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评价 第三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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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第三章审查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建设项目环评评审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环评评审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环评评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评审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评审的工作。

第三条环评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环评文件的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环评评审工作。

第五条环评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健全的评审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施。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与评审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评审小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专家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评文件后,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小组应当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环境影响分析预测的准确性、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评审要求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应当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和相关要求,修改完善环评文件,并按照审批意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小组成员和建设单位违反本范本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政策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提供项目背景、规模、位置、技术方案等相关信息。

(2)评价范围与内容确定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内容。

(3)评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评价方法与条件、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公开与听证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评价审批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6)监测与管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与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1)准确性与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应基于准确、充分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

(3)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执法1. 监督责任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 执法手段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检查、抽查、执法告知书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暂停或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3. 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企业的声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声环境质量评估和管理。

第三条:本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环保、节能、低碳理念。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包括以下方面:1. 声级:工业企业声源的声级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噪声持续时间:噪声持续时间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3. 噪声频谱分布:噪声频谱分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噪声源控制: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源。

5. 声环境影响评估: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声环境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声环境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包括但不限于隔音隔振、噪声降低设备、噪声源减振等。

第九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噪声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标准的工业企业,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本标准解释权归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所有。

注:此为模拟标准,不得用于实际场景。

请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管理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是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所称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规定,指的是环境保护法第 thirty 条所规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范围、限值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六条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和评价我国各类环境的质量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等重要大气污染物的限值。

第八条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的质量指标和限值。

第九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包括重金属元素、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等的质量指标和限值。

第十条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工作场所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等的限值。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活动。

第十二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大、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运移和传递进行定期、定点、定性、定量的观测和测试活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向公众提供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信息。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是指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监察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处违法排放、非法取水、非法建设、违法破坏生态等行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发展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和非法排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减排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九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质量监管和治理的能力。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任何涉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由重庆市人民确定实施办法。

附件:1.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表格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益和义务、环境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武汉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武汉市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综合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监管,责任明确,共同参与。

第二章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环境质量目标武汉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环境质量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环境质量评价武汉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武汉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七条环境监测武汉市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和分布情况。

相关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开,并提供给社会公众。

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武汉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要进行验收,并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清洁生产武汉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环境保护投资武汉市政府将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用于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科研等方面。

第四章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第十一条生态保护武汉市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管理武汉市严格控制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合理的利用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十三条生态补偿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行为,武汉市将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强化生态保护责任和机制。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环境应急预案武汉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3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第3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8、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地、三区、十专项”; 县级不知哟强行要求。 “一地”土地利用规划。 “三域”是区域(国家经济区)、海域、流域(全国水资源战 略、全国防洪、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的建设、开 发利用规划。 “十专项”是工、农、畜牧、林、旅游、城建、水利、交通、 能源和资源开发。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内容与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根据已确定的各评价项目工作等级、环 境特点和影响预测的需要,尽量详细地说明调查参数、调 查范围及调查的方法、时期、地点、次数等);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预测方 法、内容、范围、时段及有关参数的估值方法,对于环境 影响综合评价,应说明据拟采用的评价方法);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①报送:对于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是规划编制过程中
进行的,一并与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于规划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是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的。 ②审查: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草案前,由环保局或其 它部门召集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供审批部门参考。审查时限是30天完成,完成10日内上交给规 划审批机关。
②审查该项目是否贯彻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
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③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④审查该项目的技术政策与装备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⑤审查该项目环评过程中是否贯彻了“在污染控制上从单一浓度控
制逐步过度到总量控制”,“在污染治理上,从单纯的末端治理 逐步过度到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在城市污染治理上,要把 单一污染治理与集中治理或综合治理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总则

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总则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 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 多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联合评价。 • • 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工作的等级是指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的各专题的工作深度的划分,各单项环境影响评 价划分为三个工作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 次① 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 ② 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 ③ 国家或地方政府所 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标准)
• • • •
第二节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
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设计和行动指南。 评价大纲应在开展评价工作之前编制,它是具体指导环境影响评 价的技术文件,也是检查报告书内容和质量的主要判据。该文件 应在充分研读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后 形成。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总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等级及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 环境背景调查与污染源评价 工程分析 环境评价存在及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等级及范围
建设项目有污染影响与环境破坏两大类,若再按其建设 规模又可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由于各种类型的建设项 目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差别明显,所以评价工作 深度和广 度的要求也应有一定的区别。为了统一相同类型建 设项目的评价要求,使评价工作有章可循 ,逐步实现规范化 避免主次不分、繁简不当,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需要针 对建设项目 的特点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把环境影响评价 进行分类,划分出工作等级,确定其评价范围。
二、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1. 工业污染源调查 2. 农业污染源调查 3. 生活污染源调查 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污染防治行为。

第三条:国家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相促进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全民责任制,各级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都有为环境保护负责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政策、计划等环境影响评价前,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办法,确保评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政策、计划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大气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大气质量保持标准,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十九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章:水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环境的主要污染物设定排放标准,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要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防治水体污染,恢复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功能,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六十二条: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具体附件内容。

第六十三条: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维护、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2、污染物:指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和能量,对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和能量。

3、生态系统:指由生物群体和其所处的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

企业环评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环评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环评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环评工作质量管理,提高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环评质量管理,是指企业对环评工作进行的规范、评价、监督、控制和改进工作。

第四条企业环评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可操作、持续改进,保证环评工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环评工作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环评工作的质量水平和管理效益。

