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及其收集
税务税收执 法依法规范
税务税收执法依法规范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务税收执法的依法规范,则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依法规范的税务税收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晰、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税收法律体系涵盖了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如及其实施细则等。
执法人员必须熟知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明确税收征管的程序、权限、责任等,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是依法规范的重要体现。
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法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
例如,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事先出示合法的检查证件,告知纳税人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只有严格遵循程序,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执法的公正性也是依法规范的核心要求之一。
税务机关应当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论其规模大小、性质如何,都要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执法。
不能因为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关系或者背景而给予特殊待遇,也不能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歧视性执法。
同时,对于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不能姑息迁就。
只有做到公正执法,才能树立税务机关的权威,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依法规范的税务税收执法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执法人员在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时,必须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违法行为。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只有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才能作出准确的执法决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实现税务税收执法的依法规范,加强执法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内部监督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最新范文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进行审查、审核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其中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取证需掌握的基本内容(-)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特点调查取证概括地讲就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收集、保存的,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的轻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始终贯穿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等一系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
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必然会以某种形态客观存在,记载着某一具体事实及案情的各种消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这些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检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
在税务检查中所获得的证据事实必须与被调查事实有客观联系,即事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事实能够据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但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因其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3.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
在税务检查中所取得的各类证据从形式及来源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即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必须经合法程序。
(二)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作用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必经程序,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1.从实体上看,确定某一涉税违法事实的结论均要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基础。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对某一涉税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要通过调查取证,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的存在,只有彻底查清涉税违法案件事实,才能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初任培训:税务执法取证的方法
税务取证的方法1、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操作:(1)记录。
记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比如,听证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证等等。
(2)录音、录像、照相。
制作录音、录像、照相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3)复制。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证据保全(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案例: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操作:①经本单位负责人(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②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记载时间、保存地点、证据的名称种类及数量、参加证据登记保存的各方人员等内容,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③制作现场笔录;④七日内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之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文档资料
(三)税收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税务机关是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除此之外,税务机关不能 逾越法定的权限,为其它机关出具“鉴定”文书,但可以为其它机 关提供税收执法中掌握的证据。
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一)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概念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 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勘验笔录是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程序过程中由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 行现场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的笔录。
所谓程序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规部门和审理部门如果 发现案卷中没有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又不能说明理由,则应认 为该案程序不到位,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一律退回补 充调查。
所谓证据意义,是询问笔录可以发挥多种证明作用。
1、在有的案件中,询问笔录可作为主要证据。如果案件无 法构建完整的书证体系,则可以用询问笔录作为案件的核心证 据来搭建证据体系。
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 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包括承认、反驳及
辩解。
证人的资格
2、询问笔录可对书证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辅助作用。案 件中的有些事实环节没有形成书证,如果该环节确实需要查明, 则询问笔录可以弥补。
3、询问笔录在明释案件疑点问题上能发挥特有的作用。有 的书证是外人难以读懂的,有的案件证据体系中存在着瑕疵和疑 点,通常都需要通过询问笔录来释疑。
2.3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1偷税的取证
2.3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1—偷税的取证2.3 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1—偷税的取证分类:税务稽查方法2010-01-11 20:03第三节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本节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
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
一、偷税的取证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表2-3-1 违法手段主要证据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1.伪造、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列、少列收入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纳税申报资料。
6.其他证据。
多列支出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执法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取的能够证明被执法对象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和勘验等相关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等特点。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勘验和鉴定等。
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实物。
例如,涉案资料、票据、账簿、电脑硬盘等。
物证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凭证、报表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书证来证实被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证言证言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口头陈述。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证人等,获取相关的证言材料。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注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勘验勘验是指对涉案地点、场所和物品进行实地勘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勘验时,需要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鉴定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专业鉴定。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保管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干扰、损害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2. 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坏、篡改或遗失;4.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确保询问涉案人员和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在进行勘验和鉴定时,需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浙地税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3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规范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稽查局。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七年六月七日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依法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
