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征求意见稿
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

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欧盟对海藻中的碘含量有一定的标准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将详细介绍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碘是一种必需的微量元素,对人体的正常生长和发育、代谢功能、脑部和神经系统发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高的碘摄入量可能会导致甲状腺功能异常或其他健康问题。
因此,针对食品中碘含量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欧洲卫生和食品安全局(EFSA)的建议,欧盟针对干海藻产品中的碘含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根据2018年颁布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EU)2018/97》,干海藻产品中碘的最大限量标准为3000mg/kg干重,这个限制是针对原生和加工干海藻中碘含量的探讨和充分研究的结果。
干海藻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原料,被广泛用于亚洲国家的料理中。
干海藻包括紫菜、海带、裙带菜等多种品种,这些海藻不仅具有营养丰富的特点,还具有独特的风味,因此在亚洲国家的饮食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这些海藻中的碘含量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控制。
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不会摄入过高的碘量。
碘的摄入过高可能导致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甚至可能对儿童的生长和发育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将海藻中的碘含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的标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而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得出的结论。
许多科学研究表明,过高的碘摄入量可能会导致甲状腺问题,而过低的碘摄入量则可能导致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缺乏。
因此,制定适当的标准是确保消费者健康的关键。
针对干海藻中碘含量的标准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设定合理的标准,可以保障消费者在食用干海藻产品时不会遭受碘摄入过多的风险。
同时,标准的制定也有助于海藻产品生产者和经销商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市场需求。
总结起来,欧盟对干海藻中碘含量进行了标准限制,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7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主要指的是包括海藻类、藻藏类和其他水生植
物的可食用制品的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外观与加工品
质指标,安全性指标(毒理学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有
机污染物),以及微生物学指标(总菌数、大肠杆菌群、生物毒素)等。
外观与加工品质指标:
1. 不同藻类成分的颜色、口感和形状要符合GB/T 3921-2008《藻类制
品外观与加工质量要求》的要求。
2. 藻类制品的水分和灰分要符合GB/T 3922-2008《藻类制品成分指标
要求》的要求。
安全性指标:
1. 农药残留:要符合GB 2763-2005《食品中残留农药限量》的要求。
2. 重金属:要符合GB 5009.38-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钙、镁、铁、锌、铜、锰、铅、汞、镉、铬、银、铜、钴重金属含量的测定》的要求。
3. 有机污染物:要符合GB/T 5009.81-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汞、镉、砷、铅、多环芳烃、氯苯、甲苯、乙苯量的测定》的要求。
微生物学指标:
1. 总菌数:要符合GB/T 4789.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
物学检验培养基试验第2部分:食品中总菌数的测定》的要求;
2. 大肠杆菌群:要符合GB/T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试验第3部分:大肠杆菌群的测定》的要求;
3. 生物毒素:要符合GB/T 29441-2012《水产产品生物毒素检测方法》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㊁验收㊁加工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制品的生产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水产制品以鱼类㊁虾蟹类㊁头足类㊁贝类㊁棘皮类㊁腔肠类㊁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㊂2.2暂养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㊂2.3贝类净化从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捕获的活贝类在天然或人工清洁海水中暂养一段时间使体内的微生物数量降低的过程㊂3选址与厂区环境3.1选址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1的规定㊂3.2厂区环境3.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2的规定㊂3.2.2生产区域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设施与设备5.1设施5.1.1供水设施5.1.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1的规定㊂5.1.1.2加工用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必要时应在无污染区域设置储水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㊁无味㊁防腐蚀㊁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便于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应密封并适当防护以确保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㊂5.1.2排水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2的规定㊂5.1.3清洁消毒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3的规定㊂5.1.4废弃物存放设施5.1.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4的规定㊂5.1.4.2废弃物容器应防水㊁防腐蚀㊁防渗漏㊂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安装㊁维护和使用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1.5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5的规定㊂5.1.6通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6的规定㊂5.1.7照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7的规定㊂5.1.8仓储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8的规定㊂5.1.9温控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9的规定㊂5.2设备5.2.1生产设备5.2.1.