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全套)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四、联营企业;五、私营企业;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5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云建建[2004]759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建[2004]759号)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省属建筑业企业: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属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2、各州、市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昆明市含省属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云建建[2004]717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04-10-10云建建[2004]717号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⒏ 忝牵 胱裾罩葱小?o:p>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包括: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二)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1、职业道德良好;2、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和能力;5、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附件材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建建[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2011年资质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1月1日后,通过2011年资质核查(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因相关人员转出后不再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
整改达标的,资质继续有效;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二、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的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可以开展相关人员转入业务。
三、2012年1月1日后,未参加2011年资质核查和核查不达标企业需待我厅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四、其他(一)企业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厅申请进行复议。
(二)被降级或者注销的企业,在符合资质标准后,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三)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的企业,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除制度,促进云南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工作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内容包括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情况、业绩、人员及设备变动等。
经核查合格的,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到期当年的3-6月。
不按时参加资质证书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实行动态监管,即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各项指标包括与企业资质有关的从业人员、设备、财务指标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核查和监管。
其中,在企业办理注册建造师以及与企业资质相关的人员、设备等变更时,一并审查原聘用企业的相关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人员、设备等变更后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将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示,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撤回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并在“云南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给予通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建设厅的职责。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六)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
(七)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附标准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1目录目录 (1)一、总则 (1)二、标准 (5)(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 一级资质标准 (6)1.2 二级资质标准 (7)1.3 三级资质标准 (9)1.4 承包工程范围 (9)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2.1 一级资质标准 (12)2.2 二级资质标准 (13)2.3 三级资质标准 (15)2.4 承包工程范围 (17)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3.1 一级资质标准 (18)3.2 二级资质标准 (19)3.3 三级资质标准 (20)3.4 承包工程范围 (2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4.1 一级资质标准 (23)4.2 二级资质标准 (25)4.3 三级资质标准 (26)4.4 承包工程范围 (27)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5.1 一级资质标准 (30)5.2 二级资质标准 (31)5.3 三级资质标准 (33)5.4 承包工程范围 (34)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6.1 一级资质标准 (36)6.2 二级资质标准 (37)6.3 三级资质标准 (38)6.4 承包工程范围 (38)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7.1 一级资质标准 (40)7.2 二级资质标准 (41)7.3 三级资质标准 (42)7.4 承包工程范围 (43)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8.1 一级资质标准 (46)8.2 二级资质标准 (48)28.3 三级资质标准 (49)8.4 承包工程范围 (50)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9.1 一级资质标准 (53)9.2 二级资质标准 (54)9.3 三级资质标准 (55)9.4 承包工程范围 (56)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10.4 承包工程范围 (65)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11.1 一级资质标准 (68)11.2 二级资质标准 (69)11.3 三级资质标准 (71)11.4 承包工程范围 (72)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12.1 一级资质标准 (73)12.2 二级资质标准 (74)12.3 三级资质标准 (74)12.4 承包工程范围 (75)(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13.1 一级资质标准 (78)13.2 二级资质标准 (79)13.3 三级资质标准 (80)13.4 承包工程范围 (81)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14.1 一级资质标准 (83)14.3 三级资质标准 (84)14.4 承包工程范围 (85)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15.1 资质标准 (86)15.2 承包工程范围 (86)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16.1 一级资质标准 (88)16.2 二级资质标准 (89)16.3 承包工程范围 (90)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17.1 一级资质标准 (92)17.2 二级资质标准 (93)17.3 承包工程范围 (93)3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18.1 一级资质标准 (95)18.2 二级资质标准 (96)18.3 承包工程范围 (96)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19.1 一级资质标准 (98)19.2 二级资质标准 (99)19.3 三级资质标准 (100)19.4 承包工程范围 (101)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20.1 一级资质标准 (102)20.2 二级资质标准 (103)20.3 三级资质标准 (104)20.4 承包工程范围 (105)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6)21.1 一级资质标准 (106)21.2 二级资质标准 (107)21.3 三级资质标准 (109)21.4 承包工程范围 (109)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22.1 一级资质标准 (112)22.2 二级资质标准 (112)22.3 承包工程范围 (112)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23.1 一级资质标准 (113)23.2 二级资质标准 (114)23.3 承包工程范围 (114)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24.1 一级资质标准 (116)24.3 三级资质标准 (117)24.4 承包工程范围 (118)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0)25.1 一级资质标准 (120)25.2 二级资质标准 (121)25.3 承包工程范围 (121)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26.1 