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宁教体卫办[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体卫办〔2011〕5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配合实施《关于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教体卫[2011]138号),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订细化实施方案,选择合适的学校、幼儿园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实施过程中若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综合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为目标,以开展“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教育”的理念,整体提升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逐步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最终实现“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措施精细化、管理方式人文化、检查监督常态化、评价结果定量化”五大目标,促使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管理制度规范化。
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安全制度全面覆盖,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Chines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udents”,缩写为“CNF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全国学联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带领同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同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全国学联章程的,均为全国学联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联的重大事务。
对学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全国学联章程及各项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过硬本领。
积极参加学联的各项活动,执行学联决议,完成学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全国学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高校学生会章程

高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性质本会定名为“XX高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XX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全国学联和XX省学联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党委、校团委的领导,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XX省学生联合会的活动。
第二章会员与权利凡取得XX高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
第三章权力机构与职责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设置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本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学习部、外联部、网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建设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基层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基层学生会应定期向学生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生会的监督。
第六章学生代表职责学生代表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校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学生会工作,对学生会工作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宁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为全面检阅我区体育事业发展成就,展示全区各族人民精神风貌,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根据全区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贯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四届运动会。
本届全区运动会以“团结友爱、公平竞争、科学务实、节俭效能”为主题,努力办成热烈、节俭、创新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推动全区体育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富裕新宁夏作出积极贡献。
一、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自治区体育局银川市人民政府三、协办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总工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四、时间、地点2014年8月在银川市举行五、竞赛组别与项目设置(一)青少年组(11项)。
田径、射击、武术、举重、摔跤、游泳、篮球、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跆拳道。
(二)成年组(16项)。
篮球、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网球、门球、台球、毽球、钓鱼、健美操、围棋、中国象棋、桥牌、第九套广播体操。
六、参加单位(一)青少年组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团参赛;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单独组团参赛;各地级市不单独参赛,只组成代表团机构,负责所辖各县(市、区)的参赛组织、协调工作。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2016-01-20 [ 大中小]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1995年全国学联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学校内的学生自愿组成的组织,旨在促进学校的学生自治和民主参与,为学生提供一个平台,让他们能够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会主席团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主席团负责组织和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委员会与学校管理层和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和协调。
2. 分工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委员会设立不同的分工委员会,包括宣传部、活动部、外联部等。
每个分工委员会由一名负责人带领,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三、权责1. 学生代表权利委员会成员作为学生代表,有权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代表学生群体向学校管理层反映学生的需求和意愿。
2. 学校支持与监督学校应该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场地,并定期与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协调。
同时,学校也有责任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委员会责任委员会成员应当尽职履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并按照章程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学生的隐私和权益,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四、选举与任期1.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选举程序应当明确,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得到学生群体的认可。
2. 任期与连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学年,可以连任一次。
连任后,应当进行新一轮的选举。
五、会议与决策1.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事务。
会议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并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2. 决策程序委员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并达到一定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六、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委员会的经费可以来自学校的拨款、社团活动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捐赠和赞助。
2. 经费使用委员会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并及时向学校管理层和学生群体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学生自治,促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形式1. 学生委员会是由全体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法独立运作。
2.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团、部门和班级委员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部门包括学术科技部、文化体育部、生活服务部等。
三、职责与权力1. 学生委员会代表学生群体的利益,参与学校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开展学生活动,提供学生服务,增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学生委员会有权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
4. 学生委员会有权利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四、选举与任期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 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3. 班级委员会成员由班级学生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
五、选举程序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由全体学生参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2. 部门负责人的选举,由各部门成员参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部门负责人。
3. 班级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班级学生代表参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班级委员会成员。
六、职责分工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学生委员会与学校进行沟通和协商。
2.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各自部门的工作,协助主席团完成学生委员会的各项任务。
3. 班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班级内的学生活动,代表班级学生与学生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协商。
七、会议制度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学生委员会的重要事务。
2. 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部门会议,讨论部门工作进展和问题。
3. 班级委员会定期召开班级会议,讨论班级内的学生事务。
八、决策程序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的决策由主席团成员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学生联合会选举管理办法