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1的规定㊂5.2.1.2材质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2的规定㊂5.2.1.3设计5.2.1.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3的规定㊂5.2.1.3.2接触水产制品的设备㊁容器和用具的设计与制造应易排水㊁易清洁㊁易消毒和易维护㊂5.2.1.3.3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㊁凸起㊁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㊂5.2.2监控设备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2的规定㊂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5.2.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3的规定㊂5.2.3.2设备维修时,应防止造成产品污染;维修后应对维修区域进行清洗消毒;对原料预处理设备应注意防锈㊂6卫生管理6.1卫生管理制度6.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㊂6.1.2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加工阶段的物料容器不应相互混用㊂6.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㊂6.3水产制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㊂6.4虫害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㊂6.5废弃物处理6.5.1应制定废弃的原辅料包装物及加工过程中分拣出的寄生虫㊁贝壳㊁海胆壳㊁虾肠线㊁海参石灰质嘴等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制度,这些废弃物应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对水产制品㊁水产制品接触面㊁供水及地面造成污染㊂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孳生㊂6.6工作服管理6.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㊂6.6.2应配备防水的专用工作服,如手套㊁套袖㊁围裙㊁鞋靴等㊂7原料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㊂7.2原料7.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2的规定㊂7.2.2所有原料均应来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域㊂7.2.3海水水产品㊁淡水水产品暂养和运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㊂7.2.4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藻类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19643的要求㊂7.2.5以水产动物内脏㊁卵㊁皮㊁鳍㊁鳞㊁骨㊁壳等非肌肉组织作为水产制品原料的,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㊂7.2.6已死亡的黄鳝㊁鳌虾㊁河蟹㊁贝类不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㊂7.2.7必要时对双壳贝类应进行贝类净化㊂7.2.8对双壳贝类㊁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制品原料应进行毒素检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㊂7.2.9生食水产制品的原料应检验致病菌㊁病毒㊁寄生虫及其虫卵㊂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㊂7.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2760的要求㊂7.4食品相关产品7.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相关规定㊂7.4.2加工用水㊁制冰用水㊁解冻用水和蒸汽用水应符合G B5749规定的要求㊂7.4.3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㊁破碎㊁运输㊁贮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用于盛放㊁运输㊁贮存的容器应易于清洗,避免污染㊂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㊂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㊂8.1.2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危害的风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水产制品不同的工艺特点,确定危害预防措施和关键控制点㊂8.1.3原料预处理㊁冷冻㊁蒸煮㊁干制㊁熏制㊁盐渍等加工过程应按照各自加工工艺和产品特点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人流㊁物流和气流交叉污染㊂8.1.4应避免废水㊁废弃物对原料及产品造成污染㊂8.2生物污染的控制8.2.1清洁和消毒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㊂8.2.2水产制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8.2.2.1一般要求8.2.2.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2的规定㊂8.2.2.1.2根据水产制品特点,确定环境㊁生产过程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计划,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实施,必要时建立水产制品加工过程中的致病菌监控程序㊂8.2.2.1.3当生产线末端的水产制品监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加大对环境微生物监控的采样频率,同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取样点,并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㊂8.2.2.1.4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指示计㊂8.2.2.1.5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㊂8.2.2.1.6应严格控制水产制品原料的解冻时间和温度㊂8.2.2.2不同工艺水产制品的微生物控制8.2.2.2.1冷藏水产制品8.2.2.2.1.1加工车间应有降温措施㊂8.2.2.2.1.2应尽快将加工后的水产制品移至冷藏环境中,冷藏室中应配备温度指示计㊂8.2.2.2.2冷冻水产制品8.2.2.2.2.1根据水产制品的自然状态如厚度㊁形状㊁生产量等特性确定冻结时间和冻结温度,确保尽快地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㊂8.2.2.2.2.2对生食海产品应保证充足的冷处理,以确保杀死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㊂8.2.2.2.2.3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保证冷冻制品中心温度低于-18ħ㊂8.2.2.2.3干制水产制品8.2.2.2.3.1干燥过程应做好防虫㊁防尘处理㊂8.2.2.2.3.2干制品应严格控制干燥时间㊁干燥温度㊁环境湿度,以确保干制品的水分活度在安全范围内㊂8.2.2.2.4腌制水产制品8.2.2.2.4.1腌制品生产应采用适当盐度,防止非嗜盐菌的繁殖㊂8.2.2.2.4.2应有防止蚊蝇虫害侵染的装置㊂8.2.2.2.5罐头水产制品应保证足够的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㊂8.3化学污染的控制8.