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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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渊源及效力

欧盟法律渊源及效力

欧盟法律渊源及效力作者:黄海黄亦楠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年第06期一、歐盟的概述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

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

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

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

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

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15个增加到25个。

欧盟成员国的总面积达到397.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53亿。

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到10万多亿美元,经济实力与美国不相上下。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9、人权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问题40、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初探41、人权国际保护对象初探42、清末中俄伊犁问题交涉述评43、浅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44、浅析国际人权保护的争议性因素45、浅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46、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47、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48、欧盟法规破坏小作物农药使用政策进度49、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50、南海涉外侵权中渔业权国际法保护之强化51、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及其主权内涵52、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53、论针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保护的人权理论54、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55、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56、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57、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58、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59、论条约适用的范围60、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61、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62、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63、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64、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65、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66、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67、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68、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69、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70、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71、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72、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73、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74、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75、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76、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77、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78、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79、论国际法基本原则80、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8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82、论《开普敦公约》项下的空间资产概念83、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84、论“条约必须遵守”85、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86、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87、流失海外的文物与国际法规则88、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89、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92、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启示93、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94、旧中国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缘起与撤废95、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路径探析96、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97、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法律研究98、国家知情权的演变和运行99、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00、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1、楔形文字法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内容涉及广、重视财产和人身关系调整、司法判例汇编、世俗法2、古印度法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各种规范的混合体3、古希腊法特征各城邦法律组合、世俗法、编撰不完善的成文法及立法水平不高、倾向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冲突法”比较发达4、罗马法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5、日耳曼法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注重形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世俗法6、教会法特点封建性质的神权法、相当完备的体系、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7、城市法特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法、自成体系、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多元化渊源8、商法特点独立法律体系、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9、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分散性和多样性10、普通法特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11、衡平法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12、英国宪法特点不成文、极强历史延续性、内容不确定性、柔性13、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归纳法为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私法14、美国《统一商法典》特点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法典内容窄、法典灵活实用15、美国公司法特点一般指有限公司、划分封闭和开发公司、加强对公司控制16、美国刑法特点多样性、分重罪和轻罪及各罪名等级不同、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17、美国法特点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8、法国《1793年宪法》特点①更民主、进步,内容更为丰富的《人权宣言》。

②废除君主立宪政体、宣布法兰西是一个统一密不可分的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欧洲作为一个重要的大陆,其法律与法制发展历史悠久而丰富多彩。

本文将重点探讨欧洲法律与法制的演变,并从古希腊罗马文明、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现代国家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古希腊罗马文明古希腊和罗马文明被公认为西方现代文明的源头。

在古希腊,雅典民主政治开创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先例,法律始终是维护公民自由和保障权益的基石。

希腊的法律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通过著述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理论。

罗马帝国时期,尤其是古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法律影响深远。

古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统一性为特点,将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建立起一套贯穿全体罗马帝国公民的法律体系,这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

二、中世纪封建制度中世纪欧洲是封建制度的主导时期,法律与政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这个时期,封建法成为统治阶层维护自身权益和约束劳动人民的工具。

宗教法也开始兴盛,教会成为法律的主要制订者和执行者。

同时,在中世纪,各个国家开始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英国的普通法、法国的民法和德国的民法典等逐渐成型。

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为各自的国家提供了一种根据特定国情制定法律的基础,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国家法律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国家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变革,现代国家法律逐渐形成。

法治原则开始得到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趋向于公正、公平和平等。

法律逐渐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欧洲的立法机构的努力。

议会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民众能够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同时,法院的建立和独立司法权的确立,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在欧洲,法律与欧洲联盟的建立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欧洲内部的统一和合作,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影响、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制定和现代国家法律的发展。

这些轨迹对整个欧洲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高三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近代西方的国家制度、法律教化与国际法的发展讲义

高三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近代西方的国家制度、法律教化与国际法的发展讲义

近代西方的国家制度、法律教化与国际法的发展讲义复习目标1.了解中国科举制与近代西方文官制度的渊源,知道近代西方文官制度的特点。

2.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3.了解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情况,以及国际法的发展。

