,保险法上的“合理期限”指的是自保险金给付到期之日起至索赔时止的期限。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1.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ABC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2.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所以,A选项正确.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BD项: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仲裁程序启动之后,亿龙公司只能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不能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所以,B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 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本案中,甲市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即使被告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甲市A区法院也不能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黄某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乙市C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是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市B区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且乙市B区法院已经立案了,所以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所以,B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知,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请案件应当是在案件受理之前,本案中,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级法院报请审理该案是在丙省E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而非受理案件之前.所以,C选项错误.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丁市H区既不是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也不是合同的履行地,所以丁市H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4.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撤诉之后又起诉的起诉权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剥夺.所以,B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只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判断,如果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使双方约定了适用普通程序,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C选项错误.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用约定剥夺这项权利.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能拘传,而且法院对其进行拘传的依据也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C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本案中,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以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也可以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所以,C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申请检查建议和申请再审不能同时进行.据此可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是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本案中,建华公司不能够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案中,建华公司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被驳回之后,不能够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所以,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6.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虽然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非法人组织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所以,C选项正确.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据此可知,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应当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所以,A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7.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A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据此可知,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所以,AB选项正确.C项:并非所有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一审终审.所以,C选项错误.D项:并非所有的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8.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只能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所以,A 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既然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也就不必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书当中写明“撤销原判”了.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9.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条规定是针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所作的规定,根据题干可知,李虹与琼斯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所以对琼斯的送达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和李虹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关于送达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A选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条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时所作的规定,根据题干可知,李虹与琼斯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所以琼斯上诉期的期限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C选项错误.10.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D.法院应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AD项:本案中,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已经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没有必要劝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直接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就能结案.所以,AD选项正确. BC项:本案中,和解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所以,BC选项错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二条时,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
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部分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外埠,其上海分公司在本市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中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管辖问题询问被告,被告同意接受管辖或不明确表示异议的,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有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无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31•【文号】法释[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4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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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文强于秋华童玉海【审理法官】丁文强于秋华童玉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景军;江苏齐泽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周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景军江苏齐泽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鹏张景军【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江苏齐泽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勇、王璐瑶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房金春、周振元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勇、王璐瑶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房金春、周振元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勇、王璐瑶房金春、周振元【代理律所】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景军;江苏齐泽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张景军是在被周鹏从事雇佣工作期间被烧伤,张景军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周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张景军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不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景军在被雇佣期间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判决对张景军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所受到的伤害由周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完整版)为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了八个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本公号予以转发学习,供大家在理论实践中参考借鉴。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三)(复议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四)(土地征收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六)(投诉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理解与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具体针对保险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以便于理解和适用。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内容如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法行为进行赔偿的,有权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
该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后具有向其追偿权利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服务时,如果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后的追偿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但如果发现他们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该条并没有具体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违法行为通常包括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保险金等行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与保险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必须拥有合法的理赔资格。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保险公司追偿的方式和时限。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包括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追偿通知函、提起民事诉讼等。
同时,在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注意追偿的时限,即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追偿时效和法定追偿时效。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经济能力和合理性。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力返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能将其逼迫到无法承受的境地。
综上所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使保险公司在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行为时能够行使追偿权利。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充分考虑追偿的方式、时限以及被追偿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10.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5年第1版);
11.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5年第1版);
12.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6年第1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3年第1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03年第1版);
7.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04年第1版);
8.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4年第1版);
4.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被2012年3 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被2006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13.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2010年第1版);
14.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7年第1版);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7年第1版);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2008年第1版);
15.2007年2月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已被 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公告》废止。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一、问题提出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实践中做法并不一致,鉴定费的负担,有的法院将其体现在判项中,有的法院则将其体现在案件受理费中,并没有规律可循,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不同法官之间都有不一样的结论。
那么鉴定费和诉讼费到底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呢?二、观点展示观点一:1、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
理由:(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交通事故原告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的,即保险公司败诉或部分败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约定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用,但该约定不能约束原告,更不能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2)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怠于理赔才导致原告提起诉讼,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原告权益,故应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以督促其及时理赔,避免诉讼。
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原告为确定其是否构成伤残及相应的等级、财产损失的价格、三期的长短等而缴纳的鉴定费,即属于“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观点二: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1、交强险对赔偿项目进行了列举,交强险赔偿总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的项目在交强险条款中进行了罗列,死亡伤残项下赔偿的项目也进行了罗列,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财产损失。
交强险所有赔偿项目中,没有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赔偿项目。
上海高院民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高院民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卢湾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
附: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前,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被保险人取得第三者赔偿后,对保险人隐瞒情况,导致保险人仍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二、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的法定转移。
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第三者。
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当根据通知到达的情况分别处理。
通知到达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属善意清偿,可以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
通知到达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属恶意清偿,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徐宁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徐宁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8【案件字号】(2022)宁02民终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璞【审理法官】蔡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徐宁宁;杨新文【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徐宁宁杨新文【当事人-个人】徐宁宁杨新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靖涛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宋泽华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靖涛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宋泽华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靖涛宋泽华【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徐宁宁;杨新文【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徐宁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胸腰固定支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由人寿财险石嘴山支公司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的车牌号为某某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徐宁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胸腰固定支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由人寿财险石嘴山支公司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人寿财险石嘴山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按照2022年宁夏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作为伤残赔偿裁判依据错误的上诉主张。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望组织相关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
但保险人已经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内容动态ppt
(四)统筹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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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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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办法》的全文学习
(六)动态全面掌握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及时总结和评估本机构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
《办法》的修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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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二
《办法》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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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风险防控职责;
(三)督导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问责;
(四)协调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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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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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办法》的全文学习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
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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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保险案件审理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暨保险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报告
为正确理解适用《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把握与保险行业有关的各类案件的前沿热点问题,提高应对保险案件处理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监察审计部/法律合规部和理赔部分别安排相关人员于2011年10月28日至30日参加了“保险案件审理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暨保险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培训基本情况
此次培训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与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联合举办,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员法院相关专家及知名保险律师授课,参加培训人员达200人,主要来自保险公司、法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
培训内容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为重点,集中研讨当前保险法适用中的热点问题。
培训内容丰富,实用性较强,采用了讲授与案例分析、现场交流答疑等方式,有助于加深对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
二、培训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司法解释(一)目的是为了解决保险法修订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解释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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