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含,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以下,室内层高在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房地产测量的规范性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测量应具备的精确性、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
同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如建筑物测量、土地测量、地下室测量等。
此外,该规范还对测量精度进行了要求,比如建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要求为±10毫米。
《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了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符号和编码等。
测量报告是测量工作的结果输出,内容应包括测量任务、测量原理、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和处理、测量人员签名等。
总之,《房产测量规范》是房地产测量工作的依据,对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目的与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测量基本原则1.5 测量精度要求2. 房产测量准备工作2.1 测量项目确认2.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2.3 测量任务划分2.4 测量资料收集3. 房屋测量方法3.1 基准测量3.2 平面测量3.3 高程测量3.4 标高测量4. 房屋测量技术要求4.1 测角技术要求4.2 测距技术要求4.3 测量精度控制4.4 测绘数据处理5. 房产测量成果报告5.1 测量成果报告编制要求5.2 测地成果数据存档管理6. 附件6.1 附件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示意图6.2 附件二:测量设备清单6.3 附件三:测量任务划分表6.4 附件四:测量资料收集表6.5 附件五:测角技术要求说明6.6 附件六:测距技术要求说明6.7 附件七:测量精度控制表6.8 附件八:测绘数据处理流程图6.9 附件九:测量成果报告示例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注释: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
7.2 房产权证书注释: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一般由不动产权证办理。
8.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难题一:无法取得测量场地的许可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沟通,争取合法的测量权限。
8.2 难题二:测绘数据处理出现错误解决办法:进行数据检查和修正,并重新进行测量和数据处理。
8.3 难题三:测量结果与现实情况不符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核实并修正测量结果。
9. 结论以上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详细内容,包括了测量准备工作、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要求、测量成果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部分了涉及的附件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具体内容,请参考国家标准局或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规范性引用文件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定义3. 测量基本要求3.1 测量对象3.2 测量单位3.3 测量精度要求3.4 测量仪器4. 测量方法和步骤4.1 测量准备4.1.1 测量方案制定4.1.2 测量前准备工作4.2 测量过程4.2.1 测量标志物的设置 4.2.2 测量数据的采集4.3 测量数据处理4.3.1 数据存储4.3.2 数据校核5. 测量成果的表示及交付要求 5.1 测量数据的表达形式5.2 测量成果的文件组成5.3 测量成果的交付标准6. 附录6.1 简化测量示意图6.2 测量成果文件范例7. 参考文献附件:1. 测量方案示例2. 测量数据采集表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动产登记:指对房地产权属、其他不动产权属及限制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经法定程序确认管理的制度。
2. 房地产测绘:指对房地产及相关设施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其权属关系的测量、绘制和研究的专业技术和学科。
实际执行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测量对象复杂多样,导致测量过程中可能产生误差。
- 解决办法:在测量前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测,制定合理的测量方案,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测量。
2. 测量精度要求较高,测量设备质量参差不齐。
- 解决办法:选择合适的测量设备,并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确保测量精度符合要求。
3. 测量数据处理复杂,可能存在误差。
- 解决办法:利用专业的测量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进行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测量成果交付标准不一致。
- 解决办法:明确测量成果的交付要求,并在测量过程中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成果符合双方要求并达到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概述房产测量规范是指在房地产交易、建筑设计和房屋评估等领域中,对于对房产进行合理、准确测量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等方面。
一、测量对象1.1 房屋建筑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是最常见的测量对象。
测量时需考虑房屋的布局、面积、高度、墙壁厚度等参数。
对于多层建筑,需要测量楼层的高度差、楼梯的宽度等细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1.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房地产交易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测量时需要考虑土地的不规则形状、地势起伏、边界标志等因素。
在使用倾斜测距仪、全站仪等测量仪器时,应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并遵循相关测量操作规程。
1.3 公共设施除了房屋建筑和土地面积,公共设施的测量也是房产测量规范的一部分。
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在测量时需充分考虑这些设施与房屋建筑的关系,确保测量结果和设计图纸一致。
二、测量方法2.1 传统测量方法传统的测量方法包括使用测量仪器进行直接测量、量尺测量等。
这些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测量结果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测量效率相对较低。
但在一些简单的测量场景中,仍然可以采用传统方法进行测量。
2.2 现代测量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测量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激光扫描等成为了现代房产测量中常用的方法。
这些方法具有测量速度快、测量精度高、操作便捷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复杂测量需求。
三、测量精度要求3.1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的测量精度要求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
在房地产交易中,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1%。
而在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中,要求更高,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0.5%。
3.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一般比房屋建筑更高,因为它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指标之一。
在土地测量中,最常见的误差要求是面积误差不超过0.1%。
3.3 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测量精度要求较为宽松,通常要求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并与设计图纸一致即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房产测
量的规范标准文档。
该标准的编制旨在统一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测量结果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房地产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1. 测量基本原则: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要求、测量基准、驻地设点和控制等原则。
2. 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介绍了房产测量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控制测量、平
面测量、高程测量等。
3. 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规定了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包括资料的标准格式、保存和管理的规定。
4. 测量报告的编制:介绍了测量报告的内容和编制要求,包括测量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和房地产评估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的测量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国标的要求进行测量工作,
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方法、程序、要求和结果,保障房产权属、交易、登记、评估、税收等方面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的房产,以及与房产相关的土地、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房产,如军事设施、外交机构、宗教场所等。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第三部分:测量原则和方法●第四部分:测量程序和要求●第五部分:测量结果和报告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房产: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
●建筑物:指有固定位置、可供人们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构筑物。
●附属物:指与建筑物相连接或相配套的设施或物品,如车位、储藏室、阳台、花园等。
●土地:指建筑物所占用或所配套的地面或地下空间。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的形状、位置、面积等属性进行实地勘察和计算的过程。
●房产面积:指房产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各层楼面积和屋顶面积。
●土地面积:指土地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套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楼之间墙体内侧或外侧(按照设计图纸确定)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共有建筑面积:指除套内建筑面积外,其他由多个业主共同使用或共同拥有的建筑部分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如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走廊等。
●分摊建筑面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个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中,作为各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一部分。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阳台、檐口等。
●地上土地面积:指地面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如花园、停车场等。