知识点西方的文官制度1.背景(1)中古时期,西欧社会管理主要依靠教士和封建领主,后来出现专门服务于国王和权贵的官员。

(2)17—18世纪,欧美国家选官制度存在严重弊端。

①少数人或集团掌握着官员的任免权,营私舞弊、卖官鬻爵等政治乱象频发。

②“政党分肥制”造成腐败泛滥,行政效率低下。

(3)工业革命后,国家亟须建立能迅速处理日常事务的职业官僚体系,人们要求平等参与政府工作的愿望日益强烈。

2.建立(1)英国最早建立文官制度时间目的(原因) 内容18世纪初防止国王通过任命官员干预议会活动规定除了大臣以外,其他官员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19世纪初保证政府工作不受政党更替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开始设立常务次官的职位,负责具体事务,不受党派影响,可以长期任职1855年政府机构混乱,官员昏庸无能,人们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强烈不满建立不受党派干涉的文官委员会,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试1870年再次颁布法令,规定多数重要文官职位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文官委员会有权独立决定文官的基本录用条件①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文官法》,建立了文官制度。

②二战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文官制度也最终建立起来。

3.特点: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政治中立和工作隐名;职务常任和论功晋升。

4.影响积极(1)规范了政府行政部门事务官的选用和管理,实现了政治和管理的分离(2)有利于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促进了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消极(1)容易滋生官僚习气和僵化现象(2)文官人数急剧膨胀,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文官的层次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工作效率知识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1.渊源及发展进程内容渊源罗马法《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发展“日耳曼法”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颁布了“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普通法系(1)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2)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民法系(“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后来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1)共同特征①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摘要:欧盟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始终以维护、确保欧洲一体化为宗旨,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立法、司法制度上也有所涉及。

要正确的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性质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欧盟法;性质;特征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纵观欧盟成立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欧盟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盟缔约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欧盟法仅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

本文讨论的欧盟法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

二、欧盟法的性质目前学界中并未对欧盟的性质作出统一的界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联邦制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超国家组织”;同时,个别学者还将欧盟界定为“欧洲国家联盟”,即一种未能被现今国际法有关复合国家类型理论所涵盖的新的复合国家类型。

笔者则认为欧盟是一种随着国际法发展而出现的一个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新型的国际法主体。

那么欧盟法也就不能单一的认定为国际法或国内法。

结合当前学界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欧盟法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我们暂且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过渡性质的法律。

理由如下:首先,欧盟法不等同于国际法。

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

在这个角度来讲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定国家的行为规范。

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

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

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作者:佚名论文编号:lw 200904160737335584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字数:2000 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商法论文> 2009-4-16关键词: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国际法院国际罪行中国论文职称论文【选题参考】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选择公约中某一条款进行分析【选题参考】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选题参考】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人权与习惯法规则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选题参考】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的研究【选题参考】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选题参考】国际难民法问题研究【选题参考】人权习惯法规在国内适用问【选题参考】对《宪章》2条(4)款的分析【选题参考】对不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关系的分析【选题参考】“国际罪行”及其管辖问题【选题参考】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选题参考】国际法院在发展国际法方面的作用【选题参考】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选题参考】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划分【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分庭问题【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初步反对意见制度【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制度【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选题参考】国际司法机构的历史发展•【选题参考】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选题参考】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选题参考】论条约适用的范围•【选题参考】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选题参考】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 •【选题参考】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选题参考】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选题参考】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选题参考】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选题参考】论“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的原则•【选题参考】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选题参考】论中国的《气候变化框架的公约》及其议项书谈判中的立场•【选题参考】“洋垃圾”与《巴塞尔公约》•【选题参考】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选题参考】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选题参考】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选题参考】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选题参考】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选题参考】从欧文看欧洲一体化的法律•【选题参考】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选题参考】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选题参考】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选题参考】从国际法院的判例看国际海域划界的原则•【选题参考】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选题参考】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选题参考】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选题参考】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选题参考】谈谈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选题参考】关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选题参考】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选题参考】“洛克比空难案”的国际法问题•【选题参考】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论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国际习惯法的方法和手段•【选题参考】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选题参考】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区别和联系•【选题参考】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的效力•【选题参考】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选题参考】国际法发展史的回顾•【选题参考】论国际法基本原则•【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选题参考】反人类罪与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选题参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选题参考】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评介•【选题参考】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选题参考】“皮诺切特案”与相关的国际法问题【选题参考】论“条约必须遵守” •【选题参考】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选题参考】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选题参考】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选题参考】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选题参考】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选题参考】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解释问题•【选题参考】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选题参考】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选题参考】国际组织表决制度评析•【选题参考】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问题•【选题参考】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选题参考】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选题参考】从条约法看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选题参考】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