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四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
掌握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的法律依据
掌握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的法律依据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并按时缴纳税款。
为了履行这一职责,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探讨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法。
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权力。
税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保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税法还规定了纳税人的申诉和上诉程序,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这些程序,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指导和支持。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掌握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规范。
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一员,他们需要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行政法规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的权力和义务,包括调查、询问、勘验等。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他们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合理。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刑法的相关内容。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他们需要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纳税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的执法行为需要符合刑法的规定,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税法、行政法和刑法,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法律,如证据法、行政诉讼法等。
证据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程序,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依法收集和审查证据,以支持他们的调查和决策。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纳税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应对可能的诉讼风险。
总之,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调查中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
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是税务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
他们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纳税调查中依法行使权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浅析PPT课件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证据种类的增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深化,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将不断增加,如电子证 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将逐渐广泛应用于税务行政执法实践。
证据采集与固定的规范化
未来税务行政执法将更加注重证据的采集与固定,制定更加严格的证据采集与固定规范, 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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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
认定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 行认定,确定其能否作为 定案依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判定
证据效力等级划分
根据证据的来源、性质、证明力 等因素,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等级。
证据冲突解决规则
在多个证据之间存在冲突时,依据 法定规则和逻辑推理进行取舍和认 定。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浅析ppt课件
目录
• 税务行政执法概述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实践应用与展望 • 总结与展望
01 税务行政执法概述
税务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税务行政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 法规,实施税务管理,并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意义
保障税务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维护纳税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账 簿资料等方式。
保全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包括封存 、扣押、拍照、录音录像等措施。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保全清单和笔录,由相 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在税收领域,税务稽查是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并准确申报纳税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对于发现税务违法行为以及税务争议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税务稽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稽查过程公正、严谨的关键一环。
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够在税务争议解决中被承认,否则会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侵害。
二、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稽查人员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适用性原则: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与税务稽查的对象和目的相适应,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3. 客观性原则:证据必须准确、真实、客观,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4. 守信原则:稽查机关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不当泄露和滥用。
三、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方法1. 合法获取:稽查人员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搜索证、扣押证等相应的执法手续,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审查真实性:对于税务稽查获取的证据,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调阅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3. 比对一致性:将所掌握的证据与相关资料相比对,确保证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如有疑问,可以通过向纳税人索取相关文件进行核实。
4. 规范记录:在稽查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保存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处理非法证据的方法如果发现所获取的证据存在非法性,稽查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能将其作为稽查结论的依据。
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同时,稽查机关应当对于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进行追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案件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获取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认定、归集整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限法定原则,即调查取证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三)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四)义务法定原则,即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技术、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即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必须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严格依据合法有效证据定案。
税务检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违法事实和案件查处过程的证据依法收集固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负有最终审核责任,审核认定后的证据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应该怎么搜集偷税漏税证据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应该怎么搜集偷税漏税证据收集偷税漏税证据的办法主要包括检察搜查,鉴定,询问,讯问,辨认,勘验等这一系列的办法,当然,这些办法都是只有我国司法部门在取得了相关的手续后才具备的权利。
如果是普通的民众想要举报企业或者相关人员偷税漏税的,这些都是企业的核心财务状况,一般人是接触不到的。
一、应该怎么搜集偷税漏税证据?(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税务行政执法与相关法律程序中证据的处理
( ) 行政处罚法》 《 1《 、 行政复议 法》 行政诉讼法 》 和《 关 于行政 证据 的规定 ;2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 、讼 () 诉
证据 的司法解释 ;3 税 务法律 、 () 法规和 国家税 务总局 的 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 中, 于税务行 政执 法文 书和程序 的 关 规定 。 ( ) 证据 处理 中要 注意 的 问题 三 在 从性质上讲 , 行政 程序 中的证 据和诉讼 程序 中 的证 据存在密切关 系 , 在形式 和处 理上都具 有类 似性。行政 程序中的证据可能进入诉讼 程序而成为诉讼 程序中的证 据, 成为行政诉 讼 中的举证对象 , 两者具有延续性 。由于
2 在《 、 行政复 议法》中关 于证据 的 规定也有 与诉讼
证据不同之处 , 首先 在“ 闻证据 ” 规定存在 不 同。 传 上 行 政复议原则上采 取书面审查 的办法 , 只是在 申请人提 出 要求或复议机构 认为有必 要时 , 向有 关组织和人员调 才
3 对于案件的证 明要尽 量达到证据确 凿的标பைடு நூலகம் 。这 、
鼍 [ 稿 f期 ]20 0 收 j 0 8= 3・l 9
[ 作者简介 1 曹映 (9 2 。 , 16 一) 女 湖南双峰人 。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 学校副教授 , 注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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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涉 到一个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的问题 , 我国刑事 、 民 事和行政 三部诉讼 法均 未对证明标准作 出明确 的规定 。 但学者们通 常从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认定事 实的审 查标准推 出我 国诉讼的证明标准 , 即根据我 国《 行政诉讼
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具 有确定 力 , 但对 于行政 相对人 来讲 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直 接启 动行政诉讼程序这 …最终 解决争议的救济 程序 , 即司法最终 解决原则 。根据这 个 原则 , 在行政法无明确规定 的前提下 , 行政诉讼 法包括最
税务稽查证据—证据概述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稽查证据—证据概述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税务执法流程总结
