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温中法〔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简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一)机动车;(二)产权明晰的不动产(包括异地);(三)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
(2022)浙0782破31号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2)浙0782破31号债权申报通知书申报人:XX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报人:XX公司(破产企业)。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XX万元。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签订XX合同。
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履行一部分,绝大部分没有履行。
至XX 年XX月XX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本金XX万元,利息XX万元,共计XX万元。
其中,被申报人于XX年XX月XX日的还款已经扣除。
申报人计息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申报人计息公式是:XX。
如果被申报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申报日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的利息。
特此申报。
此致。
XX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
申报人:______公司
XX年XX月XX日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第200条、《破产》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0日,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运东破管字第32号2018年11月2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已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运东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分配方案如下: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具体情况,管理人已制作《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见附件一)。
本《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是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为依据的。
二、破产财产情况截止2020年6月,运东公司共取得破产财产收入414440.45元,具体情况如下:1.无形资产处置收入运东公司名下拥有三十四个注册商标(其中有二个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申请撤销),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了三十二个现行有效的注册商标,拍卖成交款收入共计262236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6〕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6〕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对执行被执行人的共有关系财产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解答。
一、何种情形下可以执行共有财产?答: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般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个人名下财产或者该财产难以处置的,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二、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三、执行共有财产的一般程序?答: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一)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二)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三)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以上第(二)、(三)项为裁定事项解决。
四、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破产重整52条破产重整常见实务问题解析
破产重整52条破产重整常见实务问题解析特殊资产研究院专注于特殊资产的研究,并提供上市公司纾困、困境地产并购、破产重整/共益债投资、法拍资产盘活、资管风险化解、低效资产盘活、平台债务化解、城市更新等专项法律服务及顾问服务。
来源:民商法律智库作者:粤法网一、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二、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权人产生哪些影响?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应如何确认?四、重整期间,关于营业保护有哪些规定?五、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有哪些区别?六、强制清算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必须转为破产程序?七、哪些主体可提起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申请?八、破产法规定的清算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有何联系与区别?九、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与破产债权如何衔接?十、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有控制权?十一、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的合法权利有哪些?十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如何申报债权?十三、连带债务应如何进行确认和申报?十四、因解除合同形成的债权,应如何进行申报?十五、哪些执行案件可转入破产程序?十六、执行转破产的情况下,审查程序一般如何进行?十七、如何界定共益债务及其清偿财产的范围?十八、共益债务的确认及行使应履行什么程序?十九、房企破产案件中,消费者满足哪些条件才具备购房人身份?二十、房企破产案件中,消费者购房人应如何维护权益?二十一、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如何申报和确认?二十二、债权确认后,会形成何种法律后果?二十三、对于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二十四、连带债权应该如何申报和确认?二十五、破产程序中的让与担保权人有何种权利和限制?二十六、破产撤销权制度下的可撤销行为类型有哪些?二十七、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有哪些区别?二十八、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有何限制?二十九、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有什么不同?三十、破产管理人对哪些财产享有追回权?三十一、破产别除权具有哪些特征?三十二、破产别除权应遵循怎样的清偿顺序?三十三、权利人向不同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均被受理的,应当如何处理?三十四、破产程序中,应该如何处理仲裁问题?三十五、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三十六、破产案件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三十七、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应如何履行?三十八、以房抵债的情形下,应如何认定购房人的优先权?三十九、如何理解“预重整”机制?四十、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四十一、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涉及特殊情形时,应如何处理?四十二、破产程序中,应如何理解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变价处理?四十三、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哪些?四十四、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风险和问题?四十五、破产程序中,破产重整投资有哪些风险?四十六、破产程序中,重整方案能否进行调整?四十七、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应如何确认?四十八、破产案件中,对几种特殊债权应如何审查?四十九、破产过程中,如何处理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问题?五十、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五十一、在破产程序的终结阶段,如何正确使用注销登记制度?五十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够继续行使哪些合法权利?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1. 对债务人的效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已经我院2019年第1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基本案情】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
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