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1.引言1.1 概述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是一项研究欧洲法与比较法发展的前沿学术工作。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欧洲法和比较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科,正在经历快速而深刻的变革。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索欧洲法与比较法的发展趋势,本译丛旨在通过梳理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系统地介绍和分析欧洲法和比较法在当今法学界的前沿问题。

在欧洲法前沿部分,我们将首先对欧洲法的法律体系进行概述。

欧洲法是以欧洲联盟法为核心的一项法律体系,由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构成。

欧洲法的研究与实践涉及多个领域,如欧盟法、人权法、国际私法等。

其特点是具有高度的法律一体化和法律统一性,对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接着,我们将探讨欧洲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欧洲法在不断演进和适应新的挑战。

比如,欧洲联盟的扩大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都为欧洲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需求和变革。

此外,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社会、技术等方面的发展也对欧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数据保护、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法律规制。

因此,通过对欧洲法的前沿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欧洲法的趋势和可能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比较法前沿部分,我们将首先对比较法的定义和作用进行阐述。

比较法是一种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异同的学问,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可以揭示其共同之处和特殊之处,为法律改革、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对于理解和运用欧洲法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我们将讨论比较法在欧洲法发展中的地位。

由于欧洲联盟成员国拥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比较法在解决欧洲法实践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欧洲法的发展中需要借鉴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经验,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更好地解决跨国法律纠纷、法律统一、法律创新等问题。

