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陈万强 郭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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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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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遇到过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而多半这样的纠纷都是围绕赔偿问题产生的。

此时如果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话,那么对于原告方来讲就有必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相关代理词了。

那么这个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是怎样的呢?带来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关于原告王XX诉李XX、孙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北京X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依法出席本庭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被告李XX应当与孙XX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XX唆使被告孙XX到原告住所新兴小区50号楼挑拨生事,指使其动手打人,对我的当事人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造成轻伤的损害后果,显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读完,涉世未深且尚未成年,怎么可能如此凶残?为什么仿佛要致我的当事人于死地不可呢?其不仅不懂得尊敬他人,而且蛮横不讲道理,进而动手将原告打成轻伤,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身份极不相称,明显是有人指使所致!被告孙XX作为一名还在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案发当时还只不过是个孩子而已,竟然不分青红皂白毫无理由的就对我的当事人实施殴打,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的常理,而且其殴打行为如此凶狠,手段如此毒辣,如果不是被告李XX教唆和指示,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理性!2、依据被告孙XX和原告的相互关系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家住北京城区,和原告之间毫无恩怨,也从未有过任何交往,更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和纠纷,“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存在无怨无故的恨”,被告孙XX为什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我的当事人大打出手呢?又为什么那么凶狠的对我的当事人拳打脚踢呢?被告李XX是被告孙XX的舅舅,案发的国庆期间被告孙XX到延庆的舅舅家串门,对于原告和被告李XX之间的恩怨当然有所了解,而且被告李XX也承认曾要被告孙XX去还盆,显然被告孙XX的侵权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有策划实施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XXX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 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第二被告均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事实清楚,应当承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被告手写的证明及录音证据资料证明,原告自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

在原告受伤当天,第一被告雇佣第二被告前去事发地驾驶吊车吊树,从而导致原告受伤,故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在明知道第二被告无特殊车辆操作资质的前提下仍然雇佣其驾驶吊车吊树,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第二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误工费用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系农民,收入来源除去农田耕种的收入,平时以提供劳务为主要经济来源。

虽然已经64周岁,但身体健康,在受伤之前仍然具有劳动能力,第一被告在庭也承认原告从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已经连续两年,由此可见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构成9级伤残,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导致其以后无法提供劳务,丧失收入来源,故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误工损失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特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费用。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2018年X月X日。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_____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经过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事件的详细经过。

这一事件给原告/被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伤害情况。

二、责任的认定1、对方的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明确对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详细阐述对方的过错行为,如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未履行何种应尽的义务等。

2、我方的无过错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原告/被告在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列举相关行为或情况以证明我方无过错或应减轻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依据1、医疗费原告/被告因本次人身损害,先后在医院名称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具体金额。

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齐全,足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2、误工费原告/被告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了收入的减少。

其工作性质为工作类型,月收入为具体金额。

根据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具体时长,误工费计算为具体金额。

3、护理费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原告/被告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人员为护理人员姓名,其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4、交通费为了治疗和处理本次事故相关事宜,原告/被告及其家属产生了必要的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被告住院具体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6、营养费根据原告/被告的伤情和康复需要,需要加强营养补充。

营养费按照具体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被告的伤情构成了具体残疾等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具体金额。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人身损害给原告/被告带来了极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

四、相关证据为支持上述赔偿主张,我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疗费用票据,证明医疗费的支出。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贵庭提出此次诉讼。

在本次代理词中,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xxx(姓名),被告为xxx(姓名)。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且遵守了交通规则。

被告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

二、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产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2. 原告因为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脑震荡。

3. 事故后,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限制。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此案中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

四、赔偿请求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代理词请求法庭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检查、手术等费用,以及接下来的康复治疗费用。

2.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伤残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和生活困难。

3.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总结陈述本次代理词中,我已经呈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赔偿请求。

我们要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便让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使其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

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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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G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二审代理人,参加今天A、B、C、D(相对于受害人E)与F、G、H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现就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上诉人A、B、C、D诉请上诉人G、H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因该案和被上诉人F刑事案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为一类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使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的规定,该案应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的规定,上诉人(车主)G、H既不是本案的其它共同致害人,也不是对被上诉人F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故上诉人G、H不应承担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F的行为与职务没有任何联系。