税务执法流程总结税务执法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税务执法是确保国家税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税务执法的流程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基本信息。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税务执法的起始阶段。
在立案阶段,税务机关收到相关申诉、举报或自行发现的有关涉嫌违法行为,将其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
立案的主要目的是调查核实涉案事实、确认违法行为以及确定调查的方向和方式。
立案阶段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和登记:税务机关根据接到的投诉、举报或自行发现的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筛选和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执法检查的优先顺序。
2.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根据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阅相关资料和询问涉案当事人、目击证人等。
3. 确认涉案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和确认。
确认涉案行为是进一步展开执法活动的前提。
二、执法阶段在立案阶段确认涉案行为后,税务机关将进入执法阶段。
执法阶段主要通过执法措施和手段,对确认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纠正。
执法阶段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查核实:税务机关继续深入调查、审查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确保对涉案行为的了解准确无误。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税务机关将决定对涉案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采取,确保罚款、征收滞纳金或追缴税款等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纠正措施:税务机关在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包括撤销不当减免税、追回不当退还税款等,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和恢复税务秩序。
三、结案阶段结案是税务执法的终结阶段。
在结案阶段,税务机关完成执法目标,对涉案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做出结案决定。
结案阶段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对执法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评估执法效果、评价执法程序和处理结论等。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一、单选题(共20题):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不属于证据的法律特征。
A.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B.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D.本证和反证3.()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
A.认证B.质证C.辩证D.实证4.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属于以下哪一种证明对象:A.实体性事实B.程序性事实C.免证事实D.合法性事实5.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6.下列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的是()。
A.物证、书证B.实物证据C.言词证据D.传来证据7.按照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
A.本证与反证B.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D.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稽查证据的法定种类。
A.账簿B.合同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D.发票鉴定结论10.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是()。
A.物证B.书证C.勘验笔录D.检查笔录11.下列哪种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运用()。
A.用座谈会形式收集的证言B.用威胁的方式取得的证言C.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D.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的证人证言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下列物品,错误的是()A.证明该物证的照片B.证明该物证的录像C.根据原物制作的复制品D.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13.下面关于证明效力错误的是()14.根据证据的()要求,在税务违法案件检查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什么是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法定标准
什么是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法定标准在税务稽查办案时,我们稽查⼈员最重要的⼀项⼯作就是收集当事⼈涉嫌税务违法的证据。
作为涉税违法案件中的“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以证明真实情况的⼀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就是⽤已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是后者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在《税务稽查⼯作规程》中,第⼆⼗四条有“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的规定,这段话看上去很普通,⽽实际上,我们千万不可忽略了这寥寥数语,因为它涵盖了涉税违法案件证据的法定标准,可以说是税务⾏政执法⾏为的⼼脏。
因为,如果我们在办案时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要求,那么我们查办案件时所做的其他⼀切事情,都将付之浮云。
那么,什么是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法定标准呢?《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九条规定: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证明效⼒以及证明效⼒⼤⼩,进⾏质证。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三性”,是各类案件证据的法定要求,当然也是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定案证据采信的法定标准,只有具有“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才具有证明效⼒。
⼀、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能据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对证明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涉税违法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即指税务⾏政执法中所收集和制作的证据与税务违法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定的客观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是证据形式上的关联性。
即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实质意义。
这种联系表现为:运⽤形式逻辑的⼀般原理,可以推论出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证据内容上的关联性,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直接或间接说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具有有效的证明⼒。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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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主要制作要求包括 • 1.写明基本情况 • 2.告知权利义务 • 3.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 • 4.记录询问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 • 5.询问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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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结论 • (一)概念 • 鉴定结论, 是指调查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 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 提取、对照, 确定)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 主体身份、资格的书 证(核对当事人主体 身份、资格时应严格 提取、对照, 确定)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 (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 对照,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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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 • 1.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 • 2.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
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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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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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概述
•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 基本特征—— • 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而不
是虚构、猜测或伪造的 •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 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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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视听资料提取制作的一般要求 • 1.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 确有困难, 可以提取复制件 • 2.复制视听资料 • 应制作现场笔录 • 3.制作提供文字记录 •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记录中载明声音录取时间、地点、人员、录 取所使用的设备、声音的文字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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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偷拍、偷录”的声像资料能否作为定 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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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及其收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统一规定。
由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缺位,证据收集一直是困扰行政执法的一大问题,也是税务行政执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
本文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从税务行政执法的角度,主要对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进行梳理和探讨,希望对税收行政执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
“证据为王”是当代世界法治国家一切行政执法直至司法活动的公理。
证据是税务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税务行政执法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而展开的。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判别、保存可以证明税务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取证。