总的来说,本译丛旨在通过对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问题的研究,为学者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个系统的研究工具和参考资料。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以下选题只是供大家参考给出写作方向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自拟题目)民法方向选题:1、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2、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3、论意思自治原则4、论诚实信用原则5、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论团体监护7、论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8、论法人财产权9、论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10、论我国的法人分类11、论有限合伙12、论特殊的普通合伙13、论意思表示14、论表见代理15、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16、论物权法定原则17、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18、论小区业主自治19、论小区车库的归属20、论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21、论相邻环保关系22、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3、论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制24、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完善25、论浮动抵押制度26、论让与担保制度27、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8、论遗嘱信托制度29、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30、论虚拟财产权31、论贞操权(性自主权)3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33、论死者名誉的保护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35、论因果关系36、论环境侵权责任37、论医疗侵权责任38、论产品责任39、论道路交通侵权责任40、论校园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41、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42、论非法人团体的民法地位4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44、论城市拆迁中公民私权利的保护4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46、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47、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48、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49、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0、论共同侵权51、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52、论夫妻忠实义务53、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54、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55、论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56、论成年监护制度合同法方向选题:1、论合同自由原则2、论强制缔约3、论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4、论格式条款(合同)5、论缔约过失责任6、论无效合同7、论可撤销合同8、论效力待定合同9、论同时履行抗辩权10、论不安抗辩权11、论债权人代位权12、论债权人撤销权13、论合同的解除1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5、论违约金责任16、论赔偿金责任17、论合同解释18、论涉他合同19、买卖合同典型法律问题研究20、论赠与合同21、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22、电信服务合同实务纠纷研究23、论保险合同24、客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5、论委托合同26、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27、电子合同相关问题探讨28、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研究29、情势变更原则探讨30、诚实信用原则确定31、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32、论一人公司33、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制定34、论合同法中的公平理念35、论合同效力36、论合同解释原则37、合同形式在合同制度中的价值商法方向选题:1、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2、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3、论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4、论商号权5、论商事人格权的性质6、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法律后果7、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探讨8、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制度的完善9、对公司董事职权制衡机制的探讨10、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11、论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12、论公司能力的法律限制13、对母子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制14、论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15、论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16、论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17、论票据质押18、票据挂失止付问题探讨19、空白票据法律问题探讨20、论信用的建立与票据制度的完善21、论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22、论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23、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24、公司并购中独立董事制度的效能25、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26、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规制27、我国股东代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8、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29、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30、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31、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32、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成立33、论保险代理人制度及其权限34、论保险利益及其存在的问题35、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36、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国际法方向选题1、论海洋主权的新发展2、无条约引渡制度研究3、论国际化刑事审判机构的管辖权4、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研究5、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6、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7、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8、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履行8、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10、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1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12、反人类罪与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1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14、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15、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国际经济法(含环境法)方向选题1、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问题2、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3、WTO 法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4、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5、WTO《SPS协定》中的风险评估问题6、WTO环境下的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分析7、扩大进口与加强国内产业安全平衡问题思考8、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9、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法理分析10、SPS协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11、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SPS措施与公共健康问题12、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4、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6、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17、《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若干法律制度18、中国外资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19、保障外资并购中产业安全的法律对策20、外资并购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思考21、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完善22、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23、论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24、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25、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下的环境保护26、环境问题对国际投资法律规则发展的影响27、论国际投资法律自由化的价值取向28、国际投资法自由化趋势下中国外资法的完善29、论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30、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研究31、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或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32、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完善33、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34、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35、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问题36、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立法前景分析37、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法律冲突与协调38、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39、论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40、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完善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1、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2、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的重构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4、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与完善5、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6、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7、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改革与完善8、论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9、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研究10、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11、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12、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13、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14、论我国督促程序的重构15、我国反诉制度的评价与构建16、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研究17、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18、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与完善19、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重构20、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宪法方向选题:1、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2、出版自由的宪法保障3、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4、平等权的宪法保障5、私有财产的宪法保障6、农民土地权利的宪法保障7、外资企业的宪法地位8、户籍制度的宪法思考9、农民工问题的宪法思考10、高考分数线的宪法思考11、黄金周的宪法思考12、人大代表的资格和能力研究13、《立法法》的宪法地位14、中国人大制度研究15、论法官独立16、最高法院的宪法地位17、最高检察院的宪法地位19、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度研究20、财政制度研究21、国家元首制度研究22、授权立法制度研究23、特别行政区制度研究24、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研究25、违宪审查制度研究26、论宪法解释27、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权研究28、论宪法修改29、人的尊严的宪法地位30、议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刑法方向选题1、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每个原则可以分别拟你要写的标题)2、刑法空间效力问题3、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4、刑法解释问题研究5、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探讨6、单位犯罪的认定7、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8、犯罪行为研究9、犯罪结果研究10、犯罪故意的认定11、过失犯罪的认定1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认定及其意义13、间接故意的认定14、意外事件的认定15、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16、无过当防卫的条件17、紧急避险问题研究18、犯罪预备的认定19、犯罪未遂的认定20、犯罪中止的认定21、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22、过失共同犯罪研究23、主犯的认定24、从犯的认定25、教唆犯的认定26、刑事责任的理论27、刑罚目的理论28、刑罚体系研究29、主刑的改革设想30、附加刑的改革设想31、自由刑的改革设想32、死刑的改革设想33、死缓制度研究34、缓刑制度研究35、减刑制度研究36、假释制度研究37、赦免制度研究38、累犯制度研究39、自首、立功的认定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认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等)都可以自己命题当作毕业论文的题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选题1、论行政强制执行2、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对抗权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5、行政征用行为研究6、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7、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8、对“规定”审查制度试析9、行政即时强制界说10、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11、论行政相对人行为及其效力12、《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缺陷分析13、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14、行政程序价值论15、行政立法及其控制16、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17、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研究18、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19、略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滞后的原因、发展条件与前景20、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2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构建22、论行政行为的补正23、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24、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25、现行行政罚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6、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27、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公平要求28、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29、行政处罚特殊规则论30、论行政司法行为31、反行政性垄断探析32、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析与我国的选择33、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34、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35、行政抗诉制度研究36、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37、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调解制度38、试论行政公益诉讼39、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40、论和谐社会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4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42、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建立与完善4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4、论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标准45、试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46、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47、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8、关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49、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50、试述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51、论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知识产权法方向选题1、论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3、我国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保护研究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5、我国作品出租权问题研究6、论著作权的损害赔偿7、商标权权利冲突研究8、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罪与非罪——中国电影市场盗版现状与对策研究9、域名注册与驰名商标保护10、版权转让制度研究11、数字档案馆与著作权问题初探12、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著作权问题研究13、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构想14、TRIPs视野下的中国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15、TRIPS协议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16、期刊经营中的品牌竞争战略刍议17、反盗版的对策研究18、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思考19、版权用尽研究20、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研究21、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2、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研究23、知识产权质权问题研究24、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25、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效果研究26、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研究27、论新经济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28、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互动机制研究29、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0、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31、计算机网络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32、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33、知识产权的禁令救济34、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研究3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和组织制度建设36、中国家具业知识产权研究37、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38、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39、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4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41、企业经营中商标保护研究42、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43、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问题研究4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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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欧洲联盟法律是一个开放 的、处于不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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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 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 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 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 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 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 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 定。
【引导案例】
“迪福里诉巴黎律师协会”一案
(资料来源:European Court Reports[M].(1977:765, C71/76),See: http://www.en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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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信 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的因素 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人觉 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洲之间的 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的安全都是非 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基 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欧洲的永久 和平。 3
1.宪政原则: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平等、自由与基本人权 2.宪政立法、实施与执行机构: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3)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4) 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盟的法治与司法合作建设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