(一)、一审法院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的规定,雇员必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才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代理人,我代理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将就本案作出以下陈述和要求,详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0日晚10点左右,驾驶小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期间,因被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违法操作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躺在手术台上已经40天了,经鉴定,尚需进行长期恢复治疗。

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由此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李某是否存在部分过错,是否应在赔偿中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的损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缓解原告心理上的痛苦;3.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三、证据支持为了证明原告的主张,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事故报告,证明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上的损害,并且已经承受了巨额医疗费用;3. 证人证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没有过错;4. 专家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原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我们请求贵院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应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们依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一、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到底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确切地说两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
二、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到底是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共同承揽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二者之间存在着雇佣法律关系。
三、两被告对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具体明确。
关于营养费,___________医院主治医生张某某特别嘱咐原告注意营养;事实上,原告伤残十级已成事实,且骨折一般都是保守治疗,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并且终身残十级伤残已成铁的事实,这给年仅21岁的原告所造成的肢体上的残缺是永久无法抹去的,从而给年轻的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终生性的,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5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原告共住院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74=3700元。
4.误工费1340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自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16日,共计92天;原告的定残日期是2007年11月26日,原告的实际误工日期至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11月25日。2006年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567元,原告实际误工长达175天,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13400.62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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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原告自身过错。

咱们都知道,这事儿不是被告一方单方面造成的。

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己也存在不少的过错。

当时的场景啊,就好比是一场混乱的“大杂烩”,但绝不是被告一个人在“捣乱”。

就拿原告在那个场所的行为来说吧,他就像是一个没看路的莽撞人。

比如说,在正常通行的道路或者区域里,原告没有遵循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像走路的时候眼睛不知道看哪儿了,一头就扎进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当中。

被告当时也处于正常的活动状态,没成想原告突然这么一下,被告就算是想躲都来不及呢。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走,一个人突然横冲直撞,那另一个人怎么可能每次都能完美避开呢?所以说啊,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的过错是不容忽视的,不能一股脑儿地就把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二、因果关系存疑。

原告说他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这事儿可不能光听他一面之词。

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啊,就像是一团乱麻,得仔细地捋一捋。

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所谓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其他的干扰因素。

比如说,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可能就有一些旧伤或者潜在的健康问题。

这就好比一个苹果,本身里面就有点坏了,结果掉地上了磕了一下,就不能全怪地面太硬,也得看看苹果本身就不那么结实了。

原告现在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被告的行为上,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很多伤病的成因是复杂的,不是简单地看到原告受伤了,被告在旁边,就认定被告是罪魁祸首。

这里面的因果关系需要更严谨的证据来支撑,而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就是造成他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啊,那可真是像吹气球一样,吹得有点大了。

咱们得一个一个地来看这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熊××、熊×、杨××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侵犯原告人身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被告作为侵害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无故行凶,殴打原告,造成三名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具体赔偿明细及相关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营养费问题。

因原告受伤系骨折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嘱及医学常识,三原告在治疗期间需要购买大量的营养品及补钙保健食品,这是合理费用。

3、关于误工费问题。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谨代表原告就本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法庭提出申请。

本案中,原告遭受了被告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身体损害,并且我们认为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本次诉讼中,我将展示证据并陈述相关法律依据,以证明原告对赔偿的合理要求。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中遭受了明显的身体损伤。

根据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原告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骨折、脑震荡和严重软组织创伤。

这些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些损害是显而易见且有法医鉴定证据支持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原告应该获得赔偿。

其次,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因过失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过失行为,因为他未能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原告的损伤发生。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就赔偿数额提出合理的请求。

根据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我们得出了一个合理且详细的损失清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的请求金额是经过充分计算和比较类似案例的综合考虑的,完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合理期望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来支持我们的请求,而且我们的诉求也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法律的。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正义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官先生/女士的审理!代理人:XXX。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背景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当人身受伤,并且受到了他人的过错或疏忽的造成时,受害人有权寻求适当的赔偿。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获得公正的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代理人的角色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档提供了一个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以帮助代理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概述本文档是以代理人代表受害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

