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来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核心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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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二、专家鉴定组是如何组织鉴定的?1、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2、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3、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4、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鉴定的进行与程序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的进行与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进行与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进行与程序(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二)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
申请鉴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属或者医疗机构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是指由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这两种鉴定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鉴定程序。
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必须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即先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后,再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
另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由卫生行政机关受理。
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两种行为合二为一,一并向卫生行政机关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证据。
申请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①鉴定申请书。
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事故或纠纷发生的时间等,然后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曾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写明原鉴定结论。
最后由申请人签字盖章;②申请人部位的介绍信。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技术操作不当或管理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死亡、严重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准确判断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医学会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下面将介绍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
一、接受委托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通常来自于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患者及其家属等。
委托方需提供详细的鉴定请求书,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要求、鉴定内容等。
二、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要求,组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应具备医学、法学及相关领域的知识背景,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能力。
三、收集相关资料鉴定专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治疗方案、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等,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
同时,鉴定专家可以向相关医疗机构调取医疗档案、科室记录等资料。
四、召开鉴定会议鉴定专家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召开鉴定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
会议通常由主持人主持,鉴定专家逐一发表意见、提出问题,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
会议记录人员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参会人员、讨论过程及结论等。
五、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专家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准确、客观、公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建议。
六、编写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经过整理和审核后,由鉴定负责人或主持人编写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委托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结果和意见、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名单等内容。
同时,鉴定报告应注明鉴定的客观事实和推论,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陈述。
七、报送委托方鉴定报告编写完成后,由医学会将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司法判决。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的实施,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判断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为相关方提供科学依据。
试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和分工以及工作原则
试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和分工以及工作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根据一定条件和专业知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过医疗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以便准确地查明、识别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现、认定医疗事故时形成重要定性资料和证据记录。
医疗技术鉴定是调查医疗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技术鉴定组织和分工是按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和实际需要而加以组织的。
一、技术鉴定组织1.技术鉴定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支持。
2.技术鉴定组织由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小组和技术鉴定组成。
(1)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也称为鉴定委会)由技术鉴定组织的负责人、鉴定指派部门和实际鉴定机构的主管委员组成。
(2)专家小组由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法医病理学专家、内科专家、外科专家及其他特定的医疗技术专家组成。
组成专家小组的专家,要有丰富的医疗技术鉴定经历和所需专业知识背景。
(3)技术鉴定组由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统一编制,由实际执行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
2.专家小组由各个专家依据事故实际情况和要求分配任务,完成相关的鉴定工作。
3.技术鉴定组可依据全国医疗事故对诊疗行为技术标准作出适当的判定,收集和整理文件材料,准备实地鉴定。
三、技术鉴定工作原则1.客观公正: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小组和技术鉴定组应当有证据地说明,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他们应当客观、公正地说明医疗事故的原因。
2.鉴定的有重视:技术鉴定组要重视医疗事故现场的调查、实验和技术鉴定结果,以便在保护当事人和证据的前提下,尽快确定事故原因。
3.完整性:技术鉴定应收集、整理充分的证据材料,分析医疗事故中的关键问题及根源,给出准确、客观、科学可靠的技术鉴定结论。
4.责任有层次:技术鉴定既要了解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超出责任范围,如果他们在行为中存在过失,应当合理的追究他们的责任。
5.及时性:技术鉴定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及时有效地完成技术鉴定过程,尽快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做到把时间抓紧,抓住技术鉴定的时机。
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
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大家都知道,医疗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医疗救不了的情况,医生有时候也会出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有专门的部门的,是需要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的,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那么,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的?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查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二、医疗事故鉴定流程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原则1、依法鉴定原则。
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
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2、科学鉴定原则。
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3、独立鉴定原则。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合议制原则。
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当半数通过。
