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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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金融学

论文提交日期:2002年4月

论文答辩日期:2002年5月

论文中文题名论文英文题名:西方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战略思考 

The Historical Evolvement of Western Financial

Comprehensive-run System and the Strategic Reflection

of the Composite Management of Our Country

作者及所在单位:臧慧萍经管学院

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李晓经管学院

分类标识:F832.2

中、英文主题标识(及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历史演进Comprehensive-run System Historical Evolvement

中文文摘:中文摘要

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是相对而言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其优势在于分工的专业化使行业优势能充分体现出来,有利于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内。其优势在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从理论上看,究竟是实行分业经营体制还是混业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特定的金融发展阶段,首先,是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其对金融中介功能的现实要求;其次,是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方式在宏观金融运行中的相对地位及其变化趋势;第三,是证券市场的规模极其对实际经济运行的影响能力;第四,是前沿科学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和嫁接对金融制度变迁的推动。理论界对分业经营制度与混业经营制度看法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信息和效率等方面。 

20世纪30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金融业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在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后,西方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受到质疑,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此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美国国内要求改变传统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初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创了西方金

融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首先,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逐渐模糊,当初制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其次,分业经营既无法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也不利于银行拓展业务。最后,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分散风险,降低成本。 

我国金融业在1993年以前,曾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混业经营的相关条件尚不成熟,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审时度势,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回归混业经营,不仅是理论界的一种呼吁,更成为实业界的迫切需要。中国政府和人民正在努力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回归混业经营之路。 

在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形成之初,各大商业银行就没有放弃未来混业经营的梦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均做了有益的尝试。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起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为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从全球金融体制看,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微观制度规范健全,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二是金融监管制度规范健全,金融监管当局有很强的监管控制能力。目前我国这两个条件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总体上讲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金融主体产权不明晰、自律能力差、金融法制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健全等。 

面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本文提出了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政策取向: 

1.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独立金融司法体系。 

随着过渡进程逐步修改或废止一些旧的法律、制度、规则,适时建立适应混业经营要求的法律、制度、规则,消除过渡进程中的法律障碍。通过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2.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为了迎接加入WTO的挑战,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监管部门应根据新的情况,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方法,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新整和,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机构盲目膨胀、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情况,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建立金融监管约束机制,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有效和权威,要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制定《金融监管工作条例》,量化监管内容,细化指标,规范操作规程,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 

4.全面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金融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加强人员素质是关键,一方面是金融从业人员,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人员。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国际金融知识和技能培训,造就一批适应21世纪世界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5.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金融机构自律能力。 

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作为当事人的金融机构主体更应具备自我约束意识,理顺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增强风险意识,处理好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之间的关系。 

6.进一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模式、产业资本控股模式及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山东电力集团等已作了有益的偿试,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这种金融业组织结构,既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股权交叉提高效率和增强竞争力,又有利于分业监管和更好地控制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我国应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组建一些国家级的金融控股公司,优化与组合现有的金融资源及机构,使我国金融业逐步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潮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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