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
1—2000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Unit l: General rules for estate surveying2000-02—22批准 2000-1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1范围 (629)2引用标准 (629)3 总则 (629)4 房产平面测量 (630)5 房产调查 (636)6 房产要素测量 (639)7 房产图绘制 (645)8房产面积测算 (649)9 变更测量 (651)10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652)附录A(标准的附录)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655)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用面积分摊 (66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 、1:1000 、l: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
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
1。
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范本1:(正式、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编写的,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指用于居住、办公、商业或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及其所在的土地。
2.2 测量:指通过调查、测量和计算,获取与房产相关的各项数据。
2.3 测量员:指执行房产测量的专业人员。
3. 测量前准备3.1 测量确认:根据需求,明确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3.2 测量设备准备:确保测量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3.3 测量控制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测量控制点,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测量过程4.1 测量方法选择: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4.2 测量数据采集: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准确记录测量数据。
4.3 测量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计算,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测量结果报告5.1 结果总结:将测量结果进行总结,给出详细的数据和建议。
5.2 报告编制:编写测量结果报告,包括房产示意图、测量数据表格和解释说明。
5.3 报告审核:对编制好的测量结果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6. 附录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测量确认书- 测量设备检查记录- 测量控制点设置图- 测量数据采集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进行调查、测量和计算的活动。
- GBT17986—2000:国家标准,规定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要求。
范本2:(简洁、实用)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产测量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导,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进行编写。
2. 测量准备2.1 确定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2.2 检查和校准测量设备,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设置测量控制点,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测量过程3.1 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14.doc
房产测量规范
2022年6月8日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保证测算结果的精确性,有效保护产权及相关利益。
二、测量范围
本文档所涉及的房产测量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物高度、楼层高度等。
三、测量仪器
房产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全站仪、水平仪、经纬仪等。
四、测量精度
房产测量必须确保精度,测量结果应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通常应达到1/500以上。
五、测量过程
1、在开始测量前,必须了解被测量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年代、结构类型。
2、按照测量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仪器,并在使用前进行仪器标定和校准。
3、测量前应清理现场,确保被测量的房产表面干净整洁。
4、测量时应注意仪器的稳定性,避免测量时产生人为误差。
5、测量完毕后,应及时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便于后续处理及查询。
六、测量结果处理
1、测量结果必须经过严格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对于测量结果未达到精度要求的,应重新测量,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建筑年代:指建筑物开始修建的年代。
结构类型: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房屋等)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相关利益:指产权人之间或产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以上为本文档内容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 房产调查6 房产要素测量7 房产图绘制8 房产面积测算9 变更测量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和统一房产测量活动的技术要求,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房产测量活动。
1.3本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定义见GB/T 34483-2017。
1.4房产测量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测量基础2.1房产测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图形测量基础,决定相应的测量方法。
2.2图形测量基础包括:国家地籍(或海域)测量工程、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测量工程、不动产登记测绘工作。
2.3测量应当依据国家测量规定进行,依据国家测绘标准和工程规范进行。
第三章测量内容3.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建筑物的户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位置等综合情况,包括建筑物构造类型、结构材料、层数、进深、用途、建筑物外形、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内容。
3.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场地、建筑用地的面积、边界及权属情况等内容。
3.3房产测量应当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测量方法4.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建筑物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两种方式。
4.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场地、建筑用地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现场测量和档案著录两种方式。
4.3房产测量应当采用先测后定的原则,即在测量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测量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测量结果的用途和要求,然后才能进行测量。
第五章测量成果5.1房产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记录、测量图件、测量报告和测量数据等内容。
5.2测量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测量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工具和依据,并进行签章确认。
5.3测量图件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的界址线、高度、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5.4测量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测量结果和测量数据,包括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及其精度和可靠性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第六章质量保证6.1房产测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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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就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就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与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与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与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她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瞧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与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她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就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就是否有柱,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就是: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就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就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就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与。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与;(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与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与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与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与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与,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与-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与,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与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与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与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与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图纸设计的面积就是用CAD计算的,一般不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