第七条本制度应当与企业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环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企业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政策、质量责任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评价体系、质量监督体系、质量改进体系等要素。

第九条企业环评质量方针应当体现科学、规范、客观、可靠的要求,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并由企业领导批准和发布。

第十条企业环评质量目标应当与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由质量责任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环评质量政策应当包括环评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规定,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贯彻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第十二条企业环评质量责任机构应当设立环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权力和义务,并建立环评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企业环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管理程序、作业流程、记录和档案等,规范化地设计、实施、检查和改进。

第十四条企业环评质量评价体系应当包括质量评价标准、质量评价方法、质量评价程序和质量评价结果等要素,保证环评工作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企业环评质量监督体系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通过监测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环评质量问题。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

通过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监测与评估、加强环境管理与规划等方面,环境保护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本文将就环境保护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其中,立法宗旨是确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包括了环境保护的预防、综合、全面、协调原则,以及污染者负有责任、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等原则;基本要求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强调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部分主要围绕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进行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不同的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部分重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报告的编制等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开展建设项目等活动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能够有效避免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严格施工和有效管理,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部分重点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等。

大气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的重点问题之一,通过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可以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全社会环境素质的稳定提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环境质量的长期、稳定、全面的监测和评价。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对全市环境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六条上海市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空气质量的达标要求。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和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环境的安全和水质的良好。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管控和监督,进行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推动水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管控和监督,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噪声的控制标准,推动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上海市应当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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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
2 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主要有 搜集资料法 现场调查法 遥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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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 地理位置;
② 地貌、地质和土壤情况、水系分布和水文 情况,气候与气象;
③ 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植物、农 产品、动物产品等情况;
④ 大 气、水、土壤等的环境质量现状;
h1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总则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等级及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 环境背景调查与污染源评价 工程分析 环境评价存在及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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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等级及范围
建设项目有污染影响与环境破坏两大类,若再按其建设 规模又可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由于各种类型的建设项 目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差别明显,所以评价工作 深度和广 度的要求也应有一定的区别。为了统一相同类型建 设项目的评价要求,使评价工作有章可循 ,逐步实现规范化 避免主次不分、繁简不当,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需要针 对建设项目 的特点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把环境影响评价 进行分类,划分出工作等级,确定其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通常采用实测法。对于
暂时无法实测的有毒、有害物质可用物料衡算和
经验估算方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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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测法
实测法是通过工厂和车间外排废水、废气中污 染物浓度和流量的实测来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环 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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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内容的 书面表现形式之一,在编写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全面、客观、公正,概括 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
文字应 简洁、准确、图表要清晰,论点要明确; 评价内容 较多的报告书,其重点评价项目另编 分项报告书;
(6)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7)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的建议
(8)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些项目要做风险评价,要有公众参与章节,有
的项目生态评价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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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背景调查与污染源评价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现状调查 环境现状调查是各评价项目(或专题)共有
的工作,虽然各专题所要求的调查内容不同, 但其调查目的都是为了掌握环境质量现状或本 底,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累积效应分析以 及投产运行进行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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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多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联合评价。 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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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的等级是指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的各专题的工作深度的划分,各单项环境影响评 价划分为三个工作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 次之,三级较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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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与报告书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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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 体设计和行动指南。评价大纲应在开展评价工 作之前编制,它是具体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技 术文件,也是检查报告书内容和质量的主要判 据。该文件应在充分研读有关文件、进行初步 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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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级,一般根据建设 项目的工程特点与环境特点来划分其评价工作级别。
确定判据的原则
① 所定判据应能反映建设项目向地面水排放污 染物的主要特点,并能反映相关地面水的主要 特点;
② 参数的形式简单,且其数据在评价大纲编写 阶段能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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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具体判据的确定
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 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应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 准等因素,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一、 二、三级。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1~3 个主要污染物,计算其等标排放量,依等标排放量 的大小和根据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和产值,周 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及当地 大气污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评价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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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为:
① 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 ② 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 ③ 国家或地方政府所 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标准)。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 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 在地 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情况可作适 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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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⑤ 环境功能情况(特别注意环境敏感区)及重 要的政治文化 设施;
⑥ 社会经济情况;
⑦ 人群健康状况及地方病情况;
⑧ 其它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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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1. 工业污染源调查 2. 农业污染源调查 3. 生活污染源调查 4. 交通污染源调查
三、污染源调查方法
1 工作阶段和程序
2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大(复杂)项目,应有主报告和分报告(或附件), 主 报告应简明扼要,分报告把专题报告、计算依据 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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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环境和工程特点及评价工 作等级,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
(1) 总则
(2) 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3)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
(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 环境保护措施的评述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并 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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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范围的确定
评价范围的划分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范围大小 应有科学根据,划分原则应针对拟建项目的专业类别、生 产规模、排污种类、数量、方式以及所处地区的地理环境、 气象、水文等条件区别对待,不能盲目扩大和任意缩小。
大气环境评价范围 水环境评价范围 土壤、生态环境评价范围
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
① 与建设项目排污有关的判据为污水的排 放量和污水的水质;
② 与地面水环境有关的判据定为受纳水体 的规模和受纳水体对水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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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有:
① 按投资额划分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 建设项目);
② 噪声源种类及数量; ③ 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 ④ 建设项目噪声有影响范围内的 环境保护目 标、环境噪声标准和人口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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