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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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与你息息相关ppt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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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设添附制度
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 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 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 质的物,民法典新增了因添 附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 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04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力土地流转与融资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力土地流转与融 资
3
同时,在禁止抵押财产中删 去了“耕地”一词,通过订 立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 的一方,自然也可以以自己 的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九 十九条)
05
完善担保物权促进资金融通
完善担保物权促进资金融 通
民法典修改了“流抵”和“流质”规则,对 以往的“流抵”和“流质”采取了无效法律 行为法定转换律后果,即转换为一般的抵押、 质押而生效。(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 百二十八条)
08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 则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 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 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感谢聆听
再会
1
为确认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 成果,在“三权分置”的基 础上,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 作出系统规定,以解决农村 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性不够的 问题。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出租、入 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 土地经营权等。
2
将过去在“四荒”土地上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设立的承包经营权调整为土 地经营权,并规定了经依法 登记后全面的流转权能,这 就更加清晰地区辨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身份色彩和土地 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纯粹的 财产性质。

学习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全文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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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 登记失效。
二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不七动条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第二编 物权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XX
的图画唱一支动人的歌曲打一场漂亮的球赛都是我们中学征途中的一次次成功。成功中是我们的喜悦,成功背后是我们辛勤的汗水,没有耕耘就哪有收获没有付出哪有所得。因此,对于即将升入高中 的我们,更应该好好珍惜这段宝贵的时光充实自己,把自己的理想变为势不可当的动力! 同学们让我们扬起理想的风帆在绚丽多彩的中学航行中也许会有坎坷艰险但我我坚信在我们敬爱的老师舵 手的指挥和操纵下我们一定会战胜一切困难避过所有的浅滩到达成功的彼岸!!!我们即将充满激情,踏上征途。未来是我们的! 遗迹_800字 你在忧郁中徘徊,在幸福中落泪,在流逝中感叹。 不曾有泪,不曾有恨,只因为曾经的爱。 50年前,恍入隔

民法课件 物权课件

民法课件 物权课件
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 (给付不能)。
· 主物与从物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
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 关系。
·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
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 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 而居于从属关系;
· 主物与从物
· 区分的意义:
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 为不可分物;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区分意义: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
分割);
·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
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 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
·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 区分标准
·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权 与担保物权
2.3 物权的分类
· 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 自物权 · 他物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 不动产为对象(经济价值、公示方法等决定);
·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 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 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 其效力及于从物。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 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
· 主物权与从物权
·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民法典》知识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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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票赞成
以2879票赞成、2票 反对、5票弃权,高 票表决通过《民法 典》。
首个 “法典”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 个以“法典”命名的 法律,承载着几代立 法者、法律工作者乃 至亿万人民的梦想。
社会生活百科 全书
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 合同签订、公司设立, 小到缴纳物业费、离 婚,都能在民法典中 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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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讲座
2024/8/30
2024/8/30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得得
得得
解读
2020.06.06
汇报人:夏

CONTENT
01 民法典简介 03 民法典普及
2024/8/30
02 民法典作用 04 民法典颁布意义
1 民法典简介
2024/8/30
民法典漫长的前世今生

2024版民法典讲座课件课件完整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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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明确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 成员间的关系,维护家庭 和谐。
12
继承法律制度
继承基本原则
确立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等原则。
2024/1/24
法定继承制度
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 产分配规则,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遗嘱继承制度
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规定遗嘱的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保障遗嘱自 由。
2024/1/24
合同违约责任
包括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形态和违约责任方式等,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
21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途径
人格权侵权行为类型
包括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
不动产登记制度
包括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 记效力和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等。
04
动产交付制度
包括交付的方式、交付的效力 和交付中的风险承担等。
2024/1/24
20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与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保障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保全措施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等内容。
5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人格权
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人格 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婚姻家庭
规定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等内容。

党政风民法典物权篇详细解读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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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一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 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 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 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三
目 录
第一章节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二章节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一章节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物权篇主要内容概况之什么是“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 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 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 法。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 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 了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内容 概况
内容 概况
内容 概况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
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 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红色党政风民法典物权篇详细解读PPT

红色党政风民法典物权篇详细解读PPT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 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2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2 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 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 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 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一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 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 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 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三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 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 他管理措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全面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物权编PPT

全面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物权编PPT
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 拟在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增加对居住权的规定、完善动产 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等方面有所改进。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 石。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 录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01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02 物权编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5 关于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 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 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一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 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2020民法典物权编ppt演讲培训课件住建房地产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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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学法161丨《民法典》解读之物权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

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今天跟着普法君一起学习《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规定以及特色亮点吧。

什么是“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编”有哪些主要内容?物权编的主体沿用了原《物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

— 1 —《民法典》的第二编“物权”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2023REPORTING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以物权为核心,确认和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物的归属关系。

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现代物权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权法逐渐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物的流转关系。

在近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注重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03020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他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方式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2023REPORTINGPART0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以物权的内容是否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与占有物权种类的划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典法普法课件ppt

民典法普法课件ppt

04
人格权编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 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
格利益请求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天赋人权,是民事主体 生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待民
事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
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提前终止合同 效力的行为。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民典法普法课件
目录
• 民法典总则 • 物权编 • 合同编 • 人格权编 • 婚姻家庭编 • 继承编 • 民事责任与救济
01
民法典总则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生命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生命 安全的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身体 完整的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保持 生理机能健康的利益,依法受 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决定、 使用、变更姓名,并排除他人侵
害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决定、 使用、变更名称,并排除他人侵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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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编为第二编,共分五个分编,二十章,258条,2万3千余字。
1.
第一分编 通则
2.
第二分编 所有权
3.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4.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5.
第五分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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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分编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 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 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 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 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 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 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 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 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 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 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 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 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主讲:shundeph(原创) 时间:20xx年x月x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 法律。
这部煌煌法典,体例上共设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洋洋洒洒1260条,10万余字。 这样的鸿篇巨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谓绝无仅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 等保护原则】国家、集 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 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 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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