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5、两鉴终鉴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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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是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那通常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呢?下文中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学会都组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鉴定和日常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如何抽取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从法规规定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具体包含医疗事故鉴定的构成、程序、责任、报告和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第三条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主任、法务人员和护士长等构成,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任命,任期两年。
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医院领导担负。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和引导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召集委员会会议,并参加最终的鉴定结果的决议。
第五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立鉴定组,鉴定构成员由委员会成员任命,包含临床医师、护士、法务人员和相关科室专家等。
第六条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接受过事故鉴定的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鉴定相关信息。
第三章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第七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接收报告、成立鉴定组、收集证据、进行事实调查、鉴定分析、撰写鉴定报告、审议报告、决议结果和报告处理。
第八条接收报告: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应立刻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报告,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认真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方、人员、损害情况等。
第九条成立鉴定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据报告内容,及时成立鉴定组,并指定鉴定构成员进行事故鉴定工作。
第十条收集证据:鉴定构成员应及时到医疗事故发生现场,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含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药物使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进行事实调查:鉴定构成员应深入调查医疗事故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手记证人证言,取得相关资料,并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二条鉴定分析:鉴定构成员应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和事实调查结果,进行鉴定分析工作,评估医疗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
第十三条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构成员依据鉴定分析的结果,撰写鉴定报告,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鉴定分析、责任划分、防范措施和建议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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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限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下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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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 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 做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 担责任。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 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 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Fra bibliot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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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 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 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 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 度一般分为六个级别。 2. 鉴定结论的形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 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 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 用章。 3.法庭质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 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 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一、组织架构管理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架构主要由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组成。
司法部门负责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损害鉴定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针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管理,可以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由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包括医学、法律、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案件受理和登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受理和登记制度,确保案件的及时受理和正确登记。
接到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的合法性和符合性,然后进行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程序、材料和费用等事项。
案件登记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环节,涉及到案件的归类、编号、档案管理等工作,主要目的是便于案件的追踪、管理和查询,确保案件的安全可靠。
三、鉴定程序和技术在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鉴定专家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和法学知识,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分析,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论和报告医疗损害鉴定的最终结果以鉴定结论形式呈现,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结论应当明确表述医疗损害的原因、性质、程度和责任等,以及相应的赔偿范围和依据。
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决或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
鉴定报告的编制应当具备科学性和规范性,并注明鉴定的基本情况、方法、过程和结果,并由鉴定专家签名和盖章。
鉴定报告的送达应及时且确保安全,以免影响案件的进展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鉴定结果的执行和监管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应当依法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鉴定方应及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公信力和专业性。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工作职责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工作职责(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对事故的鉴定提出医疗工作改进意见。
二、鉴定小组由临床经验,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在鉴定时,根据需要,鉴定小组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鉴定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有权要求有关科室提供材料和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四、鉴定小组成员与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者,鉴定小组组长有权要求其不参加鉴定。
五、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鉴定小组报告。
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实物(如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的器械和剩余药物)等,应立即封存,交鉴定小组,未经鉴定小组组长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
凡因有关资料被涂改、隐匿、销毁,实物被丢弃或毁损而影响鉴定的,鉴定小组有权按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六、鉴定小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为准绳,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事故的性质、登记、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明确结论。
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小组2/3以上成员通过,由鉴定小组书面通知有关科室或人员。
七、本院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不需上级鉴定委员会审议和须经上级鉴定委员会审议其结论相同时,该结论作为医院对责任人处罚的依据。