证据收集往往事关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成败。
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对外发布的调查统计信息显示,税务行政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0年以后6年间的税务行政案件总数比此前7年的2倍还要多。
从结案情况看,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比例为55%∶45%。
相关分析指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充分或者取证程序不当。
1在税务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应当收集什么证据、如何取证、取证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不甚明了,同时加上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取证权限受到限制,造成取证活动不规范。
在现阶段缺乏专门、统一的证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有主动有所作为,运用好法理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执法证据收集工作,改善目前的税务行政执法取证现状,才能有效提高税务行政执法质量。
这也是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特征和一般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特征与诉讼证据的特征是一致的,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税务人员在取证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这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
在实践中一般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以及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考量证据的真实性。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是对证明案件事实材料的分类。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统一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规定,从现实的工作需要出发,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有必要参考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分类。
因为税务行政执法证据不仅是税务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也是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据以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类。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专门设立一章对证据进行了规定,该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复议证据种类的规定完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也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七种证据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证据中特有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没有这种证据形式,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其特有的记录执法现场的功能。
另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已经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未把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将其放在“视听资料”中进行规定,但是其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存在方式及取证手段都与传统的证据存在很大差异,值得税务执法人员予以足够的关注。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及收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强制和税务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复制、调取、保全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税务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
税务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公正的原则。
收集证据必须着眼于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还原、反映;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收集证据时应当不偏不倚,既要保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又要保证所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惟其如此,才可能做到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发挥有效、充分且必要的作用。
(一)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书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复制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等特点。
它是各类税务行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
税务行政案件中大量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书证加以证实和固定,因此书证在税务行政执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税务行政案件中书证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证明税务行政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
比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出口经营许可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等。
二类是证明税务行政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该类书证主要有合同、销货清单、帐簿、凭证、票据、银行帐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海关完税凭证、各类发票、查询结果告知单(协查复函)等。
三类是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书证。
具体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冻结存款决定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类送达回证等。
收集书证的一般要求有两个。
一是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
原件是书证最原始的状态,最能客观地反映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收集书证应尽可能提取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在税务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工作中,税务人员通常提取书证的复印件,但是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种假发票以及凭证等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一般直接提取原件入卷。
提取书证原件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例如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提取发票原件,索取其他资料原件时应向被查单位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二是提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
提取由有关单位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单位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书证时尽可能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由于税务行政执法的特殊性,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调取的书证多数是复制件。
而复制件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甚至在法庭处理涉税案件的程序中要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其与原件内容无异,这是提取书证复制件时必须事先明确的。
另外,税务行政执法收集书证工作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书证复制件中所记载的事项不仅应包括“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表述以及表明原件出处的签章或签字,同时还应有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人员等。
在实践中,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只注重对复制件与原件的核对情况而忽视其他要素的记载。
严格地说,这样的书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
从理论上讲,书证复制件之所以要有提取人员的签字,是因为任何的证据材料不会无缘无故自己跑到税务行政执法的卷宗当中来,必须有执法人员将其收集归纳进来。
复制件上载明提取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是完善执法程序的需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此,在书证复制件上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的签字,而且不得代签,以保证书证的提取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是书证的调取不适用抽样取证。
在税务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大案要案,这些大案要案需要收集的书证往往非常多。
在这种情况下,将复制件与原件逐一核对并签证往往费时费力,于是有的税务执法人员采用抽样取证方式进行收集,这种做法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书证的收集与物证中种类物的收集不同,后者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取证,而前者却不允许。
因为每一份书证所证明的都是案件中不同的事实,其相互间不具有同类属性,因此不能采用抽样取证方式。
针对这种情况,有的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采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取证,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可资借鉴。
例如在书证首页上签注“以下资料共××页由××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统一记载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人员等要素,由原件持有人签章或签字,并在资料右侧骑缝加盖原件持有人印章。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税务行政案件中物证通常包括伪造、变造的帐簿、凭证及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证书、伪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的模板和机器、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等。
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因而证明力较强。
在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应用物证的情形不太多,但这并不代表物证这种证据形式对于税务行政执法不重要。
在某些案件无法取得有效书证的情况下,物证会对案件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收集物证的一般要求有三点。
一是提取原物。
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是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三是对于不宜提取原物的,可以采用摄制有关照片、录像等方式加以复制和固定。
税务机关在提取物证或者以照片、录像方式提取物证复制件时,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现场笔录》中应记载提取物证的机关、人员、提取时间和地点、提取手段(过程)、物证所有人(持有人)及物证的基本情况。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和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在税务行政案件中通常包括各种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资料。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也逐渐被重视,尤其是属于视听资料形式之一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某些税务行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