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同月,浙江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浙江高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动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继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1.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2777件,法院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2373件,占比85.5%。
其中破产清算2318件(97.7%)、破产重整54件(2.3%)、破产和解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1704件,其中破产清算1654件(97.1%)、破产重整48件(2.8%)、破产和解2件(0.1%)。
从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可见四大特征——其一,基本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数量2017年突破1000件,2018年突破2000件。
收案数量的逐年攀升体现了破产市场化的推进成果,也体现了“执转破”数量增多及工作成效;其二,收结案数总体快速增长,2016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5年分别上升37.4%和35.1%,2017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6年分别上升91.5%和69.1%,2018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7年分别上升24.5%和105.4%,而2019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8年分别上升17.2%和14.9%;其三,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2017年占比97.6%、2018年占比96.8%、2019年占比97.4%;其四,2015—2017年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的缺口逐年增大,从图表看呈“喇叭”状,2018年起缺口有所收缩,2015至2017年法院的存案工作压力大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7年以来,随着审结案件数量提升,收、结案缺口有所缩小,但考虑到在审案件体量总体较大、历年存案累积规模较大、破产审判力量有限等因素,破产案件存案工作量压力持续加大。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妙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沈妙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荣华【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晓峰【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荣华【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二审审查重点在于被诉浙土字(330110)A〔2018〕-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及浙政复〔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审查重点在于被诉浙土字(330110)A〔2018〕-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及浙政复〔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关于案涉征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批次用地报省政府征收35.6149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25.8642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省政府法定征地审批权限。
本批次用地中良渚遗址申遗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一-3,涉案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诉征地审批共涉及占用耕地面积22.2073公顷,均已实际补偿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故省政府作出案涉建设用地审批符合法定条件。
其次,关于案涉征地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1.关于告知程序。
根据一审中省政府提交的《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张贴照片以及沈荣华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听证告知书》已经向被征地所在长命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在该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且沈荣华已经申请了听证。
(2018)浙0782破4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浙0782破4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17日,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义乌市人民法院、各债权人: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浙0782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8)浙0782破申4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对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债务清理、财产变价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拟定以下分配方案:一、债权基本情况经相关债权人申报、管理人核查以及法院裁定,现根据债权性质,确认以下二类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一)税收债权1户,计135052.64元;(二)普通债权16户,计127854409.1 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破产案件中以物抵债的分配方案
破产案件中以物抵债的分配方案以下是 9 条关于破产案件中以物抵债的分配方案:1. 嘿,你想想看,把那些资产像分糖果一样分给债权人,公平不?比如房子,咱可以根据债权大小来分嘛!就像分生日蛋糕,谁的份额多就多得一块,这不是很合理嘛?2. 哎呀呀,为啥要以物抵债呢?很简单呀,企业没钱了,总不能让大家空手而归吧!就好比你去打猎,没打着大猎物,拿点小猎物也总比啥都没有强呀!像那些设备,就可以按比例分给大家呀!3. 你们说,怎么分配才最合理呢?我觉得应该把好东西先给最着急的债权人呀!比如说,有人等着钱救命呢,那不得先考虑给他呀!这就像给口渴的人先递水一样自然啊!如果有几部车,就先给最需要的那位呗!4. 以物抵债可不简单呢!得考虑物品的价值和大家的需求啊!难道不是吗?要是一堆办公用品,总不能分给不需要的人吧,那岂不是浪费!应该像拼图一样,把合适的东西分给合适的人!5. 喂喂喂,大家想想,分配的时候要不要考虑物品的损耗呀?那肯定要啊!就像一个旧手机,总不能和新手机一样价值吧!咱得公平点呀,对吧?有个磨损厉害的机器,那就得折价分配嘛!6. 说真的,以物抵债也得有个顺序呀!不能乱来呀!就好像排队上车,得一个一个来嘛!先解决重要的债权,再逐步往后,这样才不会乱套!那些价值高的物品,得先考虑给最该得的人呀!7. 哇哦,你们知道吗,以物抵债就像是一场游戏,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比如有批货物,怎么分才能让大家都满意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呀!不能让任何人吃亏呀!8. 嘿,朋友们!以物抵债的时候也得注意物品的后续处理呀!不能分完就算了吧!像分了个房子,后续手续也得帮忙办好呀!不然多麻烦!就像给孩子礼物,也得教他怎么玩呀!9. 真的呀,以物抵债的分配方案一定要考虑周全呀!这可是关系到大家的利益呢!绝对不能马虎!就像修建房子,每一块砖都得放对地方呀!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能得到应得的呀!。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4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和《2023年度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提出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2023年,浙江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在省委正确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紧密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的总体工作思路,着力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前列、再谋新篇。
一、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一)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543件,其中破产清算4487件、破产重整52件、破产和解4件;共审结破产案件5237件,其中破产清算5151件、破产重整79件、破产和解7件。
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高位运行。
近年来,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持续上升,在2020年至2023年的四年中连续突破2000件、3000件和4000件大关。
2023年,收案数量同比上升14.17%,增幅较之前一年度有所增加。