通过使用这个文档,代理人可以提供详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并向被告阐明受害人的损失。

范例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被告:我是代表受害人,向贵庭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的代理人。

在此,我向各位提供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受害人应该获得公正且适当的赔偿。

事实陈述(代理人在此可描述事发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等)缺少因果关系等其他方面的详细分析法律依据根据(适用法律),被告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

以下是支持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1. (法条一):根据该法条,当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时,造成伤害的一方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 (法条二):根据该法条,造成伤害的一方的行为被视为疏忽或过错,从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代理人在此提出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要求被告:1. 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实际损失,总计金额为X元。

2. 赔偿受害人由于伤害所导致的痛苦、精神困扰和情感痛苦等非物质损失,总计金额为Y元。

3. 赔偿受害人由于伤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和收入损失,总计金额为Z元。

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要求贵庭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并确保被告承担适当的责任。

我相信,通过公正和有据可查的审理,我们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非常感谢各位的时间和关注。

代理人:(您的姓名)日期:(填写日期)希望这个文档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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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山东安纪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艾贻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

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原告与第一被告形成雇佣关系。

原告于2007年1月起到第一被告处实习工作,期间遵守第一被告的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第一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奖金、节日福利等,而且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的所订立的《学生实习协议书》中约定学生实习完毕后第一被告择优录用。

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学生实习,而是工作预招聘,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原告在工作中并无过错。

原告被分配在内饰件第19工位,安装铸筒,属于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生产线的末后环节。

被告生产线流转不畅,车辆积压在生产线上,不是逐辆陆续下线,而是积压几辆后成批下线。

原告要完成第一被告的工作定量,就不可能坐等车辆到自己工位后再安装,否则没等安装完,车辆就下线了。

这也是原告进厂后其所在车间的通常做法。

第一被告辩称其已对原告进行过相关安全培训,但相关证据均系被告自己提供,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其内容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

因此,第一被告关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跨工位作业,自身存在过错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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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

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原告与第一被告形成雇佣关系。

原告于2007年1月起到第一被告处实习工作,期间遵守第一被告的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第一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奖金、节日福利等,而且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的所订立的《学生实习协议书》中约定学生实习完毕后第一被告择优录用。

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学生实习,而是工作预招聘,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原告在工作中并无过错。

原告被分配在内饰件第19工位,安装铸筒,属于生产线的末后环节。

被告生产线流转不畅,车辆积压在生产线上,不是逐辆陆续下线,而是积压几辆后成批下线。

原告要完成第一被告的工作定量,就不可能坐等车辆到自己工位后再安装,否则没等安装完,车辆就下线了。

这也是原告进厂后其所在车间的通常做法。

第一被告辩称其已对原告进行过相关安全培训,但相关证据均系被告自己提供,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其内容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

因此,第一被告关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跨工位作业,自身存在过错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二被告应赔偿因伤害原告身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是原告的实际的、合理的损失,二被告应当赔偿。

1、关于医疗费。

原告被打伤后,于2XXX年1月2日,经手术后住院治疗,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产生医疗费总计为XXX元。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误工费。

原告常年都在天津市从事XXX工作,最近三年的月平均收入为4446元,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结合原告误工2个月的事实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嘱,误工费8892元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护理费。

原告住院XXX天,医院建休一个月,总计41天时间需要有人护理。

因护理原告人员从事装修行业,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因此,原告主张护理费2940.21元,其主张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给予支持。

4、关于交通费。

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后,因就诊、住院多次往返于医院与家之间,还要遵医嘱复查、开药、拆线,特别是原告住院期间,每日送饭也会产生交通费。

原告的手外伤,不能受到挤压,因此产生了大量打车费用,因票据仅保存XXX元数额,原告仅以现有票据向二被告主张赔偿,在合理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予支持。

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住院10天,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50元,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元。

【鲁网法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鲁网法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鲁网法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2020-12-23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履行代理的法律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以及其他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归则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锅炉是具有高温、高压的设备,是特种设备之一,锅炉作业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因此,本案属于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是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否则,不能免责。

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对自身的损害无主观故意,受伤也不是因原告的故意造成的,原告无任何过错。