结论不同时,以上级鉴定委员会结论为准。
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凡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想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对事故受害人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随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
二、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和实物按医院负责人指定的地点交指定的人员保存。
三、当事的双方均可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申请鉴定。
四、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有关人员讨论,对发生的事故或可能是事故的病例进行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
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医疗事故分析标准》和《关于医疗事故办理办法的补充说明》,以及《重庆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是否是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处理犯法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医院鉴定小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实行合议制度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实⾏合议制度吗在医院也是会发⽣医疗事故的,为了清楚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知道谁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负责⼈,所以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特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实⾏合议制度吗?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的,是为卫⽣⾏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度的专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鉴定⼈个⼈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实⾏合议制度的,主要有以下⼏个原因:1、客观⽅⾯,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史具有特殊复杂性的。
2、主观⽅⾯参加鉴定⼯作的专家在其鉴定领域也是有着差异的,鉴定的过程中,专家对医患双⽅争议的事实、形成该事实的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实⾏的医疗⾏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等⼀系列的规定,不仅这些,在其他⽅⾯也是存在着认识上的不⼀致。
经分析后仍然⽆法达成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绝对不能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结论。
应该在充分的讨论上,通过表决来确定鉴定结论。
3、合议不仅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基本制度,⽽且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作的重要程序。
鉴定专家在履⾏其义务的时候,不得以年龄、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政职务等不同⽽有所区别。
应当遵循地位平等,权利相同的原则。
他们享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向医患双⽅当事⼈询问权、听取医患双⽅当事⼈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是同等的。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妨碍这些权利的实施。
店铺⼩编提醒您,对于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是有时间规定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是45⽇。
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
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
一、关于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
1. 组织机构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由医疗机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
整个鉴定机构应包括鉴定负责人、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和技术支持部门;
2. 组织安排
(1) 鉴定负责人负责组织各项工作,并向上级推荐鉴定人员;
(2) 鉴定小组由鉴定负责人组织,负责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3) 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审议和确认;
(4) 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负责协助鉴定小组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如采集信息、准备材料等。
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流程
1. 鉴定负责人安排鉴定小组成员,并向上级提出开展首次医疗
事故鉴定的申请;
2. 鉴定小组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医疗事故鉴定活动实施
方案,并及时将活动实施方案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
3. 卫生行政部门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给予批准;
4. 鉴定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准备相应的
材料,并分析判断实质性证据;
5. 鉴定小组按照《办法》的要求,分析判断医疗事故的性质,并编制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6. 鉴定小组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报告,鉴定委员会根据报告结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审议和确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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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谁组织 在2002年《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
患者说,卫生行政机关给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争议做鉴定,就是父亲为儿子做鉴定,因为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它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主管下的事业单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原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鉴定,修改成为由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
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 ,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如何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如何组成在我们的⽇常⽣活中,我们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伤痛这时我们会去医院寻求帮助,但是医⽣也不是万能的。
在治疗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事故,更严重的时候会出现病⼈死亡的事故。
在这些事故中有部分会进⾏医疗事故鉴定,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是怎样的?对此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如何组成医患双⽅在卫⽣⾏政部门或⼈民法院的主持下,从鉴定委员会名册中选择相等⼈数的委员;再共同推举⼀位委员,作为⾸席委员。
当双⽅共同推举的⼈选达不成⼀致时,可由卫⽣⾏政机关或⼈民法院指定⼀名委员,经双⽅同意后,组成鉴定委员会。
由共同推举的或卫⽣⾏政机关、⼈民法院指定的委员充当鉴定主持⼈,负责主持调查、辩论、讨论和制作鉴定结论等事宜。
关于有权提起鉴定委员会进⾏鉴定的机关,有以下两种情况:⼀是在⾏政机关处理过程中,有权提起鉴定机关是卫⽣⾏政机关;⼆是在民事诉讼或⾏政诉讼中,⼈民法院有权提起鉴定。
鉴定成员回避问题鉴定委员会组成⼈员确定后,当事⼈可在合理的期限内针对对⽅选出的鉴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必须予以回避:(1)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务⼈员;(2)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根据说明中有关规定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与病⼈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有亲属关系;②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直接责任者所在科室的负责⼈及专业组负责⼈。
回避⼀般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当事⼈申请回避的,卫⽣⾏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卫⽣⾏政部门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形式,当事⼈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原卫⽣⾏政部门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或停⽌对该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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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来组织?-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
患者说,卫生行政机关给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争议做鉴定,就是父亲为儿子做鉴定,因为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它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主管下的事业单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原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鉴定,修改成为由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
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