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化解大量诉讼、执行案件的功能,为近年来全省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有力支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8日)目录1、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3、“中都系”19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4、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5、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6、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杭州雷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8、浙江绿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杭州索爱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10、浙江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索引】(2014)杭余商破字第1号【关键词】府院联动、涉众涉稳、债权人委员会【基本案情】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尚未完工的“农业经济总部大厦项目”,子鑫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项目土地,后因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项目仅主体完工,外墙、内部装潢及市政管网等工程处于未建或未完工状态。
子鑫公司违规销售所谓的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涉及890户“购房业主”,债务危机及衍生社会问题在破产受理前已持续5年之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稳压力大。
2014年8月14日,我院裁定受理子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子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共96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约9.2亿余元,审查确认债权约6.7亿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子鑫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
2018年6月1日,案件审结。
【审理要点】本案的审理要点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妥善处置重大涉众涉稳型破产企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坚持法院主导程序、政府配套保障,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协调“购房业主”维稳信访风险,并成功引入第三方收购99%的“购房业主”债权,极大“压缩”了债权人规模,多措并举,确保该案平稳推进,审理中无重大群访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以债权人委员会为桥梁,充分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吸纳前期积极参与子鑫公司项目处置工作的“购房业主”代表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债委会成立后,先后召开十余次专门会议,就债权人的诉求反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资产处置、投资者引进和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决议,如在资产处置阶段,依托与大量意向投资人的对接情况,参考评估结果,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委会决议以合理起拍价对“农业总部经济大厦项目”通过司法网拍方式公开处置,确保资产一次拍卖成交,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审结。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高法〔201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7〕169号)精神,依法积极稳妥处置企业风险,加快实现市场出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托各自职能,经充分研究协商,在前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开设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期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期限设定。
管理人账户到期后需续期的,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续期。
如破产程序中涉及外汇业务的,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管理人外汇账户。
第二条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及时将破产企业在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上述管理人账户中。
第三条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电子版。
如需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为统一标准,现通知如下: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3.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结束——。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精选7篇)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精选7篇)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篇1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受理河南省________公司破产申请后,截止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我所作为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审计、评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在坚持公平的财产重新分配原则、保障财产分配有序的原则、破产财产的价值增值原则及社会共同利益协调原则的基础上,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拟订了如下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清算情况经资产评估部门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后,管理人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扣除拍卖佣金_____元后,实际变现人民币_______元,库存现金________元,银行存款________元,破产财产总计________元。
(二)破产债权情况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债权人申报债权额为________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共________元,普通债权共________元。
以上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核查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为有效债权,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已经管理人调查后归入破产债权(职工未提出异议),共________元,破产人所欠税款共________元。
债权人申报的普通债权、总计共________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________元和共益债务________元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共________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________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_______。
破产财产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1.支付职工债权共________元,清偿比例为100%。
2.支付破产人所欠税款共________元,清偿比例为100%。
3.支付普通债权共________元,清偿比例为______%。
(2020)浙0111破14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浙0111破14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杭州富阳大华造纸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4号1206室。
诉讼代表人:陈洁,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5月14日,本院根据李申奇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0年11月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依法应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附件: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加快推进破产处置,简化程序,提升效率,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制定本方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待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实施。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主要为:(一)抵债所得房产;(二)机动车辆;(三)对外债权;(四)银行存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拆迁补偿款及退回的执行款等);(五)后续可能发现和收回的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来源于管理人实施《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后变价所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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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
