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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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出租方地址为:
承租方:
承租方地址为:
租赁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途及车型
承租人可把车辆作日常社交生活、商业及休闲用途。承租人将不会亦不容许把车辆作任何未有明文指定的用途。承租人亦将不会亦不容许把车辆用作租赁、供学习驾驶者上驾驶课、赛车或定速或在任何公路车赛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运动竞赛或任何非法用途。严禁租赁车辆装载违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或不符合租赁车辆使用性质的其它物品。
本合同内涵盖车辆为:
二、租期、租金及支付
1、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租车服务时间以实际交车日期为准。车辆租金为元/月(含税),年租金合计为元(含税)。如出租方未能按照承租方要求的时间将车辆交付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和车况的车辆用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
2、支付周期定为按季支付, 出租方于当季度次月日前将发票交付承租方,承租方于当季度次月日前将约定的每季度车辆租金合计元人民币(“租金”)主动交付出租方。租金不包含任何关于燃料费、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和消费品费用。
3、月基本用车里程[ ]公里/月。超公里计费¥[ ]元/公里。超公里数以租期届满当日结算。
4、承租方于第一个租期的起租日前将约定车辆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按本合同条款“三”规定)主动交付出租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发票及收据。
5、合同中的所有租金、车辆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保证金及支付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车辆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其中车辆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违章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承租方在交纳车辆保证金、违章保证金及租金后方可办理车辆提取手续。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车辆保证金或违章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出租方扣除应付的租赁车辆有关赔偿金及违章罚款等有关费用后,车辆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余额退还承租方,车辆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租赁车辆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
1. 承租方应熟悉和清楚车辆的操作。在取车时,承租方应确认车辆外观及使用性能一切正常,如对车辆技术状况有异议时,应在车辆出场前解决,双方应办理书面车辆交接手续,车辆一经出场即视为已获得承租方确认。车辆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并负责车辆的行驶及停放安全,并按照车辆的出厂厂商提供的车辆使用说明手册及车辆简易手册合理使用车辆。
2. 承租方应按车辆使用说明手册及车辆简易手册的要求进行车辆日常检查和使用,如发现任何问题,须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如因承租方按车辆使用说明手册及车辆简易手册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由出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或驾驶人员未按车辆使用说明手册及车辆简易手册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的问题,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承担全部费用。
3. 车辆的保养及年检应按期进行,由出租方提前3日通知承租方并于3日后安排人员进行定期保养车辆及检测,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五、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缴纳租金及本合同下须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果承租方超过约定期限且经出租方书面通知10日后仍不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在此情况下,出租方仍拥有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的权利。租金延付参照本合同条款“十、
2.1”执行。
2. 出租方提供免费的保养服务和合理使用过程中车辆的故障维修,对承租方租赁的车辆有权指定修理、保养单位,有权按期执行强制保养并有权按车辆使用说明手册的要求指定车辆使用燃料标准。
3. 在芜湖市区范围内提供24小时的意外事故和故障的紧急救援服务。
4. 出租车辆因机件问题在路上抛锚或不能继续驾驶,出租方应马上派替代车到指定地点给承租方继续使用。
5. 遇有因承租方不按照车辆使用说明手册及车辆简易手册使用租赁车辆致使租赁车辆安全(非正常事故)无保障、或带来重大隐患、或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原因给出租方权益造成危害且经出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予以纠正但承租方在要求的时限内仍不纠正的,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如果车辆已受损失及/或相关权益已受侵害,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要求支付因故障维修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并做出相应赔偿。在此情况下,出租方仍拥有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的权利。
6. 车辆归还后,对于非本车辆所有的物品,出租方概不负责。
7. 出租方承担对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
六、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承租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支付了相应的租金、车辆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后可享有指定的车辆使用权。
2. 承租方向出租方所提供之真实可靠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 并应提供其复印件供出租方存档。
3. 承租方须主动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及本合同下须支付的其他款项,并承担由于承租方的责任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的损失。
4. 承租方是自然人的应自行驾驶所承租的车辆,承租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驾驶其承租的车辆(承租方指定的驾驶员是先生/女士、先生/女士),驾驶员必须是至少有2年驾龄,24至55岁。承租方若确需更换驾驶员,提前3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和损失。因承租方及其指定的驾驶员的驾驶原因给第三方或承租方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侵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使用车辆而发生的燃料费、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及日常消耗并包括但不限于轮胎补胎或非常规损坏的消耗费用,并承担因违章和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5. 承租方须确保承租车辆租赁期间技术状况完好:
(1) 如遇车辆年检时,承租方应保证车辆整修好、干净、整洁,按出租方的通知参加车辆年检。
(2) 承租方应对承租车辆设施、附带设施及证件的完好、齐全负责,不得损坏、替换或丢失。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的安全保障负责,在租赁期内如造成车辆被骗、被损坏、被盗,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事件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出租方办理索赔及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參照本合同条款八),否则承租方按所租车辆的现值损失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6. 承租方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保管。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7. 租期结束时,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期满后当日在出租方的营业时间(9点至18点)内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还回车辆及有效证件,还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车辆证照齐全,并无任何新添刮碰现象,否则视为承租方未完全履行还车义务并需要补偿出租方相关的损失。
8.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及倒卖。
七、保险
1. 出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括下述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抢盗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司乘险、风挡玻璃险、不计免赔险。如承租方要求增加保额或其它险种,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办理, 全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承租方应了解保险公司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规定的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出租方不负责因租赁车辆交通事故给承租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经济损失。
3.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车辆一年内连续出险两次及以上(含两次)或出险车辆维修金额单次超过壹万元及以上的,次年保费上调费率由车辆租赁方承担(包含商业险、交强险),同时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