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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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是包括厂房、建筑物等厂内一切物资的所有权(下简称“废旧物资”)的所有权人。甲方同意将上述废旧物资卖予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的原则的基础上,就废旧物资的购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已对易兴项目地块围墙内的厂房及建筑物做详细勘察,并对收购的废旧物资的质量、数量、位置作详细的了解,并对附着于厂房及建筑物的废旧物资做详细的评估(办公楼1栋、厂房2栋、商铺1栋、宿舍楼2栋,总建筑面积18784m2)。

1、乙方同意甲方按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拆除或委托专业公司拆除,由于拆除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申报及承担。

2、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按每平米建筑物建筑面积¥65元为包干单价支付,买卖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22096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零玖佰陆拾元整)二、.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分两期支付;其中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部分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付清。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200000 元履约保证金,履约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结算完成后的7日内无息返还。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毁约或者工人闹事,甲方有权不退回履约保证金。

三、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甲方开户银行:中行番禺北城支行

甲方的帐号:641857746205

第二条、进场时间、进度与计划

一、乙方进场日期:暂定为2012年5月29 日,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乙方进场后即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及废旧物资的移交,乙方应当承担厂区内的安全保护义务。

双方约定:乙方完成厂内全部厂房及构筑物废旧物资的回收和拆除的期限为25个日历天,乙方应于2012年6月22日前将场地移交甲方验收。

二、乙方为取得废旧物资而对附着于厂房及建筑物进行的拆除,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周围建筑物,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2)切断被拆建筑物的水、电、煤气管道等,

(3)向周围群众出示安民警告、设置安全警示牌。

(4)疏通运输道路,接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

2、设置安全围蔽,搭设安全脚手架、挂网(完工后拆除)。

3、严格按经甲方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方案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组织作业,拆除基础承台以上(含基础)的所有原有构件,拆除地基部分时,应注意包括地下的主控的通水、电管道和管线、阀门不受损坏,并负责垃圾清运、清扫和完成后的场地平整等全部工作及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措施。

4、为完成拆除而进行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周边关系协调,与城管、安监、绿委等政府部门协调

5、乙方的施工方法不限于人工作业或机械作业。

6、甲方负责把电送到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以外需用电的所有大、小施工机具、线路、照明乙方自行购买、维护、保管。

7、其它: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的所有项目。

三、地块内的空中、地下的水、电、通信、给排水、燃气和其他管网体系等管线设施及相邻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拆除和损坏。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刘纯仕现场项目经理,并可在工作过程中根据需要调换适合人

选。

2、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对本项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技术、进度、施工实施的全面管理。有权对乙方技术水平、施工能力达不到合同要求或不服从管理的乙方人员予以清离施工现场;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有权实行依章罚款,并审批甲方施工员/施工主管对乙方的罚款单。

3、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代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施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提供各种市政管线、供电线、电信线、给排水管等布置及走向。

4、开工前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

5、组织召开项目部工程例会和其它会议,并及时发出会议纪要。

6、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负责对乙方在废旧物资的回收中的拆除、平整和运出等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7、甲方保证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的处置权,不存在债务纠纷,若遭到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追索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及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甲方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照约定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易兴项目地块厂内进行物资回收,并负责厂区的财产防盗、防火、防洪等意外事件的保安工作。如出现厂内设备、物资等因被盗、火灾、水灾等意外原因造成遗失和毁损,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减少约定的收购款项;

2、自负费用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对本合同所列的附属于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所有的地基部分)的废旧物资通过拆除、清运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工作,承担用电的费用;回收过程中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制订安全可行的回收施工方案,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进度与计划进行,坚持文明施工,不得对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所列的不得拆除的建筑及设施造成损坏,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

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广州市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注意文明施工和环保要求,按要求进行围蔽和防护,进行洒水防尘、控制噪音、避免不安全、不和谐的因素发生。

5、乙方协调施工用地和周边单位或住户的关系,如因施工原因发生纠纷和经济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自行承担运输费、包装费和装卸费用将本合同约定的废旧物资运至目的地。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安排乙方进场进行废旧物资的回收。逾期一天,每日甲方按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0.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进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本合同所列的附属于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所有的地基部分)的拆除、起运、场地初步平整等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工作的,每日按照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要求进行物资回收和拆除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解除本合同。责令停工期间,乙方每日按照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五、如乙方未完成厂房及构筑物地基部分的拆除而擅自离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废旧物资买卖的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六、按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五条不可抗力

一、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旱灾、地震、战争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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