欧盟的法治与司法合作建设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

欧盟的法治与司法合作建设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在欧洲联盟(欧盟)的发展过程中,法治和司法合作在建设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探讨欧盟的法治原则和司法合作机制来说明欧盟是如何致力于建立一个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

一、欧盟的法治原则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机制,确保法治原则在整个欧盟体系中得到贯彻。

首先,欧盟的权力分立体系有助于维护法治。

欧盟的执行、立法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确保了权力的平衡和法律的约束力。

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欧盟法律,欧洲议会负责立法,欧洲法院负责司法审查。

其次,欧盟的立法程序建立在透明和民主的基础上。

欧洲议会作为欧盟唯一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欧洲议会的议员代表了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通过公开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参与法律的制定。

再次,欧盟法律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和直接效力。

欧盟法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法律最高解释机构,对欧盟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最终的裁决权,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二、欧盟的司法合作机制为了建设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欧盟在司法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

首先,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司法合作机制。

例如,欧洲逮捕令制度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简化和加速刑事司法程序。

欧洲逮捕令的颁发和执行过程都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其次,欧盟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司法互认。

通过司法互认机制,欧盟成员国承认和执行其他成员国的法院判决,提高了司法合作的效率和成效。

这种互认机制是欧盟司法合作的重要手段,帮助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法律领域。

再次,欧盟通过加强司法培训和交流,提高了成员国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互信程度。

欧洲司法网络和欧洲司法学院等机构的建设,为成员国法官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促进了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合作。

三、欧盟法治与司法合作的意义欧盟的法治和司法合作对于建设公正与透明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5版《师说》高中全程复习构想历史课题48