学生联合会选举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引言学生联合会选举是每个学校中一个重要的民主活动,旨在选出合适的学生代表,为学生提供一个发展和表达意见的平台。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和透明,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分:选举过程1.提名程序在学生联合会选举中,首先要有明确的提名程序。
学生可以通过提名表格提名自己或其他学生,并得到一定数量的同学的支持。
学校可以在选举管理办法中规定提名表格的格式和填写要求,以及提名所需的支持人数。
2.竞选宣传竞选宣传是选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可以通过广播、海报、宣传册等形式进行。
学生可以提供自己的竞选理念、承诺和相关经验,以展示他们为学生提供服务的能力和热情。
3.候选人辩论候选人辩论是一个促进学生了解与候选人的直接交流的机会。
学校可以组织候选人辩论会,让学生向候选人提问,并让候选人回答问题,从而帮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观点和计划。
第三部分:选举规则1.选举时间学校需要制定一个明确的选举时间表,包括提名阶段、宣传阶段、投票阶段和结果公布阶段等。
这样可以帮助选举过程有序进行,并避免出现额外的延误或争议。
2.选举投票学校可以通过投票系统或手工纸质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如果采用纸质投票,需要确保选民的隐私和投票过程的公正性。
同时,学校还可以规定一定的选民资格,例如必须是在校学生且无不良学术记录等。
3.监督与申诉学校应建立一个选举监督委员会,由学生和教师组成,负责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此外,学生还应有权提出申诉,如果有选举不公正的情况发生,他们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以维护选举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选举结果公布与上任1.选举结果公示学校应规定清楚选举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例如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选举结果,或在学校公告栏上公示。
这样可以保证选举结果的透明性和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2.选举结果争议处理如果有学生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或争议,学校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选举争议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和解决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年检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
年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年检公
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不合格、一年未年检单位于10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依据条例按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适时组织抽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0月10日
一、年检合格社会团体(331家)
三、一年未参加年检社会团体(49家)。
学校学生会章程

学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是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学联领导下的全校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凡在校所有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临汾一中学生会会员。
第二条学生会在团委会的指导和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义务: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建议》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他们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2、充当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3、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4、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6、以学校中心工作为重点,关心同学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带领全校学生积极完成学校和上级学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7、深入了解情况,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献计献策。
8、加强对全校学生进行《中学生守则》,以及新颁布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
9、发展同校外学生会的友谊与合作,扩大我校学生会的影响。
10、办好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刊、校报、广播站。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秩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会员有向本会推荐的权利。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学联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8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9]89号2009年8月26日)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中央驻宁有关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保证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是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党委的领导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学生会章程

学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带领全校青年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省学联的主席团单位。
第二条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校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才。
2、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全校同学走健康成才的道路。
3、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4、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民主事务的管理,配合学校解决同学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承认学生会章程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学生会章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3、可以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咨询,实行民主监督。
4、可以要求参加学生会的活动。
5、可以提出退会。
第七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声誉,虚心听取学生会内外的意见,做好学生会组织建设工作。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4、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
3、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4、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实用版】
目录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定义和性质
2.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宗旨和任务
3.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会员资格
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结构
5.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6.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会旗、会徽和会歌
7.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章程修改
正文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生组织。
它是我国广大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全国学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奋发成才,献身于社会主义事业。
全国学联的任务包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反映学生的意愿和要求,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学生与国内外优秀学生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
全国学联的会员资格为:凡承认全国学联章程,遵守全国学联纪律,热心学生工作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全国学联。
全国学联的组织结构为:全国学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学联代表大
会,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学联委员会。
全国学联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全国学联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全国学联的会旗为红底白字的“全国学联”旗帜,会徽为圆形,中间是“全国学联”字样,周围是齿轮和麦穗,会歌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进行曲》。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8.19•【文号】中青办联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8.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全国学联第二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冶”)章程建设,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现将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2019年1月1日前,全国各高校学生会组织要以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为契机,按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办法》规定,起草(修订)章程,并将章程核准稿报送至全国学联或省级学联秘书处。
2019年2月1日前,要完成所有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的核准工作。
学生会组织要坚持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契机,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清理学生会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保留的文件要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层次清晰、内容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依据章程,对组织建设、骨干选拔、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等重要问题,形成完整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工作推进落实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联系全国学联秘书处。
全国学联秘书处联系人:沈海华电话:010--85212556附件: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2017年8月19日。
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章程为学生会组织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学生会的组织结构、权益、职责和规范其运作方式。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中自由、独立的学生自我组织,代表全体学生的权益,履行维护学生权益、服务全体学生的职责。
第三条学生会章程适用于全体学生会成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部门。
第五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其中主席团成员必须为在校学生。
第六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决策、指导工作,协助学生会主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成员组成,各部门负责特定领域的工作。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条学生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必要的活动,保护学生的切身利益。
第十一条学生会有权代表学生与学校和其他组织进行谈判、协商,为学生争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会有责任向学校反映学生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学生相关的制度。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三条学生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维护学生的权益,提升学生的福利。
第十四条学生会应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增进学生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学生会应当拓展学生的视野,组织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业和生活。
第十六条学生会应当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能力。
第十七条学生会应当与学校和其他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学校的发展。
第五章组织运作第十八条学生会应当按照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选举产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学生会应当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部门例会,讨论并决定学生会事务。
第二十条学生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理运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可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学生会成员投票通过,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学联”)是一个全国性的学生组织,致力于加强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并代表中国学生参与国际学生组织的相关活动。
本文旨在阐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对于学生组织建设和学生权益保障的意义。
一、章程概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重要规章制度,是组织活动、管理事务的基本准则。
该章程规定了全国学联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选举制度、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等重要内容。
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全国学联的组织建设、推动学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章程的意义1.规范组织建设:章程明确了全国学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了组织内部的协调与高效。
这有利于加强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推动学生工作的全面发展。
2.保障学生权益:章程规定了选举制度、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等,明确了学生组织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章程也规定了学生在组织内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提高学生素质:章程强调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组织活动,提高自身能力。
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章程的实施与管理为了确保章程的有效实施,全国学联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具体而言,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严格执行选举制度,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规范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3.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各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4.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鼓励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组织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组织建设和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组织建设、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措施,能够促进全国学联的健康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为了确保章程的有效实施,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鼓励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
学校学生联合会章程