一级资质标准 (123)26.2 二级资质标准 (124)26.3 三级资质标准 (125)26.4 承包工程范围 (126)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7)27.1 一级资质标准 (127)27.2 二级资质标准 (128)427.3 三级资质标准 (129)27.4 承包工程范围 (130)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8.1 一级资质标准 (132)28.2 二级资质标准 (133)28.3 三级资质标准 (134)28.4 承包工程范围 (136)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29.1 一级资质标准 (137)29.2 二级资质标准 (138)29.3 三级资质标准 (139)29.4 承包工程范围 (141)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2)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2)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3)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5)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6)30.5 承包工程范围 (148)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0)31.1 一级资质标准 (150)31.2 二级资质标准 (151)31.3 三级资质标准 (152)31.4 承包工程范围 (153)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4)32.1 一级资质标准 (154)32.2 二级资质标准 (155)32.3 承包工程范围 (155)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7)33.2 二级资质标准 (158)33.3 三级资质标准 (158)33.4 承包工程范围 (159)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34.1 一级资质标准 (161)34.2 二级资质标准 (162)34.3 承包工程范围 (163)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4)35.1 一级资质标准 (164)35.2 二级资质标准 (165)35.3 承包工程范围 (166)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9)36.1 一级资质标准 (169)36.2 二级资质标准 (170)36.3 承包工程范围 (171)5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2)37.1 一级资质标准 (172)37.2 二级资质标准 (173)37.3 三级资质标准 (174)37.4 承包工程范围 (175)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7)38.1 一级资质标准 (177)38.2 二级资质标准 (178)38.3 三级资质标准 (179)38.4 承包工程范围 (180)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2)39.1 一级资质标准 (182)39.2 二级资质标准 (183)39.3 三级资质标准 (184)39.4 承包工程范围 (184)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6)40.1 一级资质标准 (186)40.2 二级资质标准 (187)40.3 承包工程范围 (188)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0)41.1 一级资质标准 (190)41.2 二级资质标准 (191)41.3 三级资质标准 (193)41.4 承包工程范围 (194)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5)42.1 一级资质标准 (195)42.2 二级资质标准 (196)42.4 承包工程范围 (198)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0)43.1 一级资质标准 (200)43.2 二级资质标准 (201)43.3 三级资质标准 (202)43.4 承包工程范围 (203)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5)44.1 一级资质标准 (205)44.2 二级资质标准 (206)44.3 三级资质标准 (206)44.4 承包工程范围 (207)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9)45.1 一级资质标准 (209)45.2 二级资质标准 (210)45.3 承包工程范围 (211)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2)646.1 一级资质标准 (212)46.2 二级资质标准 (213)46.3 承包工程范围 (214)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6)47.1 一级资质标准 (216)47.2 二级资质标准 (217)47.3 三级资质标准 (217)47.4 承包工程范围 (218)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1)48.1 资质标准 (221)48.2 承包工程范围 (221)(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223)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224)49.1 资质标准 (224)49.2 承包业务范围 (224)1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条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云建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4年第7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7月17日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保养及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附着、拆除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一体化单位”是指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够同时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等服务的单位。
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升降设备设施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部长令2001年4月18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绩及人员要求(一)二级资质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二)三级资质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四级资质专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四)申请暂定资质按四级资质的条件核定,但可以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专职人员。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凡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未完成业绩核查工作的不予受理其申报资料。
二、业绩核查工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属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
三、跨州、市申报的业绩由申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等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业绩核查工作。
五、各州、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认真落实责任。
请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负责业绩核查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2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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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
(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
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对下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暂定等级:
园林古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水、土石方、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防腐保温、环保工程、体育场地和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申报暂定二级资质,暂不考核业绩和企业结算收入。
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业资质的,按实际生产能力和设备情况核定为暂定二级资质。
对核定为暂定级别的企业,暂定期限为一年。
期限届满,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取消暂定;不符合条件的作降级等处理。
满足晋升资质级别条件的企业可在满足晋升条件后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四条已具备资质的企业在申报增项资质类别时,若增项资质为相近专业,专业有交叉,可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以及提供的相近专业业绩参考,可直接申报高资质级别。
市政工程总承包和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可相互参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消防、建筑智能化资质的,可以提交相近业绩来参考。
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企业的业绩可按相近专业来参考。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
2.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
填报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公司详细地址:座机:传真: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