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年11月1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油墨公司或破产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决定书,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对东华油墨公司财产进行了接管、调查、管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定《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破产债权确认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18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各类债权共计131,602,065.57元。
其中: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笔,债权金额为2420万元(超过最高额抵押部分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笔,债权金额为1784656元(超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
3.税收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767741.37元(滞纳金列为普通债权);
4.普通债权17笔,债权金额为104,849,668.2元。
二、破产财产情况
(一)拍卖房地产所得3340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10时至2019年9月30日10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债务人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的在建工程及其南侧地块的在建工程(土地4376.08平米)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19年9月30日以2293万元的价格成交。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10时至2019年11月12日10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债务人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的工业房地产(土地4247平米)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19年11月12日以1047万元的价格成交。
因移交拍卖物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义乌法院执行部门预留100万元拍卖款,另法院已支付评估费67899元;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债权人楼希忠的债权金额为14931827元;其中本金10556229元,利息4325098元,律师费20000元,评估费30500元。
楼希忠的债权中1000万元金额享有优先权,楼希忠的优先权金额低于拍卖成交价且上述房产无其它优先权,经法院批准,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预先发放800万元(即1000万元*80%)给该债权人;债权人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金额为1784656元。
经金华正大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8036000元,其中在建工程价值4964000元,土地使用权价值13072000元,在建工程价值占评估总价值比例为27.52%。
上述房产拍卖成交价为2293万元,结合在建工程价值比例,拍卖成交价值中,在建工程价值为6310336元。
义乌市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优受偿权远远低于在建工程价值,经义乌法院批准,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预先发放工程款1427724元(即1784656元*80%)给该债权人。
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截止2019年12月12日管理人账户余额为22904188.45元。
(二)动产及商标处置情况。
1. 管理人在义乌法院的支持下于2019年12月10日对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的工业房地产内原材料、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根据破产人法定代表人张宝仙的陈述:破产人于2015年已停止生产经营,厂房内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均系他人所有。
管理人正核实上述原材料、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如是破产人的财产,管理人下一步工作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对上述财物进行评估并依法拍卖。
2. 义乌市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2月30日10时至2019年12月31日10时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债务人所有的注册商标一件(注册号1973367)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截止2019年12月18日尚未开拍。
三、破产费用情况
1.义乌市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费:101730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资料费用、邮寄费用、办公费用、银行手续费等):2550元。
综上,破产人在破产清算期间产生的破产费用合计金额为 104280元。
四、须提存的费用
由于管理人尚未全部完成破产清算工作,有涉及破产人财产的会产生评估等费用,地税、国税、工商等注销手续,会产生档案保管费、公告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以及企业注销等破产费用。
预计需提存的费用15万元,若提存金额有剩余则按本分配方案直接进行第二次分配。
五、管理人报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以破产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截至2019年12月18日,暂定管理人报酬为619453元。
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债权人如对上述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报酬最终由法院核准确定,并经法院批准后支付。
2019年12月18日之后的管理人报酬依据上述计算方法另行确定。
六、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一)对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分配情况
有财产担保(包括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债权3笔,债权金额为25984656元,可分配的优先债权额为25984656元。
(二)其他破产债权分配情况
1、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金额为5473712元。
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破产财产32332101元-抵押权优先受偿金额25984656元-破产费用104280元-管理人报酬619453元-提存费用150000元
2、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3、税收债权1笔,债权金额共计767741.37 元,清偿比例为100%。
4、普通债权的清偿情况
(1)用于分配普通债权的偿债资金为4705970.63元(用于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金额-税收债权)。
(2)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为104849668.2元。
(3)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普通债权的偿债资金除以普通债权总额,即4705970.63元/104849668.2元=4.488%。
如本方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因法院核准的管理人报酬金额变动而调整的,本方案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也作相应调整,最终分配金额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为准。
(六)债务豁免的说明
全体债权人在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就未能清偿或减免的债权不再要求破产人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或其授权人领取现金,要求实施转账债权人务必向管理人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
实施时间:本分配方案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东华油墨公司破产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无异议债权后由管理人执行。
十、特别说明
如管理人后续追回破产财产的,将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参照本分配方案另行分配,管理人报酬也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提取。
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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