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㊂8.3.2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产制品特点制定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有效实施,所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 B14930.1和G B14930.2的规定㊂8.3.3水产制品接触面应无消毒剂残留㊂8.3.4与水产制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防止有害物质向食品迁移以保证人体健康㊂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㊂。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是海洋中最普遍的无脊椎动物,因其营养丰富,美味佳口而备受喜爱,被各国人民用来做营养丰富的食物,也可以提取其中的有用成分用于制造各种制品。
但是,由于藻类的特殊性与其它动物的不同,所含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也比其它动物多,因此,为了确保藻类制品的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第一是要求藻类制品按正确的工艺加工,保证制品的新鲜度。
藻类制品的加工过程应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要求执行,不得用变质的原料或不合格的原料进行加工。
其次,藻类制品的包装应采用不溶于水的包材,不宜暴露在阳光下,以免发霉变质。
此外,藻类制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时要检查有无外污、细菌菌落总数、病毒、有毒有害物质等等。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还对藻类制品的贮藏有明确的规定。
藻类制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环境中,不得暴露在阳光下或潮湿的环境中,以免发霉变质;藻类制品应放置在避免污染的低温环境中,并且不得与易腐食物放置在一起。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下,健康消费者在购买藻类制品时,还应查看生产日期、检验报告、保质期等,以确保购买的藻类制品卫生安全。
总之,《藻类制品卫生标准》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规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藻类制品的卫生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美味的食品,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藻类制品的出口竞争力。
因此,《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的细则应当严格执行,严格要求生
产、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加强对藻类制品的监管,确保藻类制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局 标准 质量 中心及 国家 粮食 局科学 研究 院 、辽 宁省 粮食 为 l' ( 定 每月 耐 受摄 入量 )并 降 低 为每 月 0 2 mg :MI暂 q , .5 / 0 局、 湖北 省粮 食局 、 陕西 省粮 油产 品质 量监督 检验 所也 都 k w g b 。在本 次 清理 过 程 中 , G 2 6 — 0 5为 基 础 , 以 B 72 2 0 充 分 梳理 我 国现行 食 品 中镉 限量 的相 关标 准 . 照 C C和 参 A 派代表参 加 了标 准起草 过程 的研讨会 。 工 作组 以我 国现行 G 2 6 — 0 5 《 品 中污染 物 限 有关 国家 对镉 限量标 准 的制定 原 则 ,结 合 我 国食 品 中镉 B 7 2 20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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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卫 办监 督 发 [0 016号 ) ( 2 110 的要 求 , 卫 生 部 的 统 一 ( 值 0 2 m /g b , 在 原 . 5 gk w) 并建议 各 成 员 国采取 各种 措 施降 0 安排 下 , 品安全 国家 标 准审评 委员 秘 书处 f 靠 中国疾 低 食物 中铅 的含 量 , 障 国民健 康 。在本 次 清理工 作 中 , 食 挂 保 病预 防控制 中心营养 与食 品安全所1 组织成 立食 品污染 物 以 G 2 6 — 0 5为基 础 , 分 梳理 我 国现 行各 类 食 品 中 B 7 2 20 充 限量 的基础 标准 整合完 善工 作组 , 制定 了工 作 方案 , 出 铅 限量 的相关 标 准 ,结 合我 国居 民的膳 食铅 暴露 评估 数 提 了本 次工作 的总 体 目标 、工作原 则 、工作 内容 及进 度 安 据 . 参考 C C及 相 关 国 家 的制标 原 则 和标 准 , 我 国各 A 对 类食 品及 其 加工产 品 中 的铅 进行 限量 规 定 ,重点 针对 谷 排, 明确 了工作组 内框 架组 、 型组 、 模 比对组 、 机组 及有 无 机组 的工作 内容 、 担单位 、 承 负责人 以及进 度要求 等 。 类、 蔬菜 和畜 禽 肉类食 品 中铅 的限量 制定 , 考虑 其 它类 并
《藻类制品》编制说明

《藻类制品》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海藻、食用盐为原辅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盐渍(或不盐渍)、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制成的藻类制品(非即食)或以大包装藻类制品分装成小包装的藻类制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现将编制本企业标准有关内容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感官指标根据不同产品种类的固有色、香、味特征而确定。
(二)本产品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并根据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制定。
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
(三)本标准的检测方法均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四)本标准的编写格式要求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福建海鹰工贸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114 稻谷(GB 1350-2009) 115 小麦(GB 1351-2008) 116 大米(GB 1354-2009 ) 117 小麦粉(GB 1355-1986) 118 荞麦(GB/T 10458-2008) 119 裸大麦(GB/T 11760-2008) 120 小米(GB/T 11766-2008) 121 黍(GB/T 13355-2008)
序 现行标准 号
