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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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原则(principle 直接选举原则(principle of direct election)
直接选举原则是指议会代表和国家公职人 员应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直接选举从理 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 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目前,英、美、 法、日、德、瑞士等国的众议员选举都已 实行了直接选举制。
俄罗斯议会选举
俄罗斯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Federal 俄罗斯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和国家杜马(National Dyma)组成, Council)和国家杜马(National Dyma)组成, 其中,联邦委员会不经过全国性的选举产 生,而由俄罗斯联邦的每个主体各派两名 代表组成;国家杜马每4 代表组成;国家杜马每4年选举一次,选举 仿照德国式的“多数代表和比例代表混合 制”(mixed 制”(mixed system of majority and proportional election)进行。 election)进行。
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封建社会的议会具有密切 关系。 “光荣革命”后,英王被迫接受了《权利 “光荣革命”后,英王被迫接受了《 法案》 法案》,确认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国会议 员实行直接的“自由选举”,至此,具有近代意 义的英国选举制度得以建立起来。1832年,英国 义的英国选举制度得以建立起来。1832年,英国 制定了《人民代表法》 制定了《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 Act),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 的名额,降低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到1918年, 的名额,降低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到1918年, 英国制订了新的《人民代表选举法》,使21岁以 英国制订了新的《人民代表选举法》,使21岁以 上的男子有了选举权,到1969年,英国再次修改 上的男子有了选举权,到1969年,英国再次修改 《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 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 选举权。
选举方式(method 选举方式(method of election)
公开选举(open 公开选举(open election)
公开选举使得选举人的选择完全公开化, 而且公开选举方法简便,组织成本很低, 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成为选举的 主要方式。
秘密选举(secret 秘密选举(secret election)
选举制度的涵义
选举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构成了西方民 主制的三大支柱之一。 选举制度是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 总称。 选举制度是由有关选举的一系列原则、程 序、方法按法定规范形成的具体制度构成。
选举制度的作用
首先,选举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国家政治生 活的民主化(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活的民主化(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其次,选举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公民的 政治素质(political quality)。 政治素质(political quality)。 再次,选举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社会的 稳定和发展(social 稳定和发展(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各国议会选举制度概述
英国大选
英国现行选举法规定,,下院议员全部按 “单名选区制”(single“单名选区制”(single-candidate system) system) 选出,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一 票,得简单多数者当选。
美国国会选举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H.R)由各州选民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H.R)由各州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各州在众议院中的席位, 按各州百度文库口比例分摊。参议员(Senator)由 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参议员(Senator)由 各州人民直接选举,每州2 各州人民直接选举,每州2名。
美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美国独立战争后,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 开,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参议员、众 议员分别由公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每 个州委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并将制定选举法的 权利留给了各州。1870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权利留给了各州。1870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是奴 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是奴 隶而被拒绝或被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到1920年, 隶而被拒绝或被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到1920年,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9条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妇女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9条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妇女 都拥有选举权。1971年通过的第24条宪法修正案, 都拥有选举权。1971年通过的第24条宪法修正案, 将选民的年龄资格由21岁改为18岁。 将选民的年龄资格由21岁改为18岁。
选举组织是指所有指导、主持和办理国家选举事 务的各类组织或机构的总称。从层次上划分,选 举组织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中央选举组织(central 中央选举组织(central election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地方选举组织(local 地方选举组织(local election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基层选举组织(constituency 基层选举组织(constituency election 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日本国会选举
《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由众议院 日本国宪法》 (House of Representative)和参议院 Representative)和参议院 (Senate)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公选产生。选 (Senate)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公选产生。选 举实行一人一票平等,直接选举和秘密投 票原则。众议员选举按中选区制 (intermediary constituency system)投票, system)投票, 参议员分别按两种选区制进行。
选举原则
所谓选举原则(principle election),是指 所谓选举原则(principle of election),是指 不同国家选举制度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 选举制度在各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为多 数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
普遍选举权原则(principle 普遍选举权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 suffrage)
1856年,澳大利亚发明了一种新的秘密投 1856年,澳大利亚发明了一种新的秘密投 票方式。这种“澳大利亚式投票制”由于 其独特的优越性很快被西方各国所仿效。
直接选举(direct 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产生 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式。直 接选举成本较高、不便组织、不便控制, 因而在选民人数大量增多的情况下,直接 选举的难度大大增加。
德国大选
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是整个联邦政 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是整个联邦政 府体制中唯一由民选产生的机构。联邦议 院议员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数代表与比 例代表混合制”(mixed 例代表混合制”(mixed system of majority and proportional election)。 election)。
法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的选举制度也是在封建社会的选举办法基础 上产生的。1302年,国王菲力普四世召开了第一 上产生的。1302年,国王菲力普四世召开了第一 次“三级会议”。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通过 次“三级会议”。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通过 1791、1793、1795年的立宪活动,真正建立起 1791、1793、1795年的立宪活动,真正建立起 法国的近代选举制度。1875年制订的选举法规定, 法国的近代选举制度。1875年制订的选举法规定, 选民资格为年满21岁的男子, 1944年,规定年满 选民资格为年满21岁的男子, 1944年,规定年满 21岁的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 1974年,法国又对 21岁的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 1974年,法国又对 选民的年龄资格进行了修改,由21岁降到18岁, 选民的年龄资格进行了修改,由21岁降到18岁, 从而与其他西方国家普选制的规定一致。
所谓竞选,是指通过候选人的种种活动和 表现,帮助选民在选择中做出决定的一种 方式。
选举过程(electoral procedure) 选举过程(electoral procedure)
秘密投票原则(principle 秘密投票原则(principle of secret ballot)
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 选民按选举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秘 密填写选票和投票,他的选举意愿向所有 人保密,也无须记名。
选举组织(election 选举组织(election organization)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
平等选举权原则(principle 平等选举权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suffrage)
平等选举权即通常所讲的“一人、一票、 一值”原则,同等数量的代表应该由同等 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indirect 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
间接选举方式就是指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 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 举产生的代表或选举人的投票选举产生的。 即通过两级或多级选举完成选举的目标。
竞选(electioneering) 竞选(electioneering)
选区划分(division 选区划分(division of constituency)
选区(constituency),又称为选举区,是法律规定 选区(constituency),又称为选举区,是法律规定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及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 也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 本单位。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地域代表制,即 按照地域划分选区。 西方国家的选区划分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单名 制选区(single制选区(single-candidate constituency),实行单 constituency),实行单 名选区制一般对大党比较有利,尤其是在实行两 党制的国家中更是如此。二是多名制选区(multi党制的国家中更是如此。二是多名制选区(multicandidates constituency),也称复名制选区或大 constituency),也称复名制选区或大 选区,目前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就采取大选 区制。
法国议会选举
法国的议会两院是经过两种不同的选举方 式产生的,国民议会由直接选举(direct 式产生的,国民议会由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产生,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 election)产生,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 (indirect election)产生。国民议会选举制度 election)产生。国民议会选举制度 采用“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single采用“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singlecandidate two-rounds majority voting)。参 twovoting)。参 议员由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间接选举产 议员由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间接选举产 生。
第四章 选举制度
Electoral System
选举的概念与由来(the 选举的概念与由来(the conception and origination of election)
所谓选举(election),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 所谓选举(election),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 本国公民,通过投票方式,选出代表他来 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按照他的意愿, 代表他的利益来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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