被告厂内设立澡堂,属于对职工的福利待遇,且并不禁止洗浴。

原告及其监护人***(被告所属职工已当场死亡)(见庭审笔录***证言)在厂内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在厂内澡堂洗浴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

被告方对原告居住长内及经常到本厂澡堂洗澡并未否认。

原告的洗浴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

被告主张原告及监护人强行洗浴及有人提醒,原告及其监护人具有过错之说,与事实根本不符。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委托人姓名的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委托人姓名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

当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场景。

这一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创伤。

身体方面,列举委托人所受的具体伤害,包括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经过治疗过程和时间的治疗,虽然病情有所稳定,但仍留下了后遗症或后续需要的康复治疗。

精神上,描述委托人因事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焦虑、恐惧等情绪问题。

接下来,我们谈谈责任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明确指出责任方以及其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在本次事故中,详细阐述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我们主张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委托人姓名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详细列举各项医疗费用的明细,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病历作为证据。

二、误工费由于受伤,委托人姓名无法正常工作,从受伤时间至恢复工作时间,共计误工时间。

委托人姓名的月收入为具体金额,因此误工费应为计算得出的误工费金额。

三、护理费在委托人姓名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费按照当地护理费标准计算,共计护理时间,护理费总计具体金额。

四、营养费为了促进身体的恢复,委托人姓名需要加强营养。

根据其伤势和恢复情况,营养费主张具体金额。

五、交通费在治疗和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委托人姓名及其家属产生了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六、残疾赔偿金委托人姓名的伤势经鉴定构成残疾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应为具体金额。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恐惧、焦虑和痛苦之中。

我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以弥补其精神上所遭受的创伤。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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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省xxxx律师事务所委托被告吕某的委托后,依法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定案时能够予以采纳。

...........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1、医疗费:本案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共计20,727.00元,希望贵院予以确认。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而本案中的5,407.00元
的医疗费,均无医院诊及医生医嘱,还有一部分无票据,均无法证明此费用的产生与本案
具有关联性。

2、伤残赔偿金: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计
算,“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计算。

”而本案原告恶意拖延起诉时间,未在合理的期内(一年)起诉,原告存在
恶意行为。

所以应依据2019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即:12566元×21%×20年
=52,777.00元。

3、护理费:被告吕某不应承担护理费用。

2019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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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北京国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郭冬的委托,就其与原告李海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派我(陈万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人仔细阅读了与本案的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巳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现根椐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冬之间雇佣关系依法不成立
2010年8月2日被告人郭冬与王占伟双方订立《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冬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王占伟位于吉林省长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6号的四间瓦房,被告郭冬按照合同要求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李勇并约定粉刷验收后,从王占伟给付的工钱中支付720元给李勇作为报酬,2010年8月11日李勇邀请其侄子李海龙作为帮工一起进行房屋外墙粉刷,并且议定同时上工,工钱平均分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可以确定被告人郭冬与李勇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原告
李海龙是其叔李勇请来的帮工,由此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冬之间雇佣关系依法不成立。

二、被告人郭冬依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1日李勇邀请其侄子李海龙作为帮工一起进行房屋外墙粉刷,并且议定同时上工,工钱平均分配,由此可以确立李勇与原告李海龙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2010年8月14被告人郭冬用其在王占伟家挑选的树木,帮李勇搭建脚手架,但未搭完整,2010年8月15日李勇和其侄子原告李海龙将脚手架搭完整后开始动工粉刷,当天下午三事许,由于搭脚手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原告李海龙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骨折,住院治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告李海龙受雇于李勇一起进行房屋外墙粉刷,因此李勇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李海龙在房屋粉刷过程中由于搭脚手架的树木霉烂发生断裂导致意外摔伤承
担全部责任,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
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被告郭冬将房屋外墙粉刷的工程承包给李勇,并议定粉刷验收后给付李勇工钱720元,那么李勇作为承包人应当在房屋外墙粉刷验收之前承担房屋外墙粉刷过程中的风险,并且对定作人郭冬提供的树木有义务进行及时检验,应当有能力发现树木霉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作更换或补齐。

因此被告郭冬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原告李海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冬之间雇佣关系依法不成立,被告人郭冬依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长: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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