清理建议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清理建议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序 号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现行标准 露酒(QB/T 1981-1994) 山葡萄酒(QB/T 1982-1994) 老白干香型白酒(QB 2656-2004) 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 (QB/T 3770.1-1999) 浓缩苹果清汁(QB/T 1687-1993 ) 浓缩苹果浊汁(QB 2657-2004)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6325-2005) 鱿鱼丝(SC/T 3304-2001)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GB/T 23779-2009)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6565-2003) 海洋鱼低聚肽粉(QB/T 2879-2007)
世界卫生组织藻毒素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藻毒素标准
藻毒素是水生环境中常见的有毒物质,对人类和动物的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藻毒素的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世界卫生组织藻毒素标准的详细介绍。
1. 饮用水中的藻毒素限值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了饮用水中藻毒素的限值,以确保人类在摄入后不会受到健康危害。
根据不同的藻毒素种类,世界卫生组织设定了不同的限值标准。
其中,微囊藻毒素-LR的限值标准为1μg/L。
这意味着在饮用水中的微囊藻毒素-LR含量不应超过1μg/L。
2. 饮用水中可接受的藻毒素标准
加拿大健康组织规定饮水中可接受的藻毒素标准为0.5μg/L。
这意味着在饮用水中的藻毒素含量不应超过0.5μg/L,以确保人类在摄入后不会受到健康危害。
3. 安全饮用水的上限
澳大利亚学者建议1μg/L的含量为安全饮用水的上限。
这意味着在饮用水中的藻毒素含量不应超过1μg/L,以确保人类在摄入后不会受到健康危害。
4. 每日耐受摄入量(TDI)
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了饮用水中微囊藻毒素的每日耐受摄入量(TDI)为1μg L。
这意味着人类每天摄入量不应超过1μg L的微囊藻毒素,以确保健康不会受到危害。
总之,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藻毒素的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这些标准包括饮用水中的藻毒素限值、饮用水中可接受的藻毒素标准、安全饮用水的上限和每日耐受摄入量(TDI)。
这些标准对于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海藻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

我国海藻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林洪;周青;慕全贵;付晓婷【摘要】我国海藻食品产业在世界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海藻食品安全性已经达到可控状态,但由于与进口国法规和技术等的差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仍然是关注焦点.概述了我国海藻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了海藻食品安全性事件及原因,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海藻食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以保障我国海藻产业的健康发展.【期刊名称】《食品科学技术学报》【年(卷),期】2015(033)005【总页数】4页(P8-11)【关键词】海藻食品;质量安全;重金属;农药残留【作者】林洪;周青;慕全贵;付晓婷【作者单位】[1]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海藻利用化学实验室及水产品安全实验室,山东青岛266003;[2]山东海之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国家海带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山东威海264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254.7编者按:海产品因为口味鲜美、营养丰富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海藻含有较为丰富的可溶性膳食纤维和多糖,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以润肠通便、促进新陈代谢,多糖可以降低胆固醇、防止血管内血栓的形成。
贝类含有较为丰富的锌和硒,锌与胰岛素联结成复合物,可以调节和延长胰岛素的降血糖作用,硒因能防止胰岛B细胞被氧化破坏,而具有与胰岛素类似的调节糖代谢的生理活性。
本期专家论坛对这2种海产品——海藻和贝类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控制对策进行了阐述。
希望专家深入的分析和中肯的建议,对消费者吃到健康又放心的海产品有所裨益,为预警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提供有益帮助。
我国辽阔的海域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海藻资源,生长着数千种海藻。
同时,我国也是海藻养殖、生产加工及利用的大国,海带产量名列世界首位,紫菜产量同日本、韩国并列,为世界三大紫菜养殖国之一。
海藻中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及活性成分,如碳水化合物、矿物质、脂质、维生素、蛋白质等。
亚太地区的居民食用海藻历史悠久,目前由于人们对健康食品的需要,海藻食品在世界各国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4为不断完善我国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及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及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将于2017年9月17日正式施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此次GB 2761及GB 2762两项污染物通用标准的修订,主要新增了葡萄酒和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限量、新增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删除了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此外,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发布实施后遇到的一些问题,兼顾与其他相关标准相协调,对两项标准文本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关于污染物的定义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GB2761中规定了我国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GB2762中规定了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修订原则GB2761及GB2762是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修订工作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富硒螺旋藻粉及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有机硒占总硒质量百分比/%≥