2025版《师说》高中全程复习构想历史课题48
②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过程。
知识点二 宗教伦理与教化 1.中世纪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 (1)发展:392年,基督教成为_罗__马__国_教__。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日耳曼人国家逐渐接受了基督教。 (2)地位:基督教影响了_中__古__时_期__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 个方面。 (3)评价:强化了___教_会____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 识和日常行为。
必备知识·自主排查
知识点一 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 1.渊源及发展
进程
内容
渊源
罗马法
《__罗__马__民_法__大__全___》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日耳 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
发展 曼法” 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教会法 教会根据__基_督__教__神_学____,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提示:手工业行会逐渐取代商人行会成为行会的主体;欧洲行会的自主和自治 明显,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较高或作用较大;欧洲行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资本 主义经济的发展(或推动了欧洲社会转型)
9.概念阐释——基层治理 基层治理是对基层地区(如城市社区、农村等)的治理。基层是社会 治理的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层治理现代化。城市的社区治 理、农村的村落治理,都属于基层治理范畴。基层治理涉及面宽、量 大、事多,直接面对群众,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1.国际金本位制 (1)形成:1816年,英国实行_金__本__位__制_。 (2)特点:各国的金币具有法定的含金量,人们可以根据规定铸造金 币,金币可以自由流通,而且不易贬值。 (3)瓦解:1929年,美国政府宣布停止兑换黄金,全面禁止黄金出口, 导致金本位制崩溃。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成立于1993年,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领域,包括贸易、环境、劳工、竞争等。

本报告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欧盟法律案例,旨在探讨欧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德国与欧盟委员会关于国家补贴的争议案案例背景:德国政府在2014年对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提供了一项总额为50亿欧元的补贴,用于其在德国的生产设施投资。

这一补贴引发了欧盟委员会的担忧,认为德国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规。

三、案例分析1. 欧盟竞争法规欧盟竞争法规的核心是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根据欧盟竞争法规,成员国不得给予企业任何形式的补贴,如果这种补贴扭曲了市场竞争。

2. 国家补贴的审查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成员国提供的国家补贴,确保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规。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德国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因为它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3. 德国的辩解德国政府辩称,其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就业,符合国家利益。

此外,德国还强调,补贴是按照欧盟的规定程序进行的,没有违反欧盟法规。

4. 欧盟委员会的裁决经过调查和审理,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定德国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要求德国撤销补贴。

德国不服裁决,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5. 欧洲法院的判决欧洲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德国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确实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

法院指出,即使补贴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也不能损害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案例影响1. 加强欧盟法律体系本案体现了欧盟法律在实践中的严格执行,增强了欧盟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促进公平竞争本案的裁决有助于维护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等手段扭曲市场竞争。