学校学生联合会章程一、简介学校学生联合会是由学校内部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旨在提供平台,使学生们能够参与并管理校园内的事务,代表学生群体发表意见和建议。
学生联合会的章程是为了规范学院的运作和活动,保障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二、联合会成立学生联合会的设立应通过学校的相关程序,由校方批准。
联合会的成立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依据学校的章程和规定。
成立时,需要确定学生会的执行层级以及负责人的选举方式。
三、组织架构学生联合会的组织架构应该清晰明确。
根据学生数量和需求,可以设立主席团、部门负责人、学院代表等。
每个职位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确保学生联合会的高效运作。
四、选举办法学生联合会的负责人应通过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应公平公正。
可以采取班级代表选举、全体学生投票或其他公正的方式进行。
选举前应进行公示和宣传,确保广大学生都能参与到选举中。
五、权力与责任学生联合会应代表学生群体的利益,积极维护学生权益,与学校沟通交流,推动解决学生关注的问题。
学生联合会应有权力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教职员工和学校方面给予回应。
同时,学生联合会也应负有责任,确保履行其职责并为学生提供服务。
六、活动范围学生联合会的活动范围应涵盖学校内的各个方面,如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公益活动等。
学生联合会可以组织各类活动,包括讲座、比赛、座谈会等,以增加学生的参与度与学校的凝聚力。
七、管理经费学生联合会在活动中可能需要经费,因此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学生联合会可以通过活动经费、社团经费、赞助等方式获取资金,并要做到财务公开、透明管理。
八、会议制度学生联合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以讨论学生关注的问题和联合会的工作。
会议应该有明确的议程和议事规则,保证会议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九、监督机制学生联合会应建立自我监督机制,确保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可以设立纪律委员会或监督组织,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十、评估与改进学生联合会应定期进行工作评估,了解学生对其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和优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是中共宁夏区委领导下的宁夏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大中学校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务。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1、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2、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参与民主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做党、政府和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
3、引导和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5、根据广大同学的特点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多种能力,加强基础文明建设,优化成才氛围;
6、开展校际交流,加强在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各地区同学的联系,参加国际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交往,增进与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
第四条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联合会并为它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区各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会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区委的领导和团区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修
改本会章程;选举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委员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自治区学联委员会由当选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委员会任期内至少每年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自治区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自治区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自治区学联委员会的职权:在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自治区学联的重大事项;召集自治区学联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区学联主席团;审议和批准自治区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当选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代表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自己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召集。
自治区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主席团的职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自治区学联的重大事项;召集自治区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聘任和解聘自治区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审议和批准自治区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学联主席团实行驻会执行主席驻会制度,每年由自治区学联主席团选派2人担任自治区学联执行主席驻会工作,自治区学联驻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受主席团的委托,处理省学联的日常事务;协助完成学联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联各部门职能
秘书处执行自治区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自治区学联日常事务;管理自治区学联的经费和财产;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自治区学联。
统战部做好新时期统战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宣传,努力发展、巩固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在各高校学生会中开展交流和联谊工作,增进友谊;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高校学生思想动态;组织开展“宁夏学生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工程;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高校、各部门委员的思想、政治动态,及时准确地反
映学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部负责起草学联组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监督基层组织执行;负责学联的基层组织、学联干部及各高校学生情况的统计;负责组织学联干部上岗培训、挂职锻炼、理论研讨会等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评优工作,包括校学生会工作评估、优秀学联干部的评选等;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负责学联的各项宣传工作;学联刊物的制编;配合大型活动策划宣传方案,制作宣传材料;与宁夏新闻媒体保持联络;负责学联新媒体阵地建设;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体部组织策划学联各项大型文体活动;指导、帮助各校分会举办各种校园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学联文化生活的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实践部负责每年三下乡、挑战杯等科技实践活动的举办;促进广大学生投身社会实践,培养学生奉献精神和开创精神;负责各高校社会实践活动评定工作的开展以及实践成果的展示;负责联系指导老师、沟通情况,促进社会实践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权益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广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及时处理好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处理有关侵害学生权益的投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区各高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普法教育讲座;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市、县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及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和中等学校就读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带领同学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学习认知、文化艺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组织和带领同学参与社区援助等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投身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服务社会的同时锻炼成长;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章程。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并聘任秘书长协助,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区应建立学生联合会,各市、县学联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学联在该地区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会组织。
市、县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市、县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职权可参照自治区学联的相应规定。
各市、县学联的组织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