60
60
2、微生物指标
依据CB 19643和GB 29921的规定而制定。
单位名称:XX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年08月30日
1、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制订依据
富硒螺旋藻粉
富硒螺旋藻片
水分/(g/100g)≤
10.0
产品实际情况和GB 19643
灰分/(g/100g)≤
10.0
总蛋白质/(g/100g)≥
55.0
藻蓝蛋白/(g/100g)≥
5.0
4.0
β-胡萝卜素/(g/kg)≥
0.2
0.1
总硒(Se)/(mg/kg)
0.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本品为富硒螺旋藻粉及制品,铅的限量值,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详见如下:
项 目
指 标
本标准中
GB2762
铅((以Pb计),mg/kg
<2.0
≤2.0
二、本标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及制订依据: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螺旋藻的技术要求及起草说明(2019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螺旋藻螺旋藻原料技术要求【来源】螺旋藻粉为钝顶螺旋藻(Arthrospira platensis)和极大螺旋藻(Arthrospira maxima)经人工培养、采收、清洗的藻泥,经过干燥获得的干粉。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鉴别】显微鉴别:显微镜视野中应呈分散、绿色的S形、L形或C形的藻丝体,不得有明显异物。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标志性成分指标1β-胡萝卜素的测定1.1试剂和材料1.1.1 氢氧化钾溶液:称固体氢氧化钾500g,加入500mL水溶解。
临用前配制。
1.1.2 无水硫酸钠(Na2SO4),分析纯1.1.3 抗坏血酸(C6H8O6),分析纯1.1.4 石油醚:沸程30℃~60℃,分析纯1.1.5 甲醇(CH4O),色谱纯1.1.6 乙腈(C2H3N),色谱纯1.1.7 甲基叔丁基醚[CH3OC(CH3)3],色谱纯1.1.8 二氯甲烷(CH2Cl2),色谱纯1.1.9 无水乙醇(C2H6O),优级纯1.1.10 水,符合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1.1.11 碘溶液(I2):0.5 mol/L浓度1.2 仪器和设备1.2.1 匀浆机1.2.2 高速粉碎机1.2.3 恒温振荡水浴箱(控温精度±1℃)1.2.4 旋转蒸发器1.2.5 氮吹仪1.2.6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1.2.7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1.3 对照品溶液制备1.3.1 β-胡萝卜素标准储备液(500μg/mL)准确称取β-胡萝卜素标准品25mg(精确到0.1mg),加入0.125gBHT,用二氯甲烷溶解,转移至50mL棕色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
食用藻粉标准

食用藻粉标准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藻类食品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而藻粉作为藻类食品中的一种,因其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逐渐成为人们日常饮食中的一种健康选择。
为了确保藻粉的品质和安全性,需要建立相应的食用藻粉标准。
首先,食用藻粉标准应该包含藻类的种类和来源。
目前市面上的藻粉种类有很多,如菜蓝藻、麦角藻、小球藻等,而它们的产地和种植方式也会影响到它们的品质和安全性。
因此,食用藻粉标准需要对藻类的来源和品种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保证其来源清晰、安全可靠。
其次,食用藻粉标准应规定藻粉中的营养成分含量。
藻粉中包含大量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成分,而不同种类的藻类中营养成分的含量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根据藻类的种类和用途,规定相应的营养成分含量。
另外,食用藻粉标准还应该关注藻粉的微生物和重金属含量。
不同的藻类在不同的环境中生长,可能会受到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污染,或者受到细菌等微生物的侵染,从而对藻粉的品质和安全性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规定藻粉中微生物和重金属的含量限制,从而确保藻粉的品质和安全性。
此外,对于藻粉的生产和加工,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
例如,制粉时需要采用无菌的生产环境,加工过程中不能出现污染等情况。
这些制粉要求应被纳入食用藻粉标准,以确保藻粉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到任何污染和影响。
总之,食用藻粉标准是保障藻粉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未来,随着藻类食品的普及和发展,食用藻粉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也将越来越重要。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在购买藻粉时仔细查看标准,并确认藻粉品质和来源是否安全可靠,以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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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964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指标;
——修改了污染物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删除了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检验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藻类及其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藻类
是指植物界中一群最原始的低等类群,植物体构造简单,没有真正的根、茎、叶的分化,多为单细胞、多细胞群体、丝状体、叶状体和枝状体等,仅少数具有组织分化和类似根、茎、叶的构造。
2.2 藻类制品
以藻类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制品。
2.2.1 即食藻类制品
以藻类为主要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藻类制品,包括经水煮、油炸或其他加工藻类。
2.2.2 藻类干制品
以藻类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等预处理,采用自然干燥或机械干燥的方法除去藻类组织中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
3.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3.3.2螺旋藻及其制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4.2 即食藻类制品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即食藻类制品微生物限量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