3. 提高成员国遵守欧盟法规的意识本案的审理过程提醒成员国,在实施国家政策时,必须遵守欧盟法规,避免违反欧盟竞争法规。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38_真题-无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38_真题-无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3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为欧洲联合奠定基础的条约是______A.《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B.《建立经济共同体条约》 C.《建立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D.《布鲁塞尔条约》2. 欧洲联盟的性质是______A.经济性欧洲国家联盟 B.政治性欧洲国家联盟 C.具有经济和政治双重性质的欧洲国家联盟 D.单一制国家3. 《欧洲联盟条约》正式生效的时间是______A.1993年11月1日 B.1993年10月1日 C.1992年11月1日 D.1992年10月1日4. 下列哪一条约的生效,使欧洲共同体实现了历史性转变,成为一个具有经济和政治双重性质的欧洲国家联盟?______A.《巴黎条约》 B.《尼斯条约》 C.《阿姆斯特丹条约》 D.《欧洲联盟条约》5. 欧洲联盟成员国最初是______A.6个 B.13个 C.25个 D.27个6. 欧洲联盟现在的成员国有______A.24个 B.25个 C.26个 D.27个7. 规定了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对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欧洲联盟法的渊源是______A.国际协定 B.基础条约 C.条例 D.指令8. 欧洲联盟最重要的立法形式是______A.指令 B.决定 C.条例 D.判例9. 欧洲联盟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______A.法律竞合 B.欧盟委员会决定适用 C.欧盟立法的规定不完备或不一致 D.宪法规定适用10. 2005年5月,德国外长费舍尔在洪堡大学进行演讲时,提出制定______A.《欧洲人权公约》 B.《单一欧洲法令》 C.《欧洲联盟条约》 D.《欧洲联盟宪法》11. 欧洲联盟制宪是由谁最先提出的?______A.美国总统克林顿 B.英国首相布莱尔 C.俄罗斯总统普京 D.德国外长费舍尔12.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______A.加强欧洲联盟的民主化和透明度 B.分属三个共同体的主要职能机构合并,正式统一行使职能 C.改进投票规则,提高欧洲联盟机构的效率 D.设立欧洲联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13. 代表欧洲联盟超国家的利益,独立于成员国和理事会的欧盟机构是______A.欧洲理事会 B.欧洲联盟理事会 C.欧洲联盟委员会 D.欧洲议会14. 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行机构,同时又是监督职能的机构是______A.欧洲理事会 B.欧洲联盟理事会 C.欧洲联盟委员会 D.欧洲议会15. 1979年以后,欧洲议会议员的产生方式为______A.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 B.成员国公民间接选举 C.欧盟委员会任命 D.欧盟事事会任命16. 通常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提起的诉讼种类为______A.违反条约之诉 B.宣告无效之诉 C.不作为之诉 D.侵权之诉17. 既是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的主体和核心,又是欧洲联盟法中体系最为庞杂、内容最为丰富的实体法部门是______A.预算法律制度 B.诉讼法律制度 C.经贸法律制度 D.外交法律制度18. 欧洲联盟第一个反倾销条例获得通过的时间是______A.1953年 B.1958年 C.1963年 D.1968年19. 欧洲联盟法中第一次将外交领域的合作正式写入法案的是______A.《阿姆斯特丹条约》 B.《尼斯条约》 C.《单一欧洲法令》 D.《马斯特里赫特条约》20. 将共同防务政策作为欧洲联盟共同安全政策的任务确立下来的条约是______A.《阿姆斯特丹条约》 B.《尼斯条约》 C.《单一欧洲法令》 D.《马斯特里赫特条约》21. 使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成为一个独立的欧洲联盟项目的条约是______A.《阿姆斯特丹条约》 B.《尼斯条约》 C.《单一欧洲法令》 D.《马斯特里赫特条约》22. 不属于欧洲联盟法特点的是______A.不同于一般国际法 B.不同于国内法 C.在发展过程中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D.对所有欧洲国家都有效力2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融合的典范是______A.欧洲联盟法 B.日本法 C.俄罗斯法 D.中国法二、多项选择题1. 欧洲共同体法的表现形式有______A.政策 B.立法 C.判例 D.习惯 E.条约2. 欧洲共同体包括______A.煤钢共同体 B.经济共同体 C.原子能共同体 D.军事共同体 E.政治共同体3. 基础条约在欧洲联盟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包括______A.《巴黎条约》 B.《布鲁塞尔条约》 C.《尼斯条约》 D.《阿姆斯特丹条约》 E.《单一欧洲法令》4. 欧洲联盟立法包括______A.条例 B.指令 C.决定 D.建议 E.意见5. 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指令的特点的有______A.适用于欧洲联盟的所有法律主体 B.不具普遍适用性,一般以特定成员国为对象而颁布 C.仅在目标上约束成员国 D.效力不仅限于其规定的目标,对具体实施办法同样适用 E.须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6. 从欧洲联盟的法律实践来看,其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______A.基本权利原则 B.比例原则 C.平等无歧视原则 D.尊重既得权原则 E.不溯及既往原则7. 在2005年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洲联盟宪法条约》的两个国家是______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意大利 E.荷兰8. 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包括______A.欧洲理事会 B.欧洲联盟理事会 C.欧洲联盟委员会 D.欧洲议会 E.欧洲法院9. 下列属于欧洲议会的主要工作职能的有______A.监督权 B.制定并通过欧洲联盟法律 C.参与立法权 D.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 E.咨询权10. 在确定是否豁免某一类型的限制性措施时,欧洲联盟委员会主要考虑的内容包括______A.市场占有额 B.市场销售额 C.限制性措施的种类 D.限制性措施的期限 E.限制性措施的行为人11. 欧洲联盟公司法的组成部分包括______A.欧盟基础法的有关规定 B.欧洲法院的判例 C.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 D.欧盟各国国内法 E.《单一欧洲法令》三、名词解释题1. 欧洲联盟法2.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3. 基础条约4. 指令5. 欧洲联盟立法6. 决定7. 欧洲联盟理事会8. 欧洲法9. 欧洲联盟竞争法10. 欧洲联盟法的直接效力11. 欧洲联盟法的优先适用四、简答题1. 简述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是指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国家间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欧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欧盟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欧洲法律体系欧洲法律体系是指欧洲国家法律的整体结构和组成。

欧洲法律体系基于罗马法传统,并融合了法典法、法理学以及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具有自身的特色。

1. 欧洲法律的基础:罗马法罗马法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欧洲国家在中世纪时期广泛采用罗马法,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演变。

2. 法典法的影响法典法是一种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被明确地写入法典中。

法典法对于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联邦法典》。

3. 法理学的贡献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原则、逻辑和道德基础,并在欧洲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判例以及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为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二、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则。

欧盟法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直接适用欧盟法规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即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欧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 优先效力欧盟法规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欧盟法规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规。

3. 欧盟法院的权威欧盟法院是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最高司法机构。

它对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保欧盟法规的统一和有效执行。

保理合同外国法律规定(3篇)

保理合同外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信用保障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旨在探讨保理合同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以期为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保理合同概述1. 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融资、信用保障、账款催收等服务,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同。

2. 保理合同的特征(1)融资性:保理合同的核心是融资,保理商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

(2)信用保障性:保理商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降低坏账风险。

(3)风险控制性:保理商通过专业的风险控制手段,降低交易风险。

(4)综合性:保理合同涉及融资、信用、风险等多个方面,具有综合性。

三、外国保理合同法律规定概述1. 欧洲法律体系(1)德国德国《民法典》第354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德国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291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法国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保理商具备一定的资质。

2.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分散,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篇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理合同、应收账款抵押等。

该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具体操作较为复杂。

(2)各州法律美国各州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州要求保理商具备一定的资质。

3. 亚洲法律体系(1)日本日本《民法典》第389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日本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韩国韩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欧盟法国的刑事法律规定(3篇)

欧盟法国的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国作为欧盟的核心成员国之一,其刑事法律规定在欧盟内部具有重要地位。

法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不仅反映了法国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传统,同时也受到欧盟法律的约束和影响。

本文将从法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犯罪种类、刑罚体系以及刑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国刑事法律规定,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因素,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原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 罪刑法定原则法国刑事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均由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不得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3.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

除非经过法庭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不得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4. 公开审判原则法国刑事法律规定,审判过程应公开进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防止滥用职权原则法国刑事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三、法国犯罪种类1. 侵犯人身权利罪包括谋杀、故意伤害、绑架、拐卖人口等犯罪行为。

2. 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洗钱等犯罪行为。

3. 侵犯公共秩序罪包括叛国、煽动叛乱、恐怖主义、暴力袭击等犯罪行为。

4. 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非法集会、非法游行、非法占领公共场所等犯罪行为。

5.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犯罪行为。

6. 侵犯环境资源罪包括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占用土地等犯罪行为。

四、法国刑罚体系1. 主刑(1)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监禁等。

(2)非自由刑:包括缓刑、假释、强制戒毒等。

2. 拥护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五、法国刑事程序1. 起诉法国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由检察机关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2. 审判(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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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

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

《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

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

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

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

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

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

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

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

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

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

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

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

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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